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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分类法及文献改编问题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书改编是一项十分复杂繁琐的工作。分类目录应尽可能在分类法新版基础上达到统一,以保证图书馆有一个完整的、高质量的分类检索系统;开架图书部分在分类法新版基础上尽可能达到统一,以方便读者直接从书架上查找;非开架图书中排架位置与分类法新版规定明显冲突的应加以改编,使其能基本保持分类的系统性,以免妨碍工作人员对图书的管理和利用。分类排架有其固有的优点,《中图法》用于图书的排架,在我国图书馆十分普及。

第三节 更换分类法及文献改编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学科新事物的涌现,文献资料的增长以及人们对分类规律认识的深化,现存分类法必须周期性地更新才能适应实际需要,才能不至于被时代淘汰。分类法的每一次更新改版,一方面解决了一些在旧版中某些发展或变化了的学科体系的列类问题、某些新出现主题图书和难以归类图书的分类问题,但另一方面也给图书馆带来了如何在使用旧版分类法过渡到新版分类法时,保持分类排架与分类目录的连续性,使同一主题的图书集中在一处的问题,这就是图书馆所说的图书重新分类或图书改编问题。

一、图书改编的原则

图书改编是一项十分复杂繁琐的工作。但图书改编是分类法修订的延续,修订后的分类法不能尽快使用,也就失去了修订它的意义;修订后的分类法一旦使用,必定要遇到某些已分编图书的改编问题。为了科学、合理、有效地组织图书改编工作,在图书改编工作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纳起来有:

(一)制定适合本馆实际需要的图书改编方案

新的分类法出版后,各馆应按统一要求,尽可能使用它,以实现全国规范化的分类体系。但各馆情况有所不同,单位性质、任务、藏书数量和各部分藏书的重要程度、人力以及设备等因素,都对图书改编有直接的影响,各馆应在综合调研与平衡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本馆的图书改编方案。

(二)图书改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凡非改编不可的图书宜早改,可改编也可不改编的图书暂缓改或不一定改。分类目录(包括机读数据中的分类号,下同)应尽可能在分类法新版基础上达到统一,以保证图书馆有一个完整的、高质量的分类检索系统;开架图书部分在分类法新版基础上尽可能达到统一,以方便读者直接从书架上查找;非开架图书中排架位置与分类法新版规定明显冲突的应加以改编,使其能基本保持分类的系统性,以免妨碍工作人员对图书的管理和利用。

(三)突出图书改编、兼顾图书馆的其他业务工作

首先,在图书改编中,应尽可能保证读者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把因图书改编对读者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其次,应把图书改编与图书馆整顿图书分类目录、剔旧藏书结合起来,尽可能解决有书无卡、有卡无书及其他目录混乱问题,解决书架上失去使用价值与保存价值的图书的剔除问题;再次,应把图书改编与进一步完善所采用的分类法结合起来,把在图书改编中发现的分类法问题加以记录,并尽可能提出解决办法,及时反馈给有关分类法的管理机构。

二、图书改编方法

图书改编工作虽然不是一个图书馆的常规工作,但许多图书馆和图书馆工作人员都从事过该项工作,在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实践活动中,从改编对象、改编深度、改编范围、改编后目录和排架的组织情况、改编后目录与排架的一致性、改编可采用的顺序、改编所花的人力、时间和经费数量以及改编质量等方面加以总结、归纳、设计了多种多样的图书改编方法。各图书馆在从使用《中图法》第三版到第四版过渡中,都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找到或设计出适合本馆需要的方法。

下面对某些改编方法作一简略的分析说明:

(一)彻底改编的方法

这种改编办法最彻底,凡新旧版中学科与事物主题发生号码变动的图书都作改编处理,改编后分类目录、分类排架可与《中图法》第四版完全一致,并且改编后的分类目录是统一的,分类排架也是统一的,所以改编质量最高。但是这种办法所花工作量和经费数量最多,因此主要适用于藏书不多的中小型图书馆或新建馆;有条件的图书馆在藏书不多的部分大类,或分类法变动较多的某些大类亦可尽量采用这一改编方法。如农业专业图书馆对化学、化工类图书(可能藏书较少)和经济类、计算机类图书(第四版变动较大)的改编,可采用此种方法。

(二)继续使用分类法旧版的方法

具体做法是参照分类法新版来对旧版自行修订(主要是增补),而形成一种既不同于新版也不同于旧版的分类法版本,而在图书分类时仍使用自行修订过的旧版。由于是有选择地作少量增补,所以改编工作量可能很少(即使是增补类目也可能不涉及图书的改编),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图书分类的需要。但采用这种方法使得本馆的分类体系不标准,分类法多次修订后差距将会更大,所以不是一种好的方法。这种方法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图书改编方法。

《中图法》有周期地修订,对于具体一个单位来说,或因修订部分太少,或因修订部分不是全部可用,或因改编图书工作量太大,于是选择吸收分类法某些修改部分,而不是全部,采取在旧版分类法上作增补的方法。时至今日,还有图书馆在继续使用《中图法》第二版,就是以第二版为基础,吸收采纳第三版的某些内容,作为图书馆的分类法试用本。

(三)“一刀切”的方法

这种方法即新编书按《中图法》第四版分,原编书完全不动,所以实际上是完全不改编。这种办法实际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新编书与原编书、新编目录与原编目录都分开排列,会造成目录多头和排架多头,对检索、藏书管理都会带来不便,并往往导致漏检;另一种是新编书与原编书、新编目录与原编目录都混杂排列,可避免目录和排架的多头现象,此时,新编书的检索书号上须加区分符号以区别旧编书。尽管如此,仍会造成分类目录与分类排架的混乱。“一刀切”方案虽然完全避免了图书改编,但实际上在日后的检索利用和藏书管理中要付出很多代价,到分类法多次修订、多次“一刀切”后问题更为严重,故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已使用过该法的图书馆不宜再次使用。

(四)“改目(录)不改(藏)书”的方法

这种方法即仅仅对分类目录按分类法新版加上用于分类目录的分类号,并按新分类号排列。这种办法能保证分类目录与分类法新版的一致性以及分类目录的统一性,改编所花工作量与经费少,但会使排架丧失系统性(因分类法两种版本的类目混杂),使排架与分类法新版(以及旧版)不一致,并且不适合开架。此法排架也可采用“一刀切”,但会造成多头的不便。此法对于不采用分类排架(如采用顺序号排架)的藏书,则十分合适。

分类排架有其固有的优点,《中图法》用于图书的排架,在我国图书馆十分普及。但分类排架是束缚分类法自由发展的主要障碍,为了减轻因分类法修改冲击图书的排架,换句话说,减少图书改编量,而采取改目不改书的做法。旧书按旧分类法排架,新书按新分类法排架,如果不采取“一刀切”,那么就只有在采用新分类法排架的图书上进行标识了。

(五)部分改编的方法

这种方法即分类目录完全改编和分类排架部分改编。主要基于:

①从一个个类目孤立地看,分类法任何一处增删改(类名、注释仅限于文字上的修改除外)都会导致原有图书位置的变化,但从类目之间的联系看,有一部分类目的增删改并不改变它们之间隶属关系的范围,那些类目的书即使改编,也只是分类号略有不同,而仍排在原来位置的附近甚至就是原来的位置,所以不作改编对读者和工作人员找书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如果把分类排架的质量要求稍稍降低,则可以认为它们是“可改编也可不改编”的类目。由于这样的修订类目所占比重较大,所以不予改编,就可大大压缩图书改编工作量。

②分类检索方法是一种重要的检索方法,对分类目录进行完全改编,保证分类目录的质量,就可以通过它满足读者的分类检索要求。同时,根据分类法的修订仅仅完成改编分类目录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

③分类目录完全改编和分类排架局部改编,虽会产生分类目录与分类排架两者分类号某种程度的不一致,即原编图书的排架分类在大多数情况下比目录分类粗,而且新编图书在下位类而原编图书在上位类,但这种不一致不会妨碍藏书的管理与利用,因为图书的提取和归架是凭索书号,而索书号在卡片上和在书标上仍是一致的。

正是基于以上三点,部分改编方法是可行的。在《中图法》第二版到第三版的实践过程中,这种办法得到普遍认可。说明图书改编只能是彻底改编或“一刀切”,以及分类目录与分类排架必须完全一致的观点正在被放弃。

部分改编方法中,对排架目录来说,是将修订类目分为可不改编的类目和必须改编的类目两部分。

可不改编的类目主要是:①由原类目向下细分、扩展的类目,此次修订主要为这种类型:如第三版“F830.3银行类型”,第四版扩展了5个下位类;第四版中将原《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的类目合并使用“十”号标识,相当于第三版最后一级类目的扩展。②交替类目改变位置,如主题“水利改良土壤措施”,三版宜入S156.4,四版宜入S278。③复分、仿分发生变化,但不涉及主类号变化的类目,如第三版中G649.28的专类复分表,第四版中被删除,“S822驴、骡”在第四版规定仿“马”细分。④类名、注释仅限于文字上修订,而不影响人类范围的类目,如这次修订对注释的排列次序作了较大的调整,对行文也进行了统一规范。⑤删去类目改入上位类,原类目未被占用的,如第三版中P286类下的6个下位类,在第四版中被删除。⑥停用类目未被占用的,如第三版的“R730.22肿瘤病理生理学”,第四版中被停用,但该类号未占用,可暂时不改。

必须改编的类目主要是:①改动隶属关系的类目,如染色体工程,从第三版中的Q78,到第四版中的Q813.4;细胞质工程,从第三版中的Q78,到第四版中的Q813.6;②因类名、注释修订而扩大或缩小范围的类目,如第三版中“Q591.3核酸代谢”类下无注释,第四版增加注释“核酸的生物合成、分解代谢以及核酸代谢的调节等如此”,因而,有关注释所涉及的图书要改编;③新增类目占用第三版类号的,以及新增类目改入他类的(跨上位类的),如第三版S482.92其他用途药剂,第四版改入S482.99。

(六)分类目录细分、分类排架粗分的改编方法

此种方法,更确切地说,是由原来的分类目录和分类排架都细分一致,向分类目录细分、分类排架粗分过渡的改编方法。

关于分类目录细分、分类排架粗分的办法,其优点在于:

①分类目录需要分类详细,分类排架需要分类简略,这是由两者的功能所决定的。分类目录要求能做到专指表达图书主题,以满足读者的检准率;分类排架则要求号码简短,以方便图书的提取与归架。由于分类检索和分类排架对分类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因此不必对分类目录和分类排架采用完全一样的要求,不必要求分类目录与分类排架的分类号完全一致。

②如果实现了分类目录分类详细,分类排架分类简略的话,每次使用分类法新版时,则可大大减少图书的改编量。这是因为,分类法的修订大多集中在较低层次(较细)的类目,因此绝大多数修订类目的原编图书,其分类号的前几位将会与规定的分类排架号完全一致,因而无须再改编。

③也正是由于上述第二个优点,采用分类目录细分、分类排架粗分后,可使分类法的修订少受分类排架的限制而具有较大的修改自由度,以进一步完善分类法。

向分类目录细分、分类排架粗分过渡的改编方法,其具体作法如下:

①依据《中图法》第四版划定排架用分类的级别,一般类目可简化到三、四级,个别类目可简化到五、六级,随本单位藏书的具体情况而定。一种较简便的做法是与《中图法》(简本)第四版尽可能取得一致。

②新编图书的分类目录按《中图法》第四版详分,分类排架则按划定的简化分类级别简分。

③原编图书的分类目录按《中图法》第四版全面加目录分类号后重新组织。

④书架上的原编图书按划定的简化分类级别,对修订类目逐类进行检查,凡未超出简化分类类目范围的,都不用改编,即不改索书号,只对超出简化分类类目范围的图书进行改编。

⑤新编图书和原编图书的分类目录和分类排架均合并统一排列。

⑥在改编过程中,新编图书分类排架目录采用著者号作书次号或沿用原用的书次号都可。若改用著者号码,则改编的图书也可采用。选择按著者号排序可提高质量,也有利于今后分类法改版再次引起的图书改编。但对于不改编的图书,则不要改书次号,否则等于全部藏书都改编,工作量太大。

(七)目录合并法

是指按照分类法新版在分类目录的适当位置设置新增类目和调整位置类目的导卡,然后将相应内容的原编图书卡片移到该导卡后,从而起到在不改编的条件下调整目录分类体系,使原编图书的卡片与新编图书的卡片按分类法新版集中在一起的作用。这种办法类似“改目不改书”的方法,所需人力甚少,但一般只能是一部分修订类目的卡片调整位置,特别是因为不注明新分类号而容易混乱,只可作为一种临时性应急措施,不宜用以代替图书改编。

(八)目录、排架参照法

是指分类目录和分类排架不变,但按分类法新版在分类目录或分类排架适当位置设置新增类目和调整位置的参照卡或书架指示,指出属于该类的原编图书位置,并在原编图书位置也设置参照卡或书架指示,指出属于该类的新编图书位置,使同一类分散两处的原编和新编图书联系起来。这种办法与“目录合并法”有相通之处,虽不致造成混乱,但作用有限,且长期让同一类的图书和目录卡片排在两处,使用也不方便,所以也只能作为临时性的应急措施,不宜用以代替图书改编。

上述列举的8种方法,从改编难度、改编工作量、改编后的实际效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对中小型图书馆来说,应以彻底改编方法为宜;对大中型图书馆来说,应以部分改编方法与分类目录细分、分类排架粗分的改编方法为宜。

三、从其他分类法改用《中图法》第四版的图书改编问题

分类法是图书馆组织图书的传统方法,我国绝大多数图书馆都采用分类法来提供图书检索途径和排架藏书。因此,一个单位在图书分类过程中从一种分类法换为另一种分类法也是屡见不鲜的。例如,国家图书馆(原北京图书馆)就有从刘国钧编的《中国图书分类法》换为《中图法》的做法。总的来说,从一种分类法换为另一种分类法,对于原藏书较多的图书馆一般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新旧图书两套目录、两段排架(对丛书需作特殊的处理);对于原藏书较少的图书馆,特别是原藏书分类质量不高的图书馆一般采取“彻底改编”的做法;介于两者之间的图书馆也可采取“改目不改书”的做法。

对于新采用《中图法》第四版的用户,应该首先熟悉该法的体系结构、编制方法和使用方法(即本使用手册),以求正确地使用它。在使用中尤其要注意确定《中图法》的“使用本”。

所谓使用本,是指选用通用的《中图法》,根据本单位藏书情况和服务对象的检索要求对某些类目或类目体系作适当调整后所确定的本子。主要调整有:

①规定各类的详略程度。允许根据被分图书的学科专业、数量多少使用全部类目,或只使用到类目的某一级,专用复分表与通用复分表亦可做类似的处理。对于不使用的类目,可在使用本上加上标志或删除;允许分类目录做详细分类,分类排架做简略分类。

②集中相关类目。如将《中图法》中的交替类目改作正式类目;对《中图法》的一般分类规则作适当的变通规定(如将论述某种产品在各方面应用的图书集中于该种产品的制造类下)。

③增设新类目。如将《中图法》的某些类目注释配号列类;增加使用复分、仿分或组配的规定;补充一些新出现的学科、事物主题类,并予以配号。但这种方法很大程度上是非标准的,具有不确定性。

④增加类目注释。对于含义不明确的类目或使用中具有两义性的类目,可通过增加注释来消除;对于本单位的一些特殊分类规定,也需通过注释来加以指示,以保证分类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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