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国内外重要机构对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的态度
图书馆在信息的开放存取中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使我国图书情报界了解国际上开放存取的最新动态,采取正确的态度与适当的对策,本节拟探讨国内外重要机构对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的态度,以促进我国信息资源的开放存取。
6.2.1 国际组织对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的态度
(1)联合国(UN)
联合国倡议并发起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简称WSIS)是各国领导人最高级别的会议。峰会通过了有关信息社会基本原则的《原则宣言》和建设信息社会的《行动计划》。题为“建设信息社会:新千年的全球性挑战”的《原则宣言》的A部分指出,“宣告我们建设一个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和面向发展的信息社会的共同愿望与承诺。在此信息社会中,人人可以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使个人、社区和各国人民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30)其参与方包括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2003年12月10日—12日在日内瓦召开的WSIS会议在其《原则宣言》中声明要推动电子出版、区别对待价格和开放使用行动,以使科学信息在所有国家得到公平使用,会议还签署了文件,将OA作为鼓励世界发展的手段之一。
早在1999年7月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科学协会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cientific Unions,简称ICSU)组织召开的世界科学会议通过了《科学与利用科学知识宣言》(Declaration on Science and the Use of Scientific Knowledge)(31)。该宣言明确表示要注重科研和教育信息资源在公共领域内的开放存取,并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要遵循信息开放存取、信息平等以及互惠互利的原则。2005年9月2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2006—2007年的预算书里要求会员国采取措施:支持IFLA的开放存取主张,在大学传播开放存取原则,推动发展中国家典藏库的开放存取以传播科学的关键技术(32)。UNESCO于2007年8月2日发布了最终的《关于未来知识获得与分享的Kronberg宣言》(33)。UNESCO再次强调了开放存取是公平获取和共享知识的关键所在,表示将全力支持开放标准、开放数据结构、信息架构等构建全球个人学习网络空间所需要素的发展。
(2)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s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于2004年1月在OECD科技政策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通过《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数据的开放获取宣言》(Declaration on Access to Research Data from Public Funding),宣言旨在建立对公共资助的研究所产生的数字化数据的获取机制。澳、美、加、德、日、中等34个国家签署了该宣言。该宣言从开放程度(Openness)、透明度(Transparency)、法律一致性(Legal Conformity)、正式的责任(Formal Responsibility)、专业化(Professionalism)、知识产权保护(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质量和安全问题(Quality and Security)、效率(Efficiency)、义务(Accountability)和技术(Technology)等方面建立了开放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和目标。要求OECD采取进一步措施提出公共资金资助研究数据的获取原则和指南,同时要求采取信息的安全性、知识产权和隐私保护等措施(34)。2006年12月14日,OECD发布了《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数据开放获取原则和指导方针》,旨在颁布具体行为准则来实践在2004年1月通过的《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数据的开放获取宣言》。(35)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国际图联版权与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CLM)于2005年1月发布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发展议程中有关图书馆的原则》(Library-Related Principl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da of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供WIPO年会参考,规定“政府拥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都必须在公共范围内传播”,“由政府基金资助研究和出版的所有作品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供免费公共获取”(36)。WIPO还于2007年9月29日颁布了知识产权与发展议程,议程中提到“要在WIPO标准化进程中进一步保持原有的公共领域并对之进行深度挖掘”、“要在WIPO要求下将进一步使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获取知识及技术的途径更加便利”、“发达国家要主动采取行动促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等45个促进开放存取运动的相关举措来强化机构使命和提升获取知识途径的开放性(37)。
(4)国际科学技术数据委员会(CODATA)
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科技数据保藏和共享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国际科联(ICSU)的国际科学技术数据委员会(CODATA)于2002年成立了发展中国家科技数据保护与共享任务组(CODATA Task Group on Preservation of and Access to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Data in Developing Countries)。此后,该任务组每年召开国际学术研讨会,如2004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科学数据保护与共享战略国际研讨会”,2005年9月在南非的比勒陀利亚召开了“南非科学信息共享策略国际研讨会——健康和环境信息可持续发展”(38)。
(5)世界卫生组织(WHO)
2004年1月,WHO以及25个学术期刊主编发表共同宣言《促进中低收入国家的精神健康研究:学术期刊的角色》(39),其中一项建议就是学术期刊应以开放存取的方式提供内容。
WHO尤其关心发展中国家的开放存取,于2005年9月21—22日在巴西萨尔瓦多组织召开了“面向发展中国家的开放存取国际研讨会”(International Seminar Open Acces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23日发表了《开放获取萨尔瓦多宣言:发展中国家的观点》。该宣言指出,开放获取促进平等。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开放获取提升了其利用全世界的科学成果的能力,也更有利于为世界科学作出更大的贡献。从历史上看,发展中国家科技信息的传播一直受到多种阻碍,包括经济模式、基础设施、政策和文化(40)。
2007年11月10日,WHO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政府间工作小组(Intergovernmental Working Group on Public Health,Innov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GWG)提出一个OA指令,但仅仅是鼓励而并非要求实行开放存取。
(6)第三世界科学研究院
第三世界科学研究院(The Third World Academy of Sciences,简称TWAS)第九届学术大会暨建院二十周年纪念大会、第十四届院士大会、第三世界科学院科学组织网络(Third World Network of Scientific Organizations,简称TWNSO)第八届大会于2003年10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与会者集体通过了《北京宣言》(Beijing Declaration),表示支持科学发展、开放和合作(41)。
6.2.2 IFLA对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的贡献(42)
作为代表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以及用户利益的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国际图书馆协会与机构联合会(IFLA)通过设置专门机构、发布政策文件、召开学术会议等形式积极促进信息资源的开放存取。
(1)设置与开放存取有关的机构
IFLA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信息自由获取与自由表达委员会(IFLA Committee on Free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简称IFLA/FAIFE)以保护和促进《联合国国际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的基本人权。IFLA/FAIFE及其办公室直接或间接地推动所有领域信息资源的自由获取与自由表达,监督世界图书馆界智力自由的现状,支持IFLA的政策及其与其他国际人权组织的合作,对违反信息资源的自由获取与自由表达的行为做出回应(43)。
为了突出信息资源共享,IFLA还将原来的“文献传递与馆际互借部”(Document Delivery and Interlending Section)更名为“文献传递与资源共享部”(Document Delivery and Resource Sharing Section)。该论坛旨在帮助图书馆和图书馆协会通过采用各种形式的资源共享与文献传递技术促进各种形式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和全球范围的可存取(44)。
(2)发布与开放存取有关的系列文件
IFLA发布的与开放存取有关的文件包括其发布的系列宣言、立场与声明等。以下按时间顺序分析IFLA的相关文件中与开放存取关系密切的内容。
①《公共图书馆宣言》与《学校图书馆宣言》。IFLA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拟订并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年提出,1998年修订)(45)和《学校图书馆宣言》(1999)(46)均提出图书馆提供信息服务的任务。如前者规定,“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当免费服务。公共图书馆是地方和国家当局的责任,必须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特别立法和财政拨款支持。它必须成为任何文化、信息提供、扫盲和教育的长期战略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②《关于图书馆与智力自由的声明》。该声明由IFLA/FAIFE起草,并由IFLA执行委员会于1999年3月25日在荷兰海牙通过。声明中与开放存取有关的叙述有:图书馆为信息、观念和创造性想象的作品提供门径。图书馆是通向知识、思想和文化的大门。图书馆有权自由地获取、组织并且传播信息,反对任何形式的审查制度。图书馆应当使资料、设备和服务对所有用户都是可平等存取的,没有由种族、信仰、性别、年龄或者其他任何原因而引起的歧视(47)。
《IFLA因特网宣言》。《IFLA因特网宣言》(The IFLA Internet Manifesto)2002年3月27日由IFLA理事会于荷兰海牙通过,2002年5月1日由IFLA宣布。2002年8月23日在格拉斯哥由IFLA理事会会议全体通过。该宣言开篇指出:不受阻碍地获得信息对实现自由、平等、全球相互理解及和平至关重要。因此,IFLA坚信:智力自由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持有及表达主张,以及寻求并接受信息的权利;它是民主的基础,而且是图书馆服务的核心。提供获取不同媒介和来自不同国境信息的自由是图书馆和信息专业人员的中心责任。图书馆和信息服务行业提供不受阻碍地进入互联网的服务,这可以帮助社区和个人获得自由、繁荣和发展。阻碍信息流通的因素应该被清除,尤其是那些带来不平等、贫困和绝望的因素。该宣言还分三个部分分别阐述“获取信息、上网及使用图书馆和信息服务的自由”、“通过因特网自由获得信息的原则”和“宣言的实施”。
该宣言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关注弱势群体对信息的利用,如“通过因特网自由获得信息的原则”部分规定:因特网提供了全球范围内相互连接的媒介,所有人都有权享用。所以,使用因特网不应该受到来自意识形态、政治或宗教的新闻检查的影响,也不应受到经济困难因素的影响。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同时也有责任服务于社区所有成员,不应受到年龄、种族、国籍、宗教、文化、政治派别、身体的或其他残疾、性别或性别取向,或其他任何状况的影响。同所有其他核心服务项目一样,在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上网应该免费;二是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获取学术信息资源的困难,“宣言的实施”部分指出:IFLA鼓励国际社会支持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开发因特网的使用,以使因特网信息造福所有使用因特网的人(48)。
④《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及信息自由的格拉斯哥宣言》。该宣言于2002年3月由IFLA管理委员会在荷兰海牙通过,2002年8月19日国际图联理事会在英国格拉斯哥公布。宣言指出,值此国际图联成立75周年之际,国际图联宣告:国际图联强调自由获取和传播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国际图联及其全世界的图联会员支持、捍卫和促进信息自由,这一点在联合国所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有表述。信息自由包括人类知识、见解、创造性思维和智力活动(49)。
⑤《IFLA关于学术文献与研究文献开放存取的声明》。该声明于2003年12月5日由IFLA管理委员会在荷兰海牙通过。声明的主要观点有:经过同行评审的学术文献(Peer Reviewed Scholarly Literature)是研究与学术进步中的重要因素,由包括预印本、技术报告与研究数据记录在内的一系列研究文献所支撑。全球各地的图书馆与信息服务网提供过去、现在及未来的学术文献,确保这些文献的保存,协助用户发现及使用它们,并提供教育课程以帮助用户建立终身的素养(50)。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由因特网接入条件、带宽以及软件与硬件等因素而引起的更严重的“数字鸿沟”,该声明还提出了促进学术信息存取的日程以促进全球的平等与发展。
⑥《IFLA支持开放存取运动的公告》。2004年2月24日,IFLA以新闻稿方式发布了题为《IFLA支持开放存取运动》的公告。该公告指出,IFLA长期承诺对信息资源的开放存取,尤其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学术文献存取。IFLA承认,取得对全球学术文献的可存取需要大量的承诺与策略,IFLA坚决支持开放存取运动,欢迎许多开放存取出版物的投入使用(51)。
⑦《IFLA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宣言的立场》。IFLA表示,希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宣言》能引起WIPO对教育界、图书馆和其他信息提供者有重要关系的问题的关注,希望WIPO讨论知识产权法的不平衡、信息垄断、技术保护措施、数字鸿沟扩大、自由贸易协议等问题(52)。
⑧《信息社会行动,关于图书馆的亚历山大宣言》。该宣言于2005年11月11日发布于埃及的亚历山大,在WSIS的会前会上公布。宣言指出,为了实现所有人对信息获取的目标,IFLA支持版权平衡与合理使用,也高度关注促进多语种内容、文化多样性以及贫困群体与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IFLA与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赞成信息社会世界峰会2003年12月在日内瓦通过的《面向所有人的信息社会》(An Information Society for All)的观点,保障存取与表达信息的基本人权,即不受限制地创造、存取、使用和共享信息与知识(53)。
⑨《IFLA关于因特网管制的立场》。2005年9月21日,IFLA主席Alex Byrne发表了《IFLA关于因特网管制的立场》,认为网络化的数字资源已成为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的重要基础,图书馆在文化、社会与经济发展中作用巨大。IFLA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可能限制信息存取与自由表达的措施。IFLA随时准备帮助建立有效的因特网管制模式(54)。
IFLA发布的促进开放存取的其他政策文件还有《关于图书馆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2002年8月24日通过)(55)等。
⑩《IFLA/UNESCO因特网宣言指导方针》。2006年12月1日,IFLA和UNESCO共同发表了《IFLA/UNESCO因特网宣言指导方针》(56),将开放存取作为执行2002年《IFLA因特网宣言》(IFLA Internet Manifesto)的举措之一。
(3)广泛参与开放存取有关的实践活动
①提出行动倡议。2000年8月13—18日,IFLA/FAIFE和IFLA版权与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IFLA 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other Legal Matters,简称CLM)共同发起了题为“Access to Information:Challenges to Equitable and Universal Access”的项目。2005年6月22日,CLM签署了《IFLA与知识存取条约》,该条约明确指出,通过技术帮助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包括建设数据库、建立网页和成立WIPO合作办公室(57)。
2002年9月,时任IFLA当选主席(现任2005—2007 IFLA主席,而且是IFLA/FAIFE1997—2003主席)的Alex Byrne从图书馆与信息服务机构的角度对WSIS的原则宣言做出回应,表示要促进全球信息共享。其发言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表明了IFLA对信息社会的共同看法。IFLA及其成员一致认为,在广义的信息社会中,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创造、获取、利用和共享信息与知识,而这些又必须建立在基本的人权——不受限制地获取与表达信息的基础上。图书馆与信息服务机构提供跨越国界的任何媒体的信息的获取,担任知识、思想与文化的门户。通过对别国与其他文化的信息与知识的获取来促进国际理解与对话。IFLA及其成员承诺关注数字鸿沟及其引发的信息不平等。第二部分提出了全民共享的信息社会的11个重要原则,如信息与通讯基础设施是广义信息社会的重要基础、对信息与知识的存取、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以及国际与地区合作等。第三部分是通向基于知识共享的全民信息共享社会的行动倡议(58)。
②关注世界范围内信息存取面临的挑战。IFLA/FAIFE发布关于世界图书馆发展的系列报告,包括每两年出版一次的IFLA/ FAIFE World Report和与之出版年份交替进行出版的IFLA/FAIFE Theme Report,每年的报告在IFLA年会上发布。其中,2001年发布的第一个《IFLA/FAIFE关于图书馆与智力自由的世界报告》(IFLA/FAIFE World Report on Libraries and Intellectual Freedom)反映了IFLA/FAIFE前四年活动的成就,总结了46个国家与图书馆有关的智力自由的现状。2002年发布的《IFLA/FAIFE总结报告:图书馆,冲突与因特网》(The IFLA/FAIFE Summary Report:Libraries,Conflicts and the Internet)概述了全球因特网信息资源存取的障碍以及当智力自由受到侵犯时图书馆的应对之策。《2003年IFLA/ FAIFE世界报告:信息社会中的智力自由、图书馆与因特网》(The IFLA/FAIFE World Report 2003:Intellectual Freedom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Libraries and the Internet)在对代表世界所有地区的88个国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图书馆在促进信息存取中面临的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信息过滤与阻隔(Filtering and Blocking of Information)、用户隐私(User Privacy)、财务障碍,智力自由与伦理等问题,分析了各地区间的差别,讨论了信息社会面临的信息富有与信息贫穷的挑战。
第四个报告是2004年8月24日在Buenos Aires发布的题为《为终身学习的图书馆:对信息的无障碍获取是终身学习与提高的基础》(The IFLA/FAIFE Theme Report 2004:Libraries for Lifelong Literacy)的主题报告。
这些报告都受到了图书馆界的好评,因为它们分析了全球图书馆界信息存取自由的现状,尤其关注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的信息存取自由。
(4)积极推动开放存取有关的研究
①采纳关于开放存取有关的研究成果。如前所述,IFLA采纳了《英国惠康信托基金会支持开放存取出版的立场声明》中关于开放存取的定义。
②积极组织、参与有关学术会议。除了前文所述的FAIFE直接或间接促进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的各项行动外,IFLA还从1993年起,通过召开两年一届的“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国际会议”(IFLA Interlending and Document Supply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以促进信息资源在全球范围的开放存取。如2003年召开的第八届会议的主题是“消除障碍:在数字世界接近用户”(59)。2005年9月20—23日在爱沙尼亚国家图书馆召开的第九届会议的主题是“使图书馆藏书在本地和全世界可存取”(Making Library Collections Accessible Locally and Worldwide),会议讨论了IFLA在全球信息资源共享市场中的作用、文献传递与信息资源免费存取的挑战、全球信息网中的资源共享,以及德国、新西兰、俄罗斯、挪威、芬兰、丹麦等国图书馆的成功做法等(60)。
2005年年会期间,IFLA与WLIC合作主持了卫星会议(Satellite Meetings),讨论的最后一个议题就是“开放存取:是未来的选择吗!?”(Open Access:the Option for the Future!?)(61)2005年IFLA年会上,来自加拿大、英国、巴西和印度的专家合作撰写了《提高发展中国家研究文献的存取:开放存取提供的机遇与挑战》(62)。
2005年11月18日,IFLA主席Alex Byrne在WSIS全体会议上做题为“图书馆在信息社会中的行动”(Libraries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in Action)的讲话,强调他代表全世界5亿个图书馆服务点和25亿个图书馆注册用户,重申《IFLA关于图书馆,信息社会行动的亚历山大宣言》中的观点。
IFLA2006年年会主题为“图书馆:知识与信息社会的发动机”,采藏发展组和期刊与其他连续出版物组的主题是“改进多种藏书的运作模式”,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学术机构的电子出版物及开放知识库存取。亚大组(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亚洲与大洋洲各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在72届国际图联大会期间以“推动开放存取的实施”为主题举办分会场,其目的是为亚洲与大洋洲图书馆界同行提供就开放存取和开放资源(资料、软件和信息)等问题交流经验的机会(63)。
6.2.3 国外图书馆学(协)会对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的态度
(1)美国
①美国图书馆协会。1999年以来,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ALA)参考与用户服务分会(Reference and User Services Association,简称RUSA)机器辅助服务部(MARS)最佳免费参考网站委员会(Best of Free Reference Web Sites Committee of the Machine-Assisted Reference Section)每年评选出最佳免费参考网站。到2006年,已评选出200余个免费参考网站(64)。MARS评选的主要标准有:免费或大部分免费(重要部分和重要的数据免费存取),内容的质量与深度,网站信息的有用性,独特性与时效性(经常更新、链接有效),清楚的表达,适当满足既定受众,提供到其他网站的适当的链接,对细节的注意(如不能有语法错误),网站的稳定性,便于使用(如易于下载、打印等),提供好的搜寻引擎,注意用户服务(如提供正确的、可以联系上的电子邮件地址)和吸引人的版面设计等。制定了免费信息资源的选择标准,且自1999年以来每年评选出最佳免费参考网站。
包括美国图书馆协会在内的10个图书馆协会及组织发表声明支持《科学信息免费存取的华盛顿原则声明》。在2004年3月16日信息自由日这一天,全球48个科学、技术与医学领域(STM)的非营利出版社发表《科学信息免费存取的华顿盛原则声明》(65),公开宣布对开放存取科学文献的主张,鼓励其他出版社跟进。ALA等10个图书馆协会及组织发表声明赞许这些出版社的作为,表示要在开放存取学术文献资源的领域长期合作,开发各种工具,协助出版社建立开放存取的学术文献资源。
这10个图书馆协会及组织是:美国图书馆协会(ALA)、美国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协会(ACRL)、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ARL)、美国医学图书馆协会(MLA)、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ALL)、健康科学学术图书馆协会(AAHSL)、开放社会研究所(OSI)、公共知识(Public Knowledge)、学术出版与资源联盟(SPARC)以及欧洲学术出版及资源联盟(SPARC Europe)。
②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ARL早在1992年4月和12月分别赞助召开了第一届和第二届“网络环境下的学术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的愿景和机会”座谈会,可谓是OA出版的先驱讨论会。在2002年ARL提出,要“促进支持学习与学术的高质量信息的开放存取”(66)。2003年,网络信息联盟(CNI)执行主任Clifford A.Lynch在ARL Bimonthly Report 226发布了题为《机构库:数字时代重要的学术基础设施》的报告(67)。2004年5月,其学术交流办公室发布的《形成开放存取问题的框架》指出了开放存取的重要性、限制信息存取的障碍、开放存取的概念,呼吁开放存取的创始计划、推行开放存取的项目实例(68)。2005年编辑出版了《开放存取书目:使用电子印本和开放存取期刊解放学术文献》(69)。2006年7月,ARL发布了对美国机构库建设的实践与计划进行总结的调查报告(70)。
2004年底,在知识产权保护对图书馆运行构成威胁时,ARL等美国多个图书馆组织发表共同声明,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5年底的发展会议里,应将开放存取列入议程。第一个目标就是主张“健全且成长中的公共领域是创意、研究及学术的温床”,提出两项与开放存取相关的建议:政府授权的出版品应该列入公共领域作品、因政府资助而出版的作品,应在合理时间内免费公开(71)。
为促进学术资源的开放出版与开放存取,ARL组建了学术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SPARC)。SPARC建立了开放存取项目网站(72)以方便图书馆员、管理人员与其他相关人员及时共享各个大学OA有关项目的信息。SPARC在促进学术文献OA中起了领导作用。北美200多个学术与研究图书馆、欧洲100多个图书馆参与了SPARC。
③美国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协会。ACRL理事会于2003年6月24日在ALA年会上通过了“改革学术传播的原则及策略”(Principles and Strategies for the Reform of Scholarly Communication),赞成开放存取是解决学术交流危机的策略之一。ACRL参与了美国国家卫生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简称NIH)的活动,宣布强烈支持美国公众不支付任何费用即可存取联邦政府资助的生物医学研究成果。
④美国医学图书馆协会。2003年10月7日,美国医学图书馆协会(Medical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MLA)发表《开放存取声明》(Statement on Open Access),表示支持联邦政府资助的医学科研项目成果的开放存取以及当前的版权法(73)。MLA已开放其经过同行评审的期刊《美国医学图书馆协会杂志》(Journal of the Medical Library Association,JMLA),将其1911年7月出版的第一期《医学图书馆协会通报》(Bulletin of the Medical Library Association)至最新的一期JMLA内容放在著名的开放存取项目公共医学中心(Pubmed Central,PMC)存档中提供存取。
⑤美国专门图书馆协会。美国专门图书馆协会(Special Libraries Association,简称SLA)于2004年6月5日发表《对开放存取的声明》,认为开放存取是对科学信息的免费在线获取,并呼吁创作者、出版者和终端用户合作(74)。
此外,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等全国性图书馆协会和州图书馆协会或联盟也积极支持开放存取。由俄亥俄州的84个大学图书馆与州图书馆组成的俄亥俄图书馆联盟——俄亥俄图书馆与信息网(Ohio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Network,简称OhioLINK)已启动项目支持开放存取出版商公共科学图书馆(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简称PLoS),OhioLINK对其成员机构的教师与研究人员提供一半的经费,资助他们在PLoS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997年,美国俄勒冈州图书馆协会(Oregon Library Associations,简称OLA)决定将其出版的OLA季刊(OLA Quarterly)免费上线,而此时,尚没有图书馆协会这样做。同年,美国华盛顿图书馆协会(Washingto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WLA)将其出版的期刊Alki放在图书馆网站作为招聘的工具,并在杂志出版的12个月后将其全文免费上网。
(2)英国。
英国图书情报专业人员同业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Professionals,简称CILIP)密切关注国际上关于信息自由获取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领域的国际动向,积极参与WSIS。2005年6月29日发布了关于《智力自由、信息存取与审查的声明》(Statement on Intellectual Freedom,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Censorship),还签署了《欧洲委员会关于网络化信息自由表达与公共存取指南》。敦促所有的图书情报工作人员将声明与指南运用于实践,支持对信息不受限制地获取的原则。(75)。
(3)加拿大
2005年6月加拿大图书馆协会(Canadi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CLA)在卡尔加里举行的第60届年会上,审议通过了有关支持开放获取的决议,正式宣布支持开放获取政策。CLA还于2007年6月29日宣布了将其出版物转变为OA发行方式以及鼓励其会员建立自行典藏(76)。
(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图书馆与信息学会(Australian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Association,简称ALIA)于2006年12月11日评选出了澳大利亚开放存取委托托管机构(OA Mandates in Australia)来具体实践OA运动,分别是:澳大利亚健康与医疗委员会(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简称NHMRC)、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ustralia Research Center,简称ARC)、昆士兰科技大学(Queensland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塔斯马尼亚大学计算机学院(University of Tasmania,School of Computing)。其中,前两者是澳大利亚最大的实体研究机构,对澳大利亚的科学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77)。
(5)意大利
2004年11月5日,在意大利图书馆员和图书馆机构的努力下,有关OA的专题研讨会在莫西拿大学(University of Messina)举行(78)。会上,32位意大利大学校长签署了《莫斯拿宣言》(Messina Declaration)表示支持《柏林宣言》,旨在将此作为意大利高校为科学知识传播的广泛性和迅捷性做出贡献的一大里程碑。
(6)图书馆、信息和文献协会欧洲局
图书馆、信息和文献协会欧洲局(European Bureau of Library,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 Associations,简称EBLIDA)于2005年4月开始声援开放存取,发布《建设有效的欧洲研究的科学出版系统的宣言》。宣言中提到EBLIDA会致力于“提升数字环境下用于教育、科研和个人学习的信息资源获取途径的便捷性”、“支持科研成果的开放存取理念”、“同时支持开放存取的两个实现模式(OA期刊和自行典藏)”。EBLIDA坚信开放存取运动对欧洲科研活动来说是一个双赢举措,必将为欧盟创造高效的内外学术交流环境(79)。
(7)哥伦比亚图书馆学会
2004年6月19日,哥伦比亚图书馆学会(British Columbia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BCLA)采纳了信息政策委员会(Information Policy Committee,简称IPC)提交的《开放存取决议》,对开放存取表示支持(80)。
6.2.4国内外其他领域研究机构对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的态度
(1)美国
为了让纳税人分享联邦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2006年5月2日,来自美国德州的共和党参议员约翰·康尼(John Cornyn)与来自康涅狄格州的民主党参议员约瑟夫·利伯曼(Joseph Lieberman)向国会递交了他们的联合提案——《2006联邦研究公共存取法案》(Federal Research Public Access Act of 2006)(FRPAA,S.2695)。提案要求每年研究预算超过10亿美元的联邦机构实行开放存取政策,即在公开发表后6个月内,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免费得到受联邦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提案涉及美国宇航局(NASA)、国家卫生院(NIH)、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NSF)、国防部及国土安全部等11家联邦机构,它们通常将联邦研究预算资金用于支持大学、医疗机构及其他组织的研究工作。提案要求被联邦资金资助的研究者,在研究论文由同行评议期刊发表后,提交一份论文的电子版;提供资金资助的联邦机构,要保证这些论文被保存在稳定的数据存储系统中给公众免费使用(81)。美国各大学的教务机构也意识到开放获取对科学研究潜在的益处,纷纷签署美国联邦FRPAA自存储法案。
美国国家卫生院分别于2003年与2005年签署了支持开放存取的宣言书《NIH数据共享政策》(NIH Data Sharing Policy)和《数据共享计划》(Data Sharing Plan)。2005年2月3日,NIH发表其《公共获取政策》(NIH Public Access Policy)(82),该政策于2005年5月2日生效。同时NIH于2005年5月实施“关于加强开放获取NIH资助的研究成果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最终政策”,要求研究人员在论文公开发表6个月后,将其提交给NIH的PubMed Central,免费提供公众使用。2007年3月19日,NIH负责人Elia Zerhouni向参议院提出NIH公共获取政策应当加强,要从“请求”(Request)”转为“必需”(Requirement)。NIH还于2007年10月1日发起单核苷酸多态性健康联合资源计划(SNP Health Association Resource,简称SHARe),旨在建立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基因和临床数据系统,供科研人员永久免费使用(83)。
国家科学院(NAS)要求对国家科学院出版社(NAP)、国家科学院院刊(PNAS)的内容开放存取,并在国家研究委员会开展咨询活动,以推动科学知识的开放获取。
美国图书馆与信息资源委员会(CLIR)和数字图书馆联盟(DLF)在做了大规模调查后于2001年发布研究报告《用免费第三方网络资源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藏书》。CLIR 2007年2月发布了《美国机构库调查报告》(84)。
2006年8月14日和16日,美国化学学会(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简称ACS)和美国物理学会(American Physical Society,简称APS)分别启动了其复合期刊项目,将其部分期刊OA化(85)。
(2)欧盟
2006年12月欧洲研究委员会(European Research Council,简称ERC)发布《ERC科学委员会开放存取宣言》。ERC表示将通过强调同行评议的重要性来保证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的共享并会对科研基金进行合理分配,以及制定具有吸引力的政策为OA仓储合理利用公共领域科研成果的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等具体措施来为切实建立高质量的欧洲OA仓库提供良好的环境(86)。2007年1月31日,ERC在其行动指南中透露将给予OA期刊出版费用的补偿(87)。
欧洲信息与数学研究协会(European Research Consortium for Informatics and Mathematics,简称ERCIM)于2006年1月公布其《开放存取宣言》表示将遵循以下原则:其一,由政府或慈善机构资助的科研成果应无条件开放;其二,其他科研成果也应同样开放除非受到商业、军事、安全及个人医疗健康方面保密规定的限制;其三,开放存取出版物必须通过严格的同行审查;其四,相关研究刊物、研究数据和软件同样应公开提供;其五,开放存取的提供也应尽可能地做到合乎成本效益;其六,开放存取的提供也应承担为数字资源编目、归档、复制、保管和媒体迁移的责任(88)。
2007年2月27日,欧洲粒子物理研究所(European Organization for Nuclear Research,简称EONR)ATLAS实验室发布了《开放存取出版宣言》,鼓励参与实验的1 800名科学家将其科研成果发表于OA期刊(89)。随后其他三个CERN实验室也宣称采纳该宣言,它们分别是:CMS实验室(90)、ALICE实验室(91)、TOTEM实验室(92)。同年3月9日,CERN宣布将粒子物理领域内的传统期刊都转化为OA形式(93)。
(3)英国
英国研究理事会(Research Councils UK,简称RCUK)于2005年5月28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该理事会关于科研成果开放获取的立场声明,要求所有接受资助的论文,自2005年10月1日开始,必须在相应的知识库(机构或学科知识库)中备份,备份时间应该与研究成果出版时间同步或略晚。因相关各方存在较大争议,该项政策直到2006年6月28日才开始实施,它同意其8个独立研究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处理,但在政策发布的当日就有三个独立研究委员会决定照此执行(94)。
惠康基金会(Welcome Trust)2003年10月发表声明,支持开放存取出版(95)。2005年10月1日,该基金会要求所有其资助的研究项目必须以开放存取的方式将研究成果在期刊登载(96)。2006年10月1日,基金会要求所有的包括以往被资助的成果都必须按照此政策执行(97)。
2003年4月14日,英国皇家学会(Royal Society),要求改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以及数据库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以扩大科学出版物的开放性和除去科学研究的障碍(98)。皇家文科、制造和商业学会(Royal Society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Arts,Manufactures and Commerce,简称RSA)于2005年10月13日颁布《创造、创新与知识产权的阿德菲宪章》,将积极的知识产权远景与实现开放存取联系起来。(99)2006年6月21日,皇家学会发布了包含OA形式的复合期刊系统模型(100)。
2007年9月6日,英国人文社科科学研究理事会(UK Arts&Humanities Research Council,简称AHRC)宣布其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必须要以开放存取的形式发表(101)。
(4)德国
马普学会(Max Planck Society)在最高管理层设立专门委员会,组织对开放存取中的法律、组织和技术等问题的研究,发起并主办了三次柏林会议,会上通过了《柏林宣言》,努力推进开放存取在全球的推广与实施。它还积极推进该学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开放存取,建立和颁布开放存取标准,进行知识产权权益管理问题的研究,制定机构存档的安全法律框架等,并建立了eDoc Server和eSci Server——马普学会机构知识库等。
德国高校联盟(Consortium of German Universities,简称KDU)于2007年5月2日正式启动“开放存取信息平台”(102),用来发布全国OA信息资源。
2007年8月12日,德国研究学会(German Research Society)宣布其资助项目(103),用来创建新的学术期刊、发展现有期刊以及帮助纸质版期刊的数字发行,而获取资助的前提就是要遵循德国研究基金会(German Research Foundation,简称DFG)颁布的《开放存取指南》。
(5)法国
2005年3月,法国科学研究中心(CNRS)正式公布了机构开放获取政策,并积极开展机构知识库的建立工作。2006年6月21日,CNRS宣布政策号召该机构的科研人员将其科研论文上传到法国开放存取中心库(Hyper Article on Line,简称HAL)中(104)。
2006年10月11日,法国一系列重要的研究机构宣布同意将HAL作为其开放存取典藏库,这些机构包括法国农机及灌溉森林研究中心(CEMAGREF)、农业研究与发展国际合作中心(CIRAD)、法国科学研究中心(CNRS)、法国国家农畜研究所(INRA)、法国国家计算机科学与控制研究所(INRIA)、法国国家健康和医学研究院(INSERM)、法国国家发展研究所(IRD)和巴斯德研究所(Pasteur Institute)(105)。
Jean Nicod研究所在其Eprint Archives政策中规定,研究所的所有成员都必须将自己的预印本和已经出版的成果文献保存在作者的自存档数据库之中。
(6)荷兰
荷兰高等教育网络服务与信息交流技术合作组织(The Netherlands Organisation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in Higher Education,简称Nuffic)资助了数字学术仓储(Digital Academic Repositories,简称DARE)项目,提供数字化资源的自存档和开放存取服务。
2007年3月1日,荷兰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合作组织(SURF)宣布荷兰所有高校都已签署《柏林宣言》(106)。
(7)瑞典
瑞典研究委员会(Swedish Research Council)于2007年11月5日启动“瑞典国家数据服务计划”(Swedish National Data Service,简称SND),旨在建立一个可自动收集全国社会科学、流行病学和人文科学数据库中文献的OA资源数据库,服务器端将设在哥德堡大学(107)。
(8)加拿大
2006年10月,加拿大卫生研究院(Canadian Institutes of Health Research,简称CIHR)提出OA草案,旨在推动CIHR资助的科研成果公开和共享。该草案于2007年9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108)。
(9)澳大利亚
2004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八所顶尖研究型大学共同组建Group of Eight联盟并发表《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声明》(109),表示将在此八所大学推行OA运动并对OA出版模式下的论文质量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这八所大学分别是:澳洲国立大学(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新南威尔士大学(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阿德雷德大学(Adelaide University)、昆士兰大学(University of Queensland)、墨尔本大学(University of Melbourne)、悉尼大学(University of Sydney)、莫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和西澳大学(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
澳大利亚信息基础设施研究委员会(Australian Research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Committee,简称ARIIC)于2004年12月17日发表《开放存取宣言》支持开放存取运动,并提出将通过建立机构库等基础设施、提高澳大利亚科研机构的OA出版意识、贯彻公共政策、确保用于教育和科研信息资源的公平使用权以及与澳大利亚政府合作努力改善学术信息的获取途径和最大限度扩充公共领域的信息资源等具体举措来促进本国OA运动(110)。
2006年12月3日,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简称ARC)发布新的基金资助原则,要求受助者必须将ARC资助完成的科研成果放入OA库,否则将要求其解释不将其公开的理由(111)。
(10)俄罗斯
2007年5月2日,俄罗斯科学院中央经济与数学研究所(Central Economics and Mathematics Institute of the Russian Academy of Sciences)发布指令,要求该所研究者必须在所长的授权下将其研究成果及时放入OA仓储(112)。
(11)巴西
2007年10月17日,六所巴西高校的校长集聚巴西利亚大学(University of Brasilia)筹划有关计划来说服巴西及其他葡萄牙语国家的科研机构采纳本土OA政策(113)。
6.2.5 国内外政府机构对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的态度
(1)美国
2003年美国国会通过“公共获取科学法案”的立法提案,支持对公共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成果的开放存取。2004年7月14日,美国众议院(House Appropriations Committee)建议美国国家卫生院(NIH)将其资助的研究成果以开放存取的方式寄存于公共医学中心(PubMed Central)(114)。同年8月,美国25位诺贝尔奖得主致美国国会公开信,表示支持美国卫生院的开放存取计划(115)。NIH于2004年9月3日公布了其开放存取计划——《强化NIH科研信息的公共获取》。(116)
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简称NSF)表示“期待并鼓励研究成果的发表,共享数据和各种在工作中形成的材料。研究人员拥有其作品的知识产权,并允许他们拥有版权或申请专利”。
美国国家人文科学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Humanities,简称NEH)也表示会优先考虑将资金给予那些允诺将其成果在线公开的项目(117)。
美国教育部(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的教育研究及改进办公室(Office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Improvement)会同国家教育图书馆(National Library of Education),共同建设教育资源中心(Educational Resources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ERIC),这也是教育资源开放存取的先驱。
美国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简称DOE)与大不列颠图书馆(British Library)合作于2007年1月26日制定建立世界科学OA资源门户网站的计划(118)。2007年6月22日,该门户网站(WorldWideScience.org)正式运行,同时它还是OA资源的综合搜索引擎,其资源范围涉及15个国家之多(119)。
(2)欧盟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简称EC)在2004年6月15日发表了对欧洲学术出版系统的质疑(120),主要议题包括急剧上涨的学术期刊价格和开放存取的研究成果。2006年4月3日EC发布报告号召开放存取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121),并于2006年9月11日会同9个欧洲大学发起机构仓储DRIVER(Digital Repository Infrastructure Vision for European Research)项目(122),该项目致力于构建一个泛欧洲的、交互的、可信任的长期知识库网络架构,经过第一阶段的实践,已建成一个由5个国家知识库提供者组成的常设网络,并形成了一套构建本地知识库的指导方针,实现了对欧洲51个机构知识库数据的再利用(123)。2007年2月EC计划开始大规模试验开放存取,由欧盟资助的研究成果在出版一段时间后可被所有人免费公开获取,受资助者需将其研究成果放在开放存取仓储中,为避免出版商的抗议,欧盟委员会仍然同意设置一定时期的开放存取滞后期。针对这种情况,SURF发起了一份号召EC将滞后期控制在6个月之内的倡议书并于当年春季呈交给欧洲议会,研究人员可以在这份网上倡议书上签名表示对此的支持(124)。2007年4月10日,EC采纳了欧盟第七框架计划(The SeventhFramework Programme,简称FP7)中的资金资助协定,要求受资助者必须向EC提交研究成果的期刊论文电子版同时允许EC将其发布到网络(125)。
2006年10月2日,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也发表报告表示支持开放存取EU(欧洲联盟)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126)。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也于2007年11月23日发表了相关声明,强调了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应该公开(127)。
(3)英国
英国下议院科技委员会(House of Common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ttee,简称STC)于2003年12月10日举行听证会,对学术期刊售价及开放存取等议题进行调查,将听证结果作为政府支持开放存取期刊的重要依据(128)。2004年7月20日,经过漫长的听证会STC做出详细的报告,建议获得公共资助的机构将其研究成果寄存到作者所属单位的机构库中,同时建议进一步研究对开放存取期刊的赞助模式(129)。
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JISC)签署了《柏林宣言》,资助和积极参加各类OA研讨会,并于2002年8月1日开始支持“EPrints UK”、“EBank UK”、“SHERPA”、“RoMEO”、“TARDIS”等项目(130)。2007年4月,JISC在其最新资助指南中明确指出将“支持和鼓励受公共资助的研究成果能够开放存取以确保国家科研成果能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坚信知识仓储是提高公共资助研究成果开放存取的一种有效方式并将加大该领域的投资”、“希望JISC资助项目的所有形式成果都必须在出版后6个月内连同其书目数据存入机构库或学科库中”、“何种版本的论文可放入仓储中取决于出版商与作者的协定,但应以RoMEO‘green’标准为底线”、“要求提交的论文原始版本格式必须是WORD、PPT等可用XML语言导出的格式,最好是PDF格式”(131)。
2007年1月8日,英国卫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宣布遵循OA要求(132)。
(4)荷兰
2002年10月31日,荷兰政府建立数字学术仓储(Digital Academic Repositories,简称DARE)(133),该项目由荷兰所有大学、荷兰国家图书馆、荷兰自然科学和艺术科学皇家科学院、荷兰科技研究所等多家单位参与,并由荷兰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是合作建设的典范。
2007年2月24日,著名OA运动支持者Ronald Plasterk出任荷兰教育、科学和文化部(Ministry of Education,Culture and Science)大臣,相信这将进一步促进OA运动的发展。
(5)德国
2006年1月30日,德国研究基金会(German Research Foundation,简称DFG)宣布了一项政策要求其资助者必须将研究成果开放存取(134)。
德国议会(German Parliament)于2006年5月开始讨论之前提交的OA议案,其内容主要是允许作者在期刊论文发表6个月后拥有该论文的自我存档权利(135)。
德国政府(German Government)自2007年6月26日起利用公共资金资助学术论文,并要求作者将其存放在German Wikipedia中(136)。
(6)法国
法国国家科研署(France's 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简称ANR)于2007年11月14日宣布要求其资助的科研成果必须以OA形式发表(137)。
(7)西班牙
西班牙国家研究委员会(Spanish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简称CSIC)在2007年1月将其出版的32种学术期刊中的12种转化为OA期刊,并计划将其全部转化(138)。
西班牙文化部于2007年5月25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资助OA仓储的建立(139)。
(8)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政府(Australian Government)于2006年10月发布研究质量框架报告,建议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成果要公开化,一年后,政府提议建立“澳大利亚国家数据服务计划”(Australian National Data Service,简称ANDS)来促进公共资助科研成果的开放、保存和再利用(140)。
2006年11月2日,澳大利亚政府生产力委员会(Australian Government Productivity Commission,简称PC)发表报告建议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公开化,并在2007年3月27日发布的报告中提议采用“作者付费”的方式出版OA期刊(141)。
(9)中国
2003年12月29日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代表中国科学家签署《柏林宣言》,2004年5月,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陈宜瑜代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了《柏林宣言》,表明中国科学界和科研资助机构支持开放存取的原则立场。
2006年10月23日,第二十届国际科技数据委员会(CODATA)国际学术会议在北京开幕,来自全球31个国家和地区的600多名科学家参加这一科技数据领域“联合国会议”。中国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院士应邀于开幕前做题为“实施科学数据共享,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大会主旨报告。他提出中国实现科学数据共享的计划,其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结构合理、覆盖基础性、公益性主要领域的网络化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体系。到2020年,国家还计划将完成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共享机制,并形成一支能适应社会信息化、专业配置合理的技术服务型管理队伍,实现80%以上公益性、基础性数据资源面向全社会共享,使科学数据资源的积累与共享达到基本满足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的需求(142)。
(10)印度
2006年1月7日,第93届印度科学大会发布了“国家理想开放存取政策”(Optimal National Open Access Policy),要求公共资助的科研成果必须能够开放存取(143)。
2007年9月,印度国家知识学会(National Knowledge Commission,简称NKC)发布《开发存取及开放教育资源工作报告》,指出公共资助的科研成果公开的必要性,并表示将资助建立OA数字项目和支持OA期刊(144)。
除了上述机构之外,各国出版界在OA运动的影响下也纷纷推出相应政策不同程度地支持开放存取。其中,大学出版社的支持程度是最高的,如哈佛大学出版社、密歇根大学出版社、匹兹堡大学出版社都采取了积极举措支持OA运动。出版界的商业巨头Elsevier、Springer、Emerald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做出相关努力。
综上所述,国外开放存取研究呈现出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时出台政策、科研机构积极实践探索的特点。国家制定明确的政策,支持开放存取或推进本国信息的开放存取,并制定规划、计划,促进在一定范围内科学信息的开放存取。而科研机构从机构或学科角度组织实现对资源的开放存取,在实施过程中积极探索开放存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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