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合作的发展与演变
教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在人类社会早期,教育与生产生活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教育的基本形态是原始意义上的社会教育。此后私有制的出现,使得家庭在教育中的地位开始凸显,家庭也在教育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在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社会发展带来了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科学技术成为生产力的基本要素。社会化大生产,使得家庭的功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家庭不再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而逐渐转变为经济共同体和消费单位。生产的社会化、工业化,使家庭不得不放弃原有的教育权利,即家庭对劳动者的培养,而学校尤其是公共教育取代了父母相当部分的教育权利。于是出现了教育权利由家庭向国家公共教育的转移。
这一转移大大推动了现代学校教育的飞速发展。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学校培养了大批技术人才,成为了社会高速进步的“助推器”。但是,好景不长,学校教育的种种弊端逐渐显现。其突出问题表现在:学校教育逐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形势,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学校教育面临着仅靠自身力量已无法应付的多重压力[1]。这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单靠制度化的学校教育难以完成现代教育的重任。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教育,试图打破学校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比如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之间的相互封闭、割裂的局面,寻求三种教育力量之间的相互支持和配合。以美国为例,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美国广泛开展《开端教育计划》(The Head Start Project),强调家长对孩子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幼儿园和学校必须积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水平,组织家长参与儿童教育过程,以充分发挥家长的作用。该计划把家长参与和家长教育作为重要内容与成功的保证。1983年,国家教育优异委员会发表《国家在危急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A Nation at Risk:The Imperative for Educational Reform),向教师、学生、家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后,美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改革政策,包括《2061计划:面向全体美国人的科学》(Project 2061:Science for All Americans)、《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America 2000:an Education Strategy)、《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Goal 2000:An Educate America Act)和《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教育改革蓝图》(No Child Lef t Behind:A Blueprint for Edu‐cation Reform)等。与此同时,美国社区教育的蓬勃成长也促进学生校外教育的发展,为学生们提供了大量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这一系列的进展有力地促进了整体教育质量与教育成效的提升。
相比之下,我国的现代教育起步较晚,所以推动学校、家庭与社会教育合作方面的历史也比较短暂,且地区差异较大。历史上,我国传统教育和学校教育似乎泾渭分明,各负其责、互不交叉,而社会教育更是处于消极无为的状态。新中国成立以后,学校教育得到快速发展,但它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进展较慢。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学校难以单独承担育人的重任,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因此,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种形态的教育合作问题开始受到关注[2]。
为了推动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合作,我国政府和主管部门颁布了多项相关法律和政策。1952年人民政府颁布的《小学暂时规程》中提出,小学应成立家长委员会,由家长代表、教育委员、校长组成,定时举行会议、反映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听取学校的工作报告,以密切家庭和学校的联系,并协助学校解决困难。该《规程》明确了家长委员会的组成,规定了其成员在学校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看成我国学校中实施三结合教育的开始。一些地区如北京也出台了地方政策。
自20世纪80年代起,教育合作理念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许多学校也开展了不少相关实践。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促进三结合教育合作的政策法规。比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1988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则指出:“关心和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要把社会和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地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关心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舆论和风气。”1989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明确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主动争取家庭、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在实践中探索三结合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在中央政策的推动下,很多地方纷纷开展“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机制”的研究,并开始以办家长学校、开设家教讲座、聘请校外辅导员等活动来探索三结合教育之路。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学校、社会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有关教育合作方面的研究、实践也更为丰富,我国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政策文件,推动三结合教育的进一步发展。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992年我国政府颁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在“策略与措施”中,规定要“发展社区教育,建立起学校(托幼园所)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和家庭环境”。1993年编制的对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全社会都要关心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形成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结合的局面。家长应当对社会负责,对后代负责,讲究教育方法,培养子女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部门,要把提供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丰富多彩的精神产品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城镇建设中,要注意兴建科学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和青少年之家等设施。要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对学生开放和减免收费的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严厉措施,查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打击教唆、残害青少年的犯罪活动,优化育人环境。”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同样指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学校要主动同家长及社会各个方面合作,使三方面的教育互为补充,形成合力”。至此,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的合作发展,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逐渐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进入21世纪以来,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教育合作受到党和政府部门的更高重视。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颁布。这个是针对当前社会背景下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出现的许多问题而提出的,意见特别强调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合作的意义与作用[3]。这一文件也为新时期开展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教育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方针。
由此可见,教育合作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由各自发展走向三位结合的过程。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推进三结合教育朝向更深更广的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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