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产评估机构与管理体制
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
资产评估机构是具体从事资产评估的单位或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性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承担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评估的资格,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进行资产评估
可以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也可以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编写资产评估报告,承担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2.搞好内部的组织机构建设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可以实行经理制、董事会制,或其他管理形式,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人数较多,业务量较大,一般可设业务承揽、评估、财务、人事管理等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的业务工作。评估机构还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如经理办公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等。
3.培养、管理资产评估人员
资产评估机构要注重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的资产评估人员,这是搞好资产评估工作的根本保证。同时,还要加强对资产评估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教育、考核、使用、奖惩等。
4.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经常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工作情况,争取其指导和帮助。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组建及开展业务的原则
1.资产评估机构的组建原则
(1)坚持操作机构与管理机构分开的原则。即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分开,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独立性、公正性。
(2)资格确认的原则。即只有依法取得了国家核准的资产评估资格的单位,才能合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者说只有获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独立法人的原则。即是说,能够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2.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业务的原则
(1)独立性与公正性原则。所谓独立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有权依据国家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对被评资产的价格作出自己独立的评定,不受被评资产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并且应保证评估机构及操作人员与被评资产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而公正性原则,则是指评估人员在评估中应公正无私,“一碗水端平”,不偏袒涉及资产价值的任何一方。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坚持了独立性原则,才可能做到公正性原则。
(2)客观性原则。指评估人员必须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翔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以确保评估结论公正、合理、可信。
(3)科学性原则。指在评估过程中,要根据特定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与方法,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
(4)保密性原则。指评估人员要为客户保守经济秘密。若因评估人员泄露客户的经济机密而导致其蒙受损失时,由评估人员承担一切后果。
(三)资产评估管理机构的职责
按照国务院1991年11月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指导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下设“资产评估中心”,执行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的职能。省、市、地、县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应设置相应的机构,管理辖区内的资产评估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①研究制定资产评估工作的政策,制度和办法,代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起草法律文件;②管理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和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准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监督和检查资产评估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处理资产评估工作中的业务问题;③负责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工作,调解、仲裁资产评估中的纠纷;④培训和管理资产评估人员。制定资产评估人员的管理办法,确认资产评估人员资格,组织评定资产评估人员的职称。各省、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应机构的职责,大体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相同。
(四)对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内容
对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资格管理、人员管理和评估工作的管理三方面。
1.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
资产评估工作的质量高低、评估结果的准确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因而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是确保资产评估工作质量的组织保证。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有资格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具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资产评估工作。
(3)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各类评估专业人员。
(4)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5)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的检查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资产评估结果的验证确认。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评估资格是否具备等,有效地规范和监督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执业,及时纠正和防止资产评估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资产评估机构的年度检查。为了不断提高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维护资产评估秩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开展一次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内部管理和发展情况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资产评估人员的数量、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技术职务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2)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
3)评估人员的培训情况;
4)评估项目类型、规模、收费、风险基金提取和财务管理状况;
5)评估机构的信誉情况,执行法纪法规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经年度检查合格,应对评估机构的年检结果进行确认和公告。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应停止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或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开展评估业务。整顿期满经审查合格的可作为年度检查合格处理,允许其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对于经限期整顿后不合格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评估机构,要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资产评估人员及其管理
资产评估人员是实际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资产评估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应具有专业学识、评估经验、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专业学识是指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取得一定的学历并经过一定时数的专业培训。评估经验是指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的实践中能够独立完成工作并积累了一定的评估经验。工作能力是指评估人员必须具备对资产本身以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说明能力。职业道德是指评估人员能恪守客观、公正、保密、独立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通过加强对资产评估人员的管理,制定资产评估人员资格标准、考核及检查制度,促使评估人员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专业评估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资产评估水平。
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对资产评估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资产评估人员的岗位培训、专业教育、资格认定和执业督导等内容。
1.岗位培训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有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资产评估人员经常进行资产评估培训,特别要抓好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保证资产评估人员的适应能力,提高工作技能。
2.专业教育
在有关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各种教学中开设资产评估课程,为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培养专业人才。
3.资格认定
对资产评估人员要走专业技术管理的道路,实行定期考核、评审晋级、注册登记制度。从事资产评估的人员经过专业考试合格者颁发个人证书,实行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对评估人员执业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等级,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
4.执业督导
通过对资产评估人员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对资产评估人员的工作能力、技术水平、执业道德进行考核认定。
通过岗位培训和专业教育,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评估人员队伍,以推动我国资产评估水平不断提高。通过资格认定和执业督导,逐步建立一套资产评估人员的考核使用制度,使资产评估成为一个拥有一批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人员的专门行业。
二、资产评估管理体制
(一)概述
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是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根据1994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是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制订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颁发评估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决定重要评估项目的立项并负责确认评估结果。”
为了具体履行上述职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内设了作为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中心。资产评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评估立项确认处、评估机构管理处、考培处、仲裁处、办公室、综合处、标准处等7个处室,分别具体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审批、评估结果确认、评估机构资格审定、评估纠纷调处、评估政策法规制订等业务管理工作。资产评估中心同时又作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秘书处,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评估管理机构相对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两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也设置了资产评估中心,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许多省市还先后建立了地区性资产评估协会,作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本地区的分会。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主要做了如下政策规定:
1.关于评估的对象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2.关于评估程序
《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
(2)资产清查;
(3)评定估算;
(4)验证确认。
具体地说,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审核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申请单位据此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规定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3.关于评估的方法
《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评估方法:
(1)收益现值法;
(2)重置成本法;
(3)现行市价法;
(4)清算价格法;
(5)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4.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操作。
另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颁发资格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颁发资格证书。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与我国境内评估机构共同设立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时,中方是中央级的评估机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中方是地方级的评估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国对资产评估人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凡按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在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属本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业务的签字权:(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2)接受委托的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3)评估咨询和其他评估服务业务。
(二)当前资产评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形式的产权变动不断出现,这种形势要求并迫使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迅速发展。通过近七八年来的评估实践,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从盲目走向清晰,从无序渐入有序,我国的资产评估市场也从高速发展进入到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资产评估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在现代管理制度试点、企业重组、企业破产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非国有经济的资产评估也有大幅度的增长。
目前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应引起注意并逐步解决。
1.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积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
近一二年资产评估行业的部门分割情况日益严重,应继续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积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近年来,资产评估工作越来越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但部门分割资产评估行业的情况也日益加剧。面对众多部门对评估管理提出的要求,评估机构无所适从;国务院多次重申国务院第91号令的各项规定,强调“在学校产权变动前,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资产认真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和注销登记手续。评估工作必须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资格的机构承担并依法进行,不受行政干预”。并强调“在与外商合资、合作或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前,凡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都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认真评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评估机构的工作,对评估机构的工作不要进行行政干预,也不要提出不合理的限时、限价要求”。上述所强调的原则,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必须认真加以贯彻。为了从根本解决评估管理混乱的问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方面根据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批示,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另一方面拟通过修订国务院第91号令和加强评估行业的立法工作,来促进行业的统一管理。同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第91号令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从建立统一的、具有权威的资产评估行业出发,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理解,逐步扭转资产评估工作管理混乱的局面。
2.要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中介服务作用
资产评估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关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有效手段。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评估业务不断涉及新的领域,也不再仅仅限于国有资产。为了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作用,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陆续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当前要围绕搞活学校、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这个改革重点,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的资产价值依据,严防借改革之机,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改革工作,为其提供管理所需的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另一方面,要及时发现评估工作中的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工作,保证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
3.加强资产评估队伍的建设和评估机构管理
1995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人事部联合发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这是从根本上解决执业人员素质,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面对目前我国各类资产评估机构较多,水平参差不齐的局面,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必要对评估机构进行整顿,对经整顿仍达不到执业标准和常年无业务的机构,对违反职业道德、搞不正当竞争的评估机构,要取消其评估资格,以使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整体素质有一个较大的提高。
4.推行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
尽快改变评估操作主观随意性大和评估项目确认无章可循的状况,以使行业操作规范能够不断完善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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