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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知情权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充分享有学校、社会赋予的学习资源,享有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如《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教育知情权

知情权是从一般意义上来探讨人的信息权利问题的,而就教育信息而言,谁有权利去申张和拥有呢?笔者认为,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教育的直接消费者、学校管理的参与者,教师作为教育的直接实施者、学校管理的参与者,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作为教育管理者,社会公众作为公共财政纳税人都有权利了解教育、获得教育信息。

学生的教育知情权

1.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知情权

1)教育平等权。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为了保障在校大学生不因经济条件的差异导致教育不平等,国家要求学校应采取奖、减、免、贷、助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帮助,并在《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参加活动权。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充分享有学校、社会赋予的学习资源,享有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如《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第57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3)选择权。学生在自己的兴趣、能力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具有选择学校提供的各种教育服务的权利。具体包括选择学校、课程、教师、住宿、学习方式等。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第18条规定“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第22条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4)公正的评价权。学生享有获得学校公正评价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这意味着学校应对学生的评价制定公正、合理的评价体系,教师不能根据主观判断对学生进行评价,更不能随意的取消学生成绩或剥夺学生的学业、学位证书。

5)救济的权利。当学生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申诉、行政复议或诉讼。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62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63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要实现以上权利必须充分知晓以下信息:

1)相关的教育政策。包括招生政策、就业政策、升学政策、学历学位政策、学籍管理政策、资助奖励政策、考试政策、留学政策等。这些政策既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指导性政策,也包括各学校制订的政策与实施细则。了解政策是学生平等的享受政策带来的福利的基本前提。

2)学校发展状况。包括学校名单、发展规划、师资、办学条件、收费、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质量、科研状况、住宿、交通、安全状况等。学生要实现选择权,不仅要知晓所在学校的各方面信息,还应该知晓不同学校的相关信息。只有在比较完全的信息下经过科学的比较,才能做出理性的选择。

3)关于学生评价的信息。包括学校的各种评价管理规定、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的应用及关于学生个人的所有评价信息等。如学生参与各类竞赛的评分标准及评比结果,各类评优、评奖的标准与结果,学生干部的选拔标准与方式等。评价对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学生的发展状况如何都需要经过一定的评价手段来鉴定,而且评价的结果对学生的后续发展非常关键。因此,让学生了解关于学生评价的信息是实现公正评价权的一个基本前提。

4)学生享有的权利和救济的途径。学生只有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并知晓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采取哪些途径来进行维护,才能实现救济的权利。主要包括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尤其是学籍管理规定)方面的信息。

2.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

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不仅可以理解为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的关系,还可以理解为教育服务的买方和卖方。学生交纳学费购买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就成了教育服务的买方,学校给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就成了教育服务的卖方。学生作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1)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服务,学校必须保证学生在校内以及校外组织活动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近年来,学生受性侵害、学生中毒、由自然灾害引起的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教育部在2005年6向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发出通知,提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六条措施:一是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切实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二是迅速组织力量对学校周边地质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凡发现地质隐患的要迅速报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对排查出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三是每逢开学、放假前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特别是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泥石流、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四是学校每学期要对校车安全保障、驾驶员资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五是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六是杜绝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2)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学生接受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同样需要了解教育服务的内容、质量、费用、标准、保障措施等。

3)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学生接受教育服务时同样可以选择不同的学校、不同的专业、不同的课程、不同的教师、不同的社团、不同的校园活动等。

4)救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生有权利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权利受到侵害后有哪些途径来救济。同时,学生有权利成立学生的维权组织。

5)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教育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一般交换关系,而是消费者根据经营者的“服务介绍和承诺”,预先付费,然后接受一段时期服务的过程,因此,消费者的监督权显得尤为重要。学生有权利对提供教育服务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对其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甚至要求改正;学生有权对照学校的招生宣传等材料,对学校承诺的教育服务是否提供和达到要求进行监督与检举。

6)公平交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学生享受的教育服务应该是有质量保障的,包括教学质量保障、师资保障、物质条件保障、图书资料保障、后勤保障等。

为实现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的权利,学生应该有权利知晓以下信息。

1)学校安全信息。学校安全信息包括学校的安全状况、安全保障措施、安全设施与条件、安全教育、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具体涉及学校校园环境是否安全、安全保卫措施如何、宿舍管理是否严格、学生饮食管理、学校交通等方面的信息。

2)教育服务内容信息。包括能够提供什么级别、什么规格、什么内容、什么特色的教育服务,以及享受这些教育服务需要交纳的费用。具体涉及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学校声誉、师资力量、科研情况、学科专业发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生社团、学生交流机会、学生资助、收费标准等信息。

3)教育服务质量信息。包括教育服务的质量状况和如何保障教育服务的质量两方面的信息。具体涉及学校各年级各专业的各类考试成绩、各类竞赛或比赛的成绩、学生毕业与就业去向、学生评价信息,以及采取的各类保障措施,如管理保障、师资保障、经费保障、科研保障、物质条件保障、后勤保障、图书资料保障、校园环境保障等措施。

4)学生权利信息。包括学生在享受教育服务时拥有哪些权利、如何维护权利及权利受到侵害如何进行救济。具体涉及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义务、学生应遵守的校规校纪、学生违规处分规定与救济途径等。

3.学生作为学校管理参与者享有的教育知情权

随着教育管理民主化和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学生不仅仅是学校管理的对象,而且应该成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尤其是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的参与非常重要。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要求“国家和高等院校的管理者应把学生及其需要作为关心的重点,并应将他们视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的和负责的参与者。这应包括学生参与有关高等教育问题的讨论、参与评估、参与课程和教学法的改革,并在现行体制范围内,参与制定政策和院校的管理工作。”在我国,学生参与主要集中在学生事务、教学事务和学校公共事务三方面。

1)参与学生事务。学生事务基本都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务,最适合学生全面和直接参与。具体包括:与学生事务相关的委员会应该有学生代表;与学生相关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应该有学生共同参与;学生的评优、福利分配和其他奖惩的办法应该事前获得学生的认可;所有的奖惩结果应该与学生直接见面;各种非学术性学生活动由学生共同组织开展;在不违反学校制度的前提下,在学生事务管理上应尽可能实行学生自治,学生事务部门承担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责任。

2)参与教学事务。学校是知识传授的场所,学生来到学校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知识。因此,在教学事务上,学生拥有提出建议和监督教学质量的权利。学生通过学生自治组织建立与学校教学部门的沟通、对话渠道,定期召开学生与职能部门的座谈会,及时反映学生中对学校教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学生评教活动,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校的教学质量予以评价。

3)参与学校其他公共事务。除了学生事务和教学事务外,学校的财政运营、教授聘用、干部任命、学校发展规划等也是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应提供学生参与。

学生参与管理由浅入深有三个层次:初级层次以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为核心,中级层次以行使行动权、咨询权和评议权为核心,高级层次以行使决策权、表决权、投票权为核心。

1)知情参与模式。知情参与模式是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初级模式,旨在落实其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目前我国大多数学校的大学生参与活动局限于这种模式,高校建立了许多这种模式的参与制度,如校务公开、校长信箱、校长热线制度、接待日制度、见面会制度等。

2)行动参与模式。行动参与模式主要落实学生的行动权、咨询权和评议权,它是目前我国高校大力提倡的模式。有不同形式的表现,如中南大学聘请优秀大学生参与后勤管理,收集和反映大学生对学校后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有针对性地解决后勤服务工作中的问题当好参谋,促进了后勤集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此外,还有学生评教制度、学生听证会制度等。

3)决策参与模式。决策参与模式是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最高形式,是学生权力追求的目标。决策参与模式的内容就是落实学生在高校管理工作中的决策权,并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的明确保护。这就要求学校管理工作要向学生高度开放,高校的各方面日常管理工作和发展规划都要有学生的决策性参与才能通过。

学生作为学校管理的参与者需要知晓以下信息:

1)学生事务方面的信息。包括各种学生管理制度与政策,学生社团信息,学生处分信息,学生评优信息,学生获奖、助、贷信息,学生入团、入党信息,学生食宿信息等。

2)教学事务方面的信息。包括学校培养目标、培养计划、课程改革,学科专业改革,师资状况,教学质量状况,教学管理制度,学生评教结果,教师职称评定信息,学生升学与就业情况,学校各种竞赛获奖情况,教学事故的处理情况,教材情况等。

3)学校其他公共事务信息。包括学校收费信息,学校财务信息,学校基建信息,学校发展规划等信息。

家长的教育知情权

1.家长的权利

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和代理人,未成年学生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家长来实现的。同时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又成为教育的委托人,有权参与教育的运营和管理,有权对“受托者”提出希望和要求。

1)信息请求权。家长有了解学校有关信息的权利。如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成绩评价标准与方法等,以及与此相关的父母直接参加的访问、参观学校的权利、进课堂听教师上课的权利等。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有义务为父母提供其必要的信息,包括学生个人档案的记录。学校有义务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其子女的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等,使家长及时准确地了解学校情况和子女受教育情况。如荷兰小学通常每学年召开三次家长会,在学年初,学校会向家长介绍新学年要学习哪些课程,使家长对学生要掌握哪些知识技能以及如何进行学习的方式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在学期中,学校会定期召开一些家长会,家长可以同教师交流孩子的学习情况——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课外活动情况、与其他同学相处情况等。

2)教育选择权。家长有为子女选择入读学校的权利,也有对学校教师、课程、交通、食宿等方面进行选择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我国目前存在着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两大类型。在义务教育阶段,我国提倡就近入学原则,家长的学校选择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已经成为现实。

3)申诉权。家长有要求维护自己子女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权利,家长如对学校某些方面的工作不满意,可以向学校提起投诉。如台湾有些学校成立了家长申诉评议委员会,主要任务就是受理学生家长申诉案件。家长认为学校有损其子女之受教育权或妨碍其身心发展,经班级家长会或学校家长委员会1/2以上出席,出席人员1/2以上决议通过后可提起申诉。家长申诉评议委员会的组成,以家长代表以不超过委员总额的1/2且不少于委员总额的1/3为原则。

4)组织团体权。目前,我国多数中小学建立了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主要是由于学生家长人数众多,在全面性的教育事务上不能、也无法依个别家长的意见进行(如教师聘任、教材选择、教育行政决策)的情况下成立的。设立学校家长会,是让家长们的意见先在家长组织内部经过讨论、沟通、决议的程序,以组织的形式推派家长代表行使家长参与各级教育事务会议、行使决策的权利。

杭州江南实验学校(小学部)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增进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社会各界间的联系,构建由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为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特成立本会。

第二条 

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在校学生中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工作的家长组成。

2.家长委员会成员由本人自荐或学校推举产生。

3.家长委员会原则上设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若干名,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

4.委员会聘请一位学校教师负责各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5.家长委员会成员的推举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2.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4.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1.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

2.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反映,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协调家校联系,促进家校间相互了解和交流。

3.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联络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4.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第五条 

1.家长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制订工作计划,秘书长组织活动。

2.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2次。

3.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江南实验学校家长委员会。

4.本章程自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生效。

2005年11月20日

5)监督与评价权。家长对教育的监督权包括对教育政策的监督权、对学校管理工作的监督权、对教师教学情况的监督权等。一项教育政策出台后,家长有权利对教育政策的落实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学校的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合理、科学,对学校教师队伍是否合格、教学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教学质量是否有保证、教学事故是否发生、课外活动安排是否合理等情况,家长都有监督的权利。家长有权参加对教师的评价,对学校各项工作的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参与权。家长参与学校教育过程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学校教育过程要向家长开放,课堂要向家长开放。家长可以听课,可以查阅作业和教师教案等文献,可以出席学校召开的教学工作会议等,了解子女在校受教育情况。第二,学校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如学校管理制度、课程和培养目标的设置、教师的聘任和考核等,应该听取家长的意见,并赋予家长表决权和审核权,以促进学校教育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如荷兰小学每年召开一次大型的全体会议,所有家长应邀出席,与全体教职工一起商讨课程教授的方式、起草学校一些重要计划的报告、制订学生成绩的评定标准等。

2.家长应知晓的信息

1)招生信息。包括招生政策、招生名额、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招生结果、招生过程等信息。

2)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学生在校的成绩状况、同伴交往情况、师生交往情况、参加社团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安全状况等。

3)家长权利信息。包括家长对应学校应该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学生与家长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什么途径来救济。

4)其他学校信息。包括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的收费标准、学校安全状况、学校食宿情况、学校办学条件、学校办学理念、师资状况等。

教师的教育知情权

1.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以及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等。

2)学术研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学术研究权是指教师有权从事各种与教育相关的学术研究与创作。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编撰学术论著,有权参加各类学术研究交流活动,加入各类学术团体,有权自由发表学术观点,表达研究意见。

3)指导评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指导评价权是指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

4)取得报酬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是指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根据教师法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津贴在内的各项工资性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是指教师享有包括在医疗保健、住房、退休等方面依照教师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而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措施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师参与管理一方面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主要是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研究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讨论研究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等福利事项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个人途径来实现,如直接给领导提意见等。

6)进修培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随着社会的变化和知识的更新,作为教育者的教师必须不断地更新自身的知识,提高自身的素养。

2.教师应知晓的信息

1)与教师利益直接相关的信息。包括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奖励资助、工资待遇、住房分配、培训进修、课题申请、教师评价、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政策、操作过程与结果。

2)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信息。包括相关的教育政策、教育教学改革动态、培养目标、培养计划、教学方法、课程、教材、考核方式、学生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3)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家庭状况、学生的以往经历、学生的在校表现、学生的成绩状况、学生的思想状况、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等。

4)学校发展方面的信息。包括学校各项政策、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学校改革方案、师资队伍、财务状况、基建情况、招生就业、学科专业建设等。

教育管理者的教育知情权

教育管理者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教育管理者是教育信息的生产者和保管者,但同时也是教育信息的需求者。因为,每一个教育管理人员都不可能拥有他所需要的一切信息,他同样需要从别的管理部门获取信息。当然,教育管理者在获取教育信息的目的和途径上与其他几类群体有所区别,教育管理者获取信息主要是从工作角度出发(也不排除教育管理者为了自身利益而获取信息),他们更多的是通过上传下达这样一种正式的沟通渠道来进行信息交换。因此,教育管理者在信息获取方面比其他群体更容易、更顺畅。但教育管理部门之间以及教育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之间进行信息沟通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1.学校管理者应知晓的信息

学校管理者是指在学校从事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管理人员;既包括校长、院长等主要领导,也包括中层干部和基层管理人员。由于不同学校管理人员所处的行政级别和职务范围不同,他们在工作当中需要了解的信息也是有差异的。

1)校长(院长)应知晓的信息。校长(院长)应了解教育政策法规信息,包括各种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制度、教育政策、教育行政审批程序等。教育改革动态信息,包括课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后勤管理改革、财务改革、招生就业改革、学籍管理改革、经费投入体制改革等。教育发展规划信息,包括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所在省市区县的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发展状况信息,包括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举措、人事、财务、后勤、教学、学生、科研、组织等方方面面的信息。

2)中层干部应知晓的信息。中层干部包括中小学的主任、年级组长,高校的处级干部、正副系主任、正副所长等。他们应该了解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与教育改革动态信息,如人事处长应了解与人事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与改革动态信息,教务处长应了解与教学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与改革动态信息。中层干部作为上传下达的桥梁,应该对学校发展状况信息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尤其是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办学条件、改革举措等。作为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对本部门的所有工作都了如指掌,同时也必须对本部门的管理与服务对象有较全面的了解。中层干部还应了解相关部门的信息,学校中的任何一个部门都不是孤立存在、单独运作的,它必须与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能把工作做好。

3)基层管理人员应知晓的信息。基层管理人员应了解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政策、学校改革举措、学校发展规划等信息,了解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工作动态、职责范围,了解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改革动态、职责范围、管理与服务对象,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部门的信息。

2.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者应知晓的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国家教育部、省市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局等不同级别,同一级别的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又分为不同的业务部门,同一部门内部还设有不同的科室和岗位。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者应该了解的教育信息也是不同的,但一般分为以下几类信息。

1)教育政策法规信息。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政策法规的制订者,同时也是执行者。任何一个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都应该熟悉教育政策法规,这样才能够科学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于其他部门和学校。

2)教育改革动态信息。教育改革信息既包括教育行政部门自上而下开展的教育改革,也包括学校和下级部门自发进行的教育改革的信息。

3)教育行政审批信息。教育行政部门是行政审批部门,应了解行政审批的项目、标准、条件、程序、收费、依据和时限等信息。

4)所管辖范围的工作信息。每一个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者都应该对自己所管辖范围的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如县教育局局长,必须了解所在县所有学校的情况,包括教育经费、师资队伍、招生升学、教学质量、学生情况、办学条件、学校安全等方方面面的信息。作为市教委主管人事的处长,他必须了解本市教委所管辖教育系统的人员情况。

5)相关部门的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上下级之间、业务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都有信息沟通。如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公安部门、人事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

公众的教育知情权

除了学生、家长、教师、教育管理者对教育信息享有知情权外,整个社会公众也有权利了解教育。公众的教育知情权源于两方面:一是源于公众是公共财政的纳税人,二是源于教育产品的公共性。

1)公众是公共财政的纳税人。根据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2006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2007〕25号),2006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10871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3.01%,比上年增加了0.2个百分点。2006年全国教育经费为9815.31亿元,比上年增长16.59%。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教育费附加、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以及校办产业减免税等项)为6348.36亿元,比上年增长23.00%。我国2007年制订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了要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的4%。如此巨大的财政性教育经费部分是由公众所纳的税收。公众作为纳税人,自然有权利了解税收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2)教育的公共性。教育的公共性源于教育产品的公共性。教育产品是指教育部门和教育单位所提供的产品,这种产品又称教育服务。关于教育产品的性质,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多数观点认为不同级别与类别的教育,其产品属性特征不尽相同,如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民办教育和非民办教育,等等。有的更接近公共产品,有的则更接近私人产品。因此,我们可以说,不管什么级别和类别的教育,都具有公共性,只是公共性的程度不同而已。所谓公共性,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也就是外部性。外部性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正的外部性,又被称为外部经济;一种是负的外部性,又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果农为养蜂人提供了蜂源,为养蜂人带来收益,但这种收益不能被果农占有,这是一种正的外部性。化工厂向河流倒废液,污染了河流,相当于把自己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强加给河流沿岸的居民,这是一种负的外部性。作为教育而言,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益,一个人接受了教育,不仅受教育者可以获得经济的、非经济的效益,同时社会也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与非经济效益。教育对于提升国民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弘扬本民族文化、传播人类科技和文化知识、提高大众的民主意识都起着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因此,教育不仅仅关系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这一对直接主体,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人人都是教育的受益者,人人都有权利和都有必要了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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