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学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查
一、负债的清查
负债作为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而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负债是现时已经存在的,由过去经济业务所产生的经济责任。这种经济责任通常是学校为了取得所需的资金、货物或劳务而引起的,如向银行借款或赊购商品;也可以源于法律上强制执行的责任,如纳税责任等。
二是债务责任必须在未来的某个时间通过转让资产或提供劳务来履行。因此,现时的负债代表着学校未来经济利益的减少。
三是负债是能够用货币确切地计量或合理地估计的债务责任。负债通常有一个可确定的到期偿付金额,或者虽无确切金额,但有一个可以合理地加以判断并且接近精确的估计数。
四是负债一般都有确切的受款人和偿付日期。但如果受款人和偿付日期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即使在尚不知道具体受款人和偿付日期的情况下亦可确认负债。
(一)流动负债的清查
流动负债的清查范围包括短期借款、各种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职工福利费等。
流动负债按负债金额是否肯定可进一步划分为:
1.金额可以肯定的流动负债。即学校在偿还期内必须偿还的有肯定金额的负债。
例如金额已定的短期借款、其他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等。
2.金额要取决于财务成果的流动负债。这类流动负债要根据学校在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到期末才能确定负债金额。
3.金额需要估计的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如金额要取决于经营成果的流动负债,应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进行调整。对于一些非货币性项目的负债,如预收服务定金、预收租金等,主要是以提供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实物资产或服务项目偿付,这种负债应按双方预定或认可的价格计价,不考虑以后提供服务的价格是否发生变动。
(二)长期负债的清查
长期负债的清查范围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等。
1.长期负债可进行如下的分类
(1)从取得的途径分类,可分为从银行取得的长期负债和从非银行学校取得的长期负债。前者为各类长期借款,后者主要是学校直接对外和对内部职工发行的债券。
(2)从我国学校归还负债的特有情况看,可分为可用税前利润归还的长期负债和只能用税后利润归还的长期负债。前者为第二步利改税规定的办法,后者为税利分流规定的办法。
长期负债与流动负债的相同点为:两者都是由过去的交易事实或行为产生的学校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两者都要用未来经营期的资产或劳务(长期负债主要是资产)加以偿付。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长期负债与流动负债比较,借款期限大,借款金额较大。
2.长期借款的清查
长期借款指学校借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其他学校的借款。借款时应分别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账。清查时应与借款学校配合,逐一核对按借款学校和借款种类设置的明细账,各明细账余额之和应与“长期借款”账户余额相一致。
3.应付债券的清查
应付债券指学校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具有一定价值的证券。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账。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款与面值的差额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清查时,按债券种类核对明细表,按债券种类设置的明细账余额之和应与“应付债券”账户余额相一致。
4.长期应付款的清查
长期应付款指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项等。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记账。清查时,应核对按种类设置的明细账,各明细账余额之和应与“长期应付款”账面余额之和相一致。
二、净资产的清查
净资产作为学校投资人对学校所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是学校全部资产减除负债后的余额。
学校的资金来源是由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项基金三部分组成的。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无偿拨款取得;同时,商业信用也被严格限制,因而在资金来源上也就没有明确划分负债与权益的必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学校投资主体越来越多样化,并由此而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元化。这就要求学校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利益分配的政策与方式。因而也就必须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这两个不同的要素划分开来,以达到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保全投资人资本的目的。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全部资产来自于两条渠道:一是负债;二是业主投资及其增值。通过对所有者权益的清查,不仅可以查明负债以外的资金来源,而且可以明确投资人的投入资本份额及其应该享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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