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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包括两方面:一是各国的信息公开法对教育部门公开信息的规定;二是一些教育法规对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截至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信息公开法,采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其中很多国家都在法律当中明确把学校及教育管理机构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如《信息公开法》要求免除公开的信息不在公开目录的范围之内。

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包括两方面:一是各国的信息公开法对教育部门公开信息的规定;二是一些教育法规对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

信息公开法对教育部门公开信息的规定

截至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信息公开法,采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其中很多国家都在法律当中明确把学校及教育管理机构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英国于2000年制定《信息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该法案于2005年生效),《信息公开法》规定所有的公共机关(public authority)都有义务将其所掌握的信息向社会公开(除了例外信息)。这里所指的公共机关,概括地讲包括任何政府部门、国会两院、北爱尔兰议会、威尔士议会、女王的武装力量、地方政府、全国卫生服务机关、受国家资助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警察机关(特殊武装除外)、半官方机构和公有公司。(1)由此可知,在英国“受国家资助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管是中小学校,还是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都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都要遵守《信息公开法》。根据《信息公开法》,学校的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以及其他公众都可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第一,可申请与自己有关的信息,如教师或学生档案、图书借阅记录等,申请人填写个人信息申请表(Subject access request form),并交纳10英镑的费用,学校会在40天内给予答复。第二,可申请与学校有关的任何信息,如某次开会的时间、有关教师或学生的统计资料,申请人填写信息申请表(Request for information),并交纳相应的费用,学校会在20天内给予答复。(2)根据该法律,英国所有的公立学校都必须在2004年2月之前编制好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当然,信息公开目录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具有强制性,有些内容是可选择的,但有些核心内容是必须要体现在公开目录当中。如《信息公开法》要求免除公开的信息不在公开目录的范围之内。不同学校对信息的分类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分为以下几类:行政(Governance)、财政资源(Financial Resources)、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物质资源(Physical Resources)、学生管理与资助(Student Administration and Support)、信息服务(Information Services)、教与学(Teaching and Learning)、外部关系(External Relations)。(3)

新西兰政府信息法(the Official Information Act)制定于1982年,1983年、1987年、1989年、1993年和1995年进行了多次修改。新西兰政府信息法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中就有大学所掌握的信息(包括林肯学院)。包括下列部门持有的信息:学校董事会;学校评议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大学的学术职员;学校的官员或者雇员;大学学科或考试的主考官、评估人员、监考人员。但新西兰政府信息法只涉及大学之内的某些部门所拥有的信息,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被排除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

韩国信息公开法于1998年1月1日生效。韩国信息公开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央与地方政府,根据政府投资机构管理框架法第2条设立的政府投资机构以及根据总统令确定的其他机构。因此,韩国的信息公开法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还适用于宪法法院、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中央选举委员会与其他公共机关。政府投资机构管理框架法第2条使信息公开法的覆盖范围扩大到任何政府持股超过50%的企业。而总统令更是将所有的学校、129家根据特别法设立的机构、93家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出资超过一半设立的机构、34家医疗机构、1005家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过财政支持的机构均纳入信息公开法的适用范围。(4)由此可知,韩国所有的学校均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有一些国家,在法律适用对象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涉及学校问题,有的在法律的其他条文中偶尔提到学校的某些情况。如罗马尼亚自由获取公共利益信息法在获得文件的权利这一条款中提到:“对于大学入学考试答案和大学入学考试委员会任命的改卷打分人的身份的获知必须在委员会结束打分以后”(5)。在保密义务这一条款中提到:“入学考试或者其他考试信息的文件,如果公开会影响实现考试的目的,或者阻碍以后的考试”(6)(就应该加以保密)。通过对国外信息公开立法及其实践的分析,大部分国家都把学校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至少受到国家资助的学校负有这样的义务,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学校及其教育产品的性质决定的。

教育法规对信息公开的规定

除了信息公开法涉及教育管理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定外,一些教育法规也对信息公开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在这方面,美国的教育法规涉及比较多。虽然美国的《情报公开法》并没有把学校及教育管理机构纳入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但美国的一些教育法规却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家庭教育权与隐私权法法案》

《家庭教育权与隐私权法案》(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 Act,FERPA)要求学区和地方教育机构每年都要告知家长和学生有权查阅教育记录,有权要求更正他们认为不正确的信息。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学校、教育机构或代表教育机构利益的部门所保管的教育记录。这些部门包括: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或教学或二者兼有的部门;为公立中小学以及中学后教育机构进行管理或服务的部门。美国教育部并不要求地方教育机构分别通知家长或学生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但教育机构必须以容易看见的方式张贴通告,告知家长拥有哪些权利。告知的方式有信件、时事快报、家长教师协会(PTA)或PTO公告栏,或者学生手册等。并且要把它翻译成不同的语言,使非英语的家长也能理解。该法规定家长和学生拥有以下信息权:

1)检查和查阅孩子的记录。学校和教育机构制订了相应的程序来回应家长提出的申请。学校一般会提供固定的申请表格,家长填完表格后,把它递到相关的部门。收到申请后,相关部门要对申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45天内决定是否同意。学校和教育机构对申请的合理性进行确认后,应该通知家长查阅记录的时间与地点。并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此事。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解释法律法规对信息保密的要求、确认申请者的身份、陪伴家长以确保家长能够理解记录的内容、确保查阅后记录的完整性、回答与查阅有关的政策与程序问题、把家长指引到正确的资料库中。查阅完毕后,家长要签字。

2)要求修改记录。如果家长认为记录有问题,会引起误解,或侵犯孩子的权利,他们有权要求修改记录,教育机构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决定是否修改记录。如果学校和教育机构认为记录有问题,将尽快修改记录并书面通知家长。如果学校拒绝修改记录,也应该把这个决定告知家长。家长如果不服决定,可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学校或学区应该提前把听证的日期、地点和时间通知家长。听证会必须由利益中立的第三方主持。听证会后,家长若对记录的内容仍然有异议,可以在记录中加入说明,如果这些记录移交给其他机构,说明也应该跟随记录。

2.《学生权利保护修正法案》

《学生权利保护修正法案》(the Protection of Pupil Rights Amendment,PPRA)在1994年的《目标2000:美国教育法案》中得以修正,明确了在美国教育部资助下,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或评估而搜集到的学生信息必须提供给家长查阅。如果家长需要,搜集到的资料必须提供给家长。由联邦资助的,在中小学进行的调查也受该法律的约束。搜集学生信息的机构必须向家长解释PPRA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且必须考虑到残疾人和非英语家长能够理解。PPRA从两个方面来保护学生及其父母的权利:首先,它要求家长有机会查阅相关的联邦调查或教学资料,以及同意他们的孩子参与这项调查。其次,PPRA要求州或地方教育机构以及他们的合作者或代表,在搜集以下信息之前必须取得学生家长的同意。如加入的政党,精神和心理问题,性行为和取向,违法或自我犯罪行为,家庭成员的关键评价,给予律师、医生和代理人的特殊信息,收入等。当家长认为他们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直接向地方当局或州教育机构的官员投诉。联邦官员将会检查他们的投诉,并督促地方解决这些投诉。

3.《残疾人教育法案》

《残疾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规定残疾孩子的父母有机会查看与他们孩子所接受的特殊服务有关的所有教育记录。而且,他们还有权了解州或地方教育机构对他们的孩子进行鉴别、评估和定位,以及提供免费服务的有关信息,还包括校外专家制作的但由学校保管的医疗或心理测评的信息等。

4.《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

《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o Child Left Behand,NCLB)要求教育者保证每个学生群体在阅读、数学以及科学方面都能取得适当的年度进步(AYP)。学区必须使用年度考试成绩、毕业率和其他数字指标来测量学生的AYP,而且必须以分类的形式来公开报道这些信息,如按性别、种族、社会经济地位和其他标准,这就使得学校领导必须应用一些尖端的数据管理与报道工具。NCLB要求州和学区提供三类报告:评估报告、绩效报告和课程评估报告。NCLB规定从2002—2003学年开始,所有的州和学区都将要出版年度报告卡,来反映前一学年的数据。这些报告卡必须向公众提供,内容包括:州评估结果(按种族、民族、性别、学习无能力学生、移民学生、英语作为第二语言的学生、经济贫穷的学生);对州考试中达到基础、熟练与高级三个等级的学生进行比较;中学毕业率与辍学率,小学至少提供一个另外的指标,有改进的学校数目与名称,把每个次级群体所得的进步与AYP的要求进行比较;教师的专业资格;没有参加测试的学生比例。州和学区在报告卡中可选择是否公开的信息有:额外的指标,包括评估,由州决定;学校入学率;每个年级的平均班级规模;英语能力有限的学生在英语方面取得的成绩;学校暴力事件、吸毒、酗酒、学生退学、学生被开除;家长参与的程度与类型;完成高级课程的学生数;通过高级课程考试的学生数;教师资格证书以及不是由“高质量”教师任教的班级比例。报告卡应该只包括对于提供可信的统计信息有必要的数据,这一点由州决定,不应该泄露个别学生的个人信息。

学校必须收集和报告以下数据,来证明是否达到NCLB的要求:学生认证(Student identifier),这个认证代码在每个州是唯一的和永久的,用来连接学生不同年龄的信息,把评估记录与人口统计和课程参与记录联结在一起,并用来决定该学生是否按时中学毕业;阅读测验成绩(达标、熟练、高级或没有参加考试);数学水平(达标、熟练、高级或没有参加考试);科学成绩水平(达标、熟练、高级或没有参加考试);种族/民族;英语熟练状况;学习无能力学生状况;经济贫穷学生状况(不仅仅限于参加了“全国学校午餐计划”的学生);移民学生状况;毕业率(按时从中学毕业)。可选择报告的信息有:入学(入学时间和入学资格);每个年级的平均班级规模;学校暴力事件、吸毒、酗酒、学生中途退学、学生被开除;完成高级课程的学生和通过高级课程考试的学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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