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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的构想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前述算是本书对中国成人教育制度实然状态描述的话,那么,往后就是对其应然状态的设想与展望,即对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的改造与重建。鉴于此,本研究所指称的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的重建将是在继承了全人类文明成果基础上的制度性优化。但遗憾的是,直至今天我国的《成人教育法》依然处在前调研的状态下、依然是千呼万唤不出来。

第二节  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的构想

如果前述算是本书对中国成人教育制度实然状态描述的话,那么,往后就是对其应然状态的设想与展望,即对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的改造与重建。这里所说的重建,并不是在制度虚无主义意义上的“推倒重来”,而是在过去所有的制度有机体上所进行的“修理”和培植。也可以理解为是过去制度的合乎自然的生长与演化。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常用的“路径依赖”就很能说明过去的制度对新制度的影响。人们常说“传统的力量是强大的”就是这个道理。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 (8)鉴于此,本研究所指称的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的重建将是在继承了全人类文明成果基础上的制度性优化。

一、中国成人教育制度断裂处的修补

“因为在今天,制度出现了问题,它不是哪个制度出现了问题,是所有的制度都出现了问题,我们这个社会出现了制度断裂,过去的那种制度的建构和经营方式不行了,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规范失效或规则失效。” (9)我国社会各方面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缺位,使得修补的工作已刻不容缓地摆在了国人面前。“由于我国教育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经验不足,立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立法计划不周全,立法程序性不强,立法民主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导致教育法律体系不全,难以起到依法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诸多瑕疵,严重影响了教育法的权威和教育法的实施效果。因此,要实现教育法制现代化,认清社会转型期教育发展的复杂性,必须先‘治法’,找出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构建出能够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育发展的可依、可信、可行的、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 (10)成人教育制度的修补问题同样显出了一定的迫切性。所谓成人教育制度断裂处的修补,是从整个成人教育制度的体系上着眼的,其最主要的问题莫过于《成人教育法》的缺位,以及针对着其缺失所实施理论探索、调查研究等一系列围绕着它而展开的立法活动。这个问题已经有相当多的学者注意到了,并且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一直有人在呼吁、在促进。“要进一步探讨成人教育相关立法的制度设计,在总结各个地区成人教育政策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全国性立法进程”。 (11)

但遗憾的是,直至今天我国的《成人教育法》依然处在前调研的状态下、依然是千呼万唤不出来。细细推敲,这不仅是相关部门动作迟缓的问题,关键是当前国人的思想观念跟成人教育制度应然的存在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而制度的创新在现实中是必须“以思想观念的更新为前提”,所以现实的状况与思想的存在仍保持着高度的同步,尽管从理论上谁都可以“退一步天高云淡”、屈服于现实“存在的就是合乎理性的”的古训,但毕竟制度的迟缓不管怎么说,对于成人教育工作者总不可能说成是一件令人心旷神怡的事!其实,很多人都认为《成人教育法》的立法是当前社会现实的需要,其订立已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具体体现在“(一是)巩固成人教育改革成果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成教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众多的成人教育机构在办学模式、培养目标、教学经验、学生就业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这是成教改革的成果,需要用立法的形式来巩固和确认。(二是)解决成人教育问题的需要。由于种种原因成教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体制的多元、指导思想的模糊、生源的不稳定、管理技术落后等问题。目前,这些问题的解决还处在摸索、实验阶段。可以预言这些矛盾的最终解决有赖于成人教育法提供一套稳定、规范的规则体系来完成。(三是)完善教育法治的需要。尽管我国制定了一些成教法规,但总体上比较凌乱,没有一个完整的成教法律体系,而且比较陈旧,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其内部也存在着相互冲突、不协调的现象。因此,制定一部体系完整、内容丰富、操作性强,适应市场经济的成人教育法对于完善教育法规,实现依法治教有极其现实的意义。” (12)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成人教育界如此履行“从我做起”理念的人实在太少了。

二、中国成人教育制度规范化的构想

邓小平同志说过:一个坏的制度可以把好人变成坏人,一个好的制度使坏人无所作为。“制度所带来的不(仅)是个人的聪明,而是集体、社会、组织的聪明,制度智慧不是个人智慧,而是一种社会智慧。因此,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已经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成为决定国家和民族强弱兴衰、并因此也决定个人成败荣枯的关键。” (13)

“在现实中,制度大概有三个层面:一个是把制度用于统治,这是我们传统层面上的;一个是把制度用于管理;一个是把制度用于博弈,在经济学层面上。” (14)这里所谓的三个层面一是政治,二是管理,三是经济。第一、第二两个层面较好理解,而这里说的经济就不单单是指社会和个人规划财富的行为,而是指对于利益的谋划,这个利益是广义的,在政治、管理以及其他领域都会有“资源为一常数”的情况,都会有利益紧缺的情况存在,都会出现不同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对共同感兴趣的“标的物”利用其自身的条件、运用其不同的方法进行运作,以求获得其优势的竞争。有竞争存在的地方就一定会有博弈的算计,以至于博弈,无论在社会存在的任何一个层面,它都广泛存在。而制度、包括成人教育制度从理论设计到文本制定,从颁布实施到最终实现,每一步都包含着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活动。也就是说,从“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的源头起,博弈就已经开始了,它充盈着法律和制度存在的每一寸空间、贯穿在法律和制度存在的任何阶段的始终。现实中,一些较好的法律设计往往胎死腹中或在立法的某个程序中就被整得面目全非,究其原因它就是不同的利益集团经过充分博弈后的初步结果和“残留物”,以致正式文本反不如专家“建议稿”。像本研究所解构过的《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就是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证。

当然,本研究着重所论的是法律和制度与社会上的个人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在这个层面上展开博弈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制度才有可能创新。也就是说,制度创新的最大意义就是要使社会运行得更好,能推动社会进步的举措只有在实践中,在具体的博弈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同理,成人教育法律和教育制度也只有在这具体博弈的过程中,才会推动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围绕解决我国成人教育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一些研究者已经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未来的政策法规研究奠定了基础”。 (15)从20世纪90年代,就有人在成人教育立法的问题上做出过尝试。如,任学强在《成人教育法的立法设计》一文中,就对成人教育的立法做出了几乎切近了规范性文件的设计,对于成人教育的立法颇有参考价值。

要使正式制度在博弈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使成人教育制度规范化,而成人教育制度的规范化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使前人制度文明的成果必须在新的制度设计中得到体现,一个制度、一部法律本应有的形式要件不得随意缺失,它的逻辑结构必须完整,否则意思再好如果在技术上随意性太大、漏洞太多,这个制度、这部法律所应承担和完成的任务就会付诸东流。此外,成人教育制度的规范化,也须得在立法和制度创制的每一个环节、在法律和制度执行的保障和督促等方面稳步跟上。现实中,法律和制度的生产在我国最近的三十年确实不少,但成批量产出的标准文本又有多少切切实实地落实到了社会之中呢?问题是多方面的。但从立法和制度设计的角度,我们应当反思,应当把问题考虑得周到一些、全面一些,使之能够顺利地将成人教育事业通过制度的形式转化为社会自觉的行动。

三、成人教育制度条文化尝试

“进一步探讨成人教育相关立法的制度设计,在总结各个地区成人教育政策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全国性立法进程。” (16)从事成人教育、关心成人教育的学人一直对中国有一部系统的成人教育法规有着可谓追梦般的憧憬。早在2001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就出版了由郭伯农任主编,易滨、项秉建、顾根华、黄健等任副主编的《面向21世纪中国成人教育法规建设研究》 (17)一书,并在该书的“附录”中列出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人教育法(草案)》 (18)。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人教育法(草案)》,应该是我国学人将成人教育制度理论条文化的最初尝试。为便于叙说,笔者在行文中姑且将这部“郭伯农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人教育法(草案)》”称之为《草案》。

(一)《草案》的基本内容及其结构

《草案》共计八章51条。

第一章总则,由1—8条所组成。

第一条是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是适用范围,第三条是地位和任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是基本原则,第七条是一般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是奖励和惩罚。

第二章基本制度,由9—18条所组成。

第九条是扫盲教育制度,第十条是普及科技知识教育制度,第十一条是岗位培训制度,第十二条是学习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十三条是成人学历教育制度,第十四条是自学考试制度,第十五条是继续教育制度,第十六条是国家实行企业教育制度,第十七条是国家实行社区教育制度,第十八条是办学许可证和评估、督导制度。

第三章管理与实施,由19—21条所组成。

第十九条是政府管理部门的职权,第二十条是协调机构和行业组织,第二十一条是实施主体。

第四章学习者和教育工作者,由22—32条所组成。

第二十二条是接受扫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是接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是接受岗位培训权利,第二十五条是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是先进人物的权利,第二十七条是特殊人群的权利,第二十八条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九条是成人学习者的权益,第三十条是教师配备,第三十一条是教师资格,第三十二条是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经费和其他保障,由33—42条所组成。

第三十三条是经费筹措渠道,第三十四条是教育税费中的成教经费,第三十五条是成人学校办学经费的筹措,第三十六条是经费补助范围,第三十七条是国家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成人教育依法捐资办学,第三十八条是经费审计,第三十九条是成人学习者参加成人教育应当按规定缴纳学习费用,第四十条是教学条件的优惠保障,第四十一条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技术在成人教育中的作用,第四十二条是公共文化设施的保障作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由43—48条所组成。

第四十三条是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是违反设校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是违反办学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是非法牟利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是考试作弊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是克扣经费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由49—51条所组成。

第四十九条是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第五十条是(成人、成人教育、终身教育、学习化社会、终身学习、社区教育等)名词术语释义,并规定该法案的解释权在国家教育部,第五十一条是实施日期。

(二)《草案》折射了制度研究的理论高度

多年后,具体地说是差不多十年后笔者才读到了这部曾给我国成人教育工作带来过希望,然而又中途夭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人教育法(草案)》。据时任“面向21世纪中国成人教育发展研究丛书”(该书属此丛书之一)编委会副主任的叶忠海教授介绍,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是应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而进行的,当时甚至已经列入了立法计划。最终也不知是什么原因,就这么不了了之的。回顾这段历史时,作为一个成人教育的践行者,至今仍然为之扼腕,深感痛惜。尽管《草案》从今天的眼光看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如果当时作为法律能够出台,那一定会对中国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壮大起到相当的保障和引导作用,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就不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反复……

虽然历史不能假设,但它既然已经在现实中出现过、存留过,那么就在教育制度的历史上留下了印记,哪怕它未能正式颁行。昨天的努力,已经接近成功的尝试,为今天和未来的进步提供了继续登攀的阶梯,在我国成人教育制度创制实践的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把思想和行动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将其固定化,从微观和技术的层面考察,其中所要经历和完成的是一系列充满着探索、创造的过程与任务,而条文化的实现则是其最高阶段,也是制度研究的巅峰状态。《面向21世纪中国成人教育法规建设研究》“在附录中提供了一份非常完整而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人教育法(草案)》,……是一份初具规模的成人教育法草案,具有较强的现实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19)

一部法律文本并不是将杂乱无章的内容写成条条的形式就可奏效的,它是一种成熟思想的条文化形式。正如人们常把法哲学称之为“没有条文的法律”一样,法律的条文化即法典形式也就是“用条文表现的理论”。《草案》正因为由于起草的主体,在理论上对成人教育的方方面面都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和整体的把握,才有可能顺着一定的思路将其用条文的形式铺陈写就。以总则为例,其中“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地位和任务”的设定和“基本原则”的确立,都需要做到心中有数。这部法律到底想干什么、能干什么,它的目的将通过何种途径来实现?这些具有原发性的条文既是整部法律的逻辑起点又是它的终结与归宿,它后面的所有叙说,最终都得归结到这些基本的问题上来。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达到其目的、完成其任务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其他所有的法条都是它的进一步展开及具体化,甚至在具体条文的设定上有所疏忽或由于时代变迁而不相适应时,它都能够独当一面弥补其不足,从而达到法律的目标。

这些都须得在成人教育的理论研究起码是理论界自认为其研究已经较为充分的情况下,才有望去做;但进一步说,这些都须得在成人教育的理论研究真正充分的情况下,才有望做到。成人教育的制度化、条文化、法律化应该是、事实上也是理论化的瓜熟蒂落和水到渠成。所以,笔者在前面的分析中曾经对成人教育理论研究水平所作的整体评价,从这个《草案》中也可以看得出些许端倪。《草案》的确是成人教育理论研究的现实水平在法制化冲刺过程中的折射与体现。

(三)《草案》未能突出成人教育制度的核心问题

虽然《草案》的起草这个事件本身,就蕴含着试图用制度的形式来体现“教育公平”的努力,但为了成人,为了保障和引导成人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一部基本法规,却没有用这一条主线贯穿该法的始终,甚至没有提及这个本应在制高点上的原则,并使其来有效地统制成人教育制度的其他具体事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非常值得遗憾的疏忽。《中国成人教育改革发展三十年》一书,在评价成人教育政策法规研究时认为,“建国以来成人教育政策的制定得到各方的充分重视,而成人教育法制建设比较薄弱。” (20)正是由于整个成人教育法制建设的薄弱,从思想和技术上也就缺少相应的理论、经验乃至人才的积累,一旦社会需要真正想用制度来指引和规范进一步行动的时候,制度本身也就显得如此地捉襟见肘。

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平等也总体现着正义。而教育作为人的一种生存状态,从某种意义上看,成人教育就是人们在一定时空中对受教育权错过时的一种补偿和救济,也可以理解为是人们此时对彼种生存状态的悬置和对此种生存状态的切近。成人教育之所以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应该占有相当的份额,原因在于它所表征的就是一定社会对人类最根本价值——正义和平等——的认同与追求。成人教育制度,在肯定和保障人们的这种思想、行为运行与实现时,成为了人们生存、发展和完善自身的过程及稳定的形式。如果成人教育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缺陷,那么,一个社会的正义和平等的价值追求就难免会步履维艰、难以为继。

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的开篇如此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不妥协的。” (21)

所以,对于成人教育制度核心中的核心,该法律《草案》也理应将教育平等的原则,旗帜鲜明地书写并将其精神自始至终地贯穿于整个法规的所有条款里。若如此,《草案》所占据的或许就不是现在所在的高度了。

(四)《草案》在技术上尚存在一定的不足

作为一部使成人教育达于公平的法律草案,从技术的角度考察,其立法的思想和主旨未能通过一系列原则、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设置和展开得到充分的体现。

如果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22)的话,那么罗尔斯的这句表现正义与设定社会制度之关系的名言,也为成人教育制度及其规则的制定指示了方向。正义在成人教育制度方面的体现就在于使《成人教育法》既要体现制度对成年受教育者的平等,又得达到“为发展成人教育,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大众化的社会主义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化社会,提高成人整体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并在预设成人教育的各种活动中,对成人受教育者与其相对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能够干些什么、必须干些什么进行安排以及对在前述活动中带来的好处进行恰如其分地分派(这句话只是从正面作出了表述,其实还应该包括如果成人教育的主体没有按国家的规定行使自身的权利、尽到应有的义务,国家还会向违反者追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言说至此,述说对象凸显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即《成人教育法》虽属行政法的范畴,但从本质上看,倒是与最能体现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平等的主体之间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标的)而签订的民事合同颇为相似 (23)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基于这个视角,对于《成人教育法》,我们完全可以将其设想为:是由学习者、教育者、其他参与者多方举行的、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由一系列要约、承诺所组成的利益博弈后的结果,然后再将这个结果进行一般化、抽象化、理论化、形式化加工,再加上国家最终态度后的产物。它的成品如同一个数学模型或公式那般,具体的成人教育活动,都可以纳入这个一般化的模型或公式,并用它来套用和检验,合乎标准的就给予鼓励或通过,不合标准的就予以制止或修正。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后续的所有环节,即人们进行成人教育的全部活动就好像做一道简单的算术题那样地轻松、爽快。

由此反观《草案》,其文本与此标准尚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它虽然也在给成人教育的主体分派权利和义务,但其文字时而过于笼统、大而失当,时而又非常繁琐、画蛇添足。

如,“第二十二条(接受扫盲权利和义务)尚未达到扫盲标准的成人,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二十三条(接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教育权利和义务)根据文化程度,成人都有接受相应普及学科技术知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两条为一定范围的成人设定了扫盲和科普的权利和义务,表面看来挺好,似无不妥:文盲通过接受扫盲而达到扫盲标准,人们根据自身不同的文化程度通过接受科普知识而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但它的问题在于,理性化即想当然的成分过多,大大超越了现实的可能性。

成人受教育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给成年公民的一种提高自身素质的许可,也是他们可以享受和行使的资格。而这些资格的行使与否则是公民自由决定的事情,特别是在国家不必用强制手段将其责令为必须履行的义务时尤其如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公民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由地决定是否行使成人教育的权利。即成年公民平常既可以行使受教育的权利,也可以将其搁置而不行使受教育的权利。除非是有看得到的好处吸引他们受教育,或者是使之不丧失某种好处而学习。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的行使无论是采用积极的方式还是消极的方式,同样也均是成年公民的权利。

生存与发展是人最根本的需要。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物学的需要。包括身体正常功能的保障和修复;二是受教育的需要。即知识、观念和能力的学习和塑造。这两者之间孰重孰轻,明眼人一看便知。当一个人及其一家老小如果到连吃饭的问题都无法落实的时候,这个人最可能做的事情绝不会是选择接受什么成人教育,哪怕是国家为他设定的义务!《草案》的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将接受扫盲和科普同时设定为权利和义务的做法,是有失偏颇的。不说它所存在的不人性化,在现实中也是行不通的。前面说过,人们对于权利可以自由处分,但对国家设定的义务却没有挑选的余地。如果真的把接受扫盲和科普作为成人的义务,国家无疑将会面对巨大的违法人群。放任他们,将会导致法为儿戏的恶果;执行该法,同样会陷入“狗咬刺猬无处下牙”的窘迫状态。

为国民设定义务,必须慎之又慎。

法律性的规定是不是多多益善呢?事实上并非如此。法律规定的内容只能关涉社会上最需要、最紧迫,并且是最稀缺的资源的分配,那些不说自明、人们自然拥有、唾手可得的东西是不必要纳入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来调整的。同时,在成人教育法的上位法中已经明文规定的内容,按照简约的原则也没有必要啥事儿都再说上一遍。如,“第二十八条(妇女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的规定,就显得有些累赘。说了跟不说没有什么区别的条款还有一些,又如,“第四十一条(现代技术的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技术在成人教育中的作用”的规定,真的不知道有什么意义。怎样是“充分”,怎样是不“充分”,人家充分发挥了这些现代技术,国家能给他何等的鼓励,人家没有充分发挥这些现代技术,国家又能将其如何?笔者认为,倒不如对成人教育的办学机构提出要求,必须配备什么样的现代化设备才能开办,或必须给相应的参与者提供什么条件等来得更实在一些。

(五)《草案》激励和引导着今后的探索

《草案》是一个里程碑。它表明了学界对我国成人教育现实的关切,表达了成人教育思想、行动对制度的需求,也记录了他们曾经的努力、展现了用制度最规范的形式管理、指导,保障、促进成人教育事业的可能性,为今后不断地探索开辟了道路,树立了信心。

“因为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所以才看得更远,以致牛顿对那些巨人不吝溢美之词。但同时,牛顿也许还应该向那些巨人们道歉,因为他的工作使很多他脚下巨人的理论过时了。……尽管用来证明某些结论的形式已经改变了,但是数学结论本身却始终没有什么差别。” (24)同样的道理,本人的工作是站在他人成果基础之上的发展,对别人努力的尊重是理所当然的。在具体分析《草案》的过程中对前人、旁人的某些做法本研究也提出过异议,甚至从目的任务、基本原则、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法律措施、法律后果等多方面地扬弃和刷新了《草案》文本的思想和内容。但不管怎样,无论是《草案》的思想还是本人的分析,抑或笔者新起草的“设想稿”,其目的正如Livio评论牛顿的工作时所说的那样:其“结论本身却始终没有什么差别”,无论是站在巨人还是其他什么人的肩膀上,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叙说的依然还是那么一句话——“应当加快终身教育或成人教育立法进程,尽快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人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成人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5),这就是笔者与其他致力于我国成人教育制度研究的同仁们共同的愿望和努力的 方向。

【注释】

(1)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83.

(2) 邹吉忠.哲学研究制度的可能性. http://philosophy.cass.cn/zhexueluntan/qingnianyzhexueluntan/040606.htm.

(3)贾英健.http://philosophy.cass.cn/zhexueluntan/qingnianyzhexueluntan/040606.htm.

(4)陈清洲.论我国成人教育制度创新[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6):38.

(5)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36.

(6)霍姆斯·维慈.中国佛教的复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22.

(7)张鸣.女骗子身后的制度黑洞.http://blog.sina.com.cn/zhangming1.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85.

(9)刘啸霆.http://philosophy.cass.cn/zhexueluntan/qingnianyzhexueluntan/040606.htm.

(10) 谭细龙.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教育法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6):199.

(11)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中国成人教育改革发展三十年[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87.

(12)任学强.成人教育法的立法设计[J].成人教育,2006,(1):20-22.

(13) 邹吉忠.哲学研究制度的可能性. http://philosophy.cass.cn/zhexueluntan/qingnianyzhexueluntan/040606.htm.

(14)崔伟奇.http://philosophy.cass.cn/zhexueluntan/qingnianyzhexueluntan/040606.htm.

(15) 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中国成人教育改革发展三十年[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87.

(16)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中国成人教育改革发展三十年[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87.

(17) 该书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重点课题“面向21世纪中国成人教育发展研究”的分课题“面向21世纪中国成人教育法规建设研究”的结题报告。

(18)《面向21世纪中国成人教育法规建设研究》一书“后记”中有这样的一个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人教育法’(草案)起草过程中,上海政法大学的徐向华等数位教授均曾作出贡献”。——为表示对那些起草者和参与者的敬意,笔者特作转述。

(19) 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中国成人教育改革发展三十年[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90.

(20) 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中国成人教育改革发展三十年[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90.

(2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 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2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 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

(23) 这种想象和推导很有意思,《澳门特区成人教育法》(1995)就将其第一条注明为“标的”,从一个侧面也证明了笔者如此想象的合理性。

(24) Mario Livio.数学沉思录——古今数学的发展与演变[M]. 黄征,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13.

(25)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中国成人教育改革发展三十年[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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