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的规范文本体系
一、中国成人教育的制度体系
成人教育制度的存在,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的产物,存在于更广阔、更高层的体系之中。从哲学意义上考察广义的制度与广义的法(包括“软法”性规范性文件),就可以发现它们的外延和所涉及的对象渐渐走出并渐渐淡化了它们各自领地而几近重合,这为我们建立了一个更为便捷的观察制度的视角和站在人类思想峰巅整合各种不同规则的平台,从而更容易看清和理解成人教育制度在整个社会制度体系中的位置和它可能发挥作用的空间。
所谓法律体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部门法体系。也有人认为“法律体系是指全部法律规范根据调整的对象(被调整关系的性质和复杂性)和方式(直接规定方式、允许方式及其他)分为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和法律制度(选举制度、财产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等)。……在以成文法为法律渊源的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除了法律规范的部门划分以及划分后的整体性外,还应当包括法律的渊源体系、法律的构成体系、法律的规范体系和法律的效力体系等。” (1) 但为了叙述的简便,关键是由于本研究涉及法律体系的目的只是在于寻找、标出、说明我国成人教育制度在国家整个制度和法律之网中的坐标和所处的位置,采用一般的说法足以实现其任务,所以,在此对上述比较新颖的观点并不打算做进一步的展开。即,只要抓住其特征即可。法律体系的特征为:
(1)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2)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
(3)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
(4)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构成单位是规范性文件。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部门法或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特征。首先,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其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因为它们各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调整一定的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刑法调整国家社会的统治秩序和社会规范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社会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主体和商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婚姻法律部门等等。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能成其为法律。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础或是最重要的标准,但是仅仅以此为标准还是不够的,因此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以下几个门类:
(1)宪法部门。宪法是一个国家规定其根本制度和重大问题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最高法律效力和最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着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及其组织活动原则等。宪法部门则是由宪法法典为主导的,并与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共同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整体。
(2)民法商法部门。我国采取的是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确认了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调整着相关的财产所有关系、商品流通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保护公民、法人民事权益的重要手段。商法在许多场合都被视为民法部门之中的一个特殊部门,它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近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部门。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它所涉及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已经制定的教育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等。
(4)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和国家宏观调控与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部门。这是一个新兴命名的法律部门。它主要是指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法律单元,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重大社会关系,其内容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完善日益充实与丰富。
(6)刑法部门。这是法律当中最具刚性的法律部门,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接受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的整体。它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惩办人间邪恶,维护社会公正,净化人类自身,维护社会秩序。
(7)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诉讼法部门是由所有诉讼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单元。实际上就是诉讼程序法部门,它为相关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操作程序,对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实体法作用的发挥起着重要的路径、保障和促进作用。非诉讼程序法是指行政程序法和仲裁程序法等非用于调整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律法规的总称。
(8)婚姻法部门。一国法律体系之中的婚姻法部门,是该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它归入在民法的部门当中,而我国则一直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部门和刑法部门相并列,这是我国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上与西方国家的重要区别。
(9)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环境保护法部门也被称之为环境法部门,它是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具有科学技术性、社会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和地区特殊性等特征。自然资源法部门是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们都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
(10)军事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一个国家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保证战争准备与实施的重要手段。
成人教育制度只是我国整个法律、法规,硬法、软法体系之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属于行政法 (2),再属于教育法,然后在教育法的体系中才找得到它的身影。由于过去没有将成人教育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所以,成人教育的制度(包括制度中最标准化的形式——法律)也是如同散落在自然中的珍珠那样,需要研究者小心翼翼地去寻觅、收集和分类。它大致有:
(1)中央层面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一系列与教育密切相关的法律。其中,与成人教育具有一定联系的,按《中国成人教育改革发展30年》一书介绍,除《宪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七部法律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残疾人保障法》《农业法》《劳动法》《监狱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公务员法》等。
国务院制定了十多项教育行政法规。其中涉及成人教育的就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教育部在法定权限内,也制定了一些与成人教育相关的部门规章。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等。
(2)地方层面的立法。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在立法上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各地一方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另一方面因地制宜,结合地方实际与需要,制定了符合地方教育规划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例如,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制定了200多部涉及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时,2007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用行政管理的方式,明确提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据知,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正在积极推进《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的修订工作,并打算适时启动《学校法》《考试法》《终身学习法》和《教育督导条例》的起草。
二、中国成人教育的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形式的《成人教育法》,所以与成人教育相关涉的条文、条款就如前所述地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将其搜集整理找到的主要有: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余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二)政策意见
(1)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条必由之路。”“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对不断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2002年5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在加快普通教育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成人教育、社区教育,推进教育培训的社会化。开辟教育培训新途径,加快发展远程教育,建立覆盖全国的教育培训信息网,形成终生化、网络化、开放化、自主化的终身教育体系。加强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继续教育力度,形成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活动,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
(3)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4)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营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体制环境”,“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地开展人才培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国民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努力把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
(5)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推动建立学习型社会。”
(6)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理念,鼓励人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积极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和学习型社区建设。加强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综合运用社会的学习资源、文化资源和教育资源,完善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构建中国特色的终身教育体系。”“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加强各类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定科学规范的质量评估和监督办法,提高教育培训成效。”
(7)2003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十五’期间每年培训城镇职工5 000万人次,培训农村劳动力1.5亿人次;积极实施国家再就业培训计划,每年为300多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8)1999年1月13日国务院转发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全民素质。”“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为国家知识创新体系以及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
(9)《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大力发展多样化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鼓励人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加强学校教育和继续教育相互结合,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完善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逐步确立以学习者个人为主体、用人单位支持、政府予以必要资助的继续教育保障机制,建立对各种非全日制教育培训学分的认证及积累制度。”“以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为重点,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城市的活动。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作用,加强从业人员、转岗和下岗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高中后和大学后继续教育,统筹各级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自学考试的作用,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形成终身学习的公共资源平台。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探索开放式的继续教育新模式。”
三、中国成人教育的若干专项制度
如果说其他的包括各种法律、法规等制度是自上而下地、纵向地、外在地规范着成人教育的实践活动的话,那么这里所谓的专项制度就是成人教育制度横向的、内在的、决定着自身疆域到底有多大的“物自体”。明白一点地讲,这一部分内容就是成人教育制度最内在的东西,它决定着当下我国成人教育制度的核心范围。其他制度的存在从一定意义上讲,只是这些制度的外围、支撑和保障。当然,这个“物自体”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框定,它是一种动态的、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方面面的不断发展而变化着。目前,从国家及相关部门所做出的规定即那些较为成熟和已经被固化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3) 。
(一)岗位培训制度
所谓岗位培训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主体行为或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活动进行规范的一系列行为规则。
岗位培训制度主要是资格性岗位培训制度和适应性岗位培训制度。资格性岗位培训制度是针对那些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对其从业人员取得岗位职业资格或岗位职务资格进行培训而制定的培训制度。适应性岗位培训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关键岗位上已经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继续进行培训而制定的培训制度,还有针对一般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的各种适应性培训而制定的培训制度。
岗位培训的对象是已经走上社会生产或者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已经就业在岗位的劳动者,转岗、转业、失业再就业的劳动者和即将走上岗位的新劳动者,当然不包括非就业的普通学校在校生和其他社会成员。
培训是以接受培训的从业人员已经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思想道德水平为起点,就是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在受完一定阶段的普通学校教育或职业学校教育之后而继续进行的一种岗位知识、岗位技能、岗位道德训练。
培训以从业人员适应所在岗位或即将从事岗位工作或生产需要为培训活动的基本依据,是以从业人员生产或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为中心内容而展开的。
培训是以从业人员获得和提高本岗位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或再就业能力为主要目标的,这种培训制度以开展人力资源,保持劳动者的高素质,实现生产力的再发展、再提高,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个体的发展为总目标。
培训是以非传统、非常规、非学历教育的方式为主要教学形式,这种培训制度可以充分保证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教育资源,不拘形式,不拘时限,不拘场合,灵活而有效地向从业人员提供他们所在岗位需要的不同水平、不同种类的培训。
(二)继续教育制度
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主体行为或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内容包括:
(1)国家继续教育法律和法规。从我国教育专项法律的层次对继续教育制度包括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体系、权利、义务、组织实施、保障措施、奖励、法治责任等进行规定。
(2)相应的配套制度,诸如继续教育的证书登记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统计制度、评估制度以及继续教育的计划管理制度、考核使用发证制度、办学管理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执行责任制等各项培训制度,以保证继续教育有序、健康和顺利地发展。
(3)继续教育外部环境方面的制度。应当根据继续教育外部环境的发展情况,制定继续教育基金制度、继续教育社会检测检测制度、继续教育社会评估制度等,从外部环境促进和保证继续教育的发展。
(三)学历教育制度
广义的成人学历教育制度,是按照一定规范运行的成人中、高等教育活动的规范体系。狭义的成人教育学历教育制度,是指以书面的文字形式反映在政府文件或法律法规文件中成人中、高等教育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学历教育制度内容主要有:
1.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的成人学历教育集权制管理体制分为两大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是中央集权制,即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进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从招生计划指标管理到毕业生毕业证书签发盖印管理的权力都集中在中央人民政府手里,是一种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严格控制的管理体制;成人初等、中等学历教育是地方集权制,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成人初等、中等学历教育进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从招生计划指标管理到毕业生毕业证书签发盖印管理的权利都集中在省级人民政府手里,是一种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严格控制的管理体制。
2.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制度与各类普通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制度共同构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招生考试双轨制,对促进成人教育学历教育的发展和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是成人学历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性的大规模的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考试是一种社会行为,是成人接受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的测量手段,而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是对各级各类成人学校及其他成人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以及对招生学校、计划、对象、报考条件、命题范围、考试科目、录取内容等方面工作做出的规范性的规定。
3.教学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是遵照成人学历教育规律和特点,根据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对成人学历教育的教学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检查、检测和控制过程的行为规范。它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建立成人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既是决策过程,又是动态过程。它包括专业建设计划管理,专业教学计划管理、专业课程建设和学科建设。
教学质量管理。成人学历教育制度下的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教学质量是教师“教”的质量和学生“学”的质量的总称,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教学质量管理是综合性管理。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管理重点是:研究制定具有成人教育特点的教学质量标准及其管理标准;建立具有成人教育特点的教学课程评估体系和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并形成制度,管理应走向规范化。
教学行政管理。成人学历教育制度下的教学行政管理主要是指学籍管理、教务档案管理和运行管理以及教材和设施、设备管理,建立和实行学籍制和学分制并举,以学分制为主的教学制度。
4.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是成人学历教育的对象,是教育目标和教育水平的体现者,是成人学历教育系统的核心要素。成人学历教育制度下的学生管理如何,决定着成人学历教育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决定着成人学历教育培养目标能否实现。因此,加强学生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水平,是成人学历教育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主要根据成人学生的特点进行管理。
5.科学研究管理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学习社会的建设,建立成人学历教育的科学研究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研究管理,这是发展成人学历教育的根本保证。成人学历教育科学研究,即包括成人学历教育科学的创新、发展研究等部分。为提高成人学历教育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必须重视和加强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四)自学考试制度
自学考试制度是指保证自学考试活动有序、健康、稳定地正常开展,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为主,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考核合格发给国家学历文凭的一种开放型的成人教育制度。自学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理论和开放教育思想为基础,以国家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为法律依据,遵循现代开放教育规律,从我国国情出发,面向社会所有人员,努力完善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宽进严出,教考分离的自学考试制度。
2.基本原则
主要有方向性原则、适应性原则、质量性原则、反馈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等。
3.管理体制
(1)自学考试制度的制定主体。我国实行的自学考试制度可分为中央、省和地市三个层次,相应地就有三个不同层级的制度制定的主体。
(2)管理范围。自学考试作为一种学历认定考试,目前主要涉及五大类:面向社会人员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行业、部门委托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民办高等学校学生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面向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人员的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3)管理机构。自学考试的管理机构是自学考试制度管理体制的载体,是组织实施自学考试活动的职能部门。主要有自学考试委员会,自学考试办公室,自学考试专业委员会,自学考试研究委员会,主考学校等。
4.性质
中国创立的自学考试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成人教育制度。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三个要素,是自学考试制度体系结构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有机组成部分。
自学考试制度的教育属性。自学考试制度作为自学考试的行为规范,主要是规范以考促学的各项活动,即对以国家考试促个人自学,以国家考试促进社会助学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并做出规定。
自学考试制度的考试属性。自学考试制度也可以概括为是一种大规模性的、社会性的、目标参照性的国家学历文化水平考试制度。这种国家鉴定性的自学考试行为规范,应当说是自学考试制度的基本属性。
5.特点
自学考试制度能在中国建立并实行起来,除了适合国情、国家鼓励、社会需要等因素外,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也是主要因素。
(1)权威性。国家实行自学考试制度,鼓励自学成才,国家宪法和教育法律是有规定的,它具有极强的权威性。
(2)民主性。国家实行自学考试制度,对所有自学应考者都公开、平等地开放。自学报考不受民族、种族、年龄、性别、职业种类、文化水平、身体条件和居住区域的限制,凡志愿参加者都可以自由选择开考专业进行自学并允许参与国家考试。
(3)灵活性。我国实施的自学考试制度,是没有围墙的社会大学校,它不受校舍、师资、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的限制,有很大的可容量,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学习要求。
(4)效益性。中国实行自学考试制度,是一种高经济效益的教育制度,是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自学考试单位产出的平均投入量比普通高校和中专学校均要少得多,国家不用较多的教育投资,即可获得培养人才的较高教育效益。
(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证明某种职业或工作的人具有一定的专门能力、知识和技能,并被社会所承认的制度,即从事某种特定的工作,必须经某种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任职的制度。它既是一种教育制度,也是一种用人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特征:
(1)从制度体系上看,中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属于国家证书制度范围,是一种新型的国家证书制度。在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2)从认证方式上,中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采用国际通用的第三方认证的现代认证规则。
(3)从考试性质上看,中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属于标准参照式考试类型,是一种新型的标准参照考试。
职业资格证书的内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包括很多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制度。
1.考试制度
(1)考试的性质。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2)考试资格。考试资格主要体现在对实践和教育背景的要求,“真刀真枪考水平”是其主要特点。
(3)命题及考务。
(4)证书。
2.注册(登记)制度
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注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注册资格。
(2)注册管理。
(3)注册时效。
3.执业(持证上岗)制度
(六)现代企业教育制度
现代企业教育制度是现代企业教育的行为规范,是对现代企业教育科学的管理体制、灵活的运行机制、适宜的办学实体、健全的法规政策和协调的整体功能的总称。简言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是保证企业教育活动健康、有序、稳定地正常开展,以不断提高企业员工队伍素质的教育培训制度。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 建立与之配套、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它必将有这样两个显著的特征:
1.现代企业教育行为的特征
(1)义务教育的普及,特别是高中阶段教育普及范围逐步扩大决定了现代企业教育衔接的层次增高,在对初中后、高中后、大学后员工的企业教育中,高中后特别是大学后的员工教育、培训最具速效性,能较快地适应现代企业的需要。
(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与经济、科技相结合决定了现代企业教育将注重素质教育,注重员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企业教育同企业生产经营相一致,企业育人同企业用人相一致,直接有效地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3)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加快,丰富的教育内容决定了现代企业教育内容的选择性。现代企业能够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那些最新、最先进的内容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学习企业兴起,企业能够选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科教兴企”发展战略,全力提高企业创新精神、创新知识水平和创新生产经营能力,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4)教育的多样性、公开性、终身性、全员性决定了现代企业教育能使每个员工都有受教育、参与学习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教育政策措施、培训内容、时间、场所、方法、途径等,使每个员工都能受到教育。
(5)教育手段的现代化决定了现代企业教育有条件比较快地提高员工教育和培训质量。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市场竞争加剧,企业产品转换加快,必然要求企业教育手段现代化,促进企业快出人才、出好人才,使企业教育成为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教育。
2.现代企业行为的特征
现代企业教育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反映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规律,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将具有明显现代企业行为的特征。 现代企业教育制度的内容为:
(1)我国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的指导思想。以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理论和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为基础,以国家教育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为依据,遵循现代企业教育规律,从中国的国情、企情出发,面向企业现代化建设,面向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面向企业未来发展,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相适应的现代企业教育制度。
(2)基本原则。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自主办学的原则;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原则;以企业内部培训为主的原则;突出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原则;国际合作的原则;依法治教的原则。
(3)目的。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企业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乃至整个企业素质服务,为现代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服务,为建设学习型企业服务,力图从制度上提供保障。
(4)目标。经过深化改革,形成与现代企业教育制度相适应,企业各类教育培训相衔接,结构合理,管理体制科学,运行机制灵活,法规政策健全,办学体系适当,整体功能协调的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全面提高企业教育质量达到与现代企业生产经营要求相符合的教育水平,并接近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教育水平。具体目标是:对准备进入现代企业的员工完成职前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进行规范,为企业完成新员工的职前教育和培训任务提供保障和服务;对已经进入现代企业的员工岗位培训(包括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行为进行规范,为企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任务提供保障和服务;对受过中、高等教育或者已经具备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行为规范,为企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任务提供保障和服务;对现有员工的在职学历教育包括职中、高等专业教育、在职研究生、博士生教育行为进行规范,为企业完成现有员工的在职学历教育任务提供保障和服务;对全体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企业文化生活教育和其他企业教育行为进行规范,为企业完成这些教育培训任务提供保障和服务。
(5)地位。现代企业教育是现代经济组织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就是把企业建设重点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就是为了推进企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培养与现代企业生产经营要求相适应的高素质劳动者,实现“科教兴企”的战略,加快企业“转轨”步伐。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过程中,具有战略性地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是现代企业的基础工程,为其他各项专门制度的建设从基础上提供可靠的保证和良好的服务,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6)管理体制。现代企业教育制度的管理体制,将由决策系统、执行系统、保障系统、协调系统和反馈系统组成。
(7)运行机制。其意义是:①体现现代企业教育办学的自主性。②体现现代企业教育制度的“教育(培训)、考核、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有利于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企业教育的发展。③体现现代企业教育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培养人才的要求。④体现现代企业育人与用人的良性循环。
(8)办学实体。适当的办学实体是现代企业教育制度下的企业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活动的工作体系,它既要适应企业教育管理体制,受管理体制的约束,又要有相对的独立性。
(9)现代企业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向。具体表现为:
1)现代企业教育制度的未来趋向。现代企业教育制度的重心是在企业中建立支持体系。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将会更好地促进团队的学习。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将会更好地保证知识的应用。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将更好地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终身学习行为,促进企业和员工的持续发展与成长。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将会有效地保持和激励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主性。
2)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应发展的新的政策性规范。从未来发展趋向看,现代企业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功能,保证企业中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新的政策性规范。这些规范主要侧重于:促进企业、员工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扩大学习的对象,保障每位员工的学习权利;任课员工、团队的学习成就;等等。
(七)农村成人教育制度
农村成人教育制度是对农村成人教育的主体行为、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它是对农村成人教育科学的管理体制、灵活的运行机制、合宜的办学实体、健全的法规政策和协调的整体功能的总称。是保证农村成人教育活动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健康、有序、稳定地得到开展,以不断提高农村劳动者乃至整个农村人口素质的规范。对指向预定目标的农村成人教育活动具有鼓励和约束的作用。
1.农村成人教育的显著特征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农村城镇化和实现农村现代化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相结合、相适应的中国农村成人教育制度,将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1)现代农村教育行为的特征。农村成人教育制度作为一种由传统教育向现代化转变的新型教育制度,将为农村成人教育观念和思想、教育体制和结构、教育内容和方法以及教育手段向现代化转变提供可靠的保障和良好的服务。
(2)现代农村教育行为的特征。农村成人教育是现代教育行为,也是现代农村行为。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地域的不断扩大,使农村各业得到全面发展,并成为实施农村成人教育的主体。农村成人教育制度作为现代农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反映现代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规律,体现现代农村制度的本质特征,具有显著的现代农村行为特征。
2.农村成人教育基本制度
根据未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应完善和实行农村成人教育八项基本制度。
(1)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2)成人学历教育制度。
(3)完善和实行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制度。
(4)实行农村绿色证书教育制度。
(5)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制度。
(6)完善农村文明教育制度。
(7)实行农村老年教育制度。
(8)农村成人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3.农村成人教育管理体制
我国农村成人教育是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管理体制应是在政府领导下,以教育行政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社会各个方面广泛参与,合力协作的开放式管理体制。
(1)教育行政管理。农村成人教育制度是国家成人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是农村成人教育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并由它行使农村成人教育行政职权。
(2)行业管理。各级行业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本行业农村成人教育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信息、农村成人教育培养目标、培训目标以及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当地政府依法举办成人教育实体,并为开展各级各类教育活动提供人、财、物的支持。
(3)业务主管部门。即各级政府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文化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对农村科技推广普及、乡(镇)企业工人技术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和农村社会文化教育方面,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参与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农村成人教育工作。
(4)社会组织参与管理。凡涉及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等,均应在各自的社会活动范围内,积极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参与农村成人教育管理。
(5)农村成人教育实体。包括成人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的产权应当依法归举办者所有,并受国家法律保障,享有办学自主权。
4.农村成人教育管理机构
(1)中央农村成人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教育部行使国家农村成人教育行政职能,负责全国农村成人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2)省级农村成人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教育行政职权,负责全省(区市)农村成人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3)地(市)或县(市)级农村成人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在地(市)或县(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市)或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教育行政职权,负责全地(市)或全县(市)农村成人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4)乡(镇)农村成人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乡(镇)农村成人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乡(镇)农村成人教育行政职权。
(5)村级农民教育管理机构和主要任务。机构设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自治决定,一般是在村民委员会中设一名委员主管农民教育工作。
(八)社区教育制度
社区是社会的基础。它是指“由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4)。社区教育,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党和政府统筹指导下,组织协调学校和社会各个方面,相互结合,双向服务,组织协调社区各行各业、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教育,实现教育社会化、社会教育化,逐步实现社区内全员、全程、全方位的社区教育格局,旨在提高全民素质,共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活动。
社区教育的特点是:第一,教育对象的广泛性,既包括在校学生,又包括社会青年,既包括未成年人,又包括成年人,既包括固定人口,又包括外来流动人口;第二,教育内容的多样性,既包括教育科学文化知识,又包括思想道德建设;第三,教育形式的灵活性,可采取丰富多样的教育培训方法。
1.内容
社区学习者及其权利和义务;社区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不同社区人群的社区教育:青少年社区教育。老年人社区教育。对失业人口的教育培训问题。对城市流动人口的社区教育。学校和社区的沟通结合。社区教育资源开发和共享。
2.社区教育的实施途径
(1)依可行性,分别选定现有机构改制或新设试办。
(2)强调综合性功能,以发挥应有特色。
(3)发展为社区教育的中心,与区域内学习组织密切联系合作。
(4)提供区域内社区学习组织相关协助与辅导措施。
(5)奖励公私立机构社团已设立标准筹设合适的社区性学院。
中国社区教育主要类型: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扩散型;社区学院——综合型; 景点式社区教育——资源性。
3.社区教育评估
我国在社区教育评估中应注意到由于市场的需要,社区教育机构应成为注重服务并能够满足社区居民需要的机构。应确定一些主要指标来证明社区教育是否达到目标,并且运用这些测量评估对社区居民需求做出反映,为达到高效率社区教育应注意评估其行为。
4.社区教育制度的实施
社区教育制度的实施需要一系列综合保障,目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将社区教育工作列入社区综合改革发展规划;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社区教育工作队伍;拓宽社区教育工作范围,努力实践社区教育的宗旨;培养社区自主精神;建立组织系统,强化行政协调;示范性扩散;综合利用社区资源;社区教育适应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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