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息公开的概念界定
信息
在信息社会中,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之一就是信息,人们从不同的视角来认识信息。信息作为科学概念,是从20世纪初开始的。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这个概念首先在通信领域被提出来。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48年信息论的奠基人申农(C.E.Shannon)和控制论创始人维纳(N.Wiener)的观点。申农认为,“信息是用来消除不确定性的东西”。这一定义是从通信的角度来说的,在通信领域中的信息确实能够消除不确定性,但是这只是信息的一种功能,并不是信息的本质特征,也没有包容信息的内容和价值。维纳认为,“信息是人们在适应外部世界,并使这种适应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过程中,同外部世界进行互相交换的内容的名称。”此后,信息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物理学、计算机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信息的内涵被一再地延伸、扩展,表现出多侧面的不同含义:经济管理学家认为信息是提供决策的有效数据;物理学家认为信息是熵;数学家认为信息不过是概率论的发展;在电子学者、计算机科学家和网络专家们的眼里,信息就是电子线路和网络中传输的信号。正是由于研究者的学科不同,其定义的内涵也不尽相同,以致今天关于信息的定义多达上百种。
关于信息的属性与特征,周晓英、王英玮认为,信息具有以下属性和特征:
1)信息的普遍性与客观性。信息的普遍性是指无论是有机界还是无机界,信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信息的客观性是指虽然信息没有重量,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却可以被信息接受者感知、处理和利用。
2)信息的无限性与相对性。信息的无限性是指在我们人类认识的有限世界中,由于事物本身的多样性和事物运动的连续性和关联性,也使信息的存在具备了无限多样的属性。信息的相对性是指相对大千世界所存在的信息量而言,人类所获得的信息量始终是“沧海一粟”。
3)信息的抽象性与具体性。信息的抽象性是指信息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我们平时看见的文字、语言、符号、纸张等,不过是信息的载体。但信息又是具体存在的,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感知力、理解力以及抽象思维等能力,对所认识到的信息加以记录、积累、加工和处理利用。
4)信息的动态性与时效性。信息是有动态性和时效性的,人类所获得的信息之中,只有一小部分可以作为社会历史记忆被保存下来,而绝大部分信息将成为无利用价值的“信息垃圾”、“信息废物”。
5)信息的依附性和传递性。信息的依附性是指信息的记录、存贮、传递、交流等,都必须借助于某种载体,并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语言文字、音像线条、数字代码。信息的传递性是指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的信息,所具有的可以在空间上从一点传到另一点,在时间上从一个时期传到另一个时期的属性。
6)信息的价值性和共享性。信息的价值性是指信息所具有的确定性价值和相对性价值。信息的确定性价值是指信息的内容所具有的有用性和有益性。信息的相对价值是指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对不同的人所具有的不同意义。信息的共享性是指同一信息可以同时被两个以上的用户所使用、并且信息的重复使用不会使信息的内容丢失的属性。
7)信息的可转化性和可伪性。信息的可转化性是指信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物质、能量、时间、效益等的属性。信息的可伪性是指由于信息的相对独立性,以及人类认识的主观性、孤立性、局限性、目的性等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虚假信息或伪信息的特性。
8)信息的可存储性与积累性。信息的可存储性是指被人类所获取或认识的信息可以通过一定的物质介质加以储存的属性。信息的积累性是指人类可以将自身所掌握的信息,不断地通过新的实践活动和思维活动加以丰富和扩充的属性。
教育信息
教育信息是信息的一种,是指教育管理机构(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构及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在进行教育管理过程中产生和持有的信息,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如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持有的与教育相关的信息。教育信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照教育信息反映的事件性质不同,可以把教育信息分为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两类。正面信息反映的是政府在教育领域当中所取得的成绩与良好的效果,如教育经费投入的增长情况、教育改革取得的成效、教育质量的改进、九年义务教育达标率提高、文盲率降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西部教育所取得的成效、学校危房减少、大学生就业率提高、高校科研论文的数量增多和质量提高等,都反映了教育事业向前发展的良好态势和政府在教育领域中所取得的成效。负面信息反映的是教育领域中的失败或失误的信息,如挪用教育经费、乱收费、违规补课、违规招生或招标中的暗箱操作、办学条件不达标、学生中毒、学生伤亡、校舍倒塌、教师性侵犯学生、教育质量不达标、校园暴力等,这些信息往往反映了政府或学校决策不当、行为失误或管理不善,以及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按照教育信息所反映的事件发生的状态,可把教育信息分为常规信息与危机信息两类。常规信息是指正常教育工作中所产生的信息,如升学考试、招生就业、职称评定、课题招标、政策制定、会议讲话、投资办学、绩效考核、行政审批等,这类信息具有常规性、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危机信息反映的是突发事件中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如学生中毒、校舍倒塌、校园暴力及学校发生疾病传播、水灾、火灾等事故,这类信息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破坏性、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控制性,并且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强烈的反映。
按照教育信息的运动状态分类,可以把教育信息分为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动态信息是指反映物质处于相对运动状态的信息,这种信息具有较为明显的相对性、变化性、过程性的特征,所以有时也把动态信息称为过程信息。如招生的过程、招聘的过程、职称职务评定的过程、招标投标的过程、决策的过程、事故处理的过程、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等。静态信息是指反映物质相对静止状态的信息,这种信息具有相对稳定性、确定性、变化缓慢等特点,有时也称为结果信息。如教育政策与法规、决策的结果、招生录取的结果、招聘结果、事故处理的结果等。
按照教育信息反映面分类,可以把教育信息分为国家教育信息、地方教育信息与学校教育信息。国家教育信息反映的是整个国家教育发展中的宏观信息,具有战略性、整体性、综合性。如国家教育政策与法规、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整个国家的教育经费投入与使用、全国高校招生情况、全国大学生就业情况等。地方教育信息反映的是地方(包括省、地市、区县、乡镇四级行政机构)教育发展中的各种信息,具有局部性、地域性。如地方教育政策与法规、地方教育经费投入与使用、各地教师的需求与供给、各地生源、地方义务教育达标、地方教育发展规划、地方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及地方学校危房改造等情况。学校信息是指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具有个体性、个别性和微观性。
当然,教育信息还有其他的分类标准。如按照信息的加工程度分类,可分为原生信息和派生信息。原生信息是指未经过加工的原始信息,这类信息直接产生于教育活动当中,并具有零散性、无规则性和非系统性等特点,但却是最真实的。派生信息是相关部门在原生信息的基础上加工后所获取的一种相对集中的、系统化的信息,如研究报告、信息综述、史料汇编等。另外,按照信息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生信息和外生信息。内生信息是教育管理机构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如各种条例、规定、办法、章程、命令、通知、会议纪要等。外生信息是指教育管理机构为了行使职能而从外部获取的与教育管理活动有关的信息,如新闻报道、群众信访、提案议案、社会调研等信息。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信息公开制度来规范政府信息的公开活动。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涉及主体、内容、方式、监督与救济四个基本要素。
1)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主体包括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指谁有权获得政府信息?依据权利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世界各国或地区的信息公开制度分为两种模式,即大公开模式和小公开模式。大公开模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主动或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充分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公开模式。在这种模式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对行政管理过程有兴趣的公民都可以参与其中,任何公民都有权了解行政机关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小公开模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部分公开行政信息和资料的公开模式。大公开模式主要出现在“重程序而轻实体”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代表是美国、日本;而小公开模式主要出现在“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德国、葡萄牙、西班牙、我国的台湾、澳门地区是其代表。
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是指哪些政府部门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各国在立法条文中的分歧较大。信息公开立法的调整范围从小到大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只适用于政府行政机关(美国、日本);二是适用于立法、行政与司法等所有国家机关(欧盟);三是除了所有的国家机关以外,还适用于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组织(新西兰);四是除了国家机关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外,还适用于一般的企业或者私人团体(南非)。西方国家制定的“信息公开法”中多数要求行政机关做到信息公开,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内容最为宽泛,行使起来也最为困难。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通常由宪法或一些基本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有由传统和习惯所决定的。
2)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内容,即各种政府信息,是指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对公开义务主体所持有、保管的全部信息如何处理的问题,即哪些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以及哪些政府信息应当排除在公开之外。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由应当公开的信息和应当排除的信息两大部分构成。由于政府信息非常烦琐,所以要一一列举应当公开的信息是一件很困难、也很不现实的事情。从国内外信息公开立法来看,信息公开内容的构成一般采取概括规定和具体列举的方式,即除了列举出的几类信息外,其他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列举的信息一般包括机密信息,如国家安全信息、外交方面的信息、贸易秘密和商业、金融信息以及刑事侦查等信息,这些信息的泄漏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利益;隐私信息,即政府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收集到的大量个人隐私信息;机关内部信息,即机关内部的人事规则与制度,这些规则、制度与一般的公共利益没有关系,不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缺乏公开的必要性,一般也不公开。
3)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公开的方式是指为达到信息公开与实现公众知情权而采取的方法和途径。从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两种,主动公开与申请公开(或称被动公开)。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都规定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对于某些特定信息,政府必须通过法定方式主动向公众公开,供公众了解、查阅。这种主动公开制度的设计可以减少公众单个申请政府信息的成本,也可以降低政府机关处理大量申请的负担。而且也体现了政府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方面的主动性。由于政府管理的事务非常广泛而且极其复杂,所涉及的信息非常繁多,而且与人们的关切程度各不相同,所以如果所有的信息不分当事人是否需要,都由政府事无巨细地向社会公开,那么不仅会违背政府工作的效率原则,而且会增加大量的成本,既不经济也不可行。因此,各国在信息公开立法当中规定,任何政府信息如果没有被政府机关主动公开,均属于可以依申请获得的信息。
4)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救济。信息公开的监督是指为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需要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赋予法定的监督权力。在监督机构上,有法国的行政档案获取委员会、加拿大的信息专员、英国的信息专员和信息裁判所、日本的信息公开审查会等;在监督权力上一般包括调查、建议、重新裁断,核准文件公开范围、接受咨询,制定行为指引和守则、年度报告,建议修改法律,宣传权利行使、提供法律实施的教育和培训等。信息公开的救济是指公民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如何采取补救措施,一般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请求赔偿等方式。
教育信息公开
教育信息公开借鉴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可定义为教育管理机构(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构及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在进行教育管理过程中产生和持有的信息,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如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持有的与教育相关的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该向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开。教育信息公开在概念框架上可以借鉴政府信息公开,但教育作为一个领域,涉及学生(家长)和教师两大直接利益群体;教育作为一项公共事业,具有很强的效用外溢性,涉及整个社会。因此,教育信息公开在具体内涵和操作上又有许多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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