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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的权利救济途径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拒绝了其公开申请后,学生父母向官方信息委员会提出了复议,要求强制学校公开有关的信息。法院确认了信息公开裁判所的决定,认定公开竞争考试的结果与试卷不属于个人信息,必须予以公开。这两个案例向我们呈现了泰国人们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的各种救济途径,包括向官方信息委员会提出复议,向民事法庭提出诉讼,向国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等。这套完整的救济途径与程序很好地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完备的权利救济途径

获取教育信息是公众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没有完备的救济途径,那么这种权利便是无保障的。我国自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当一些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几乎都采用了一种救济途径,即行政诉讼,这说明我国的权利救济途径还很不完善。在外国,获取信息权利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五种:行政复议、独立的信息委员会、独立的信息专员、信息裁判所、行政诉讼。这些救济途径不仅在信息公开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下面这两个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8)泰国的官方信息法实施后不久,一个女学生未能通过一所著名大学的示范学校的入学考试,其父母申请学校公开其女儿以及其他通过了考试的学生的考试结果与有关试卷。学校拒绝了其公开申请后,学生父母向官方信息委员会提出了复议,要求强制学校公开有关的信息。社会与行政事务信息公开裁判所随之作出决定,确认该父母有权获得考试有关的信息。然而,学校仍然不执行裁判所的决定,主张有关的考试结果与试卷均属于个人信息,不能提供公众查阅。最终,信息公开委员会认为,应该区分一般考试文件与公开竞争中的考试文件。一般考试结果对公众利益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可被视为确定个人特征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不得对公众公开。为获得公共特权而进行的公开竞争考试不属于个人事务,其文件属于可供公众查阅的文件。委员会认为学校必须遵守裁判所的决定。随后,泰国内阁于1999年12月作出决定,强调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裁判所的决定,否则将受到纪律制裁。

与此同时,其他一些学生的家长认为公开考试结果与考卷会侵犯其子女的隐私权。因此,他们就裁判所的决定向民事法庭提出了诉讼。法院确认了信息公开裁判所的决定,认定公开竞争考试的结果与试卷不属于个人信息,必须予以公开。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原告比较了考试结果以后发现某些录取工作并没有贯彻平等原则,而是考虑了其他因素。因此,他们进一步向国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国务委员会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诸如捐款、赞助、人际关系等因素均影响了该学校的录取工作,属于宪法所禁止的典型歧视行为。国务委员会因此建议政府改革学校录取程序,贯彻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

另一个案例是,泰国一所“国立”学校因提拔教授职位对一名候选人进行评价得出否定结论,之后,被评价者要求大学事务部公开评价文件、评价委员的姓名和职务。大学事务部拒绝公开评价委员的姓名与职务,理由是这种公开会影响评价委员的隐私和个人安全,并会危害评价过程的统一性。被评价者因此向社会与行政事务信息公开裁判所提出复议申请。裁判所认为,提拔评价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必须贯彻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透明度与责任原则。根据1996年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决定作出后,受到该种行政决定影响的任何人均有权查阅有关的文件。由于提拔不提拔的决定实质性地影响到学者的事业和前途,被评价者应有权维护其正当权利不受侵犯。同时裁判所认为,公开评价委员的姓名与职务并不影响其隐私权,因为评价活动不是私人事务而是法律授权的公共事务。

学者联合会对于裁判所的决定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公开违反了评价过程保密性的原则并会影响到学者间的同事关系,而且会影响学者以后担任评价委员的积极性。对此,官方信息委员会指出,保密性原则仍然应该得到重视,但不能以该原则为由剥夺被评价者的知情权,尤其是当被评价者的事业与权利受到影响时更是如此。委员会认为,公开确实可能会对同事关系造成影响,但评价过程所评价的是学术水平而不是人品。因此,评价过程应该可以公开讨论,评价委员不应完全保密。同时,为了保护评价委员的公正工作,委员会强调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评价委员的正当工作。几个月后,大学事务部接受了委员会的建议。

这两个案例向我们呈现了泰国人们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的各种救济途径,包括向官方信息委员会提出复议,向民事法庭提出诉讼,向国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等。这套完整的救济途径与程序很好地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当然,教育信息公开工作有很多共性,因而有可以借鉴的地方,但也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一致的地方。国外教育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固然有可以为我们所借鉴的地方,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寻找出适合我国教育情况的信息公开策略。

【注释】

(1)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57.

(2)Your guide to requesting information from the college[EB/OL].http://www.st-maryswellington.school.nz.

(3)Plymouth College of Further Education Publication Scheme[EB/OL].http://www.cityplym.ac.uk/index.

(4)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51-52.

(5)同上,566.

(6)同上,574.

(7)丰继平.美国特许学校绩效制原则及其运作[J].外国教育研究,2004(3).

(8)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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