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复旦大学学术力量的配置
如果说“学术权力是因大学组织的知识生产需要而赋予一部分学者在学术场域中制订规则和分配资源的话语权力”(20),那么除临时性的委员会以外,作为制度层面设计,重点是校级三大委员会的设置、职能及运行。
1.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1)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的本科教学咨询机构,下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分委员会、实验教学分委员会和教学质量管理分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新专业审议、组织专业评估、课程结构调整、申报国家教学成果奖、处理教学争端、教学实验项目与经费划分等事务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通才教育,按类教学”的原则下,按照“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求创新”的教学理念,注重加强学科间的渗透、交叉、组合,将“普通教育,基础教学,专业教学”三个方面的教学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获得系统学习知识和进行实践的机会。本科教育从1994年实施学分制教学和管理,加强对学生的科研训练,培养其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同时加强课程建设,大力提倡“名教授上基础课、带基础试验”。督促学校重视第二课堂的教育,通过开设百个精品讲座、读百本书、参加百项社会实践和实验课题的“三百计划”,使以德育为核心,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相互渗透的素质教育成为校园生活的主旋律。
(2)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于2001年1月,是在1999年年底研究生院设立的研究生培养咨询专家小组基础上建立的。指导委员会由25名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由选举成员、指定成员、当然成员三部分构成:选举成员在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第一线且具有一定培养经验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选举产生;指定成员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由校长任命,其中含2名研究生代表,1名为研究生会主席,另1名由校长确定;当然成员根据职务任免情况可随时替换。委员会每三年轮换其中三分之一成员。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成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为三年。下设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指导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且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同意,决议方为有效。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指导委员会下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执行由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授权的职责。各工作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名。
指导委员会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职责:①对研究生教育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改革、质量控制和相关政策问题提供指导性意见;②反映广大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的意见,就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合作办学等重大问题,向校长提出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全面素质教育的合理化建议;③通过各种渠道与学校和职能部门沟通信息(含外校、国外),接受研究生教育工作方面的咨询等;④承担校长委托的其他有关任务。与此同时,校指导委员会职责所涉及的有关内容,一般由校指导委员会委托各工作委员会和院系指导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3)组建新的教学指导委员会
2011年9月,为更好地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不同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的一体化建设与管理,以适应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建制的运行与发展。学校将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合并,组建新一届复旦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新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校的人才培养和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发挥研究、论证、审定和指导功能,对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具有高度责任意识,热爱并关心学校教育事业,学风清正、学术造诣较深,教学效果优良,议事能力较强,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本校教师。
委员会职责包括:制定、修改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对学校的办学思想、人才培养战略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并确定各专业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审议并确定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的推荐和评选工作;审议并确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承担校长委托的其他有关职责与任务。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委员候选人可由单位推荐、自我推荐、专家个人推荐和校长提名等方式产生,统一上报教务处汇总。学校各学院(系)、各单位负责推荐委员候选人,推荐名额不限;所有教师均可自荐;推荐(自荐)材料汇总后,由研究生院、教务处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初步资格审查,拟定初步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教学指导委员会拟任委员名单;公示期内没有收到质疑或反对意见,则被公示的委员初步名单成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正式名单,并由全体委员选举出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由校长向全体委员颁发聘书,并发文在校内公布。
2.学位评定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复旦大学首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于1982年2月正式成立。至2010年,包括换届改选,已历9届,有227人次专家、教授参加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并按照《复旦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运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35人组成,任期2~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或由校长指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校长会议磋商,报教育部批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学、工学、医学等组进行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日常的学位授予和管理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①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备案名单;②审议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③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④审批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⑤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⑥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⑦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⑧审查批准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⑨审批自审硕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⑩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⑪校核心、权威期刊目录的确定和有关规定的制定;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和其他事项。
此外,学校根据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行政单位的学科相近性关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一般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三分之二。分委员会由相关组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上一届分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共同酝酿,经分委员会组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通过差额选举产生。
3.学术委员会
2000年两校合并以后组成的学术委员会由6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内设人文、社会科学与管理、理学、工程技术、医学五个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人。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所在部门负责人兼任秘书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各学院(系、所)、附属医院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并受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人数一般为7~11人,由各单位在民主推荐候选人基础上,采用在相当于讲师(或副教授)以上教师中选举或其他方式产生,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学术委员会负责是: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拟重点支持和发展的重点学科;审议学校科研规划、论证重大科研项目,对教学和科研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审议教师高级职称的任职资格;审议与学术水平有关的争议问题;推荐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机构成员的候选人名单等。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内容,一般由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分委员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会议,要有二分之一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定和通过重大事项,须以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2005年1月24日,学校成立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术规范委员会设主任1名,第一届委员由五个分委员会各推荐1人(其中医学分委员会推荐基础、临床各1人)共7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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