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2003年,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公约、多边条约有161个,涉及民用航空、海关、禁毒、经济金融、知识产权、邮政和电讯、资源环保、人权、海事等方面。教育、科技、文化类的有《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7年1月27日于伦敦、莫斯科、华盛顿)、《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物体的协议》(1968年4月22日于伦敦、莫斯科、华盛顿)、《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23日于巴黎)。
关于人权类的公约有《1962年禁奴公约》(1926年9月25日于日内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12月9日于巴黎)、《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1949年12月2日于纽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年7月28日于日内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67年1月31日于纽约)、《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956年9月7日于日内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12月14日于巴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12月21日于纽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于纽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于纽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于纽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12月10日于纽约)、《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于纽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及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5月25日于纽约)。
1998年9月21日澳门通过于1960年12月14日在巴黎议定之《取缔教育歧视公约》。葡萄牙政府根据其《宪法》第200条c项之规定,第112/80号国令(10月23日),颁布命令如下:“通过于1960年12月14日在巴黎议定之《取缔教育歧视公约》;该公约之法文文本及葡文译本附于本命令。1980年9月17日于部长会议内检阅及通过。1980年10月1日签署,共和国总统恩尼斯,1980年10月23日第246期《共和国公报》第一组。”
澳门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澳门基本法》第三章,当中包括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因此,澳门居民受教育的权利,是受《澳门基本法》保证的,并且必须确保每个人不受歧视。在其他方面,如从事教育的权利,在平等的条件下学习和平等地享有教育设施,自由选择任何教育机构,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和学术自由等。《澳门基本法》第37条明确规定,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同时,第25条又规定: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此外,第38条专门针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应受澳门特区的关怀和保护。
随着2006年颁布的《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以及《免费教育津贴制度》的推出,澳门于2007/2008学年正式实施了涵盖幼儿教育至高中教育阶段的十五年免费教育,免费教育的实施为所有澳门适龄儿童享有平等受教育提供了条件。《免费教育津贴制度》和《学费津贴制度》的实施,充分保证家长和学生享有自主选择任何公立或私立学校的权利,在选择任何学校的情况下,均受到公共教育资源的保障。有关津贴制度除了与免费教育津贴制度互补外,亦体现了澳门特区政府就教育经费的投入上对所有学生的公平性原则。此外,第19/2006号行政法规《免费教育津贴制度》第9条第6项规定,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私立学校在有学额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收生,为学生平等入学的权利提供保障。于2007/2008学年至2012/2013学年,在澳门已纳入免费教育的学校占总学校数的84%~85%,而就读于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学生人数占总学生人数的83%~85%。
2005年联合国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和第三十五届会议报告(2005年4月25日至5月13日,2005年11月7~25日)第三部分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时提到:“255.委员会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向所有学龄儿童,包括移民工人的子女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256.委员会鼓励澳门特别行政区确保在各级学校中开展人权教育,提高特别行政区官员和司法机构的人权意识,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虽然,第27/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规定,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就读回归教育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须缴交学费及其他与报名、就读及证书方面有关的费用。但是,第100/201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第27/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行文,并补充规定 “除上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特殊情况下,社会文化司司长可决定豁免缴交本批示所指的费用”。由此可见,特区政府履行《公约》所做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而制定的第七次和第八次定期报告合并文本的这一部分涉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澳门特区的实施,由澳门特区政府根据相关部门和实体,以及从事人权和保护妇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资料撰写。事实上,《澳门基本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包括性别歧视;第38条明确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此外,平等和不受歧视是法律的一般原则,构成澳门特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可以在法院或任何行政机关直接援引的原则。2005年,根据第6/2005号行政法规,成立了一个高层次的机构“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对所有涉及妇女的政策和活动发挥监督和对话机制的作用。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由5名政府指定成员和25名代表妇女、教育、文化、就业、卫生、儿童、青年和社会互助的非政府组织成员组成。
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妇女的权益和改善女性生活条件,促进在家庭、职业、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层面的有效责任分担,以及致力于提升妇女的机会、权利和尊严并鼓励妇女全面参与澳门特区的发展。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下设三个专职委员会:①妇女政策专职委员会,旨在研究有关妇女的政策和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②妇女权利和法律事务专职委员会。处理有关保护妇女权利的事务,收集意见和提出建议;③妇女教育和推广事务,就妇女事务的法律推广与相关机构合作提出建议,根据收集的资料提出培训和教育计划。
如上所述,男女平等是澳门特区教育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确保了男女在平等的基础上接受教育。第9/2006号法律制定非高等教育制度的纲要,将“公共及私人实体为受教育者的整体发展提供条件”,“政府提供条件,使受教育者在入学和学习成功方面有均等机会”确立为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逐步实施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并从2007/2008学年开始,全面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非高等教育的教育类型包括正规教育和持续教育。正规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属义务教育(年龄介于5~15周岁),是强制性的、普及的和免费的。另外,2010年在非高等教育方面,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持续增加,以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10年至2012年的政府公共教育开支分别为57760万澳门元、79610万澳门元和113600万澳门元,分别占政府公共总开支的14.9%、17%和22.0%。此外,在2012年非高等教育的免费教育津贴和学费津贴总金额较2010年均有明显增加,升幅分别达14.7%和33.9%。
实际上,从2003/2004学年至2011/2012学年,女生在小学和中学教育的净入学率普遍比男生高,辍学率则是女生比男生低[36]。至于2012/2013学年,表6-1列出了正规教育的入学和辍学男女生人数。
表6-1 2012/2013学年澳门正规教育的入学和辍学学生人数
2007/2008学年至2010/2011学年,正规教育学生的男女学生的平均比例为93.1%,与同期澳门居民的男女比例的平均比例93.6%相吻合(见表6-2)。
表6-2 正规教育中男性和女性的比例与澳门居民男性和女性比例对比
为了充分保证受教育的均等机会,政府对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了学费援助、学习用品津贴和膳食津贴。表6-3~表6-5列出2010/2011学年至2012/2013学年,受惠上述津贴的男女学生人数及所支付的金额。
表6-3 获学费援助的学生人数及金额
表6-4 获学习用品津贴的学生人数及金额
表6-5 获膳食津贴的学生人数及金额
另外,教育暨青年局不论性别,平等地向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教育及转介服务,如辅导和治疗。推动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实施“同质编班”的措施[37]。同样,女生因怀孕而中止教育时,学校会在此期间向该生提供适当的服务。在促进持续教育的发展方面,澳门特区政府动用澳门币5亿元作为实施“持续进修发展计划”的启动经费,以有效支持年满15周岁的澳门居民持续进修。同时,继续调升回归教育津贴。第32/95/M号法令第5条规定,小学回归教育的目的在于扫除文盲。
实际上,在2009年,不论成人或青少年,女生的识字率首次高于男生的识字率[38]。表6-6所列为2003/2004学年至2009/2010学年,入读小学回归教育的男性和女性学生人数。
表6-6 小学回归教育学生人数
至于2007/2008学年至2011/2012学年高等教育的一般统计资料,如表6-7所示。
表6-7 高等教育一般统计资料
教育暨青年局和学生福利基金设立多个奖、助学金计划,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以不同方式支持和鼓励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大专助学金计划”的助学金金额共有五个类别,包括贷学金、奖学金、特别助学金,特殊助学金和补充资助。2010/2011学年至2012/2013学年期间,受惠于“大专助学金计划”的男、女生人次数分别为8648人和12564人,总支出金额分别为澳门币263318600元和390897000元。此外,自2008/2009学年起推出“利息补助贷款计划”,为升读高等教育的高中毕业学生提供银行升学贷款的利息补助。于2010/2011学年至2012/2013学年,受惠于“利息补助贷款计划”的男、女生人次数分别为1601人和1761人,总支出金额分别为澳门币3915000元和4504000元。
就这方面,必须强调的主要变更有两个。首先,《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8年8月31日在澳门特区生效。其次,特区政府成立了 “复康事务委员会”,以加强残疾人士权利的有效行使和促进协调相关问题(9月1日第239/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员会行使职权,协助政府制定、履行、协调及跟进关于残疾的预防和有助残疾人士复康及融入社会的政策,从而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以及肯定他们的价值和尊严。
澳门政府在对适龄就学的残疾人受教育权方面,通过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的有关规定,从基本原则、特殊教育、义务教育、课程的内容和实施、校舍等予以充分保障,现将相关规定和具体落实情况列举如下:
政府提供条件,使受教育者在入学和学习成功方面有均等机会(第3条第4款);
特殊教育旨在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适合其身心发展的受教育机会,以协助其融入社会、发挥潜能、弥补不足以及参与就业(第12条第1款);
特殊教育的对象,包括资优学生和身心存在障碍的学生,由政府有职权的公共部门或教育行政当局指定的实体负责评估(第12条第2款);
特殊教育的课程,应通过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第23条第8款);
为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政府对校舍兴建尤其是学生课内外活动的适合空间、可容纳的学生数量以及须具备的无障碍环境做出规范(第44条第1款),以及第48条“教育发展基金”第4款第6项,支援特殊教育的发展。
澳门的特殊教育优先以融合的形式施行,并通过个人化教育计划,按学生的个人学习需求提供适合的教学辅助。残疾儿童除了享有接受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外,还会获得通过咨询及评估服务而给予的教育安置建议,包括融合生、小班生、特教生。而收取有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学校可获得政府的额外资助,以让学校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学习辅助,且澳门有关特殊教育团队的人员以驻校或定期到校的方式,为取录有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学校提供支援服务,有需要接受治疗跟进的学生,则会获得享有相关的治疗服务(见表6-8、表6-9)。
表6-8 2008~2012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人数统计(不包括融合生)
表6-9 2008~2012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人数统计(融合生)
教育暨青年局为3岁至21岁怀疑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评估服务,以了解其学习能力并做适合的教育安置建议。评估为有职业治疗、物理治疗或语言治疗需要的学生,直接提供相关服务,或转介于受资助机构接受服务。至于3岁前的儿童,由卫生局、社工局为其提供协助获得所需的服务或辅助。关于视障和听障两类学生,就视障而言,在学校课程中会为其提供有关课程;而特殊教育学校亦会为听障学生提供手语课程。教育暨青年局属下的教育心理辅导暨特殊教育中心为残疾人士提供的专业咨询、评估、辅导及治疗跟进统计数字如表6-10所示。
表6-10 2008~2012年为残疾人士提供专业咨询、评估、辅导及治疗统计
针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学校每年均因应学生的学习需要,设计个别化教育计划,让学生能有适切的学习机会。残疾学生除可参与校内、外举办的课余活动外,每年的暑假期间亦可参与有关文娱康体的暑期活动。教育暨青年局每年都会与多个政府机构及民间团体共同合办“国际复康日”系列活动,目的在于让澳门市民有更多认识及接触残疾人士的机会,共建弱健共融的和谐社会,并通过在校活动以推动融合教育;同时也有资助复康机构选派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往外地参与国际会议及交流活动。
澳门特区的法律保障了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的权利。《澳门基本法》第25条规定:“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在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方面,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3条第1款“基本原则”中明确指出:“所有人不论其国籍、血统、种族、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均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第29条规定:“对下列处于义务教育就读年龄范围的受教育者,有职权的公共部门采取适当措施,提供支援,以使其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并促进其完成学业:(一)因行动能力受限制,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者;(二)被实施收容措施者。”为了使每一位儿童都可以得到获得教育的均等机会,根据第62/94/M号法令设立学生福利基金,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学费津贴、取得文教用品之津贴、助学金、其他津贴、援助之补充服务等。
为了鼓励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积极参与其教育和发展的过程,第72/93/M号法令制定了在本地区教育机构就读学生的家长和监护人会(简称家长会)制度。教育暨青年局并设立以推动家庭教育和家校合作为工作重点之一的教育活动中心,近年持续举办多项活动,如家长讲座、协助组织家长会、亲子活动等,以全面推动家庭积极参与儿童的教育工作。
政府为非高等教育全体学生提供防疫注射、免费医疗保健服务、学生意外保险和口腔牙齿保健等服务。为了确保能向日后可能发生的罪行的受害人提供适当的援助,政府近年来积极进行学校辅导员的培训。为预防和跟进有关学生遭受凌辱、忽视、暴力、肉体或精神上虐待等工作,教育暨青年局建立通报机制及支持网络,在学校运作指南中制定学生辅导员处理个案的指引,并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同时加强教师保护儿童权利的观念。公立学校为少年感化院内的少年提供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课程,促进其完成学业。少年感化院内就读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课程的人数如表6-11所示。
表6-11 少年感化院内就读小、中学教育人数
2009年9月,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第三部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中提到:“101.正如前述,未成年人自16岁起负刑事责任。然而,必须重申的是,在囚人士按照年龄和性别而被分开囚禁。21岁或以下的在囚人士与超过21岁的分开囚禁(7月25日第40/94/M号法令第7条第1和第2款)。2002年至2008年间,在澳门监狱分别有6、10、3、4、2、0和0名年龄为16和17岁的男性在囚未成年人,而没有女性在囚未成年人。监狱因应在囚人士的教育水平和兴趣,组织多项课程和职业培训活动,让他们自由参加,有利于他们的身心福祉和重返社会。根据7月25日第40/94/M号法令第58条规定,所有在囚人士均可就读为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须之课程和参与其他教育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恢复性司法概念的引进。为此,警方警诫作为起诉的替代措施而适用于违法儿童。另外,多项以“社区为本”的措施被调整以便切合矫治青少年这一目的,譬如:社会服务令、复和命令、感化令以及入住短期宿舍。法官考虑做出收容处分前,应当优先考虑上述措施,而且收容处分总是作为最后手段。
实际上,从2003年开始教育暨青年局为外籍学生提供不同程度的广东话培训课程。此外,为确保非法移民的孩子、无证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应社会局要求,政府亦会协助适龄儿童和难民儿童入学就读(见表6-12、表6-13)。
表6-12 参加广东话课程人数
表6-13 安排无证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入学统计
不同国籍的儿童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学校。2012年教育暨青年局统计,在澳门107所正规教育校部中,有90所学校使用中文、有13所学校使用英语、有4所学校使用葡萄牙语为主要教学语言。
从以上内容不难发现,国际公约对受教育权的保障,无论是全球性人权公约,还是区域性人权公约,均扮演着互补有无之角色。区域性人权公约对区域内之受教育权侵害提供较直接且迅速之协助,同时能兼顾文化上相对主义(relativism)所引发之争议;而全球性人权公约则提供国际人权体系框架与理论基础。然而,由于幅员广大以及种族文化之差异性,亚洲地区迄今尚未出现一套规范受教育权的区域性机制。这不仅使得区域内之受教育权保障无法获得互相促进,对于亚洲地区之国际人权理论架构亦产生不良影响。
总体来说,澳门在落实国际公约有关受教育权保护方面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2008年人权理事会第八届会议申明,“落实受教育权尤其是女童和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有助于消除贫困以及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申明善政和法治将有助于各国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受教育权”(人权理事会第八届会议8/4受教育权,2008年6月18日第二十八次会议)。因此,加强澳门受教育权的保护,应朝着提高各方面教育质量,确保人人优秀,特别是在识字、计算、基本生活技能和人权教育等方面取得获承认和可测量的学习成果等方向努力;重要的是,“强调制定质量指针和监督手段,考虑研究或支持研究关于拟订和执行提高教育质量和满足所有人的学习需求的战略的最佳做法”。另外,进一步将人权教育、文化教育、和平教育纳入教育活动主流,以加强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学生不无故缺勤,降低辍学率。
[1] 例如,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大会(巴黎,1985年)就认为,有必要宣布“承认不承认受教育权现在比过以往任何时候更是人类的一大挑战”。那个时候,初等教育的任务,不管是正规还是非正规的,越来越被看成满足“基本的学习需求”。
[2] 所谓普世性(universalism)在此是指公约之内容系由联合国会员国签署并通过。
[3] 吴全峰:《从区域性人权公约看国际人权之实践》,《暨大电子杂志》,2005。
[4] M.El Fasi,“The Right to Education and Culture”,Journal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1968,Vol.9,p.38.
[5] 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第876~877页。
[6] 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第880~881页。
[7] 吴全峰:《从区域性人权公约看国际人权之实践》,《暨大电子杂志》,2005。
[8] David P.Forsythe:《人权与国际关系》,高德源译,弘智文化事业公司,2001,第175页。
[9] 这个着手方式符合委员会已经通过的关于取得适当住房的权利的分析框架,以及联合国受教育权利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委员会在第4号总评论中确定了涉及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一些因素,包括“可提供性”“可承担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委员会在第12号总评论中确定了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一些因素,例如,“可提供性”“可接受性”“可获取性”。特别报告员在向人权委员会提交的初步报告中提到,初等教育应展现四项基本特征:可提供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和可调适性(E/CN.4/1999/49,第50段)。
[10] 《宣言》将“基本学习需要”界定为:“基本学习工具(例如,识字、口头表达、算学和解决问题)和基本学习内容(例如知识、技能、价值和态度),这些是人类为了生存,发挥其全部才能,在有尊严的情况下生活和工作、充分参加发展、改进生活质量、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决定和不断学习所必须具备的能力”(第1条)。
[11] 成套宣传资料,基本教育,1999年印制(儿童基金会),第一节,第1页。
[12] 《非洲统一组织章程》第2条第1款。
[13] 美洲国家组织在促进各国间教育合作方面采取的方法是:交换研究和调查的资料,交换教员、学生和专家,交换一般为实现此等目的而有用的其他人员和数据。见《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74条第6款。
[14] 《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第14条规定:“一、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二、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同意,教育一般应朝着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和尊严的方向发展,应当加强对人权、基本自由与和平的尊严。缔约国还同意,教育应使人人有所准备以完成获得体面生存和使人们能够有效参与民主社会的任务。三、为充分行使受教育权利,本议定书缔约国承认:(一)初等教育应是面向每个人的免费义务教育。(二)不同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技术和职业中等教育,应该以一切适当的方式,特别是逐渐确定免费教育的方式,使每个人都有此机会。(三)高等教育同样应在能力的基础上,以一切适当的方式,尤其是以逐渐确立免费教育的方式,使每个人都能有此机会。(四)应尽量和加强对未受过教育或未完成整个基本教育课程的人的基本教育。(五)应为残疾人设立特别教育课程,以便对身体残疾或弱智者进行特别指导和培训。”
[15] Henry J.Steiner,Philip Alston,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Context:Law,Politics,Morals,Oxford.University Press,2000,p.342.
[16] David P.Forsythe:《人权与国际关系》,高德源译,弘智文化事业公司,2001,第209页。
[17] 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获得通过。投弃权票的国家是:南非、沙特阿拉伯、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和南斯拉夫。1975年苏联和上述东欧国家在《赫尔辛基宣言》中明确表明完全接受《世界人权宣言》。
[18]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第207页;赵建文主编《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第226~227页;慕亚平、周建海、吴慧:《当代国际法论》,法律出版社,1998,第407页;杨成铭、王瀚:《现代国际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第376页;万鄂湘、郭克强:《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第135页。
[19] 杨成铭:《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第78页。
[20] 批准或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有: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乍得、智利、哥伦比亚、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摩尔多瓦共和国、蒙古、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马力诺、塞内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索马里、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瑞典、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库曼斯坦、乌克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越南、也门、南斯拉夫、赞比亚、津巴布韦。
[21] 批准或加入《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国家有: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伯利兹、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文莱、保加利亚、中非共和国、智利、刚果、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危地马拉、几内亚、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约旦、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黎巴嫩、利比里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毛里求斯、摩尔多瓦共和国、蒙古、摩洛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巴拿马、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斯洛伐克、所罗门群岛、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乌干达、乌克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南斯拉夫。
[22] 《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第1款第1项。
[2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教育报告(2000)》,中国对外出版翻译公司,2001,第138页。
[24] 和莉、孙政:《论公民受教育权》,《济宁师范专科学校校报》2006年第27卷第2期。
[25] 《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
[26] 参阅《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1条。
[27] 虽然《世界人权宣言》只具有非强行法的性质,但是由于它所宣示的价值为文明国家所共识,所以具有极大的规范效力。现今,它已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部分。
[28] “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for All:Meeting Basic Learning Needs”,1990年3月5~9日,泰国。
[29] 唐晓晴:《民法基础理论与澳门民法的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第139页。
[30] 许宗力:《从大法官解释看平等原则与违宪审查》,载《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二辑),中研院,2000,第86页。
[31] 关于功利主义的理论及优缺点,可参见J.J.C·斯马特、B.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牟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亦可参见张华夏《现代科学与伦理学——道德哲学的探索与反思》,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32]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6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56页。
[33]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61.中译本信息为: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56页。
[34] 江芳、周兴国:《“人本”理念下的教育反思》,《中国教育学刊》2007年第11期。
[35] 顾相伟:《各国宪法受教育权相关规定之比较》,《现代教育管理》2010年第5期。
[36] 详细数据请参阅2010年更新的中国核心文件第三部分第31段(HRI/CORE/CHN/2010(MAC)
[37] 详细资料可参阅中国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提交的首份报告(见附录二)(第75段至第79段)。
[38] 请参阅2010年更新的中国核心文件第三部分第33段所载相关数据[HRI/CORE/CHN/2010(MAC)]。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