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7-知识责任块(INTELLECTUAL RESPONSIBILITY BLOCK)
本块含有对所编文献的知识内容的创作负有某种责任形式的个人或团体的名称。需要建立检索点的知识责任,泛指所有与一种文献有关的个人、团体或家族以及出版者,下列字段已定义:
个人名称
700 个人名称—主要知识责任
701 个人名称—等同知识责任
702 个人名称—次要知识责任
团体或会议名称
710 团体名称—主要知识责任
711 团体名称—等同知识责任
712 团体名称—次要知识责任
家族名称
720 家族名称—主要知识责任
721 家族名称—等同知识责任
722 家族名称—次要知识责任
730 名称—知识责任
对于一个人、团体和家族可选作负有主要责任,有些编目条例将此作为主款目。其他具有同等责任的个人、团体或家族被认为负有等同责任。如果有的编目条例没有主款目的概念,可将所有具有同等责任的个人、团体或家族视为负有等同责任。对于负有浅层知识责任的个人、团体或家族(例如编者、译者、插图者等),可以视为负有次要责任。如果不能确定具有何种等级的责任,则均可以视为等同责任。
对按照承认主款目概念的编目条例编目的记录,若没有具体标识出文献负有主要责任的个人或团体名称,就可以认为题名为主款目。与文献有关的个人或团体的检索点可视情况在等同或次要责任字段给出。例如:多位著者的情况,对于一些排除了著者主款目的编目条例,可将每个著者视为具有等同责任;而一部集丛(有些编目条例将其置于题名之下)的编者可以认为是具有次要责任。主款目按照题名著录时,如果出现500字段,可在500字段找到主款目,如果没有200字段,则可在200字段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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