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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类复分表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类复分表是编列于主表有关类中或通用复分表类中,专供特定类目细分使用的复分表。专类复分表两侧以竖线括之以示醒目。①专类复分表只限在类目注释规定的类目范围内使用。凡本专类复分表未列出的区分内容,均可用“4”复分。

第二节 专类复分表

专类复分表是编列于主表有关类中或通用复分表类中,专供特定类目细分使用的复分表。《中图法》第四版主表共编列专类复分表67个,此外,“通用复分表”、“中国地区表”中还各编列一个供通用复分子目细分的专类复分表。

专类复分表的标记符号采用单纯阿拉伯数字,N/X各类的专类复分号前一律冠有“0”。专类复分表两侧以竖线括之以示醒目。

①专类复分表只限在类目注释规定的类目范围内使用(用户另有规定者除外)。专类复分号只能依附于主类号,不能单独使用。使用时将专类复分号按有关类目注释说明加在主类号之后。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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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分类法中的专类复分表往往与有关通用复分表结合使用,复分时应依据类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次序进行复分。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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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部分专类复分表中的子目,还采取了仿内部子目分、仿有关主表类目分、依其他专类复分表或通用复分表分的手段,使用时应注意有关规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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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主表中哲学及社会科学各类,凡属上位类目,依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应在复分子目号前加“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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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规定仅限于按层累制编号的类目。如果某类目在概念上虽是上位类,但在编号上与其下位类采用同级类号者,依专类复分表复分时,不用在复分号前加“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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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法律第二分类体系中,用于各种法律复分的专类复分表使用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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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由于各种法的细分采用“法律——体例——国家”的分类标准,将会同时涉及上位类复分加“0”和越级复分加“0”的问题,为避免组号的复杂性,使用该表时规定:

DF2/75各种法中,凡属概括性上位类依该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均须先在主类号后加“0”,再加复分子目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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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进行国家、地区区分的各种法,必须先依专类复分表复分之后,再依地区表复分,并加( )标识,不得越级复分。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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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类复分表子目中,“0理论”、“09历史”用于复分不以具体法律为对象的主题;“1文本及汇编”、“4学习、研究”、“5解释、案例”用于复分以具体法律为对象的主题。凡本专类复分表未列出的区分内容,均可用“4”复分。

⑥N/X自然科学各类中的专类复分表,编制标记符号时已统一在各专类复分号前冠“0”,凡依这些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均无需在复分号前加“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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