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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学校资产流失查处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是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国家机关,对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占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违法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能性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管理工作,是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基本保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延伸。汇总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这一原则贯穿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的整个过程。

第二节 学校资产流失查处 机关和查处的原则

一、学校资产流失查处机关

1.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的概念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是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国家机关,对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占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违法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能性工作。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流失查处体制,是有效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根本保证。

2.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的性质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具有以下性质:

查处的依据。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例如,《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公司法》和财务会计方面的规定等。

查处的权力。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必须拥有的权力包括:监督检查权。即对国有资产流失的个案和整体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权力。行政处罚权。即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制定法规权。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力。

查处的基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管理工作,是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基本保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延伸。例如,产权登记工作可以确认产权的性质,掌握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情况;产权界定工作可以明确产权归属,排除流失的隐患;清产核资工作可以核定开办资金、转经营单位财产占有量;资产评估工作可以在转经营单位改组、改制、兼并、拍卖、合资合作过程中,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3.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主管机关,负责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当包括:研究制定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汇总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直接查处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时依法予以纠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决定对违法人员的行政处罚。接受政府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对查处不力、滥用职权、处罚不当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资产流失查处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依法查处

客观公正、依法查处原则,是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的整个过程。

(1)立案阶段。要求仔细审查举报材料,初步核实举报情况。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已经造成或者将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后果的违法主体,应当考虑受理立案;对于政策界限不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举报,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

(2)调查阶段。要求客观求实,以事实为依据。正确运用调查手段和措施,全面掌握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发现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向有关机关反映报告;如果发现举报失实,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举报人有意诬告或者证人出具伪证、假证,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处理阶段。要求依法处分。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员,要给予恰当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妨碍或者逃避查处,或者组织策划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要从重处理,给予重罚。

2.重在制止和挽回损失

制止和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是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主要目的。因此,对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而国有资产流失尚未形成的,必须予以制止;对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形成,但仍有挽回可能的,必须采取挽回的措施。责令流失单位或出资单位停止和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制止他人不法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恢复原状,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损害国家利益,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签订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合同,应当依法责令流失单位或者其出资单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对本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下一级政府作出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命令和决定,应当建议本级政府或下一级政府作出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对违法人员能够积极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挽回、减轻国有资产损失,或者积极配合查处工作、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依靠政府、相互配合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应当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并且注意与监督机构的合作配合。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查处发生在下一级管辖范围内的流失案件,一般应当请下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参加;调查前后应当注意与下一级政府通报情况;需要进行行政处分时,应当向下一级政府提出建议。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大部分应当交由监督机构去调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给予积极的配合。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直接进行查处的案件,如果案情涉及监督机构,应当请上级监督机构派人参加调查;如果案情不涉及监督机构本身,应当邀请监督机构参加;对案件的处理应当与监督机构共同研究确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遇到重大、复杂的流失案件时,应当与监察、审计联合查处;对监察、审计部门查处的流失案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制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4.廉洁自律、依法办案

办案人员廉洁自律、依法办案是调查和处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关键。因此,办案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实事求是,依法办案。要深入细致进行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掌握案情,准确反映事实,不能主观臆断、机械推理;依照法律法规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2)独立、公正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邀请其他人或者举报人参加调查工作;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礼品,避免来自任何方面的干预和干扰。

(3)严守秘密,不泄露案情。对案件的来源、内容线索和证据要保密,以保证查处工作正常进行。

(4)及时请示汇报。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决定。在未作出结论之前,不得对外发表对案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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