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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商品化与科技档案工作策略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技术成果商品化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所以,技术商品也存在于科技档案之中。因此,技术商品若是被买方实施于生产建设之中的话,它就转化成了买方单位的科技档案。即使在可以作为商品交易的技术成果中,技术商品的成套范围与相应的技术成果档案的成套范围也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科技档案一定要由单位收集归档,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档案归个人保管,不得强行收集。

技术成果商品化与科技档案工作策略

陈作明

技术成果商品化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科技档案工作是科技管理的组成部分,含有经济属性,与技术成果商品化有密切的关系。本文试图对技术商品及其与科技档案的联系和区别作一探讨,进而研究科技档案工作应采取的策略问题。

一、关于技术商品

为了研究科技档案与技术商品之间的关系,必须对技术商品有所了解。

技术商品是用以交换的科技知识型的劳动产品。一切专利技术和一切有偿转让的科技成果,都属于技术商品。其有关的某些特性阐述如下:

(一)非物质性。技术商品是一种知识,但它必须有固体物质作为载体,然而交易的实际内容是技术知识而不是载体。

(二)老化特性。技术商品作为一种知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老化。因此,技术商品一旦形成,应当积极宣传并推销,不能积压。技术商品的买方,也应当使它迅速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创造经济效益,不能积压。

(三)所有权的单一性和使用权的多元性。技术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有明显区别的,技术商品的转让权和技术专利的申请权,都是由技术成果所有权所决定的。技术商品的交易实际上往往只是转让了商品的使用权而不是商品的所有权。除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买方只买得商品的使用权,即有权使用而无权转卖该技术商品。而卖方可以对同一技术商品不断地转让使用权给许多买方。

(四)保护措施的特殊性。对于物质商品来说,商品所有者为了维护其权益,只要守住商品不被盗窃和损坏就可以了。对于技术商品来说,它的技术知识内容是难以守住的,只有向国家申请专利保护其发明权。申请专利就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有些未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等技术成果,则要采取保密措施,并且在转让技术成果时,还可以在合约中规定买方承担保密义务。即使如此,一旦泄露了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内容,而且又有人在对该成果作非法交易的话,成果的拥有者仍可以向国家申请追究,以保护其对成果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技术商品的上述特性,深刻地影响着科技档案工作,科技档案工作者应当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科技档案与技术商品之间的联系

(一)技术商品存在于科技档案之中,它的具体存在方式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

1.直接存在方式。前面谈过,技术商品是用以交换的科技知识产品。这种产品的生产过程往往是一个科研活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数据、结论等,都要记录下来,形成档案。因此,科技知识产品就存在于科技档案之中。技术商品是从这种科技档案中经过选择而复制的一部分复制件。所以,技术商品也存在于科技档案之中。不形成科技档案就不会有集中、完整的科技知识产品,也就不会有技术商品。

2.间接的存在方式。这指的是可以从原有的科技档案中提取素材加工成技术商品。因为知识产品具有可以综合加工的特点,所以市场需要的技术商品,除了专门组织课题组去“生产”之外,有的还可以从原有的科技档案中提取素材,通过综合加工等编研手段“组装”起来,使早先形成的科技档案内容加工成适合当前生产建设所需要的技术商品。这就等于说,科技档案中存在着技术商品的“零部件”,需要时可以现成“组装”。所谓技术商品间接地存在于科技档案之中,其含义就是如此。

(二)科技档案是“生产”科技知识产品的必要条件。科学技术活动有很大的继承性,一种新的科技知识产品的“生产”(实际上是科研),总是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已有成果”总是记录或存贮于科技档案之中的。即使有些科研活动中直接用作参考的是科技图书和科技信息资料,它们也必然出自于科技档案。所以,追根溯源,一切科技研究活动总离不开科技档案,必须以科技档案为“生产”科技知识产品的必要条件。

(三)技术商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科技档案。根据技术商品存在于科技档案之中的阐述,足以说明技术商品不是科技档案本身,而是根据科技档案复制或编研加工而成的科技资料。这种科技资料抽象地说,也是科技知识与某载体的统一体,与科技档案的构成因素相同。因此,技术商品若是被买方实施于生产建设之中的话,它就转化成了买方单位的科技档案。

三、科技档案与技术商品的区别

(一)两者的本质属性不同。这当然是最根本的区别。技术商品的本质属性是用以交换的科技知识产品,它的使用价值就是解决人们的不明确性。转让技术商品的实质是转让科技知识内容,虽然它离不开固体载体,但不讲究载体的具体种类。科技档案的本质属性是科技活动的历史记录,它的使用价值是科技知识的存贮和科技活动的凭证。尽管技术商品总是从科技档案中“提取”出来的,但这只能说明科技档案是技术商品的介质而不是技术商品本身。同时也如前所说的,技术商品只是根据科技档案编研、复制出来的科技资料而不是科技档案。另外,由于科技档案具有凭证价值,所以它非常强调原载体,即由记录科技活动的文件转化成科技档案时的载体。若是更换了这种载体,科技档案的凭证价值就受到影响,甚至会因此消失。这也是科技档案与技术商品的明显不同之处。

(二)两者的外延不同。抽象地说,科技档案是一切科技活动的历史记录,记载着或存贮着各种科技成果,而技术商品只是可以作为商品交易的那一部分技术成果。即使在可以作为商品交易的技术成果中,技术商品的成套范围与相应的技术成果档案的成套范围也是不一样的。对于技术商品来说,只要能满足技术的实施就算是成套的了,它一般只要求有最终的文字报告和设计图样。作为技术成果档案,却应当反映该成果开发的全过程,它的成套范围应当包括该成果的开发计划、实验和观察记录、阶段成果报告、鉴定验收文件,等等。还有一些技术商品,仅仅是某一项技术成果中的某一部分,当然也只是该项技术成果档案中的一部分了。

(三)两者的所有权不同。前面讲过,技术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有区别的。现在需要进一步阐明的是,技术商品的所有权与科技档案的所有权之间也有不同之处。技术商品的买方,若是将所买技术商品付诸实施,从而使代表技术商品的图样和文字材料转化成自己的科技档案,但他们都只有档案的所有权而没有该档案所载的技术的所有权。这也说明科技档案与技术商品是不等同的。

四、我们的工作策略

根据技术商品的特性及其与科技档案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科技档案工作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工作策略和具体措施,做到与技术商品化的政策相协调,并有效地为之服务。

(一)在档案管理上维护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这方面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1.根据有关政策做好科技档案的收集工作。国家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个人。这项政策必然要在科技档案收集工作中体现出来。这就是,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科技档案一定要由单位收集归档,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档案归个人保管,不得强行收集。如果在收集档案的工作上分不清这些界限,那就会给技术商品化政策造成先天性的干扰甚至破坏。

2.根据科技档案的形成过程,在维护科技成果权益方面实行监察。在实际工作中,科技档案的重复件允许有条件地分别多套保存,即使是科技档案原件也允许有关人员借阅。因此,在收集档案的工作中划清了政策界限之后,仍有可能在科技成果的转让或申请专利权等方面发生侵权行为。比如,有极少数人私下复制职务科技成果档案,然后以个人名义去申请专利,或者私下进行技术成果转让以牟取非法所得。对于这种情况,档案部门应当实行监察,发现问题立即向领导人汇报。这是在新形势下赋予档案部门的一项新任务。

3.在对外提供科技档案时,要分清是否属于有偿转让的科技成果。如果忽视了这一点,把应当有偿转让的科技成果档案无偿地提供出去,无疑会给本单位造成损失;反之,任意扩大有偿转让的范围,也不符合政策,会影响科技档案作用的发挥。

(二)积极参与技术商品的交易活动。这方面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1.及时地把技术商品介绍出去。可供交易的技术产品形成之后,档案部门要及时编制评介材料并向有关单位分发。若是遇到技术商品交易会之类的机遇,还要以技术商品说明书的形式送交交易会展示。评介材料或是说明书,都要恰到好处地介绍成果的性能和作用,达到宣传、广告和推销的目的。但是评介材料和说明书不能暴露成果的关键性技术,在发送前应当送请有关领导人审阅,编制时也可以同有关科技部门合作。

2.按照规定范围提交技术商品。技术商品一旦成交,就要提交一套代表技术商品的有关科技成果档案的复制件,并且按照技术商品的要求重新整理和编目。这项任务责无旁贷地要由档案部门去完成。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许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是分层次的,而达成交易的技术成果往往是局部的、有范围限定的,档案部门在为提供技术商品而复制科技成果档案时,一定要认准范围,按照规定的范围复制,防止出差错。

3.开展编研工作,把库存的科技档案综合加工成技术商品参加交易。有条件的档案部门可以自行或与有关部门合作,把库存的科技档案编研加工成为适应市场需要的技术商品参加交易。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科技档案的作用,又可以为本单位创造经济收入。1985年《档案工作》杂志第11-12期中报道过这样一件事:北京化工三厂档案室,整理了140项科研成果档案提交给厂领导,参与技术成果转让。当时已正式成交了12项,其价值最低的2万元,高的达几十万。该厂建厂较早,厂长换了十几人,技术人员也相继流动,都不清楚本厂有哪些科研成果可供交流。如果不是档案室开发,这些成果就会成为“积压产品”。这个例子充分说明,科技档案人员在技术商品交易活动中是大有可为的。

(三)技术商品买方单位的档案部门也有许多工作要做:

1.参与验收技术商品。这主要是根据成交合同的规定范围,检查技术商品的完整程度和外在质量,包括载体和书写材料的质量等。有条件的话,当然也可以配合科技部门检查内在质量,即技术内容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等等。

2.协同科技部门尽快把买进的技术商品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若是买进产品类的技术商品,需要消化吸收,有的可以与同类老产品结合,更新换代。这就需要提供有关老产品的档案。新产品投产要研究原有设备是否符合生产要求,就要提供有关设备档案。若是买进设备类的技术商品,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使用等,往往要掌握原有设备及其管道线路等情况,需要提供有关的基本建设档案。

3.技术商品投入使用并正常运转之后,档案部门要及时地跟踪收集由此产生的一切档案,原先代表技术商品的那些技术文件和图样,从此也就转化成为买方单位的科技档案。若是买方单位在使用技术商品的过程中,有了新的创造,产生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甚至形成全新的技术成果,则买方单位也拥有了这些新成果的所有权。档案部门同样应当为评价和推销这些成果积极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原载《档案学研究》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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