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苏联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曾于1956年、1964年两次制订和修订,但均未获中央批准。《草案》的两级学位结构和细化的学科分类基本以苏联模式为范本。
(一)第一次学位制度的制定
新中国的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紧密相关。1951年6月,中国科学院、教育部在联合发出《1951年暑期招收实习员、研究生办法》中规定:①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机构与中央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研究部为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和高等院校师资,决定招收研究所研究实习员、各校研究生。②本年暑期全国研究实习员、研究生共招500人,其中中国人民大学200人,中国科学院100人,北大、清华等其他高校(共14所)共200人。③招生工作由中国科学院、教育部、中央人事部及经推荐的各研究所和高校的代表或主管负责人组织委员会统一领导进行,并组织一批著名科学家和教授组成招生审查小组,负责对研究生的实际能力进行审查。当年实际仅录取276人,加上其他非计划招生数,共招收1 723人。1952年6月,中央教育部、中央人事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从高等学校一九五二年毕业生中选拔研究实习员、研究生的通知》。《通知》进一步完善了1951年制定的研究生招生办法,当年招收研究生1 785人。1953年,高等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对培养机构、招生、培养、助学金及毕业分配作了规定:①凡聘有苏联专家(或人民民主国家的专家)、师资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均应成为研究生培养机构。②高等院校的助教、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两年以上的专修科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者,由中央一级机关团体调派,经中央教育部同意,可以成为研究生。但是,研究生毕业时没有学位,只发给毕业证书。《办法》中研究生也没有区分硕士、博士,只有年限区别。这些都说明新中国成立后最初的研究生培养只是一种学历教育,并未建立学位制度。
到1954年,新中国的高等教育已经初具规模,学位制度的制定提上了议事日程。1954年3月,中共中央在对中国科学院的批示中责成科学院和高等教育部提出逐步建立学位制度的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1955年9月,由林枫、张际春、钱俊瑞、范长江、杨秀峰、张稼夫、董纯才、徐运北、孙致远、薛暮桥、毛齐华、李颇伯、曾一凡共13人组成委员会,开始拟订学位制度。9个月后,起草委员会把“关于学位、学衔和荣誉称号等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报告”及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和学衔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上报中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共计16条,主要内容包括:
1.学位等级结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分硕士、博士两级,而不设学士一级学位。这样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到:在中国,“学位制度还是两级制比较合理。因为大学毕业生在毕业时已通过了国家考试,得到了国家所发给的大学毕业证书,这就表示已达到了国家要求的大学毕业水平,取得了‘专家’的资格。因此,无须再授予一级学位。这个意见,目前各方面都是一致赞同的。”采用两级制是学习苏联的结果。另外,三级学位制度主要是英、美等国采用的,在冷战的国际环境下,仿效英美三级学位制度会受到意识形态的限制。
2.学位学科分类制度
《学位条例》第四条把学科分为23种:“硕士和博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质学、地理学、生物学、工学、建筑学、农学、林学、医学、药学、兽医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语言学、教育学、心理学、文学、艺术学。”后面还附有一段解释:“关于学科门类的划分问题,我们在起草时遇到了一些不同意见。有的主张完全按苏联的办法分为十八个学科,即物理和数学、化学、生物学、地质和矿物学、技术科学、农学、历史学、经济学、哲学、语言学、地理学、法学、医学、药剂学、兽医学、艺术学、建筑学等。有的不赞成细分,主张分为几个大类。经过多次考虑,我们觉得对学科门类作比较细的划分,只有好处并无坏处。特别在我国科学比较落后、科学研究工作缺门还不少的情况下,分细一些,可以鼓励和推动我国科学水平的提高。因此,我们提出了将学科门类分为二十二门的方案(应为23门),这样的分法,科学界一般是赞成的。”与其他制度一样,学科门类的细化也明显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
3.学位授予制度
《条例》规定了获得学位的条件:“科学工作者要获得硕士学位,一般必须通过硕士研究生必修课程的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科学工作者要获得博士学位,一般必须有硕士学位,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由于重要科学著作、学术成就、发现或发明的科学工作者,可以不经过学位论文答辩,即按他的成就大小分别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条例》还规定了学位授予的主体:“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和学术委员会授予。”《报告》还认为:“实行学位、学衔制度,国家需要设置一个办理授予学位、学衔工作的机构。我们的意见,应在国务院下设立一个学位、学衔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科学研究机关和高等学校关于学位和学衔(教授和副教授)的决议、报告;办理学位和学衔(教授以及副教授)证书;并在学位、学衔的工作上对科学研究机关和高等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在审批程序上,《条例》规定:
根据自己所完成的科学论文的性质和水平,向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科学研究机关或高等学校提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申请。……由有关学术委员会主持举行学位的考试和论文的答辩。……硕士学位的考试和论文答辩,在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由科学研究机关或高等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报请主管部门国务院学位和学衔委员会审查,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学位和学衔委员会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报告鼓励没有硕士学位但有教授学衔的科学工作者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同时,对外国人授予荣誉博士学位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第二次学位制度的制定
第二次学位制度重建的推动者当属聂荣臻。1961年聂荣臻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大环境下,提出《关于自然科学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在《科研十四条》试行的时候,很多干部和科技人员要求在中国实行学位、学衔制度。为此,聂荣臻在广泛听取科技人员的意见后,组织人员起草了《关于建立学位、学衔、工程技术称号等制度的建议》,并获得中央同意。学位制度制定工作再次启动,由周培源等人组成学位、学衔和研究生条例起草小组。新学位制度在1956年条例草案的基础上反复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1964年完稿时正式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草案)》。
《条例》把学位层级分为博士、副博士两级,对学位授予的要求作了界定:“博士的学术水平是: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渊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在科学或技术上有较重要的发明、发现或发展。……副博士的学术水平是: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在科学或技术上具有独立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对其所研究的问题做出科学成果。”关于学位申请程序,《条例》规定学位申请者首先应当向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提交申请,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审查学位论文和组织论文答辩,最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如果对学位的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最终裁决机构。
此外,《条例》还对名誉博士学位作了规定:“对卓越的学者和社会活动家,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外国学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我国学位称号;对于具有本条例所规定的学术水平的,授予相应的学位称号。”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问题,《报告》也作了解释:“在草拟和讨论学位条例过程中,曾经有一部分人主张对高等学校的优秀毕业生给予学士学位。为了区别水平,鼓励优秀,看来也有好处,对在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来说,有这样一级学位可能更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考虑到学位既然涉及水平,就必然要涉及高等学校的学制,目前高等学校的学制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就定出一个学士学位的标准,还有一定困难。因此,这一级学位目前先不设立。至于将来要不要设立,标准如何规定,建议以后由教育部连同高等学校的学制,一并加以研究,另行考虑。”
条例起草小组还制定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对学位委员会的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一系列制度作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受国务院领导,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五至七人,主任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按照学科门类设置专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学术咨询机构,初审文件由专门委员会负责审理,并把意见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学位委员会负有以下职责:①评议申请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报国务院批准;②批准授予学位称号,颁发学位证书;③撤销学位称号;④受理有关单位、个人的申诉,作出最后裁决;⑤制定执行学位条例的工作细则;⑥处理有关学位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中央集权的特点
虽然以上两次学位制度制定都无果而终,但是从文本上为改革开放后的学位制度奠定了基础,比如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主体、学位工作的组织机构都被1980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采纳吸收。
与民国时期的学位制度相比,这一阶段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最大特点就是学位层级和学科结构的不同,表现出欧美模式与苏联模式的差异。新中国的学位条例构想了硕士(副博士)、博士两级学位制度,学科专业细化,授予过程严密,这种专业细化的结构被伯恩斯坦称为融合性课程,具有拿破仑时代法国教育的特点。
这类体现中央集权的学位制度也受到某些人的批评。1967年,教育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废除研究生制度及研究生分配问题的报告》,宣称现行的研究生教育制度是抄袭西方和苏联,是修正主义、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科举制度)的残余,鼓吹知识私有、个人奋斗等腐朽思想,必须要彻底根除。1970年1月30日,《红旗》杂志第2期刊发了上海市革命大批判组撰写的《谁改造谁?——评凯洛夫的枙教育学枛》,文章将学位制度视为引诱学生按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代表人物的规格而拼命奋斗的典型。其后的文章将学位制度视为知识私有制的代名词,认为学位越高知识越多,便有了将知识当商品卖的特权,便无限扩大了资产阶级法权。学位制度在阶级论的声讨中被意识形态的洪流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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