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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学术诚信规制和管理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3-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学术诚信问题研究的国家之一。“丹麦学术不端委员会”是丹麦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官方机构,现归属于丹麦科技与创新部。英国在2006年4月成立了一个以促进学术诚信为宗旨的督导组织,致力于消除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大会由作为欧盟轮值主席国葡萄牙的科学技术及高等教育部主办,由欧洲科学基金会和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共同组织。

一、国外关于学术诚信规制和管理的发展趋势

在科学诞生之初,科学只是少数甚至是极少数人的活动,对社会的日常生活基本上不构成什么直接的影响。比如,1663年英国皇家学会成立时,人们形成的基本共识之一是“科学不可干预社会生活”。现在时代不同了,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科学研究正日益成为人类社会中最重要、最普遍的活动之一,科学技术已经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第一生产力”。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对社会生活生产过程的渗透,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市场规则也介入到学术活动之中,学术不再像以往那样“纯粹”了,可以产生“功利”的效应。另一方面,现阶段科学技术的局限性,以及对于科技应用的失当,使得它可以产生某种“破坏”的负面效应。因而,学术诚信不仅是学术共同体为了发展学术的需要,而且成为全社会维护社会共同利益和人类持续发展的需要,学术不端也成为一个对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广泛而深刻影响的负面效应的问题,因而也成为受到全世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发达国家关于学术诚信规制和管理的研究大多起于20世纪的后期,反映了新的科技革命兴起并引发深刻社会变革以及公共财政和社会资源大量向科技领域投入所产生的需要。其特点是强调科学家有责任使科学和公众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将科学研究经费与纳税人的利益紧密联系,进而通过立法、行政、教育和舆论等多种手段构建全方位的科研诚信体系。西方各国不仅有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和规制,还有科技界、大学、国际组织、公众舆论等形形色色民间的监督、教育机制。

1.各国学术诚信规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立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学术诚信问题研究的国家之一。早在20世纪80年代,因科研不端行为的相继曝光,美国联邦政府在“廉洁与效益总统委员会”下设了“科研不端行为工作组”。1989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设立总监察长办公室,下设调查办公室(OI),以调查与NSF项目有关的科学研究中的不正当行为。[1]同年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设立科学诚信办公室和科学诚信审查办公室,并于1992年5月正式合并改组为研究诚信办公室,该机构专门调查和处置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信行为。[2]

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公布的《关于不良研究行为联邦政策》规定:对监督和发现不良研究行为,政府科技部门和研究单位应共同负有责任。政府部门对联邦资助的研究拥有最终的监督权,而研究单位对预防和发现不良研究行为须承担主要责任,并对相关的不良研究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随后,为促进各政府机构落实《关于不良研究行为联邦政策》成立了部门间协调小组。在部门层次上,一些联邦机构也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来处理不良学术行为。另外,一些非政府机构如美国科学院也依照上述联邦政策设立了“科学职责及科研行为检查署”。美国在研究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行为方面采取的政策与措施具有规范性、透明性、专业性、可操作性、适应性和严厉性等特点。

“丹麦学术不端委员会”是丹麦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官方机构,现归属于丹麦科技与创新部。委员会下设三个分委会,涵盖了科技、卫生、经济和社会等全部学术领域。

英国在2006年4月成立了一个以促进学术诚信为宗旨的督导组织,致力于消除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该组织名为“英国科研诚信小组”,由多个机构共同组成,这些机构包括英国高等教育基金会、各科研委员会、政府部门,甚至还包括引发争议的英国制药工业协会(英国制药工业协会仅在有关卫生和生物科学方面开展工作)。据称,成立该小组的计划早在10年前就提出了。今后小组将设立永久性办事处,该办事处将由24名委员执行日常工作。办事处虽然没有对大学进行调整和管辖的权力,但是它将向检举学术不端的人士提供帮助和支持,帮助各高校完善相关程序,并确保有关事件得到有效的处理[3]

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芬兰和韩国,虽然目前未专设官方机构,但通常由资助科研的研究理事会或基金会制定各种规定,调查和处理不当学术行为。如2006年2月,澳大利亚国家卫生和医学研究理事会、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和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联名发布了《澳大利亚负责任的科研行为规范》。该规范明确了科研机构在制定和实施科研诚信政策和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方面应负的责任,对研究数据和记录的管理、研究人员的培养监督、发表研究报告、署名、同行评议、利益冲突以及合作研究等方面相关问题做了全面的规定,并对研究机构如何查处科研不端行为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该规范将17种科研不端行为定义为“违背澳大利亚科研行为规范”的行为,其涵盖范围大大超出了拼凑、伪造和剽窃(FFP)的范畴,并将滥用职权,未能申明、避免和处理好严重的利益冲突以及在记录保存和编写经费申请方面的差错及疏忽等更多的行为包括在内。这将使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在更多方面承担科研不良行为的罪责。[4]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法国政府、科技界、教育学术界在倡导科研诚信和反对学术不端行为方面开始重视,一些科研机构和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充分利用良好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完善的科技评价体系及规范的评价方法,在强调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用良好道德观念约束个人不端行为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规章与严格的措施。法国科技界和教育学术界的普遍看法是:科研工作应比过去受到更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并重。因此,除了科技与高教工作者严格自律外,制度的约束和有效的监督更为重要。[5]德国科研理事会成立了包括外国科学家在内的12人国际委员会,并授权该委员会从科研体制上研究产生不端学术行为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另外,德意志研究联合会还设立了专员职位,专门处理学术腐败投诉事务。在印度,科研人员与大学教授是国家公务员体系的一部分,针对学术诚信等问题,印度有关部门通常将其纳入公务员腐败范畴进行监管和处理,并未专门设立监管机构。[6]

2.世界科研诚信大会

目前世界科研诚信大会已经召开过两次。第一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是2007年9月17日—19日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召开的。大会由作为欧盟轮值主席国葡萄牙的科学技术及高等教育部主办,由欧洲科学基金会和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共同组织。大会还得到国际科学协会理事会(ICSU)、全球科学论坛(Global Science Forum)、全欧科学院(ALLEA)、欧洲出版道德委员会(COPE)、欧洲分子生物学组织(EMBO)、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英国研究诚信办公室(UKRIO)、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MRC)、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协会(MPG)等机构的支持。出席大会的有来自47个国家的275位代表。他们有的是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科研资助者,也有的是学术刊物编辑、专业学会代表或政策制定者等。

大会针对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一些不端行为,提出了科学研究和科研诚信的概念。“科学研究”是一个涉及包括自然科学、数学、生命和医学科学以及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各领域的研究。

科学研究过程中的“科研诚信”可以涉及四个不同层面的问题:[7]研究中的不端行为(捏造、篡改和剽窃)(FFP)和有问题的研究行为(QRP);②违反有关生命伦理的科研规章制度和行为指南;③科研中的利益(包括经济、政治、军事等)冲突;④科研机构的使命、责任和作用。

针对科研不端行为发生情况及其危害,大会讨论了处理不端行为的政策、程序和做法,杂志和编辑在促进科研诚信和防止不端行为中的作用,以及影响科研诚信的环境因素等等①。

第二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是2010年7月21日—24日在新加坡举行的,会议的主题是“领导工作的挑战与应对”(Leadership Challenges and Responses)。这次大会设四个分主题:①国家和国际科研诚信体系建设;②国际科研行为规范;③关于全球负责任科研行为的培训;④编辑与作者行为国际标准,全体会议的主题分别是:①诚信问题对科研领导者的挑战;②建设国家和国际科研诚信体系;③形成、共享和推广最佳实践。

大会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对《关于符合专业标准的负责任研究基本原则的世界宣言》(World Statemento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Professionally Responsible Research)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讨论,最终形成了《科研诚信新加坡声明》,这对促进学术共同体的建立,营造一个更加和谐有序、公正公平的学术环境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声明全文如下。

《科研诚信新加坡声明》[8]

——Singapore Statement on Research Integrity

前 言

科学研究的价值和益处完全取决于研究是否诚信。尽管科研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方式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学科领域可能存在也确实存在差异,但仍有一些无论研究在何处进行,对研究的诚信都十分重要的原则和职业责任。

原 则

在研究的所有方面都要诚实

在进行研究时负责任

在与他人工作时保持专业的姿态与公平

为了其他各方的利益对研究进行有益的监督

责 任

1.诚信:科研人员应对其研究的可信性负责。

2.遵守规章制度:科研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科研相关的规定和政策。

3.研究方法:科研人员应当采用适当的研究方法,基于对证据的批判性分析得出结论,并全面而客观地报告结果和进行解释说明。

4.研究记录:科研人员应当以能够使他人借以验证和重复其工作的方式对所有研究进行清楚、准确的记录。

5.研究结果:科研人员在有机会确立其优先权和所有权后,应当立即公开而迅速地共享数据和结果。

6.署名权:科研人员应当对其在所有出版物、资助申请书、研究报告和其他关于研究介绍材料中的贡献负责。在作者名单中应当包括所有且仅是那些符合适当的署名条件的人员。

7.公开致谢:科研人员应当在出版物中说明那些对研究做出重要贡献,但又不符合署名条件者的姓名及其作用以表示感谢,包括执笔者、资助者、赞助者和其他人员。

8.同行评议:科研人员在评估他人工作时,应当给予公正、及时而缜密的评价,并尊重保密性。

9.利益冲突:科研人员应当披露有可能损害其在立项申请、发表作品、公共传播以及所有评审活动中可信性的财务与其他方面的利益冲突。

10.公共传播:科研人员在参与有关研究结果的应用与重要性的公开讨论时,应当只限发表在自己公认的专长范围内的专业评论,并明确区分专业评论与基于个人看法的主张。

11.举报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科研人员应当向适当的主管部门举报任何涉嫌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伪造、篡改或剽窃以及其他危害研究可信性的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如粗心大意、不适当地列出作者姓名、瞒报相互矛盾的数据或采用会产生误导的分析方法。

12.处理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承担科研相关工作的研究机构以及学术期刊、专业组织和机构,应当有处理关于不端行为和其他不负责任研究行为举报以及保护有关行为的善意举报人的程序。当不端行为或其他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得到证实,应当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纠正研究记录。

13.科研环境:科研机构应当通过教育、制定明确的政策以及合理的晋升标准等方式,营造与保持鼓励诚信的环境,并培育支持科研诚信的工作氛围。

14.社会考量: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应当意识到自己负有权衡社会利益与其工作中固有风险的伦理责任。

3.美国的科研诚信研究双年度大会

2009年5月15—17日,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ORI)主办的第五届——亦即最新一届“科研诚信研究双年度大会”(Research on Re-search Integrity Conference 2009)在美国纽约州尼亚加拉瀑布城召开。会上讨论了关于科研诚信研究的趋势和最新进展,其中有几个比较引人注目的研究方向:一是通过技术手段揭示研究中的不端行为(FFP)和有问题的研究行为(QRP);二是探讨如何为倡导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开展相应的教育,包括对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负责任的科研行为教育;三是通过案例研究等方式探讨科研成果的编辑、出版和署名问题;四是从伦理学视野讨论“批判性推理技巧”(Critical Reasoning Skills),如分析自我反思在伦理决策中的作用、对环境与自身条件的判定对伦理决策的影响等;五是试图从实证角度分析科研环境对不端行为产生的影响[9]

4.发达国家的诚信管理模式

发达国家在进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时,一般采取自律加监管的弹性较大的模式。美国和丹麦是最为典型的代表。在科研诚信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中,多数国家以美国为蓝本,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事实上是以各研究领域的主管部门(资助机构)作为最顶层的监管机构,韩国决定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时,经过多方比较,最终也是确定参照美国的模式;而北欧国家由于国情近似,普遍以丹麦模式为标准,建立了独立的外部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所有领域的科研诚信问题;其他国家大多尚无顶层监管机构,主要靠研究机构或大学自己处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指控[10],当然也有诉诸法律的情况。

美国的一些重要学术团体,如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美国微生物学会(ASM)、美国物理学会(APS)、美国化学学会(ACS)以及美国研究型大学联盟(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AAU)等,也都在促进会员研究诚信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的举措。这些学术团体在促进科研诚信的过程中,更多地是通过制定道德规范等方式向会员提出要求和标准,希望科学家自律,同时也通过研讨会、培训、传帮带等方式加以促进,科学出版过程也进一步强化了这些标准[11]

5.国外关于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措施及途径

1)制定相关法律和规范

弘扬科研诚信,防治学术不端,建立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是一个由来已久的世界性问题。西方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并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法律。美国政府认为,要预防和减少不正当研究行为,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做后盾,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得到严格的实施。到目前为止,美国联邦政府关于研究诚信问题的最高政策是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于2000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不正当研究行为的联邦政策》,一些机构则成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12]。当前负责监督和处理学术不端问题的,包括国立卫生院下属的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国家科学基金会下属的总监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OIG)以及大学和研究机构里负责科研诚信的官员或机构。他们处理有关学术不端的举报和指控,都遵循类似的程序,都有程度不同的保密政策。这些保密政策与有关联邦法规的要求相一致,其基本精神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既要最大可能地保护诚实举报人的隐私,又要最大可能地维护被控人的权利[13]

为了维护科研诚信,防治学术不端行为,西方学术界对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学术批评等方面的规范有着具体的规定。如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编辑出版的《芝加哥手册》到2003年已经出了第15版,在许多国家被视为作者、编者、校对者、索引编制者、自由撰稿人、设计者和出版者的一本权威性的参考书。不同国家和专业往往也有自己的规范,规范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丰富。例如针对网上文献引用的增加,有些近年来出版的工具书对如何引用电子邮件、网上文献、数据库中的文章或文摘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93年,挪威“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伦理国家委员会”公布了《社会科学、法学和人文科学研究道德指南》;德国于1998年颁布了《关于提倡良好科学实践和处理涉嫌学术不端案件的指南》;芬兰于2004年颁布了《良好科学行为的准则》;英国经济和社会科学研究委员会于2005年正式将《研究道德框架》作为全国性的社会科学研究道德指南。2006年,挪威颁布《关于研究道德和诚信的第56号法案》,用以规范公共和私人机构的研究行为,等等。

2)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西方各国在制定严密的监管和督察措施的同时,将科研诚信教育放在防范和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首要地位。他们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的一个重要理念是,要区分有意的学术不端行为和由于疏忽或不了解学术规范而无意犯下的错误。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研究者(或学生)对于学术诚信的不自觉和对于相应规范的不知晓,反映出他们在道德社会化和职业社会化过程中所应接受的学术道德教育的缺失或不足。为此,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来培养学生科研诚信的自觉意识及行为。

如美国专业伦理教育及其课程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就已出现在大学课程目录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工程认证委员会要求凡欲通过鉴定的工程教育计划都必须包括伦理教育内容。在它1985年公布的对申请鉴定的工程学学科的要求中,就包括了努力培养学生的“对工程职业和实践的伦理性质的理解”的要求[14]。2000年公布的要求则更具体,它要求工程学学科展现其毕业生能够在全球的和社会的情境下理解工程的影响,并具有与当代工程相关的知识。它还指出,除了经济的、环境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因素外,学生还必须拥有额外的伦理的“设计经历”[15]。在此影响下,欧洲国家工程协会(FEANI)联合会提出了“欧洲工程师”(Eur.Eng.)及其注册标准,对欧洲工程师的形成过程和质量要求作了规定,特别强调务必“理解工程专业,并理解作为注册工程师对其同行、雇主或顾客、社区和环境应负的责任”。[16]美国大学的学术诚信教育具有普遍性,涉及到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各群体,采用的教育手段多种多样,并且紧随时代变化而调整。这些教育或培训的作用是事前预防型的,其作用往往比事后处罚更加积极,更加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诚信氛围。[17]

西方国家一些学术机构和高等院校明确规定:学科教育课程中应包括道德内容,并以此作为鉴定学校水平的标准之一;学会应通过研讨会、出版物和教材,帮助会员了解什么是负责任的研究;要发展与学院、大学中的纪律部门的合作,将帮助学生了解并遵守其专业的行为标准作为导师的重要任务之一。如美国的一些重要学术团体: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美国微生物学会(ASM)、美国物理学会(APS)、美国化学学会(ACS),以及美国研究型大学联盟(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AAU)等,也都在促进会员研究诚信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的举措。这些学术团体在促进科研诚信的过程中,更多地是通过制定道德规范等方式向会员提出要求和标准,希望科学家自律,同时也通过研讨会、培训、传帮带等方式加以促进[18]。在德国,主要为大学研究活动提供资助的德国研究学会也制定了《研究行为规范》,该研究学会要求每所大学都要对学生进行科研规范教育,每所大学都要保证设置一名调查员专门解答年轻的科研人员对实验室中的不端行为的疑问。对于没有根据《研究行为规范》制定具体规定的研究所,研究基金会将对来自该机构的申请不予资助。[19]

3)加强科研诚信问题的研究

科研诚信问题的出现是一个全球性现象,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学术不端行为在许多国家几乎还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所以相对来说它是“新问题”,加之它与学术研究这种本身带有探索性、未知性和不确定性的活动交联在一起,因而也具有某种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受到高度重视。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属跨学科研究。它既包括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社会调查,也有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相关法律问题、对其实施社会控制的理论和实践、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源及防治手段、学术道德教育等问题的研究。

美国开展了一系列的“负责任研究行为”(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教育工作,如2002年开展的“资源发展项目”(Resource Development Program)。此外,ORI还与学会和大学合作开展科研诚信教育项目,如于2002年开始与美国医学院联合会合作开展“专业学会负责任研究行为项目”(RCR Program for Academic Societies),支持学术团体开展提高其成员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活动;于2004年开始与研究生院委员会(Council of Graduate Schools,CGS)合作开展“研究生院负责任研究行为项目”,将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纳入研究生教育体系中。为促使科研机构有效执行PHS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措施,ORI还开展了“研究诚信官员培训项目”(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r Training Program),参与培训者是机构中处理不端行为的负责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何受理举报案件、获取数据、保护举报者、管理询查调查委员会等。[20]

美国高校和科研机构非常重视对大学生作弊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大学生作弊心理、影响大学生作弊的因素、预防大学生作弊的措施等方面。如近年来,利用网络进行抄袭的行为在美国大学校园里也日益盛行。很多学生以为,通过从不同来源“剪”、“贴”互联网上的信息并拼凑为一篇论文,对来源不加以引用说明,是一种研究的“捷径”,不算是什么问题。针对这样的新情况,不少学校对学术诚信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互联网资源的引证规范。例如,康奈尔大学就在其学术诚信条例中对互联网信息的使用进行了明文规定。[21]

当前,学术不端行为已成为全球学术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和需要全球学术界共同努力克服的现象。事实证明,与学术不端行为的斗争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为此而开展了一系列研究交流活动。2006—2007年,欧美的工程教育专家和学者召开了9次国际学术研讨会,主要围绕“工程迎接哲学和哲学迎接工程”的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有关发言和讨论的情况可以从互联网上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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