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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范畴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5条第2款所指者包括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高等院校课程的设置、社会经济发展结构的调整、出生率下降等,必然对澳门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为此,为应合澳门的发展特征和需要,需要进行教育改革,制定一套教育制度法规。从1991年通过澳门高等法令开始,多种法律法规的颁布共同成为澳门高等教育保驾护航的重要手段。该法第二章规范了高等教育的组织与运作,各大院校随后纷纷设立。

澳葡政府颁布高等教育制度第11/91/M号法令,以“满足澳门过渡期对高级人才培训的日益紧迫的需求。过渡期所需要的人才应该具有技术能力和文化素质,以迎接变化带来的挑战”。第11/91/M号法令适用于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一切公立和私立机构。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教育和高等专科教育,大学教育在大学以及其他被认可具有大学教育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高等专科教育在理工学院或专科学校进行。该法令一共九章,它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主要目的,确定了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法律性质、教学和学术自主、学位、教师资格、高等教育的入学条件、学籍制度、高等教育机构的财政与评审以及私立高等教育的特别体制。

以澳门理工学院为例,根据9月16日第49/91/M号法令的规定,行政长官为澳门理工学院的监督实体(entidade tutelar)。该法令第6条规定:“一、澳门理工学院受总督监管[13]。二、监管者有权:a)核准澳门理工学院章程及其人员章程;b)确认任何在组织上的更改,以及课程的设立和撤销;c)确认年度活动计划;d)核准年度财政预算案、账目和报告;e)着令进行认为必需的审查;f)行使法律或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力。”因此,行政长官有权亦有义务确保澳门理工学院合法运作,同时令其在配合政府施政的前提下开展教学活动。虽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通过12月20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23/2010号行政法规修改)第5条及附件五将有关监督权授予社会文化司司长,该条文规定如下:社会文化司司长在下列施政领域行使职权:①教育;②卫生;③社会工作;④文化;⑤旅游;⑥体育;⑦青年;⑧社会保障。

为着上款的效力,此行政法规附件五所指的部门及实体视乎情况隶属于社会文化司司长或由其监督。附件五为此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第5条第2款所指者包括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

附件五后由第25/2001号行政法规、第35/2001号行政法规、第25/2004号行政法规、第16/2007号行政法规、第23/2010号行政法规更改。

因此,社会文化司司长对于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和上述高等院校的权限来自行政长官的授权。

从全球范围来看,既不是商业或私人资本,也不是慈善事业,而是政府才是现代大学最重要的经济支柱[14]。21世纪以来,各国纷纷改革高等教育,制定了不同的质量发展方针。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强化高等教育为本地区服务的办学理念,把服务本地社会发展作为评价高等教育的关键指标。高等院校课程的设置、社会经济发展结构的调整、出生率下降等,必然对澳门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给予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并非意味着放弃监管,只有做到保障学术自由与有效监督并重,澳门高等教育发展才能走上一条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从实施高等教育的教育机构看,1981年创设东亚大学后,澳门政府通过澳门基金会协商对东亚大学进行改制(收购),1991年根据澳门基金会接收东亚大学以后的新形势,通过第11/91/M号法令在该大学的章程中加入有关其宗旨和机构性质的相应修改,从而更符合澳门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里的教育、科学和技术政策。与此同时,明确了东亚大学作为澳门公立大学的地位,并规定大学以及参与高等教育的机构必须在一年期限内按照该法令规定进行调整。

同年按照第49/91/M号法令设立澳门理工学院,并逐渐发展成为一所公立、多学科、应用型的高等学府。澳门理工学院下辖6所高等学校,开设了17个学士学位课程,并与一些世界优秀大学合办11个硕士学位课程。目前,全院有教师近400人,攻读学士学位课程的学生约2800人,攻读硕士学位课程的学生200多人。学院每年还为2万多人次的各类人士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

在中西多元文化的薰沐,以及葡萄牙政府带有殖民色彩和划界经商、对外扩张的影响下,澳门高等教育于15~16世纪开始发展。先是1594年,澳门耶稣会成立了亚洲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高校——圣保禄学院,开设汉语、拉丁语、修辞学、音乐、哲学、神学、数学、天文历学、物理学、医疗学等课程,主要培养到中国及亚洲其他国家的传教士,后因宗教不和导致神学院停办。其后,又于1728年创办有澳门天主教“少林寺”之称的圣若瑟修院,推进了早期澳门高等教育的发展。

澳门现代意义上的高等教育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伴随着澳门大学(原东亚大学)的成立而开始的,并联合澳门当地的高校共同实施。因此,澳门现代高等教育具有起步晚、发展快、密集型的特点[15](见表3-5、图3-2、图3-3)。

表3-5 1995~1999年度澳门高等教育注册学生人数(按性别分)

续表

图3-2 1999/2000年度澳门高等教育注册学生人数(按课程分)

图3-3 1999/2000年度澳门高等教育注册学生人数(按公私立机构分)

中国于20世纪70年代初加入联合国并成为常任理事国,国际地位明显提高,葡萄牙1974年发生了推翻专制政权的政变,开始推行民主化及非殖民化进程,1976年核准的葡萄牙新宪法承认了中国对澳门的主权,中葡关系开始缓和,粤澳之间开始加强联系,翻译人才的地位突出。澳葡政府于1976年通过10月30日第47/76/M号法令将沿用了近60年的华语学校名称改为华务司技术学校。

《中葡联合声明》于1987年4月13日签署,1988年1月15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澳门进入了过渡期。在高等教育方面,当时的澳葡政府既要照顾以葡语作为教学语言的教育体系,亦要开始部署发展以中、葡双语作为教学语言的体系,更要对占大多数的以中文或英文为教学语言的教育系统做出承担。为此,为应合澳门的发展特征和需要,需要进行教育改革,制定一套教育制度法规。从1991年通过澳门高等法令开始,多种法律法规的颁布共同成为澳门高等教育保驾护航的重要手段。但整体上看,相关法律规定仍是贫乏的,极大地限制了澳门高等教育的发展。该法第二章规范了高等教育的组织与运作,各大院校随后纷纷设立。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于1988年成立,联合国大学国际软件技术研究所于1992年开始运作,1995年旅游学院脱离澳门理工学院而成为新的高等教育学院。随后数年,五所私立院校相继出现,计有澳门欧洲研究学会、澳门高等校际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管理学院、澳门科技大学以及澳门中西创新学院。至今,澳门高等院校共有12所,按建校年份、教育机构法人和学术性质的特点整理如表3-6所示。

表3-6 澳门高等教育机构

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签署,标志着澳门进入主权回归的过渡期。从1987年到1999年仅12年的时间,澳门政权交接最重要的问题是实行三化,即公务员本地化、中文官方化和法律本地化。这对中葡双方来说都显得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为解决上述问题,澳门政府通过澳门基金会于1988年以澳门币1.1亿元收购了港人在澳门创办的东亚大学[16],使其变成澳门公立教育机构,由澳门基金会托管,并于1991年通过第50/91/M号法令更名为澳门大学,同时将其中的理工学院独立出来,通过第49/91/M号法令设立澳门理工学院,以公权法人身份在澳门推行高等理工教育。

为了解决翻译人才培训的问题,又于1992年3月2日发布第16/92/M号法令,引言中写道:“考虑到组织和发展高等教育的法定条件导致了在澳门理工学院内设立语言及翻译学校,以培养在文化、科学、技术和职业质量要求方面具有更高水平的人才;考虑到一直由华务司技术学校卓越地进行的翻译员培训,透过澳门理工学院可达到更广泛且质量要求更高的目的,故决定将华务司技术学校的职责和权限移交上述所指学校。”

至此,从无到有,澳葡政府通过购买的办法,以澳门币1.1亿元拥有了4所高等学校,将购得的东亚大学一分为三,分别组成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和亚洲公开大学。后来,通过1995年8月28日第45/95/M号法令将澳门理工学院属下的商贸旅游学校的旅游专业独立出去成为现在的澳门旅游学院。由此可见,澳门的高等教育是伴随着澳门回归人才培养的需要而诞生的,是澳门过渡时期中葡双方共同努力而催生的产物。这种仓促设立的高等学校在发展初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很多困难。东亚大学本来规模不大,一分为四,这与同时期世界范围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形势相比,很不相称。

1993年3月,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澳门基本法》,其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承认学历和学位等政策,推动教育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推行义务教育。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澳门原有各类学校均可继续开办。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类学校均有办学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其中,一连串的临时妥协与共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特区政府于2000年邀请了香港大学一组专家全面研究澳门高等教育发展策略,并于2001年公布研究结果,提出43项建议。其中部分改革建议,特区政府决定通过修订高等教育法律加以落实;同时,澳门各高等教育机构对现行高等教育制度提出的种种意见,也可借着修改高等教育法,将其中被认为对澳门高等教育发展有利的,吸纳至法律条文当中。

从实施的法律与政策基础上看,因应澳门回归祖国后,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以及世界教育制度的新趋势,特区政府在2002年启动修改工作。将原有的《澳门教育制度》分拆为“高等教育制度”和“非高等教育制度”两条法律。于6月底,首次向高等教育机构及有关人士咨询书面意见,并召开第一次全澳高等教育机构代表咨询会议。在首阶段咨询以后,随即整理完成高等教育法草案征询意见稿,交各高等院校、高等教育界人士和法律专家研究。2003年,在收集各方意见后,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拟定《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于8月中旬再次向高等教育机构及相关人士咨询书面意见,并于同年9月举行第二次全澳高等教育机构代表咨询会议。

个案

根据8月14日第10/2000号法律《廉政公署组织法》第4条第12项的规定,廉政公署有权直接向有权限的机关提出劝谕,以纠正违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程序。廉政公署经深入调查及分析后,提前完成了关于澳门理工学院在架构与运作上各种问题的综合报告,并向澳门理工学院发出劝喻[17]。2011年5月廉政公署完成《澳门理工学院在架构与运作上各种问题的综合报告》,廉政专员作出以下命令:“将本报告书内容通知澳门理工学院;将本报告书内容通知行政长官(作为原始的监督实体);执行上述措施后,但不妨碍在符合决定之前提下,协助相关机构改善及优化其规章制度。”

根据廉政公署资料显示,至2010年一直收到关于澳门理工学院的投诉和举报,其中大部分投诉的内容同该学院的组织运作、人事及财政管理等方面有关,为了“能透彻了解澳门理工学院的状况,同时也为了提供给学院的教职员一个发表意见及指出所有问题的机会”,廉政公署的廉政专员与澳门理工学院院长发出联合批示,告示全体教职员在2010年6月10日前向廉政公署或澳门理工学院直接提出投诉或建议。其后廉政公署开立10多个投诉卷宗,对所涉及的问题做了详尽的分析,完成报告书。报告书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事由”、第二部分“分析及理据”、第三部分“结论”和第四部分“劝喻”。

《澳门理工学院在架构与运作上各种问题的综合报告》指出,明确“监督(tutela)这个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

“行政监督”以存在两个不同的实体为前提:监督实体和被监督实体,其中一个必定为公法人,通常被监督实体为公法人。“行政监督”有别于其他形式的监管制度:①在一般情况下,监督实体和被监督实体属不同的法人,或不同的单位,此有助于区分同一法人内可能设置的监管机制(内部监管);②监督有别于司法监管,后者只能依法行使;③监督有别于内部的监管制度,例如,受制于许可(autorização)或核准(aprovação)的情况。传统理论将“行政监督”分成五大类:①整合性监督,即监督实体有权对被监督实体的行为做出许可或核准。“许可”指做出行为前须先获得批准方能行事;“核准”是指被监督实体可先做出有关行为,但该行为不能发生效力,只有经监督实体核准后方能发生效力。简言之,未获核准,不能执行有关决定。②监察性监督,即监督实体有权对被监督实体的组织及运作做出监察。③惩罚性监督,指监督实体对被监督实体享有制裁权,即对后者做出的不规则行为有科处惩罚的权力,这属于一种纪律监督。④废止性监督,指监督实体有废止“由被监督实体做出的”行为的权力。⑤替代性监督,当被监督实体不作为时,监督实体有权代替其做出行为(决定)。

在“行政监督”的范围内实行四大原则:①监督关系不予推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之情况下方存在监督关系。②监督的范围及类型亦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不做推定。③监督实体无权发出命令,但有权利订定方向性的指引,借此约束“被监督实体”的行为及活动空间。④被监督实体可对监督实体的决定提出申诉,又或提起行政上诉或司法上诉,只要符合程序性法律所定的各项要件。该报告书的结论就是,监督实体有义务对被监督实体的行为内容和合法性做出监督,同时确认其在合法性的框架内运作及履行职责。

2009年,澳门高等教育发展迈向新的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的土地使用权至2049年,并授权澳门特区对澳门大学横琴校区实施管辖,让澳门大学得以维持现有办学理念及管理体制,于横琴展开其十年发展规划。澳门大学新校区于2009年12月20日奠基。2013年11月5日正式启用,并依照澳门法律实施管辖。2010/2011年度澳门10所高等院校教学人员总数1850人,本地教学员1015人,外聘教学员825人(见表3-7)。

表3-7 2010/2011年度澳门教职员、学生人数

校园设施更趋完善,师资队伍进一步优化,造就更佳的教学和科研环境。此外,各院校继续加强与外地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并因应社会及学术发展,开办及修订了多个课程,涉及范畴包括旅游零售及市场推广管理、博彩及旅客服务管理、国际关系及公共政策、犯罪学、音乐、教育和心理学等。政府鼓励各院校继续加强通识教育,并推广人文精神教育,为特区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德才兼备、目光远大及学识广博的人才。

根据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统计,澳门现有10所高等院校,当中4所为公立,6所为私立。2011/2012学年,各院校教学人员共1840人,高等教育课程注册学生26217人,并有266个高等教育课程运作,当中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高等专科学位、学位后文凭及高等教育文凭课程;而2012/2013学年共有1916名教学人员,高等教育课程注册学生27776人,运作的高等教育课程共272个。另外,外地高教机构于2012年经批准在澳门开办了28个高等教育课程。

澳门大学的前身是创立于1981年的东亚大学,1988年被政府收购,1991年改名为澳门大学。澳门大学现设有工商管理学院、教育学院、法学院、社会科学及人文学院、科技学院及中华医药研究院,并设有持续进修中心、预科中心、英语中心、澳门研究中心、博彩研究所及其他附属各学院的研究机构。2012/2013学年澳门大学获批准的新课程有世贸法学课程、海商法学课程、哲学及宗教学课程、国际综合度假村管理课程。全校有教学人员598人,注册学生人数为8481人。

私法劳动制度适用于澳门大学的教职人员,澳门大学可制定其人员通则,该通则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澳门大学教职人员的报酬受对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定出的年报酬上限所约束(第1/2006号法律《澳门大学法律制度》第11条),但校长、副校长及讲座教授的报酬除外。《澳门大学人员通则》进一步规定:澳门大学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由个人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按全职制度或在例外情况下按兼职制度签订;兼职制度由合同订立(该通则第7条“合同制度”)。与第12/2010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一样,规范了教学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作表现评核制度、社会保障、纪律制度等内容(详见第11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澳门大学人员通则》以及第14/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澳门大学章程》)。

澳门理工学院于1991年9月成立,为一所公立高等院校,现设有艺术高等学校、管理科学高等学校、高等卫生学校、语言暨翻译高等学校、体育暨运动高等学校、公共行政高等学校,并设有社会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所、中西文化研究所、长者书院、成人教育及特别计划中心、理工─贝尔英语中心、理工─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资讯系统研究中心、理工─新濠博彩及娱乐资讯技术研发中心,以及与旅游学院合办的澳门旅游博彩技术培训中心。2012/2013学年,该学院有教学人员351人,注册学生人数为2961人。规范澳门理工学院教职人员的入职学历及要件、晋阶、晋升等制度的法规有:第29/SAAEJ/99号批示核准《澳门理工学院人事章程》、第15/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澳门理工学院人员章程》和第457/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澳门理工学院人员章程》。

旅游学院于1995年8月成立,属公立高等院校,下设两所学校:旅游高等学校、专业及延续教育学校。2012/2013学年,该学院获批准的新课程有旅游零售及市场推广管理课程、旅游会展及节目管理课程、旅游企业管理课程、文化遗产管理课程等。全校有教学人员109人,注册学生人数为1573人。澳门政府通过第45/95/M号法令,赋予旅游高等学校高等教育之理工水平,并使其拥有本身通则及本身机关。旅游培训学院之官方中文名经第47/97/M号法令修改为旅游学院。旅游培训学院(葡文缩写为IFT)系公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及学术、教学、行政、财政等自治权;为贯彻其目的,得与其他同类型之公共或私人机构订立协议、议定书及合同(详见第477/99/M号训令,核准《旅游学院教学人员及酒店业专业培训人员通则》)。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于1988年7月成立,是保安司辖下负责培训警官及消防官的公立高等院校。根据第5/95/M号法令以及《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通则》,该通则第二章“一般组织”对领导层、校长、副校长、校长咨询机关、学术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课程委员会等做出具体规范。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教职人员之权利与义务载于《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规章》(详见第93/96/M号训令)。

根据第11/91/M号法令《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所有私立高等教育机构须具有依据法律之规定制定的章程,并以此确定其宗旨及组织机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章程须包括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术、文化及教学计划,并对该机构与其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做出规定(该法令第44条)。

2012/2013学年,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开设的课程有水警稽查课程、治安警察课程和消防技术课程。全校有教学人员42人,注册学生人数为73人。

澳门城市大学于1992年9月成立,是一所提供高等教育课程的私立公开大学,设有本科学院、葡文学院、研究院和专业进修学院。2012/2013学年,该校获批准的新课程有国际旅游管理博士学位课程(英文学制)、国际款待与旅游业管理学士学位课程(英文学制)、教育学硕士学位课程 (中文学制)、教育学博士学位课程(中文学制)、设计艺术学士学位课程(中文学制)。全校有教学人员109人,注册学生人数为1296人。根据第13/2012号行政命令,认可“澳门城市大学基金会”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澳门城市大学”的所有人。第6/2011号行政命令将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的中文、葡文及英文名称分别更改为澳门城市大学、Universidade da Cidade de Macau及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圣若瑟大学于1996年成立,是一所私立高等院校,下设文理学院、智能系统及技术学院、管理及公共行政学院、基督宗教研究学院、社工学院及研究院,另设有基督宗教研究中心、历史及遗产研究中心、少数族裔研究中心及语言暨专业发展中心等。2012/2013学年,全校有教学人员145人,注册学生人数为1684人。第64/2009号行政命令澳门高等校际学院的中文、葡文及英文名称分别更改为圣若瑟大学、Universidade de São José及University of Saint Joseph。

澳门镜湖护理学院前身为1923年成立的澳门镜湖护士助产学校,于1999年11月成为私立高等院校,专门培训护理人员。第80/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在澳门镜湖护理学院开设护理学学士学位补充课程,并核准该课程的学术及教学编排和学习计划。2012/2013学年,开办的课程还有护理学学士学位课程、护理学专科深造课程、护理学专业硕士学位课程。全校有教学人员32人,注册学生人数为246人。

澳门科技大学成立于2000年3月,是澳门回归后创办的首家非牟利综合性大学,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澳门科技大学下设资讯科技学院、法学院、中医药学院、行政与管理学院、国际旅游学院、人文艺术学院、健康科学学院等。另设有研究生院、基础教学部、持续教育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及战略管理研究所等。澳门科技大学基金会属下的澳门科技大学医院是大学中医药学院临床教学、科研和实习的基地。2012/2013学年,该校开设的课程包括慈善及公益管理硕士学位课程、酒店管理学士学位课程、艺术学-艺术设计学士学位课程、中药学学士学位课程、新闻传播学学士学位课程、外国语学士学位课程。全校有教学人员466人,注册学生人数为10365人。第20/2000号行政命令批准“精英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葡文为Elite-Sociedade de Desenvolvimento Educacional,S.A.)成立澳门科技大学,认可其作为一个高等教育机构;第22/2006号行政命令认可澳门科技大学基金会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澳门科技大学的所有人,核准载于本行政命令附件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澳门科技大学章程;第19/2000号行政命令认可“精英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之所有人,并批准其成立澳门科技大学。

2000年7月成立的私立高等院校,专门培养管理学人才。澳门管理学院开设的课程有:旅游企业管理、文化遗产管理、酒店管理、旅游会展及节目管理旅游零售及市场推广管理。2012/2013学年,该校获批开设工商管理学士学位课程。全校有教学人员38人,注册学生人数为362人。根据第45/2000号行政命令,认可澳门的澳门管理学院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并核准有关章程;第46/2000号行政命令,批准澳门管理学院开办工商管理及会计高等专科学位课程。

中西创新学院是2001年8月成立的私立高等院校,下设商学系、理学系和文学系。2012/2013学年,学院开设课程有旅游娱乐业管理课程、管理学商学士课程、比较文化副学士课程。全校有教学人员26人,注册学生人数为194人。根据第34/2001号行政命令,认可澳门中西创新学院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并核准其章程;第33/2001号行政命令认可“创新教育社股份有限公司”为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拥有人,并批准其开办中西创新学院。

世界知识型经济的高度发展,澳门确立博彩旅游业为主体的微型经济发展体系,人力资源是澳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自1981年东亚大学的成立到现在,澳门高等教育发展经历了30多年的变化,从初期的私立单一模式发展成今天多元化高等教育体制,各高等院校共开办300多个不同专业的课程。澳门高等教育的急促扩张,数量骤增,更凸显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和完善问题。

随着澳门教育改革的推进,2005年开始修订第11/91/M号法令《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颁布,更加突出了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温家宝同志访问澳门期间,多次表示,“要想澳门强大,必须先强教育,一定要办世界一流的大学、一流的中学、一流的小学、一流的学前教育,这是澳门的未来和澳门的力量”。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表示,已修订的《高等教育制度》法案包括修改不合时宜的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以便能与世界院校的办学模式相互适应。该办公室还邀请澳门高等院校的领导,共同研讨修订高等教育法,并在其新闻稿中指出:“特区政府充分尊重高校对修订法案的建议,高校办亦尽力履行协调各院校的角色,同时支持高校提升办学自主。”我们期待加快开展有关修订工作,使澳门高等教育制度配合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澳门未来发展,为社会培育更多优秀人才。

[1] 骆伟建:《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行政》2003年第16卷,总第60期。

[2] 骆伟建:《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行政》2003年第16卷,总第60期。

[3] 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高等教育2010年报告》,2011年3月。

[4] 教育发展基金尤其为:①优化学校的教育规划;②改善教学环境和设备;③改进校本课程和教学;④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⑤确保学生的均衡发展;⑥支援特殊教育的发展;⑦推动持续教育的开展。教育发展基金法律架构及运作通过2007年8月27日第16/2007号行政法规加以规范,且附属于教育暨青年局而运作。

[5] 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第3/III/2006号意见书,事由:《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法案。见http://www.al.gov.mo/lei/leis/2007/09-2006/cn.htm。

[6] 《劳动关系法》第3条范围:一、本法律适用于所有业务领域的一切劳动关系,但不影响以下数款的规定。二、本法律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赋予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身份的公职雇佣关系;(二)配偶或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三)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的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四)根据学徒培训或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的关系。三、下列事宜由特别法例规范:(一)与外地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二)与海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三)非全职工作。

[7] 《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40条第6款:“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工作类型、职级、考评、工作量、退休保障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框架,由专有法规订定。”

[8] 杨子秋:《探析澳门特区非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行政》2006年第19卷第2期。

[9] 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第3/III/2006号意见书,事由:《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法案。见http://www.al.gov.mo/lei/leis/2007/09-2006/cn.htm。

[10]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第36期第一组,2010年9月6日;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第3/2010号意见书,事由:《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法案。

[11]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判第5/2010号案。

[12] 参见9月18日第50/82/M号法令第15条的规定。

[13] 在法律上的正确表述为:“监督”(tutela)。

[14] 〔美〕雅罗斯拉夫·帕利坎:《大学理念重审:与纽曼对话》,杨德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5] 周红莉:《澳门成人等教育质量评估探析》,“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澳门,2010。

[16] 林玉凤:《廿载黉宫跨世纪——从东亚大学到澳门大学的二十年》,载《澳门大学二十周年纪念特刊》,澳门大学,2001。

[17] 澳门廉政公署网页,http://www.ccac.org.mo/cn/plaintext.php?cat=news&page=ad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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