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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和分类管理改革政策研究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历程和现状、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困难,认为我市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试点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积极探索民办教育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宁波是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宁波的民办教育是否具有实施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宁波民营经济的发达使得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我市民办教育进入高速发展期。

宁波市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和分类管理改革政策研究

【内容摘要】我国民办教育是否要按非营利性、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以及如何进行分类管理,是当前教育领域热议的重大课题之一。本文通过分析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历程和现状、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困难,认为我市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试点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分类管理需要重点破解的难题进行深入探讨,并进一步提出我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政策设想和方案设计。

对民办教育分成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是国际通行惯例,但是在我国,这一步迟迟未曾迈出。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把“营利和非营利分类”列为当前我国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亟待破解的十大突出难题之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中提出“积极探索民办教育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宁波是改革试点地区之一。那么,为什么要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宁波的民办教育是否具有实施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如何实施分类管理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这给民办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指明了前行方向。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锐意改革,使我市的民办教育发展走出一条新路。

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历程及成就

我国民办教育是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教育需求增加,而公共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背景下开始发展起来的。我市的民办教育,具有起步早、发展快的特点,同时良好的政策环境又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市出台的一系列鼓励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促成了民办教育的繁荣。正是由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理念先进、政策领先以及基础良好,使得我市具有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可行性。

(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三个阶段和民办教育政策的三个时期

从起始到现在,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民办教育的初始起步期(20世纪80年代初至1995年)。1983年,我市出现改革开放后第一所全日制民办学校。至1992年,全市成立了8所民办学校和1个民办教育集团(不含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公办教育资源的有益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需求增长与政府供给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第二阶段,民办教育的高速发展期(1996—2002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宁波民营经济的发达使得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我市民办教育进入高速发展期。至2003年,全市共有29所民办中小学、1所民办高校、3个民办教育集团(不含教育培训机构)。第三阶段,民办教育的稳定转型期(2003年以后)。2003年以后,由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多,开始出现专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而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民办学校增速放缓,我市民办教育进入稳定转型期,格局相对稳定。这一时期我市成立了4所民办学校(不含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和1个民办教育集团,在2009年以后,几乎没有新的民办学校成立。

与此相适应,我市民办教育政策经历了朦胧探索、积极推进和难点突破三个时期。

(二)我市民办教育的主要成绩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扩大教育资源的供给,满足了老百姓的教育需求

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性和选择性,满足了广大群众多元化的教育需求。表1反映了至2011年年底,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数、学生数和教职工数。

表1 2011年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数、学生数、教职工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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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资本的进入,弥补了财政经费投入的不足

按照表1中2011年我市民办学校的学生数,以同类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投入粗略估算,民办学校当年弥补公共财政教育经费约29.7亿,大大减轻了教育财政投入的压力,缓解了财政投入不足与教育发展之间的矛盾。

3.形成公办、民办学校之间的竞争,促进了公办学校的发展

民办学校在其运行机制、管理体制上的创新和变革,给公办学校改革提供了新的经验和新的参照系,同时也给公办学校造成了压力,间接地促进了公办学校的发展。

二、目前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一)由于公共财政对公办教育投入大幅增加,民办学校生存空间日益狭小

近年来,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猛增,公办学校办学条件改善,教师待遇迅速提高,这固然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客观上也对民办学校造成了巨大冲击。一是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得到迅速扩充,办学条件优异且收费低廉,民办学校生源被分流,发展空间缩小;二是随着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原本民办学校用较高的福利待遇吸引优秀教师的优势已不复存在,并且由于成本压力,目前大多数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已经低于公办教师。民办学校教师既无编制上的保障,又无现实收入的诱惑,使得民办学校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民办学校的竞争力严重削弱。三是公办学校投入增加后,软硬件配备得到改善,民办学校若要赶超以形成竞争,必然造成办学成本的提高。而以学费作为办学经费主要支撑的民办学校,面对学费低廉和办学条件优越的公办学校,不敢轻易提高学费标准。目前民办学校陷入两难选择:不提高收费标准无法维持学校收支平衡,提高收费标准将面临生源萎缩,而一旦生源减少,不但经费问题解决不了,学校也将无法生存。

(二)由于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在认识上的偏差,民办教育无法拥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宏观发展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兴起的主要原因是弥补财政资金和公共教育资源的不足。因此,随着公共财政投入的增加,公办学校教育资源丰富,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民办教育是在政府财政资金紧缺的特定历史阶段的权宜之计,在财政教育经费充裕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在当前,可以让民办学校自生自灭。正是由于认识偏差产生的错误观念,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消极甚至歧视。民办学校无法真正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无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部分优惠政策的享有需要学校与当地职能部门不断争取和协商,而不是基于体制的保障,宏观上没有形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由于民办学校自身办学行为不规范和办学同质化,民办学校办学声誉日下

“民办教育可有可无”的错误观念固然影响社会对民办学校价值的认识,但是部分民办学校自身办学行为不规范。有些存在乱收费行为;有些举办者把学校当作经营的工具,随意支配办学经费,甚至将学费收入用于校外投资或搞资本运作以赚取利润;有些学校办学设施简陋,连最基本的常规性仪器设备都没有配置;有些学校师资无法保证,无法跟上新课改和素质教育的要求,办学质量低下;有些学校决策机构缺失或有名无实,权利集中在董事长手中,监督机制缺失……办学行为的不规范,使民办学校的社会声誉越来越差。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趋向多元化,然而民办学校办学理念无法跟上时代的要求,不能利用这种社会趋势来发展自己,而是在发展过程中简单地与公办学校攀比和看齐,丧失自身的鲜明特色,缺乏与公办学校以及与其他民办学校不同的办学特色,提供的教育服务越来越趋于“同质化”。社会对民办学校的认可度下降,评价不高,给老百姓造成根深蒂固的印象,就是民办学校不讲政策、不讲秩序,民办学校举办者就是为了赚钱,民办学校只给政府带来麻烦。而社会的认可,就意味着生源。没有生源,就没有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

(四)由于发展前景不明朗影响到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后续投入的积极性,以及难以吸引新的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民办教育发展缺乏后劲

关于对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的呼声一直存在。而分类管理,从理论上来说,就是将民办学校分成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分别进行管理。而其中的非营利性,根据现行法律及国际惯例,就是捐赠办学,意味着没有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原始投入和滚动发展的增值在学校办学终止后都将归社会所有。这一“资产归公”的担忧,成为悬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头上的达摩利斯之剑,影响到民间资本办学的积极性。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愿对学校进行后续投入,新的民间资本也因为担忧而不敢进入教育领域。在当前政府对公办学校投入日益加大的时候,若民办学校仅靠收取学费来维持而没有新的追加投入,对大多数民办学校来说,都将出现办学困难和生存之危。生存难,新的民间资本又如何会继续进入?十八大报告提出的“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中提出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事业”都将成为空话。

三、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分类管理,不仅是民办教育领域备受关注的一个政策议题,也是新时期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重要课题。但对民办教育来说,分类管理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在制定《民促法》时,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呼声就十分强烈。在《规划纲要》中,再次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分类管理”。可以说,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未来民办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于:

(一)民办教育发展的现实困境

前面分析的当前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困难,其根源就在于民办教育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与滞后。《民促法》颁布10年来,尚未建立起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国家制度。这一顶层设计上的不足,使得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制度制约日益显现。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定性模糊,一是不利于非营利性学校的发展。因为对于举办者来说,如果非营利和营利享受的政策是同等的,人性总是趋利的,举办者对举办非营利性学校会有顾虑,会更倾向于选择举办营利性学校,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这对民办教育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二是使政府出台政策面临两难。按理说,对不同分类的学校,政府应当给予不同的政策,但因为分类模糊,政府出台政策只能“一刀切”。比如“一刀切”的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学校来说,扶持力度不够,对营利性学校来说,又有财政资金落入举办者个人腰包之虞。同时,对于营利性学校,本该享有的资产收益、产权等方面的权利和更大的办学自主权,也因为定性不清而不能落实到位。在不分类的情况下,政府出台政策面临两难,使得想营利性运作和想进行非营利性发展的学校都不能很好发展,民办教育发展陷入困境。

因而,对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是解除当前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突破现实困境的根本之道,也是实现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吸引新的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政策起点。

(二)老百姓对优质和多样化教育的热切需求

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推进义务教育城乡均衡发展,基本建立起保基本、广覆盖、促均衡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政府公共财政的服务定位,决定公办资源应当立足于提供基本的普惠服务,针对不同人群的、高水平的、多样性的、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更适宜由民办教育来提供。今年,全省实行了以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零择校、县域学校均衡发展达标为标志的教育改革,出现部分群众优质教育需求、不符合入读公办学校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难以满足等现象,使得实行自主招生的民办教育特别是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百姓对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将更为热切。所以,民办教育应当通过改革,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加大资源供给,满足社会需求。

(三)构建完整的国民教育体系的事业要求

近年来,相较于公办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民办教育在夹缝中生存,发展步入低谷,前景不容乐观。成思危说:“中国教育就像一只鸟,它的双腿是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只有双腿都健壮才能跑得快。”任何一个区域的教育,都必然要有民办和公办两种教育形态的共同存在和发展。《规划纲要》给民办教育赋予了新的历史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提出“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教育事业”;教育部2012年6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我市十二次党代会报告中把“支持民办教育”作为未来五年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这么多自上而下的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大政方针和方向指引,使得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形成社会共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要进行制度设计,但又不能掉入“技术型陷阱”,在根本上是以实现民办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一个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完整的国民教育体系为目的。

(四)宁波作为民办教育改革试点的任务压力

浙江省是全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综合改革试点省,宁波和温州是省政府确定的承担国家改革试点的试点城市。2012年10月,温州市委、市政府出台推进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一个意见和九个配套文件,并逐步增加至“1+15”政策,在市委书记的高度重视下,作为“一把手”工程得到了强力推进,并得到教育部的高度肯定,在民办教育界引起较大反响。我市的民办教育发展及民办教育政策在省内、国内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这使得我市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具有比其他地方更多的优势。但是目前,在这项改革的试点工作中我市已处于滞后状态。我们应该抓住新一轮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契机,抓紧出台并启动分类管理,我市的民办教育才有可能继续保持优势,并进一步健康发展。

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需要重点破解的难题及对策建议

我们认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核心是解决好三大问题:一是法人类型问题,二是产权问题,三是回报问题。而这三大核心问题的破解,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以及法律与现实可行之间的矛盾。需要我们在改革中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更为关键的是,这不是教育部门一家之力所能及,更需要得到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理解、认同和支持。

(一)法人类型问题

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把民办学校性质界定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规定所有民办学校由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民办非企业”的法人类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分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这种法人类型在《民法通则》中不存在。由于我国的事业单位在财政、税收、人事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均与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着截然不同的制度体系,所以民办学校若不是事业单位,根本无法实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无法享有在税收、用地、教师身份待遇等方面的同等事业政策。同时,又因为民办学校不是企业,难以落实《公司法》规定的产权和收益。因此,对“民办非企业”的法人类型,民办教育界人士称之为“非驴非马”,事业或企业哪一边都靠不上,两边的权益都无法保证。二是被单一限定民办学校只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这种单一限定,无法反映现实存在的民办学校的营利和非营利的不同办学类型,使得即便是想通过投资教育获得资产收益的民间资本,亦受阻于民办非企业的非营利的政策框架而不敢进入。

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划分:“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根据该划分,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政策依据。因此我们建议: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应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定性并由编办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二)产权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财政部2004年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即“非营利”必须同时满足“不能拥有产权”和“不能要求回报”两个条件,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捐赠。

产权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最为敏感的问题,也是他们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产生抵触的主要原因。据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对浙江省8000所民办学校的调研,只有一所学校举办者可以接受放弃产权捐赠办学。马云对比尔·盖茨和巴菲特说“中国当前尚未发展到可以接受裸捐的阶段”,我们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也不能脱离现实地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要求放弃产权。更何况,我国的民办教育是在国家财政极其困难、教育资源严重短缺的情况下,通过发展私营经济、默认举办者经济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能在当前公共财政稍显宽裕之时,就对当时投入的民间资本“收归国有”,这将使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产生严重的“被国有化”的政策恐慌。我们在前述“民办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中已经分析过,也正是由于产权归属的不明晰以及最近几年提及分类管理时举办者对资产“被国有化”的担忧,已经打击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后续投入的积极性,不利于现有民办学校的稳定和发展,也不利于吸引潜在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我们认为,任何改革既要尊重国际通行的基本规则,又要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脱离国情的改革将寸步难行。我们建议:对非营利性学校的产权要明确,即学校存续期间,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办学终止时,可以拥有累计出资以及滚动发展中的部分增值。为鼓励民办学校持续办学,我们设想规定:原始出资产权归举办者所有,增值中的资产归举办者的所有比例与学校办学持续时间成正比增加。民办学校持续办学满20年,办学终止时,学校滚动发展中资产增值的30%归举办者所有,此后每增加持续办学1个年份,增加2个百分比的所有比例;民办学校持续办学时间少于20年的,办学终止时,累计出资额归还举办者,但是不拥有资产增值额。

当然,在我们的政策设计中,对这类学校的扶持力度与对捐赠办学学校的扶持力度是不同的,对后者的扶持力度要明显大于前者,因为我们的终极目标是接轨国际,鼓励捐资办学,“产权拥有与办学时间成正比”是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过渡模式。

(三)回报问题

《民促法》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这一点难以落实。“回报”何为“合理”?合理与否的标准如何科学界定?而且即便有一个所谓的“合理回报标准”,举办者也可通过财务上的技术操作,轻易规避并忽视这一标准的存在。因此我们认为,“合理回报”在现实中的意义不大,可操作性不强。

值得注意的是,《民促法》将“合理回报”列为“奖励”,而非“营利”,因此我们建议:明确非营利性学校不能要求取得回报(没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收支结余不能用于分配,只能用于学校继续办学。但是为鼓励举办者和办学者的积极性,政府对办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民办学校给予奖励,用政府奖励“替代”举办者从学校提取的所谓的“合理回报”。

五、宁波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方案

对于如何实施分类管理,目前国内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不够系统和成熟,还没有形成清晰的政策思路,我们的改革试点方案,希望从当前国情出发,结合宁波实际,完善政策设计,努力破解分类管理面临的难题,实现办学体制的重大创新。

(一)指导思想

我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以十八大报告和《规划纲要》精神为指导,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十六字发展方针,以着力破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和体制障碍为中心,以实现民办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扶持与规范并重为政策主线,使民办教育在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提供教育选择机会、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四个目标

通过改革,要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巩固和发展现有民办学校;二是吸引和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三是防范和预警民办学校办学风险;四是规范和净化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三)总体思路

按民办学校营利或非营利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法人属性,实施分类管理。由民办学校举办者自愿确定学校办学类型,充分发挥非营利和营利性学校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办出水平和特色。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同时加强财务规范和办学质量监管,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向非营利性方向发展。对营利性学校,享有《公司法》规定的产权和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学并获取利润,政府给营利性民办学校创设必要的发展空间。

(四)主要政策设想

1.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的划分

我们按照民办学校举办者对“产权”和“回报”的不同态度将民办学校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捐资办学型,举办者既不要求回报,也不要求产权;第二类是出资办学型,举办者不要求回报,但要求拥有产权;第三类是投资办学型,举办者既要求回报,也要求产权。前两类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三类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满足下列条件:(1)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2)学校法人财产权独立完整;(3)举办者不能要求取得回报,即举办者不享有办学结余资产的所有权,办学结余不能用于举办者个人分配,只能全部用于学校办学;(4)鼓励举办者捐资办学;(5)对出资办学者,办学终止后可拥有原始出资的产权,滚动发展中资产增值的产权拥有比例与学校办学持续时间成正比。现有学校在改革方案公布后自愿选择非营利或营利的办学类型,新建学校在筹建时需明确非营利或营利的办学类型。选择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以后不得变更举办为营利性学校;但是选择举办营利性学校的,可以变更举办非营利性学校。

2.对非营利性学校的管理政策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捐资办学的学校,我们认为应当享有与公办学校完全一样的政策扶持,所以在此不述。这里所指的“加大扶持力度”,是针对出资办学的非营利性学校)

①实施绩效奖励。政府以绩效奖励的方式,对办学质量高、办学有特色的学校,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奖励额度与学校的财务监管和办学质量监控评价相结合,按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财务规范等情况,划定若干奖励等级,不同等级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绩效奖励奖金民办学校举办者不能提取,只能继续用于学校办学。奖励金额可计入举办者的累计出资额。学校存续期间,此项奖励所得免税,在学校终止办学时补税。

②对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含幼儿园)进行成本分担。对校(园)长和教师的培养培训经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对学前三年在园生,按同类公办幼儿园财政拨款标准,财政补贴1/4;对义务段和高中段学校的宁波籍学生和满足条件的非宁波籍学生,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财政补贴1/4;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由财政承担1/2。

③事业法人,在编办登记,采用事业会计制度。享有事业法人的所有优惠政策,即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土地、税收优惠等各项政策。为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资产过户的所涉税费全免。

(2)加强规范管理

①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存量学校确定举办为非营利性学校的,在规定期限内将资产过户至学校名下;新增非营利性学校,设立后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将资产过户至学校名下。

②保障教师权益。学校专任教师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含事业与企业)比例达到1∶1;参加事业养老和医疗保险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同等退休待遇;学校专任教师平均工资必须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80%以上。

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上限为上一年度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事业费标准的2倍。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并在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教育和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④完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每年度向教育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接受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财政资金使用专项审计。若当地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求学校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则必须纳入。

⑤提高办学质量。接受教育部门对教育质量、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考核。

3.对营利性学校的政策

营利性学校,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享有《公司法》规定的产权和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学并获取利润。

(1)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收费项目与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2)落实招生自主权;

(3)保障学生权益,义务教育段的免费政策、中职免学费政策、贫困生资助政策等,所需资金由财政保障;

(4)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税收优惠,享受与高新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课题组成员:沈剑光 阮志贤 严新乔 黄明杰 施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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