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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的内涵与界定

时间:2023-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术权力的客体就是学术事务、学术活动和学术关系等。因此,只要社会组织经过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具备了科层制的特性,并且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通过组织内的行政机构和人员,依据一定规章制度对组织自身进行管理,它就具有行政权力。大学事务的复杂性和国家出于政治考虑需要对大学进行控制和管理,这两个方面都决定了大学必须有一整套行政机构、组织和人员来专门处理大学的日常事务,实行行政科层制管理。

1.2.1 大学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的内涵与界定

1.大学学术力量的内涵与界定

学术力量是国内外高等教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专家学者对它的界定各不相同。约翰·范德格拉夫等在《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一书中,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德国、意大利、法国、瑞典、英国、美国和日本等高等教育管理中学术结构问题进行了系统考察分析。该书讨论的学术权力,是指从高等教育管理系统的最上层——国家,到最基层——教师等各个层次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所享有的高等教育管理权力,同时在该书中提出了10种学术权力的概念。可见,国外对学术权力所下的概念是十分宽广的,既包括大学外部的学术权力关系,也包括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关系。

我国学者对学术力量的研究更多的是侧重于大学内部权力关系,绝大多数学者从三个层面给学术权力下过定义。广义的学术权力就是指大学中管理大学学术事务的权力,这是一种管理的方式和机制。该学术权力的主体即权力的掌握者或行使者,可以是教师组成的民主管理机构或教师,也可以是学校行政管理机构或行政管理人员,还可以是政府及其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有学者对学术权力从中义的层面理解认为,“从学理和实践上看,简单地说学术权力就是学术人员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5)那么在大学中学术权力的主体就是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在内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人员。学术权力的客体就是学术事务、学术活动和学术关系等。狭义的理解,就是大学的学术权力本质在于专业和学术能力。这种学术权力的基础是专家所具备本学科、本专业的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如果一个专家涉足自身研究领域外的其他陌生的学科或专业,那么他就失去了该学科的话语权,也就失去了这种学术权力。因此,学术权力就是大学内部学术组织和学术人员对大学学术事务、学术活动和学术关系所拥有和控制能力。它可以是学术组织或个人行使管理和规划学术事务的权力,如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科研规划,论文和学位评审等的权力,也可以是组织和参与学术活动的权力。

2.大学行政力量的内涵与界定

行政力量常常特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力量,即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性手段,为有效地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法规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因此,只要社会组织经过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具备了科层制的特性,并且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通过组织内的行政机构和人员,依据一定规章制度对组织自身进行管理,它就具有行政权力。

虽然大学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是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组织或被委托组织,它所做出的行为性质具有同等的行政性质,那么就具备了行政权力。大学事务的复杂性和国家出于政治考虑需要对大学进行控制和管理,这两个方面都决定了大学必须有一整套行政机构、组织和人员来专门处理大学的日常事务,实行行政科层制管理。据此,大学各科层拥有了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即拥有行政权力。这种行政权力体现为大学通过发布行政指示、行政命令、行政决议等,来保证国家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保证大学整个工作目标的实现。

大学行政力量的基础是大学的行政组织体制,它主要包括三层行政管理模式:最高层是校级,最下层为教研室(组)或研究所(室),而居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层为院或部或系级(也有个别学校由于规模较大,中间安排有两个层级)。在校级层面还存在派生科层,如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等,这些处(室)的权力主要是来源于校级的授权。大学行政力量的主体是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行政人员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校长的权力、处长的权力和科长的权力。因此,大学行政权力的含义,就是大学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组成的行政力量对行政事务、行政活动和行政关系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并通过行政权力的运作,实现对学校资源的合理配置,以维护大学系统的正常运转,发挥大学作为教育和科研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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