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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学术力量的配置

时间:2023-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术委员会是由清华大学教授和专家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议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清华大学的学位工作,审议学校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和调整,评定和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评估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科发展。

3.1.2 清华大学学术力量的配置

目前清华大学在学校一级建立的专项委员会主要有: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教授提名委员会等。每个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的领导下,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重大问题辅助决策和咨询职能。各个专项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及职能分别介绍如下。

1.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审议机构。校务委员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着民主协商的精神审议校长提出的关系学校全局的决策,如办学方针、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与决算报告、重大改革方案等。校务委员会多数成员与校长意见不一致时,除紧急情况外,校长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或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部分校、系负责人,工会主席,有办学经验或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专家以及其他方面代表。还可特聘校外有关人士参加,以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校务委员会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任主任,设副主任若干人。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受校长委托代表学校参加校内外活动。

校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校长及有关副校长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校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按干部审批程序进行,经校务会议通过,报教育部备案。每届校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校长任期相同。校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处理日常工作,校长办公室协助。校长办公室要及时向校务委员会委员提供学校工作的有关信息。

2.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由清华大学教授和专家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议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具体包括: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定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和监督教学质量;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主持学校基础研究基金工作,制定学校基础研究基金的政策性文件,决定资助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的职称,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审议与评定等学术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院、系(所)按教授比例推荐选举,校长亦可推荐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直接聘任委员。院、系(所)推荐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每30名教授中推选1人,在该院、系(所)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推荐;校长可以直接聘任不超过总数十分之一的委员,同时可以推荐不超过总数十分之一的委员候选人到院系参加推选。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务会议通过,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按学校干部任免程序任免。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组、科学研究组、学术水平与学风组、学术交流组、规划组,并设办公室。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3.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有关专家、教授组成,总人数一般为30~35人。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校长兼任),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校学位委员会的成员及有关负责人,经校务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请,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依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分委员会的设置和换届一般在校学位委员会换届时进行。分委员会由有关教授、副教授、相关专家组成,每个分委员会人数一般为7~15人,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若干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的成员及负责人由院系提名、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分委员会任期与校学位委员会任期相同。

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清华大学的学位工作,审议学校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和调整,评定和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评估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科发展。具体职责包括: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设置和调整;审议自设学位项目的设置和调整;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审议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审议并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审议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选名单;作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以及相关重要事项;制定、修订和解释学位审议和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交流等。

校学位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需要作出决议时,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会议出席委员应达到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不需表决的事项,由主席(或授权副主席、秘书长)审批。

4.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确保把人才培养放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加强对教学状况的调查、分析、管理与监督,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长效机制,清华大学成立了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组长、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各教学单位教学的调查、分析与督导工作。学校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教学督导的组织协调工作。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若干教学工作督导组,每组设组长1名,成员3~5名。督导组在学校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在教学督导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协调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了解教学情况,发现先进典型,反映存在的问题,提供决策信息。

5.教授提名委员会

教授提名委员会由校长聘请的各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校审议正高级职务候选人情况,提出审议意见,把握院系间教授(研究员)水平的平衡。教授提名委员会按相近学科分为若干个大组进行工作,每组有两位召集人。

教授提名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院系推荐的基础上,通过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审阅校外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参考学校建议各院系的名额,评议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提出建议聘任名单。复议各单位副高级职务人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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