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署名的原则
国家标准GB7713—1987规定,在封面和标题页上或学术论文的正文前署名的个人作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排名顺序按照贡献大小或依约定。当多名作者属于不同单位时,应注明不同作者的所属单位。
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按研究计划分工负责具体小项的工作者或某一项测试的承担者,以及接受委托进行分析检验和观察的辅助人员等,均不列入。这些人可以作为参加工作的人员一一列入致谢部分,或排在脚注。
对于学位论文,一般要署明作者和指导者,指导者对学位论文负有指导责任。
从学术道德规范的角度,要避免不当署名和排序。在署名及其排序上一定要征得每个对于该研究成果做出主要实质性贡献的研究者的同意,既不得忽视或剥夺相应研究者应有的署名权,又不得违反学术规范为不具备署名资格的人署名。有些作者会在未征得自己导师或者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认可的情况下,就盗用他人名义,以联合署名的方式,希图借此使其论文更加顺利地发表。这种做法不仅会损害作者自己的信誉,而且会损害他人的信誉,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有的作者为自己的亲属朋友署名,或不当地进行排序,也是学术不端行为。论文的通信作者,是与编辑和审稿人的联系作者,应是对论文的主要内容和写作负主要责任的作者。
学术论文的署名如无特殊原因应署真名。
此外,还要注意单位(即作者的单位)署名问题。大多数的研究都是职务性工作,要使用单位提供的直接与间接的支持,因而其成果作为职务性的成果,单位是有权署名的。所以,作者在署名的同时标明其所在单位,是国际通行做法。署明作者单位不仅是为了通信方便,更体现了该单位对于成果的贡献。问题在于,当论文工作不是在作者目前所在单位所做的,那么应该署哪个单位呢?类似的情况还涉及作者在其他单位访问进修期间的成果如何为单位署名的问题。特别是,由于当前单位在成果统计上的要求,使得不少作者不顾当前单位是否确实对产生论文成果作出实质性的支持,而将其署名。应该说,这样做是有悖于学术道德规范的。正确的做法是,哪个单位对于成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就应该为哪个单位署名,如果多个单位共同为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就应为多个单位署名。
总之,学术规范的真实性原则体现在署名上就是以“实质性贡献”为依据,对个人、对单位均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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