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继续教育概述
作为世界上最早为继续教育立法的国家,为了保持其在欧洲的政治、经济优势,并同世界其他经济大国抗衡,法国把继续教育推向了开发人力资源的前沿阵地,率先通过立法把继续教育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1]。法国既有专门的继续教育法,也有在重大教育改革法中涉及继续教育的条款。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是加强了对继续教育的管理,延续至今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1919年在教育部长阿斯蒂埃(Loi Astier)的主持下,政府颁布了《阿斯蒂埃法》,这是法国第一部关于成人教育的法律,在历史上被称为法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宪章”。1956年,在《终身教育草案》中首次使用“终身教育”这一概念,对法国战后继续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968年法国政府第1249号法令提出了“教育休假”津贴制度,该法使1963年以来的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条文系统化,是法国继续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971年7月法国颁布了《终身继续教育法》、《职业训练法》、《技术教育法》和《企业主承担初等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法》,后来统称这四法为《职业继续教育法》,该法规定继续职业教育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的义务和使命,其目的是使劳动者通过各种社会培训获得新的职业能力,以适应技术和工作条件的变化。1978年和1984年法国政府又两度颁布法律,对该法作了补充修改,使其更加详尽、完善。1998年,法国制定了振兴终身学习计划的执行方案,以求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的执行机制及措施、经费、机构建设等。2004年5月4日法国颁布了关于继续教育的新法——《终身职业培训和社会对话法》, 确认了“个人接受培训权”。由于法国继续教育实行的是国家统一标准,学校具体操作,社会予以承认的制度,继续教育学院从办学资格到培养目标都要经过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批准,继续教育机构对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在质量标准上的要求与普通大学生相同,从而使法国继续教育的学位和文凭与普通高等教育一样具有相同的社会认可度。2008年颁布的 《劳动法》进一步规定了继续教育教学组织的形式以及继续教育的对象。教学形式有两种,一是与普通学生一样的全日制教学,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课程往往比普通教育学生的课程还多;二是专门化的教学,如各种校企合作办学等。这两种类型的继续教育,既符合区域发展和国家发展的需求,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也有助于提高国民素质,使之更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还有利于防止国民因学力不足脱离社会而被边缘化。
法国政府把继续教育定义为高等院校的六大使命之一,促使高等院校广泛地参与继续教育。目前,继续教育已成为法国高等院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步入了正规化和制度化的阶段。法国的继续教育思路和理念充分体现了法兰西的文化意识,独具法国特色。一方面,国家给予法律保障,如《职业继续教育法》;另一方面,国家给予经费支持。政府支持、企业参与、个人发展三者统一,切实保障了国民的继续教育权利。同时,通过与受教育者和企业进行积极的联系沟通,继续教育真正实现了学有所成,学有所获。一方面,接受继续教育的公民,可以得到比全日制学生更丰富的学习资源,满足自己的学习愿望,并得到与全日制学生同样的学历文凭或学习证书;再一方面,高等院校还可以根据国民的工作履历和职业生涯开展学力认证,进行课程学分的减免并指导其下一阶段的学习。甚至还可以通过一个复杂、公正的认证与审核程序,向优秀从业者直接颁发学历文凭。因此,在继续教育方面,法国本着以就业为指导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规范下,真正搭建起了贯通职业教育、职业生涯与学历教育的“立交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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