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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否承认澳门科技大学学历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澳门基本法》第121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推行义务教育。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进一步规定对年龄介于5至15岁的儿童及青少年强制实施义务教育。为此,政府正硏究加入罚则的可行性,以便增加义务教育制度约束力。所以,该纲要法通过后,课程改革将是未来几年澳门教育改革的核心。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澳门受教育权的发展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受移民潮等因素的影响,澳门各类型教育阶段学生的就学压力持续加大,于是教育发展的首要任务是扩大教育规模,为儿童提供充分的就学机会。但随着澳门出生率下降,加之免费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推行,澳门教育的发展重点已经从“量的扩张”转变为“质的提升”,以优质教育为市民创造优质生活。特区政府全面推行小班教学,同时加大对私立学校的财政援助,强化教师培训力度,对澳门的教育改革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更大的挑战[1]

澳门特区政府于2006年7月19日提交了《非高等教育的教育制度》法案,在审议过程中,立法会顾问团与政府顾问团对法案的文本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委员会还展开咨询程序,收集公众对法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关意见做了认真考虑。法案理由陈述指出:“8月29日第11/91/M号法律颁布至今已14年,其间世界科技知识及教育理论快速进步,澳门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均获得很大发展,这都意味着我们须对现行的澳门教育制度法律进行修订。”

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第3/III/2006号意见书指出:

外界普遍关注教育制度改革的各项重点内容,包括学制、免费教育、教学人员制度、教育发展基金等问题,尤其是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各种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配合。教育制度的原则和目标体现着教育政策和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对订定和实施具体的教育制度具有指导意义。因此,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包括保障所有人均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制度遵循弹性和多样性原则、政府提供条件使受教育者在入学和学习方面有均等机会、政府尊重并确保教与学的自由,同时还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新的内容,包括公共及私人实体遵循终身学习原则、发展持续教育、为受教育者的整体发展提供条件等。(参见该法第三条)

与8月29日第11/91/M号法律相比,纲要法将非高等敎育的类型分为正规教育及持续教育两大类。其中正规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分为初中和高中),其中,幼儿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学习年限均为三年,小学教育的学习年限为六年。(参见该法第五条与第六条)

将高中学制统一为三年制。高中实行三年学制,符合教育的科学性和逻辑性,依此学习年限而订出的课程计划,才能确保学生达至教育目标。另一方面,从衔接高等教育的角度看,也有助于学生升读澳门、内地和台湾以及其他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大专院校[2]

《澳门基本法》第121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推行义务教育。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进一步规定对年龄介于5至15岁的儿童及青少年强制实施义务教育。家长有义务为适龄子女办理入学或就读注册,政府和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参见第9/2006号法律第20条)。政府代表解释,由于种种原因,澳门仍然存在义务教育年龄范围内的未成年人辍学的情况[3],教育行政当局为解决青少年辍学问题,已经并将继续采取相应的跟进措施。

在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强制的确存在困难。8月16日第42/99/M号法令《义务教育制度》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未规定罚则。为此,政府正硏究加入罚则的可行性,以便增加义务教育制度约束力。但政府代表同时也表示,考虑到义务教育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以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即使规定罚则,仍将主要采用劝导、鼓励的方法,并继续采用其他相关措施加以配合,确保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此外,鉴于劳工法例规定,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在某些条件下可从事童工工作,政府代表表示,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将青少年就业的最低年龄改为16岁,以配合义务教育法例的实施[4]

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第3/III/2006号意见书还指出,在免费教育方面,法规不仅将“补充服务费”纳入免费内容,也将免费教育的范围扩大到正规教育的各个阶段,至于延伸至高中教育各年级的日程由行政法规订定。此外还规定,幼儿第一、二年免费教育的实施以及有关学费津贴的发放追溯至2005/2006学年开始实施(参见该法第21条和第55条)。在免费教育上延伸至高中方面,鉴于政府曾公开承诺不迟于2009/2010学年全面实施高中免费教育,并且表示如果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情况允许,不排除在此之前推行高中免费教育。十五年免费教育由2007/2008学年开始全面实施[5]

由于免费教育涉及公帑的使用,一定会有相应的监管。政府主张在推行免费教育的同时,也应该允许家长选择其他的教育方式,这种立场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至于在免费的内容方面,政府认为“与学习有关的费用”含义不清晰,界定有困难,容易引起争议,况且在免费教育制度下,有关收费指引已经清晰界定了学校在免费范围以外可以收取的费用类别,因此不接纳该建议。

在第11/91/M号法律中,澳葡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教育变革。1997年11月10日颁布高中课程框架法令(法令第46/97/M号)。1994年9月正式筹组“课程改革工作小组”,这一时期的课程改革是澳门课程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以1994年为例,全澳有79所非高等教育学校(以牌照为准),学校的课程计划没有一所学校的课程与别的学校完全相同[6]。原因是,澳门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和教材历来由学校自主决定和选择,学校与学校之间在教材、教学内容、教学语言乃至课程设置和课程结构上都各有不同。一个地区应该有自己的基本教育标准,其教育也应为本地的发展服务,澳门也不例外[7]。《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规定:“课程编制应遵循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总目标,以及各教育类型和教育阶段的目标。政府须规划各教育阶段的课程框架,订定学生须达到的基本学力要求,其具体内容由专有法规订定。”所以,该纲要法通过后,课程改革将是未来几年澳门教育改革的核心。根据2006年4月24日第10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成立“课程改革及发展委员会”。

政府统一规划的是课程框架,并非统一全澳的课程和教材,因而不会妨碍教育多元化和学校教学的自主权。由于课程框架和学历要求以及评核制度关系到教育多元化、教学自主权以及学生学习效果等问题,因此也受到普遍关注。《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规定教育发展方向须与社会发展相配合,以促进不同社群的和谐共融,同时也允许学校依据办学理念办出自己的特色,使教育多元化和教学自主性得到保障,因而是适宜的。此外,对学生的评核须以各教育阶段和教育类型所设定的目标及相关基本学历要求为依据,以促进学生学习成功为主要目的。政府代表指出,留班制度值得关注,由于目前各个学校留班和升学的标准并不一致,所以法案并未统一规定“留班制度”。实际上,从横向比较的角度来看,邻近的地区如香港和台湾也没有规定留级制度。尽管如此,政府为留级学生做了很多补救措施。至于统考问题,社会各界的争议比较大,未有共识,因此未做规定。

澳门各校留班和升学的标准并不一致,而社会普遍对统一规定“留班制度”未有共识。澳门学生留级率虽然较以往有所下降,但仍然相对高位。2008/2009学年全澳学生的留级率和辍学率分别是7.4%和0.28%。根据政府关于青少年犯罪调查统计所得,76%的犯罪者有留级记录。这种现象很值得政府关注。对此,有教育团体向政府递交施政意见时提出:“必须尽快完成各学习阶段的基本学历要求和课程框架,在尊重各校办学自由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制订客观公平的教育评核指引,推动学校更新教育观念,建立科学化、系统化的评价模式,逐步改变以分数成绩为主体评价标准的评核制度,使每个学生都能在公平、科学的评价制度中得到评核。”[8]

《正规教育课程框架》咨询意见稿第14项为“课程评核”,当中有四项规定:“14.1 课程评核旨在检视学校的课程编制的合理性及课程实施的成效,促进学校的课程发展,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师的课程素养,促进学生全人发展;14.2 课程评核以相关教育阶段的课程框架和基本学历要求为依据;14.3 对学校课程开发所做的评核,透过学校的内部评核,以及综合评鉴和专项评鉴而实施;14.4 幼儿教育阶段学生的评核成绩不影响学生的升学”。由此可见,政府倡导多元的、科学的评核制度。

在《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的咨询过程中,也曾有意见主张明确增加小班教学的规定。从实践来看,政府自2001/2002学年开始试行小班教学,通过以班为单位发放免费教育津贴的方式,推动和鼓励班内人数下降。到2011/2012学年已经将相关措施延伸至幼儿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幼儿教育至小学六年级每班人数为25~35人,幼儿教育每班津贴澳门币57万元,小学教育每班津贴澳门币60万元;而初中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每班人数为35~45人,则初中教育每班津贴澳门币77万元,高中教育每班津贴澳门币87万元。

从效果来看,推行小班教学有助于优化教学条件,促进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提升教学效率和效益,同时也有助于减轻教师的工作量。基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小班教学并非一项临时性措施,因此有必要对小班教学做出原则性和方向性的规定,至于具体标准则由教育行政当局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订定(第9/2006号法律第23条第3款)。

有澳门学者认为:“本澳基础教育从上世纪80年代50~60人一班,时至今日执行最少至25人一班的小班制,形式上已走在邻近地区的前列。但‘人数减少’与‘小班教学’画不上等号,老师仍未掌握小班教学的技巧,处理学生的个别差异提供相应的教学显得力不从心,也看不出当局推行小班教育实验的决心。”[9]

2010年高等教育办公室就行政会第二次讨论《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及《高等教育规章》行政法规草案所提出的意见,对有关条文和内容进行修订。新高等教育法草案引入了“学分制”“主修及副修”及“双学位”等世界通行的学制,令学生在选科和修读年期方面更具弹性;设立高等教育基金,以整合各项高等教育资助项目;并建议实施“高等教育评审制度”,规定每所高等院校均须接受评审,由独立的、具公信力的机构组织专家,参照国际标准评估院校和课程的质量,推动院校不断自我完善,而合乎标准的院校更可获得自行开办课程的资格。特区政府期望通过新高等教育法及“高等教育评审制度”的实施,帮助澳门院校持续发展,并提高澳门高等教育的整体素质[10]

2月4日第11/91/M号法令《高等教育法》;

2月10日第8/92/M号法令《关于高等教育法之修订》;

4月6日第11/98/M号法令《关于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之设立》;

8月16日第41/99/M号法令《关于外地高等教育机构在本澳开办高等教育课程》;

第26/2003号行政法规《关于学历审查》;

第1/2006号法律《澳门大学法律制度》;

2月28日第15/94/M号法令《规定在澳门大学取得硕士及博士学位的方式》。

修订第11/91/M号法令《高等教育法》的工作多年来一直没有停步。2011年特区政府重新拟定《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再次向高等教育机构及相关人士咨询书面意见,并举行全澳高等教育机构代表咨询会议。《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修订要点说明,高等教育法案修订文本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法律制定高等教育制度总体原则和框架,第二部分以行政法规补足有关执行细则。前者以法律草案拟定,经立法会全体会议审议后颁布,这是考虑高等教育制度与基础教育制度应具同等的法律地位和严肃性;而后者以行政法规公布,以便于日后按实际情况做出修订。法律适用于澳门所有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立及私立机构,共分九章。主要是重新制定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法律性质、学术与教学自主、学位与文凭证书、教师资格、入学条件、评审制度,以及私立高等教育特别规定等,并将部分不再适用的条文删除。

修订后的法律草案与原法令不同之处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①规定高等院校须设立校董会,以加强院校自我管理和监督(第6条第2款、第49条);②因应本澳情况及国际上的趋势,订明高等教育机构可开设副学士课程、双学位及第二学位课程,以及制定学分制度(第13条第2、3款,第14条,第16条第4款第2项);③为确保教学素质,对攻读硕士和博士的年期做出了规定(第17条第4款、第18条第3款);④将入读高等教育课程的条件,统一为学历不少于12年的中学毕业生,以及增加录取资质特优学生的规定(第25条第3、9款);⑤取消同一学年不得在一个以上高等教育课程报名及注册的规定,以加强院校自主权限(删除原法令第25条);⑥为加强院校自主权,高等教育机构可自行认可国际或区域间承认的文凭或证书,并取消对颁授同等学力的有关规定(修改第25条第5款,删除原法令第30条);⑦设立协助发展高等教育及援助学生的基金(第31条);⑧落实高等教育评审制度,以评估高等院校的运作和教研素质(第32条);⑨将公立院校聘用人员的制度与公职制度脱钩,以落实院校更大自主权(删除原法令第33条第7款);⑩有关申请开办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期限,以及所有高等教育课程申请运作的期限,不论是提出申请还是政府做出决定的期限,皆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到9个月,以确保有充足时间咨询专家意见(第35、36条)。

未来,配合新《高等教育制度》法律的立法工作配套法规包括《高等教育办公室的组织及运作》《高等教育规章》《高等教育基金》《高等教育评鉴制度》等行政法规草案将推动院校自我完善。筹备成立“高等教育协调委员会”,协调澳门高等教育发展,使院校在配合政府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发挥各自优势,培养各领域的优秀人才。为减轻澳门学生报考澳门高等院校时需面对的不同入学考试压力,将与公立院校进行深入的磋商,并听取各中学和社会人士意见,研究筹设公立高等院校的联合入学机制。

这次高等教育法修订也因应澳门对人才的需求、整体发展的动向而进行,既参考邻近地区的高等教育经验,也顾及澳门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法律修订的指导原则是遵循特区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施政方针,即致力维持学术自由、院校自主,支持高等教育多元化发展,以及提高教学素质。随着高等教育法案的修订完成,以及将来的颁布实施,特区政府期望可响应社会大众的诉求,而高等教育也可循序渐进、按部就班地稳健发展。

1991年通过了两个法规:一是2月4日第11/91/M号法令,规定澳门高等教育机构及其运作;二是8月29日第11/91/M号法律,订定澳门教育制度的总纲,并为过渡期教育发展设立一套合适的法规。由于上述法令和法律,澳门政府采取了两个在人员本地化程序中具明显价值及相关措施:1991年9月设立澳门大学(第50/91/M号法令),以代替原来英式教育的私人机构——东亚大学,而同年同月(第49/91/M号法令)设立了澳门理工学院。下面从四个方面来介绍澳门的学历认可制度:背景:“一二·三”事件、学历认可制度的设立、学历认可制度的废止以及学历认可制度的现状。

20世纪中期,华人学生在全澳学生人数中约占97%,约50%的澳门华人学生在天主教会开办的教育机构就读[11]。1966年12月3日,在澳门发生了“一二·三”事件。它的结果是使天主教学校不再坚持以葡语为强制性语言,甚至不用葡语作为授课语言。在20世纪60年代创立的中葡官立小学,其模式可以追溯至1879年为华人儿童而开办的望德圣母学校,但之后便缺乏较具规模的投资。它也许能显示当时澳门的语言实况,甚至可以显示葡语继续在澳门存在的情况。

对这一事件,澳门学者林玉凤在2010年7月8日《澳门日报》“笔成气候”专栏中写道:“事件对澳门特别重要,因为那彻底改变了澳门的政治格局:事件以前,澳门的华人,只有少数几个人具有政治权力,像之前提及的卢九先生以至何贤先生,他们都是营商致富后,透过善慈救济以致与社会各界沟通的能力,获得政治影响力的,他们权力延续的基础,是以个人和家族为单位的。事件发生后,今天被称为传统爱国社团的好几个大团体,以透过劝导公众、经营学校和提供小区服务等等方式,协助澳葡政府管治,也因此而成为当年政府重视的团体,分享到实质的政治权力。”[12]

澳门政府通过1988年1月25日政府公报刊登的1月16日第9/GM/88号批示,设立了一个工作小组。该小组由4名成员组成,2名来自行政暨公职司,2名来自教育司。设立工作小组之目的是:“……研究为进入公职承认等同及/或认可学历及职业资格时所发生的问题,建议适当的解决办法,包括有关立法的提议。”第14/89/M号法令的公布及“学历认可咨询委员会”的设立,为澳门学历认可创立了条件。

学历认可制度是指澳门居民可向澳门教育暨青年局申请学历认可证书。申请者必须是澳门居民,而其学历是在澳门地区以外或在本地区现有之非官方高等教育体制所取得,拟入职公共行政机关或从事专业活动者,均须申请学历认可。

第14/89/M号法令共由12条组成,分别是:第一条“目的”、第二条“定义”、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最低教育年限”、第五条“小学、初中及高中教育”、第六条“高等教育”、第七条“申请”、第八条“决定”、第九条“咨询委员会”、第十条“登记及证明”、第十一条“例外情况”、第十二条“生效”。上述第五条所指的各教育阶段,按本法令附表为之。附表内容为:原先教育制度之学习年数为6年,在澳门之相应程度为小学;原先教育制度之学习年数为9年﹐在澳门之相应程度为初中;原先教育制度之学习年数为11年﹐在澳门之相应程度为高中。

1989年通过第94/GM/89号批示关于组织一咨询委员会,以便研究学历认可之申请。第130/GM/89号批示关于委任咨询委员会多名人士研究学历认可之申请事宜。于是,高等学历认可咨询委员会根据第39/93/M号法令开始运作。第39/93/M号法令在序言中指出,由于现已设立属公共机构之澳门大学及澳门理工学院,故提议修正以上所指之法规,使之更为完善,并将学历认可之权限赋予不同实体,以采取适当措施来实现公务员本地化政策,以及保障拟继续升学或求取公共职务之人士,不论其受教之教育系统如何,均具有平等之权利及机会。

第39/93/M号法令共由11条组成,分别是:第一条“概念”、第二条“标的”、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初中教育及中等教育”、第五条“高等教育”、第六条“代任委员”、第七条“报酬”、第八条“上诉”、第九条“程序”、第十条“效力”、第十一条“废止”,当中包括废止3月1日第14/89/M号法令。当中的第五条“高等教育”第四款,由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出任第二款所指之咨询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由下列委员组成:a)澳门大学之1名代表;b)澳门理工学院之1名代表;c)教育暨青年司之1名代表;d)行政暨公职司之1名代表;e)总督以批示委任不超过3名高等教育领域之资深人士。第八款规定,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在行政、技术及财政上辅助委员会。第九款规定,由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指定委员会秘书,该秘书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1993年7月26日公布的第39/93/M 号法令,明确界定把继续升学者的学历认可权限给予高等教育机构,而把为其他效力的高等学历的认可权限给予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是透过12月31日第158/GM/91号批示而设立。该办公室是行政当局的一个部门,目的为协调澳门高等教育的活动。上述法令亦引进一项革新,就是把学历认可咨询委员会分成两个委员会:一个专责初等和中等教育,由教育暨青年司负责,并由该司司长出任委员会主席;另一个委员会专责高等教育,由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协调员出任该委员会主席。

2003年特区政府取消了实施10年的学历认可制度,并颁布了新的《学历审查》行政法规。撤销学历认可制度,不但为进入公职人士营造一个更公平的投考机制,有利于政府广纳人才,也符合《澳门基本法》第122条关于尊重和鼓励澳门学生在不同地区求学深造的原则精神。社会人士对此普遍欢迎,但也有顾虑用人单位自行审查投考人学历的标准问题。新制度赋予教育暨青年局及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向其他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的职能。由政府用人部门直接审查报考人的学历资格,免除报考人向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或教育暨青年局申请学历认可。

澳门行政会于2003年8月15日通过新的“学历审查”行政法规,并在特区公报颁布后翌日正式生效。第26/2003号行政法规《学历审查》明确指出,学历审查是指确认当事人所声明的具有的学历,是否适合担任公职、从事受公共实体监督的专业活动或升学要求的资格。将来投考或进入公职的人士,只要向有关开考或用人部门递交学位证明书、学历证明书并接受相关审查,无须再向教育部门申请学历许可。新法规生效后,原有关规范学历认可制度和程序的第39/93/M号法令即被废止。行政会发言人会后表示,10年前颁布的第39/93/M号法令《规范在外地或本地区非官方教育制度所取得学历的认可制度》,实质是专为进入公职而设的制度。由于10年来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教育制度不断改进,政府制订了新的《学历审查》行政法规,借以废止学历认可制度。对于进入公职的外地或澳门受不同教育程度所取得的学历,新法规维持必要的审查工作,但有关审查不再根据原来负责学历认可的两个教育部门(即教育暨青年局和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发出的学历认可证明。

《学历审查》行政法规的出台,得到许多人士的积极回应。澳门公职人员协会理事长表示,全力支持政府撤销已僵化的学历认可制度。过去不少有兴趣投身公职的年轻人因学历认可问题而被拒之门外,或错过考试机会,现时把审核学历的权限下放给用人单位是最实际的解决办法。有立法议员对政府取消不合时宜的大专学历认可制度表示高兴,并指出:“专为公职而设的学历认可制度,对入职私人机构本无任何作用。但现实中,某些专业资格如会计师、核数师申请人必须出具高等教育学历认可证书,才能对其作专业资格评定。因此,具这类专业学历的人士,即使不从事公职也被迫要认可学历。此外,某些私人机构也误以为没有通过澳门政府学历认可,便不具备相关学识及质素,这对非公职的求职者直接构成影响。”[13]

根据第26/2003号行政法规《学历审查》定义:“审查学历是指确认利害关系人所声明具有的学历是否适合担任特定公职、从事受公共实体监管的专业活动或升学,以及核实有关学历证明文件是否妥当及真确。”同时,该法规第八条规定了 撤销经7月26日第39/93/M号法令设立的初等及中等学历认可咨询委员会和高等学历认可咨询委员会。撤销学历认可的好处既有利于政府部门吸纳人才,也可消除两教育部门的工作压力,节省资源。按照《澳门基本法》第122条规定﹕“各类学校可以继续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因此,撤销学历认定是符合澳门社会和教育制度的现实发展。

《学历审查》行政法规赋予教育暨青年局和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向其他部门审查学历时提供咨询意见的职能。按照现行的澳门公职法律制度,除了学士学位是高级技术员或以上专业职程等职位,投考人的必需条件之外,其他职位的学历要求多低于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只是其中一个附带的条件。为审查学历的目的,典试委员会可要求教育暨青年局就小学及中学学历的审查发表意见,或要求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就高等教育学历的审查发表意见。因此,没有必要重新制订一套审查标准,新的审查制度也不会影响原来的学历认可标准。至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典试委员会及用人部门固然需要严格把关,但也要强调,为求通过审查不惜伪造文件者,须负刑事责任。

高等教育肩负培养社会人才的使命和功能,高等教育的质量关系社会的整体发展,故先进国家对此极为重视。现时,世界各国为了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大都已就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立法,规范有关的机制和措施。澳门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推行评鉴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机制,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同时持续改进高等教育的水平。新高等教育法案建议把院校评鉴分为院校认证评鉴和院校质素核证两类(见表4-1),有意取得自行开办课程权的高等院校,须通过认证评鉴。对于不进行认证评鉴的院校,其开办、修改、中止及取消高等教育课程,则维持现行审批方式,即须向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长官核准并以批示认可后方可运作。已获得自行开办课程权的院校,如计划设立新的学术单位,须专门就新学术单位的设立进行认证评鉴。所有高等院校不论其所属的法律性质,均须在专有法规定的期限内做素质核证。

表4-1 各地评鉴机制一览

续表

高等教育评鉴类型分两种:认可制和评估制。认可制(Accreditation),是通过评核某一课程是否符合特定的外部标准,由评审实体或有关当局对该课程或院校授予认可的资格,是一种判定性的结果。评估制(Evaluation),是评量一所院校或一项方案是否切合其本身所设定质量水平,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检视。没有一定的所谓良好标准,重点是衡量一所院校或某一方案是否达致本身所预设的目标。按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内地实行“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评核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评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成绩卓越的给予荣誉及物质上的支持,成绩较差的予以整顿或停办。其质量保障体系结合了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推动了高等学校建立内部教育质量保证机制,并建立了社会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制度,积极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中的作用。

综观世界主要国家及地区的高等教育评鉴制度,多实施评估制,且均立法规范有关运作,而评鉴的目的在于鼓励院校确保教学及科研质量,关注院校内部质量保证机制的运作情况,重视院校自评。主要评审程序概括如下:成立外部评审实体;院校进行自评及提交自评报告;评审实体委托专家组对院校进行实地视察,核证院校自评报告以及编制评审报告;按报告建议跟进后续工作。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颁布,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第三届特区政府以实施“教育兴澳”为方针,持续加大教育投入,不断完善教育制度,以提升教育质素为主要任务,进一步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院校领导和教师之间的交流机制,通过教育资源共享,互补优势,共同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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