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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学与社学

时间:2023-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形成严密的学校网络,建立高度集中的学校体制。各县学亦设相应的教官。宁波府、县学以下,则是分布于城乡的社学和义学。由此,宁波府、县纷纷设立社学。据雍正《浙江通志》记载,宁波时有社学49所,涉及6个属县。社学学生可以申报参加童试,合格者可以升入官学为生员,反之,如果府、县学生员在岁试中成绩劣等,就要发回社学。宁海县咸丰初建有魏氏义学,同治间设龙翔义学、兴教义学,光绪间建健跳义塾、梅林义塾等。

第一节 宁波府、县学与社学、义学的发展

清朝的地方行政机构与明代基本相同,一般分省、府、县三级,道是省的派出机构。清初,宁波府属浙江省布政使司(后改浙江省)。顺治十五年(1658),置浙江总督,设宁绍台道台衙门,以宁波府为道台治所。康熙二十七年(1688),宁波府就昌国县旧址设定海县。道光二十一年(1841),升定海县为定海直隶厅。光绪三十二年(1906),以象山县南田等8个岛屿为主置为抚民厅。至此,宁波府辖有鄞县、慈溪、奉化、镇海、象山5个县及南田厅。余姚时属绍兴府,宁海时属台州府。县以下的基层行政组织采取乡里制,一般设乡、都、图三级。例如,鄞县在乾隆年间设有武康、东安、万龄老界、阳堂、翔凤、万龄手界、丰乐、鄞塘、句章、通远、桃源、清道、光同等13个乡,编户51都306图。通过这种严密的行政建制,清廷极大地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府、县学以及义学正是在这样的建制框架下发展起来的。

一、宁波府、县学的发展概况

顺治元年(1644),清官办教育起始。其教育制度承袭明代,教育内容“崇儒尊道”,并无创新之处,倒是因为社会固有的阶级矛盾以及新出现的满汉民族矛盾而促使其办学更为专制。《清史稿》中说:“有清学校,向沿明制。京师曰国学,并设八旗、宗室等官学。直省曰府、州、县学。”[1]从中可见三点:教育制度沿袭明朝;中央设有官学,叫国学,满族贵族享有教育特权;地方上则设府、州、县学,且皆依科举之法而办,使学校成为科举之机关。为了加强控制,政府对中央和各级地方官学加强管理,制订严厉的学规。另外,诏令各乡普遍设立社学(后发展为义学),令12岁以上生童入学,以教孤寒生童或少数民族子弟。由此形成严密的学校网络,建立高度集中的学校体制。

就地方教育行政机构而言,清代各省地方政府设学政,统管全省学校事务,在其管理下,各府、州、县分设府、州、县学,并根据“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皆设训导佐之”[2]的规定,置设教官。宁波府学当时设教授1人,训导1~2人。康熙三年(1664),裁训导。康熙十五年(1676)复设。各县学亦设相应的教官。这些教官均为七至八品官,其中府学教授须为正七品,训导为从八品;县学教谕为正八品,训导为从八品。教授、教谕的职责在于教育、启迪学校生徒,督促课业,评掌品行优劣;训导佐之。教授、教谕既以儒学授徒,自身必学有根底,通晓经义,故教授、教谕多为科举出身的举人,其中教授须为进士出身。如果发现不合格者,即采取措施,加以更换,历朝都是如此。

学生的来源是通过童试而录取的生员,俗称秀才。其中在额生员称为廪膳生,享受廪米待遇,额外增加的学生称为增广生和附学生,不享受廪米待遇,但成绩优秀者可以升补为廪膳生。各学均有定额,府学的廪膳生、增广生各40人,附学生若干人;县学的生额依据各县的大小而不同,鄞县、慈溪、余姚(时属绍兴府)的廪膳生、增广生、附学生各25人,镇海、奉化的生额各20人,宁海(时属台州府)的生额各16人,象山、定海直隶厅的生额各12人。生员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受到政府的尊重,为使其专心肆业,朝廷规定免除其杂色差役。

宁波府、县学的课程,以科举考试为主要内容,始终把儒家经典作为教材,学习“四书”、“五经”。前文曾提及清统治者倡导程朱理学,因此与朱熹不合的书多被禁止。据《清朝文献通考》(卷69)记载:嗣后直省学校,将《四子书》、《五经》、《性理大全》、《资治通鉴纲目》、《大学衍义》、《历代名臣奏议》、《文章奏章》等书责成提调官课令生儒诵习讲解,务俾淹贯三场,通晓古今,适于世用。后来课程虽有调整,但总离不开学术义理、考据、词章等。学校只读圣贤之书,私学之言不立于学校,严禁淫词琐语在学校流行。

在办学过程中,政府为了有效控制学校,培养忠君、顺从的官吏,还特地制订了严厉的学规。这些学规成为学校的法律,触犯者即治罪。顺治九年(1652),宁波府学宫明伦堂之左置挂新颁行的《卧碑文》八条,约束府、县学生员,敕令“不许别创书院,群聚党徒”。具体内容如下:[3]

一、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子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

一、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往往自杀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希图进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

一、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辨难;为师者亦当尽心教训,勿致怠惰。

一、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

一、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之后,又陆续置康熙所颁《圣谕》与《训饬士子文》,雍正所颁《圣谕广训》。这些强制性的法律,是清朝文化专制主义在学校管理上的生动体现。

二、社学、义学的发展

宁波府、县学以下,则是分布于城乡的社学和义学。社学的建立始于元,盛于明,清初又得以复兴。顺治九年(1652),朝廷曾下令“每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艺通晓、行谊谨厚者,充补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4]。雍正元年(1723),朝廷重申办社学的规定“凡近乡子弟十二以上二十以下者,有志学文者,令入学肆业……如有能文入学者,社师优赏;若怠于教习,钻营充补者褫革”[5]。由此,宁波府、县纷纷设立社学。据雍正《浙江通志》记载,宁波时有社学49所,涉及6个属县。社学学生可以申报参加童试,合格者可以升入官学为生员,反之,如果府、县学生员在岁试中成绩劣等,就要发回社学。这表明,社学虽非官学,却也是整个集权型学制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另一方面,清廷还诏令地方基层设立义学。清代的义学最早为旗人子弟所设,以教授幼童学习满、蒙文字。乾隆以后,浙江省、府、州、县亦广泛设置义学,目的在于有效地管束孤寒子弟,使其不可“轻生犯上”,以维持统治秩序。在此政策下,宁波各属县纷纷兴办义学。乾隆十一年(1746),镇海知县王梦弼督办南城义学、杨亭义学。道光十一年(1831),方大品与族人方城、方家盛创建凤湖义学。道光二十一年(1841),余姚县建三管义学。咸丰八年(1858),余姚牟山魏家村建镜宇义学,开元乡建何氏义学。同治十年(1871),余姚泗门建存著义学,凤山建凤山义学。咸丰二年(1852),象山县建有凤阳义学。宁海县咸丰初建有魏氏义学,同治间设龙翔义学、兴教义学,光绪间建健跳义塾、梅林义塾等。慈溪建有董氏义学、虞氏龙山义学、裘氏崇义堂义学等。奉化县建有蔡氏义学等。据《宁波市教育志》统计,清代宁波各属县所办义学总计149所(不含城区所建义学),具体分布如表6‐1。

表6‐1 清代(至1911年)宁波属县义学创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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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宁波市教育委员会编:《宁波市教育志》,浙江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0页。

而宁波府城区所建义学约计17所,具体情况如表6‐2所示。

表6‐2 清代(至1911年)宁波府城区义学创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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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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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宁波市教育委员会编:《宁波市教育志》,浙江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9—10页。

另外,外国教会在宁波也办义学。同治五年(1866),教会在宁波创办2所义学,在校学生达40人。[6]

义学的办学经费承袭旧规,即来自田、地的租息,也有捐银的。主要途径有地方官员“捐廉”,地方乡绅附设;族人独资或合资;也有族产创设,等等。其用途主要是塾师的膏火等费用。为了义学的可持续发展,一般义学都订有学规,对塾师待遇、教学考试、学生纪律、教学事务、财务账目、财产保管等,均有详细规定。

义学的教学内容大致包括识字、读书、写字、对课、作文等。学童入学先教识字,教材以《三字经》、《百家姓》、《千家诗》、《神童诗》、《增广贤文》、《幼学琼林》等蒙养读本为主,同时,还选读《四书》、《唐诗三百首》、《古文观止》、《文心雕龙》、《文史通义》、《九章算术》等。在此基础上,为了准备科举考试,还须增读《四书集注》、《五经大全》、《历代名臣奏议》、《十三经注疏》等,并练习八股文的写作。据所学内容,义学可分为两个层次:一类程度较低,主要是对学童进行启蒙教育;另一类程度较高,是为应试而设。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可见,义学也在一定程度上纳入科举考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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