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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是对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思考,内容涉及澳门教育立法的依据、教育立法的特征、政府与私立教育以及申诉制度的建立。笔者还对澳门学校自主权赋权模式做出思考。澳门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程序的规定较为薄弱。因此,为了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建立一套完善的在学关系的申诉制度实属必要,以贯彻权利救济的保障。

现代法治国家的产生,实质上是为了人们自由的生活,使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受法的拘束。换句话说,整个法秩序的规范,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权,促成个人自我实现的最大可能性。但是,为了确保人们基本权的目的得以实现,有关权利救济的前提,也应在组织与程序法上加以要求[1]。因此,每个人的权利,只要被国家的公权力侵犯,国家都应给予其一个独立审判的权利救济保护途径。

本章是对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思考,内容涉及澳门教育立法的依据、教育立法的特征、政府与私立教育以及申诉制度的建立。

随着澳门政府对私立学校资源的投入越来越多,私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再是简单的“放权”与“集权”的问题,而是有限自主权和相对自主权的区分问题。有限自主权指的是其办学的公益性、办学行为的合法性和办学过程的透明性。相对自主权指的是私立学校自主权,是一种“权责统一”和“民主的自主权”。私立学校在公助政策下,获得政府资助和教育自主权之后,必须提供更好的教育,并且承担起政府赋予的公共教育职责,因此,它是一种“权责统一”的自主权。说它是一种集体自主权,因为不是校长或某个人的自主权,它体现在学校内能够通过参与、协商、合作等将每个人的智慧、力量和责任感整合在一起,形成代表学校内部大多数人的自主发展意识上。

笔者还对澳门学校自主权赋权模式做出思考。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通过法律的规定,合理界定私立学校和政府的职权范围,既要避免私立学校对政府的依附性,也要避免政府对私立学校办学的不可控性。无论是私立学校办学自主性的发挥,还是政府对私立学校的行政、管理与监督,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在新公共管理主义理念中,政府对私立学校的发展作用不再是直接的行政干预,而是通过制定教育法规,引入有效机制以提高教育系统的效率。

笔者还讨论了有关申诉制度的建构,认为其是澳门实践法治社会在学关系的关键。澳门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程序的规定较为薄弱。很多出台或已修订的教育法律法规属于宣言性立法,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范,没有多少程序规范,致使法律规定难以收到实效,立法的精神难以实现。如《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义务教育法》《免费教育制度》《高等教育法》等,并没有多少涉及学生、家长和教师对学校和教育行政当局行政行为过失、不当而提出申诉的权利和程序的规定。建立“依法提供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的权利救济渠道”大致上有两种法律救济途径:一是不具行政处分形式的侵害,可依请愿提出;二是具备行政处分形式的侵害,乃依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提出。因此,为了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建立一套完善的在学关系的申诉制度实属必要,以贯彻权利救济的保障。没有申诉制度,就没有权利救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就得不到实质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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