第一节 公文的分类
一、公文分类述略
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文书包括公务文书和私人文书,狭义文书仅指公务文书。公务文书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私人文书是个人、家庭、宗族在处理私务时形成和使用的文书。公务文书是文书的主要组成部分,文书学中讲述的文书一般特指公务文书。
公务文书的内容和形式是由所涉及公务活动的内容和性质决定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机关、组织和单位在不同的业务活动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公文。为了更好地认识公文,有必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公文进行分类,见表4-1。
表4-1 公文分类情况
(一)依据来源划分
按照来源进行划分,公文包括发文、收文和内部公文三种。这是公文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划分方法,有助于文书处理工作的开展和文书的分类保管。
1.发文
发文即“外发公文”,是由本机关或本单位制发的、用来表明本机关或本单位意图的,发向外机关或外单位的公文。
2.收文
收文即“外来公文”,是外机关或外单位制发的、用来传达该机关或该单位意图的、发送到本机关或本单位的公文。
发文和收文通常是相对而言的,同一份公文从不同的角度看,既可以是发文,也可以是收文。如下级机关发给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从下级机关的角度来看是发文,而从上级机关的角度看是收文。
3.内部公文
内部公文是本机关或本单位制作的、不外发而只在本机关或本单位内部流通和使用的公文,如本机关或本单位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和电话记录等,只对内部成员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使用价值。
(二)依据行文方向划分
公文的制发机关和收文机关在工作关系上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或者不相隶属的关系,当一份公文由一个机关或单位发送至另一个机关或单位时,就存在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三种行文去向,也即行文方向。由此,公文按照行文方向可以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三种。
1.上行文
上行文是下级被领导机关行文它所属的上级领导机关的公文,其方向是自下而上。上行文通常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问题、请示事项、请求工作指导或回复上级提问等。
2.平行文
平行文是同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往来的公文,其方向没有上下之分。平行文主要用于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或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互通有无、相互咨询、告知事项、商洽工作、寻求支持、请求批准或答复等。
3.下行文
下行文是指上级领导机关发给其所属的下级机关的公文,其方向是自上而下。下行文通常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安排工作、作出指示、下达命令、宣布决定、颁布法律、制定规章、褒奖批评或提出要求等。
与前一种划分方法不同,按照行文方向划分公文是从收发文机关的整体系统来考虑,不存在判断的角度问题。
(三)依据内在属性和效用划分
公文按照内在属性和效用可以划分为法规性公文、指令性公文、指导性公文、知照性公文、商洽性公文、报请性公文、记录性公文。
1.法规性公文
法规性公文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等依据宪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等。法规性公文的制发主体级别较高,覆盖范围较广,内容具有明显的强制性,需要收文机关的硬性遵守或执行。
2.指挥性公文
指挥性公文是向所属下级机关传达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命令、方针、政策、措施和对下级机关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时制发的公文。指挥性公文的目的是体现领导机关的意图,要求下级机关按照指示执行,其内容具有明显的指令性、指导性和指示性。
3.知照性公文
知照性公文是指向收文机关宣布消息、通告情况、发出通知、提出邀请、号召动员等的公文。其目的是让收文机关知晓或者了解某些事项,不一定需要强制遵守或执行,这是知照性公文的显著特点。
4.商洽性公文
商洽性公文是指同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就某个需要对方支持、协作或提供意见的事项制发的具有商量性质的公文。商洽性公文的制发主体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内容没有强制性和约束力,通常需要收文机关的回复。
5.报请性公文
报请性公文大多是上行文,凡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求批准、提出建议、请求指导、咨询法规政策等的公文都属于报请性公文。报请性公文有需要批复和无需批复两种,这要根据具体内容而定。
6.记录性公文
记录性公文常在机关单位内部使用,是指真实、详细地记载和归纳会议、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的内容与背景等的公文。记录性公文的显著特点是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不能随意加入记录人的主观思想和看法。
(四)依据机密程度划分
公文是国家秘密的一种存在形式,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发公文时需要划定密级,明确每份公文的发送范围和阅读范围。根据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和法规,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公文的密级与国家秘密对应,由此公文可以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和普通公文四种。
1.绝密公文
绝密公文是指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确定的,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重大机密,只能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传递和阅读的公文。绝密公文是国家秘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航天等方面的重要情报,一旦泄露出去有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机密公文
机密公文是指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密行政部门审定的,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重要秘密,传阅范围比较有限的公文。机密公文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外交、航天等方面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3.秘密公文
秘密公文是指由县级和县级以上以及其他同级机关确定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党和国家的秘密,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传阅范围的公文。秘密文件也是国家秘密的一部分,同样需要保护。
4.普通公文
普通公文是指内容上基本不涉及国家秘密,无须特殊限定传递和阅读的时间与范围的公文。普通公文按照公布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内部性公文和公布性公文,公布性公文可以向人民群众或向国内外公开发布。
一般来说,公文的秘密等级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会逐渐降低直到解密。
(五)依据紧急时限划分
紧急时限是指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在文书工作中,紧急时限分为急、紧急、特急、限时送达四级,由此可以将公文分特急公文、紧急公文和普办公文三大类。
1.特急公文
特急公文是指不管遇到什么情况,自然灾害或是人为破坏等,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或者最短时间内传送到收文机关予以办理的公文。这类公文一般涉及突发事件,十万火急,如果不能在限定时间内送达和办理,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2.紧急公文
紧急公文是指虽未限定送达和办理的最短时间,但是要求以最快的速度传递和无条件优先办理的公文。这类公文涉及的事项或者事件比较紧急,传递和办理得越快,事情的解决就会越顺利和成功。
3.普办公文
普办公文是指在送达和办理时间上没有特别要求,只需按照正常程序传递,收文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决定办理时间的公文。这是最为常见的公文,但是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也应该尽早办理。
(六)依据使用范围划分
按照使用范围划分,公文包括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大类。这也是公文最为常用的一种划分方法,有助于指导人们在业务活动中选择和使用合适的公文。
1.通用公文
通用公文是指在各级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的公务活动中普遍使用的公文。通用公文通常以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并指出具体名称、格式和用途等,在整个组织系统中都可以得到认可,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专用公文
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的机关单位或者一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的需要而专门使用的公文。专用公文在内容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使用范围略窄,只在特定范围内具有通用性和法律效力,具有特定的功能。
以上分类是公务文书工作中常见的几种分类方法,除此之外,公文还可以按照载体分为纸质公文和感光介质公文等;根据发文机关的多寡分为单独制发公文和联合制发公文;依据内容划分为单一公文和复合公文;依照制作的规范程度分为规范性公文和非规范性公文;依据形成者进行划分包括党的公文、行政公文和法规公文等。
二、通用公文与专用公文
按照公文的使用范围可以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文书,两者在文种以及使用范围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一)通用公文
通用公文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详见附录一)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详见附录二)中规定的公文文种。根据国务院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全国行政机关的公文文种主要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1996年5月3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了在全国党的机关中使用的14种公文文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1.命令(令)
命令(令)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发布的具有强制性、领导性、指挥性要求的公文文种,属下行文。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如为颁布《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而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8月3日为发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而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2月28日为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而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等。
命令(令)的制发主体有着严格的限定,不是所有的机关都可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全国人大的常委会及委员长,国家主席,国务院及总理,国务院各部委及部长、主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大,才有权力发布命令(令)。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和指挥军事工作的党组织除外)和领导人不得使用命令(令),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与同级国家领导机关联合发布,但需以行政公文的形式出现。此外,法院可以用命令(令)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和奖励有关人员。
命令和令的性质相同,只是在使用时有所区别。发布法规、规章、任免、奖惩、赦免、通缉有关人员以及战时动员时多使用令,发布行政措施时多使用命令。此外,命令、令可以在报刊上公布。在报刊上公布的命令、令只有其行文部分。
2.决定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例如,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等。
决定的制发主体比较广泛,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根据需要在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制发决定。决定是重要的领导性、规定性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就某项重要任务或中心工作,从措施、政策、制度等方面作出的具体部署,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要求下级机关及人员坚决遵守或贯彻执行。
3.公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主要有两种,一是宣布重要事项的公告,如为了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而制发的《国务院公告》;二是宣布法定事项的公告,如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4月1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等。
公告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公文文种:在发文机关上,一般由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等较高级别的国家领导机关或者被授权的新华社制发,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不得滥用公告;在发文内容上,公告只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不能凡遇到公布性事项,事无巨细都用“公告”;在发文方式上,不像其他公文那样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部门,而是大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的形式予以发布。
4.通告
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如北京市政府为了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的顺利召开于2008年8月5日制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当天放假的通告》、2007年10月26日国家粮食局制发的《关于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试行规程的通告》等。
通告的发布者通常是国家机关的业务部门或职能部门,有些基层单位或群众团体也可以使用。通告与公告相似,都面向全社会,具有知照性,但是两者发文的内容不太一样,通告的内容除个别属于全局性重大事项外,一般都属于局部的业务性问题,而公告则大多属于需要国内外共同知晓的重大事项。
5.通知
通知适用于发布行政以及党内法规和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如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1月7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2008年8月15日发出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等。
通知可以分为指示性通知、规定性通知、批转和转发性通知、事项性通知、会议通知等。
由于通知在内容上的不规定性,对制发机关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机关制发公文时如宜采用其他公文形式的,要尽量采用其他形式的公文以准确表达公文内容,避免滥用通知的现象发生。
6.通报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的通报用于下行文,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的通报可以用于下行文或者平行文。如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008年4月30日由辽宁省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经委和省电力公司五家联合发布的《关于“污染减排——辽宁关停造纸企业专项活动”情况的通报》。
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日常的工作活动中都可以使用通报来总结经验教训和宣传教育。通报主要面向机关,具有较强的业务性,其适用范围与通知有一定的重合,但有自己专属的用途,不能乱用。
7.议案
议案属于上行文,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通用公文,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如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2007年6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议案》,2008年3月9日河北省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议案》,2006年2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省人民政府关于通过立法程序保留省政府规章已设定的三项行政许可的议案》。
议案的制作必须遵循一案一事的原则,提交议案的同时需要附上提请议案的草案作为附件。议案的提请场合有严格的规定,不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请纯属某一单位内部的某一具体问题,也不能在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大会上提出对国家某项法律的修改意见等。
8.报告
报告属于上行文,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者提出建议。如2008年2月13日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提交至国务院的《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的报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等。
报告是陈述性、呈请性公文,通常在事情开展之中或之后行文,是对工作、活动结果的总结和汇报,以便于上级机关了解所属机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报告应用范围相当广泛,有陈述性报告、专题性报告、综合性报告、随时性报告、调查报告、会议报告等。报告的使用比较灵活,发文机关没有什么限制,且可以主送至多个机关。
9.请示
请示是上行文,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如发展改革委提交国务院的《关于报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地区〔2008〕4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国务院的《关于核定上海崇明前卫村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沪发改价公〔2007〕004号)等。
请示的主送机关原则上只有一个,即与请示事项有关的主管上级部门。如果多头投送就有可能造成责任不清、上级不回复或者多方回复但意见不一的情况。请示需要在事前行文,只能在有了上级的指示或批准之后实施。上级机关接到请示后,必须就请示的事项及时予以答复。
10.批复
批复适用于当下级机关用请示向上级机关行文时,上级机关必须以批复作出相应的答复。批复的行文具有被动性,必须以对应的请示内容为基础和前提。如2008年1月11日国务院制发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8年7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崇明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等。
批复属于下行文,同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的机关不能用批复行文,而要用“答复”或“复函”形式行文。一般情况下,基层单位对其下级的请示很少用批复,而常用通知取代。
批复、批示、批转之间存在着区别。批复针对的是请示,是对请示的答复。批示则不限于请示,还可用于下级机关送来的报告、总结、计划等,就其中的问题所做的指示性意见。批转则是领导的批示连同来文一起转发给下属机关,即对来文的批示和批转的来文统一在批转标题之下的一个整体。
11.意见
意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工作进行领导、指导所用的一种公文,通常是对某些比较具体的问题提出看法、表明主张或提出一定的要求。如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制发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等。
意见的使用较为灵活,上下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都可以使用。意见既可针对某一机关,也可普遍发送。
12.函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通报情况、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例如,200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市承办2011年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函》,2007年8月16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给北京市公安局的《关于调整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函》等。
公函专指处理公务的信件,在上下级、平行和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的公务活动中经常使用。公函使用时需要加标题、编制文号、盖印、签署等程序,但格式方面可以灵活。如果不完全采用正式公文格式,如用机关便笺缮写、不编制文号、不用标题或省略某些文书处理程序,公函就成了便函。
13.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如广东省、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卫生部门2008年6月27日签署的《第八次粤港澳防治传染病联席会议纪要》,2008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与铁道部签署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等。
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加工整理而成的,反映了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和中心内容,既可用于向上级汇报会议情况,也可以向下级机关传达会议情况、要求贯彻执行会议精神。
14.决议
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是广为人知的例证。再如,2008年7月22—24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批准〈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议》、《关于批准〈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的决议》,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决议》等。
决议是一种领导性、规定性公文,针对会议讨论、表决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事项。决议的内容多为概括性条文,在贯彻执行时,一般还需要根据决议的内容制定具体的规定和办法。
15.指示
指示是带有法规性质、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公文,用于对下级机关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指示文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使用较多,如中共中央1950年5月2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和巩固党的组织的指示》、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出的《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中共中央1981年9月17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1982年2月28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等。
指示是领导机关对所属下级行使领导权的一种基本手段,主要适用于布置重要工作,通常是由最高级的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制发,多见于中央对地方,地方和基层机关一般不得使用指示。
16.公报
公报用于向国内外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例如1979年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目前,不少国家机关制作公报,如《国家税务局公报》、《教育部公报》等。
公报是周知性公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公报被看做党或政府正式发布的“官方”的报道,其作用是将党或政府以及人民团体的重大事件或决定迅速广泛地传递到国内外。与公告相比,公报发布的事项和决定比公告更为重大;公告文字精练,内容简要,而公报文字详尽,内容具体。
17.条例
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是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的公文,如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共中央1998年3月30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06年3月29日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
条例的制发主体是有严格限定的。一般来说,只有上级党组织才可以制发条例,下级党组织不可以制发条例。国务院在需要的时候也会用到条例,如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492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8.规定
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如中共中央2006年2月26日制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
规定是针对某些政策性问题或某一方面的活动规范提出具体的执行意见或措施。它往往与特定的时期、特定的条件和背景以及特定的问题相关,时效性比较强,稳定性较差。
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上述18种通用公文外,还有一些普遍使用的公文文种,如办法、章程、细则、计划、协议等。
1.办法
办法是介于条例、规定与细则之间的一种普遍使用的规范性公文,主要用于制定对某项工作的安排或具体管理措施,通常是依据一定法令、条例的原则而制定的具体规章,以保证某项活动的正常开展、某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2008年8月20日通过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8月13日发布的《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
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应用面很广,涉及的范围多属于具体事务和单一事项,如关于外资企业管理、税收、票汇结算等。办法的约束力不及条例,但比条例更为具体、细致,它更强调具体做法和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2.章程
章程是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为规定本组织的宗旨、性质、纲领、组织机构和原则、行为规范、成员权利与义务等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章程具有很强的法规性和规范性,一经发布便成为该组织或团体的行为和活动准则,所有成员均应遵守、执行和实施,不得违背。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2003年9月26日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青海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审议2008年8月18日通过的《青海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等。
章程由组织或团体制定,其撰写需要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并需要经过全体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才能生效。不是所有组织都可以制定章程,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用章程。
3.细则
细则是为了条例、规定、办法等规章的贯彻执行而制定的,用于解释和补充说明规章中某项条款的具体实施规则的一种辅助性文件,如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1月5日制定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08年3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细则一般是依据有关规章而制作的,因此同样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经有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批准发布后,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4.计划
计划是指机关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事先制定的,对未来一定时期的某种行为作出打算和安排的文书。计划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计划包括规划、纲要、设想、安排、打算、方案、要点等,狭义的计划专指计划这一文种。如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12月13日发出通知颁布的、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国务院2006年8月5日批准实施的《“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等。
计划是组织开展工作的具体依据,因此制订计划时,必须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以方便实施和检查为准则,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未来的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
(二)专用文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和精细化,各行各业因为日常工作之需要,形成和使用了各种各样的文书,从而使得专用文书越来越多,逐渐成为文书家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分类,专用文书可以分为经济文书、司法文书、外交文书、科技文书、文教文书、军事文书等,这里挑选几种常用的专用文书予以简要介绍。
1.经济文书
经济文书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处理经济事务、研究经济问题、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搜集经济信息、监督经济工作、开展经济交流时形成和使用的专业性较强的公务文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计划、统计、财经、商业、金融、税务、保险、会计等经济工作领域中广泛使用的各种公文文种,例如经济计划、经济简报、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经济规章、经济论文、市场预测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品说明书、招(投)标书、合同书、维权声明等。
2.司法文书
司法文书是公安局、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处、法律顾问处等司法机构在司法活动和各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立(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予起诉决定书、申诉书、抗诉书、上诉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公证书等。
3.科技文书
科技文书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企业生产单位、设计部门、科技研究部门或个人在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及管理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如科技论文、课题成果论文、科技综述、科技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说明书、计算书、工程预算、技术规范等文字材料,以及图样、图表、地图、报表、观测记录等资料。
4.对外文书
对外文书是进行国际联络和对外交涉的重要根据,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使用得越来越频繁的一种文书。
对外文书分外交文书和外事文书两种。外交文书是指国家进行国际联系、对外交涉、处理外交事务时形成和使用的严肃性和国际性的公务文书,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等为实行其国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对外活动如访问、谈判、交涉、缔结条约、参加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等形成和使用的公文,如照会、条约、公约、宪章、换文、声明、宣言、蓝皮书、白皮书、协定书、抗议书、备忘录、最后通牒、公报外交函件、领事证书、召回国书、全权证书等。外事文书则是国家机关、团体、地方政府领导人和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围绕国家对外开放政策从事对外活动、与外国相应机构、外国领导人、外国驻华使馆、使节相互交往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包括对外函件、传真、电报、协定、协定书、合同、换文、授权证书、会议纪要、声明、谈话、公告、通告、规定、细则等。
5.文教文书
文教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教文书是文化教育单位、新闻宣传部门、图书出版机构及其管理部门在文化教育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狭义的文教文书仅指学校教育活动及其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文书,如毕业论文、成绩登记表、学籍、奖状、证书、通知书、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讲义、试卷分析报告等教学文书,也包括工作计划、财政预算、教务规章、人才招聘制度、职称评定制度、纪律规定、教材管理办法、假期工作安排、教育评估报告、教育工作总结、图书管理规则等管理类文书,以及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演讲稿、入团申请书、入党申请书、倡议书等文字材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