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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与监督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转经资产分作“三大块、三统一”:一是对学校对外出租、出借、承包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二是实行后勤社会化的非经营资产统一管理;三是对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资产统一管理,并逐步授权”营运公司”营运。在各单位“非转经”资产申报、核实、检查的基础上,将市学校的“非转经”资产,按步骤分批授权给“营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这里主要介绍对学校“非转经”资产收益分配的管理。

第三节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内容

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的主要类型有:

1.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化成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主要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如房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专利、名誉权等)对外出租、出借、承包。

(2)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服务机构,如招待所、接待中心、培训中心、文印中心、服务中心等。

(3)用非经营性资产、资金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企业或实体。

2.实行后勤社会化。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有:职工食堂、商店、招待所、幼儿园、托儿所、市场、电影院、物业管理部门的资产(含土地)等未入股的其他资产。

(二)“非转经”的经营管理

非转经资产分作“三大块、三统一”:一是对学校对外出租、出借、承包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二是实行后勤社会化的非经营资产统一管理;三是对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资产统一管理,并逐步授权”营运公司”营运。

1.对学校“非转经”资产的管理

(1)在各单位“非转经”资产申报、核实、检查的基础上,将市学校的“非转经”资产,按步骤分批授权给“营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管理后,原产权单位对外经营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统一改由“营运公司”直接向租赁者、承包者收取。

(3)原产权单位对外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合资、合作协议等未到期的,在授权管理后,合同由“营运公司”和产权单位共同与承租人(承包人)按原合同条款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

(4)原租赁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在履约中有经济纠纷、争议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的,产权单位应先理顺纠纷关系,“营运公司”视情况确定管理办法。

(5)原产权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所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授权管理后应移交“营运公司”,由“营运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负责执行。

(6)原租赁、承包合同中规定由出租方、发包方承担房产维修责任的,所需的维修费用由“营运公司”从产权单位的“非转经”收益中列支。若新承租,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前提出租赁物需要维修,但维修费用不在合同所明确的范围内的,所需的维修费用也由“营运公司”转报财政局从产权单位的“非转经”收益中列支。

(7)原租赁、承包合同届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继续对外租赁、承包的项目以及新批准的“非转经”项目,由“营运公司”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租赁、承包,或由双方共同对外协商,新签订的合同由“营运公司”与产权单位共同对外签订。

2.对国有企业非生产性资产的管理

对国有企业非生产性国有资产,应由“营运公司”与改制后的企业、社区管理部门按“一厂一策”的原则实施管理。

(1)原则上按企业社区范围内的账面净资产和土地面积,授权“营运公司”持有管理;

(2)以授权的资产为依托,成立综合服务公司,搞好社区的物业管理、环境绿化、道路建设和为企业提供后勤保障、综合服务;

(3)每年向综合服务公司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对清产核资的数额进行考核;

(4)政府与原企业对社区的扶持政策应继续沿用;

(5)按管资管人相结合的原则,对所授权的社区(综合服务公司)的领导由“营运公司”组织考察、任免。

3.对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管理

(1)对授权经营与管理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

(2)对经营班子进行考核,配齐配强班子;

(3)派出财务总监,加强对授权经营与管理的企业(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财务监督。

这方面的工作还在探索之中,通过总结经验,将进一步完善经营与管理的办法。

二、学校“非转经”资产收益分配管理

授权管理的“非转经”国有资产的收益由“营运公司”统一收缴并按国家规定统一代缴税收,税后分单位转入财政专户,由财政局业务科按有关规定操作。这里主要介绍对学校“非转经”资产收益分配的管理。

(一)“营运公司”组织收缴“非转经”资产收益,包括租赁费、承包费、占用费。

每月底前,由“营运公司”将各承租(包)户缴纳的上月租金扣除税款后的余额和资产占用费的收入,统一上只财政专户,分部门分单位将收入列出明细表,送交各业务科,由业务科安排支出。

(二)每年年初,由“营运公司”与业务科共同协商确定行政事业。

三、学校“非转经”资产经营监督

(一)不按规定拒绝将非经营资产纳入“营运公司”统一管理的,一经发现,由“营运公司”按程序直接纳入管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虽有部分非经营性资产纳入统一管理,但对部分财产隐瞒不报的,除“营运公司”按程序直接纳入管理外,追缴以前该资产对外租赁、承包的全部所得;

(三)抽逃出资,影响非经营性资产营运并造成损失的,依情节轻重,除收缴出资额外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未按审批手续,擅自将资产低价出租、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已授权经营的资产,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责令有关单位恢复原用途,并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六)因渎职、失职而造成“非转经”资产损失浪费的,对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七)对“非转经”资产营运中,不按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运作的,应管未管的,造成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的,给予责任人教育、批评直至经济处罚;

(八)“非转经”资产营运中,对外租赁的房产、承包的资产不能“公开、公正、公平”竞标的,造成恶意串标,并对国资管理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将分别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停职检查,或追究纪律责任。各学校收入的基数为“营运公司’收入的任务数,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目标。

1.收益缴纳

“营运公司”在银行开设收入专用账户,作为收入过渡户。

(1)以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承包的单位,其资产收益按双方签订的出租、承包合同确定的缴款时间和租金、承包费标准全额上缴。租金收入按月收取。每月在5日以前,各承租户在缴纳租金时,持“营运公司”开具的银行“现金缴款单”或持转账支票将应缴纳的租金缴入“营运公司”开户银行,“营运公司”凭银行盖章生效的缴款单回单或转账支票进账单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房租专用发票,作为支付租金的依据。

(2)以非经营资产、资金投入的,各单位自行经营的法人实体和非法人的附属服务、接待机构按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投资价值不明确的,以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基数,按比例收取“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占用费收入按季收取。

2.税收缴纳

每月月末,“营运公司”依据当月租金收入金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金,填制纳税申报单,到税务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收。

在做好非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的同时,“营运公司”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接受授权方监督指导,每月向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经营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在授权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每季向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年度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授权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和公司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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