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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自由的彩排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欲考察马萨诸塞教育状况,在美国教育史上影响最大的三个事件首先需要加以研究。第一是1636年哈佛学院的设立,第二、第三分别是1642和1647年马萨诸塞关于强制教育的法令的出台。马萨诸塞在新英格兰长期处于教育领先地位,哈佛自然功不可没。因为时隔5年后,即1647年,马萨诸塞议会又颁布了一道力度更大,更为严厉的“祛魔法令”。1647年法令在马萨诸塞及新英格兰殖民地的影响极其深远。

欲考察马萨诸塞教育状况,在美国教育史上影响最大的三个事件首先需要加以研究。第一是1636年哈佛学院的设立,第二、第三分别是1642和1647年马萨诸塞关于强制教育的法令的出台。哈佛的创立,不仅泽被马萨诸塞及整个新英格兰,从它后来的发展看,可以说是惠及全美。它最直接的好处之一便是,为殖民地源源不断地输送教师,保证该地各种形式的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而后两道法令则有益于提升整个殖民地居民的道德与文化素养,保证可以从初等教育中选拔杰出人才进入哈佛一类的院校深造,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的关系又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

考虑到马萨诸塞在定居仅六年后便创立了哈佛学院这样的高等教育机构(另一所著名的耶鲁学院要迟至1701年才创建),我们不得不敬佩清教人士的深谋远虑。虽然他们秉承当时英国的文化传统,认为由家庭和教会来负责教育似乎更为顺理成章,但殖民地新的环境促使他们很快地做出了变革。实际上早在1635年,波士顿的全体居民就达成了协议,创办殖民地的第一所拉丁文法学校,并“恳请我们的兄弟菲尔蒙·伯蒙特做教师来教育培养我们的孩子。”[7]而拉丁文法学校培养出的优秀学生,正好可以送入哈佛进行深造,虽然其初每年不过区区八人而已。

据历史学家霍夫斯塔特和梅茨格考证,1636年,马萨诸塞殖民地人口不过10,000,清教徒们却已开始担心教会后继乏人,“我们渴望和关切的即将要办的事情之一是推动学习,传之后世,永远地传下去,当我们现在的牧师与世长辞时,不给教会留下一批无知的牧师。”[8]很显然,清教徒的主观愿望是要建立一座神学院,而客观现实却是哈佛其后的发展日益世俗化,走上了文艺复兴所倡导的人文教育的路子[9],它不仅为殖民地培养了神学家、牧师,更培养了一大批政治精英、律师、医生以及其他专门人才。马萨诸塞在新英格兰长期处于教育领先地位,哈佛自然功不可没。萨缪尔·莫里森(Samuel Morrison)甚至断言,“现代殖民史中没有任何成就可与之相提并论。”[10]

再回到拉丁文法学校的话题。自1635年波士顿第一所文法学校后,短短4、5年间,查尔斯顿、剑桥镇、多尔切斯特及塞勒姆(即日后女巫案发地)相继开办了文法学校,任命了教师。至1639年,即马萨诸塞居民定居的头10年当中,马萨诸塞州22个市镇中有7个为学校教育采取了措施,虽然这些学校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不成熟未能存活下去。[11]而真正的大规模正规学校设立,要等到1642年及1647年强制教育社会法令颁发后才开始出现。

1642年法令是该殖民地最早关于教育的法令,目的在于警告那些“严重忽视在学习、劳动和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义务等方面培养他们孩子”的许多家长和师傅。法令要求“每个城镇挑选并委派一些人员去管理这样一件意义深远的事业”。作为教师,他们“有权关注所有家长师傅和他们的孩子,倾听他们的呼声和孩子们的心声,特别要关注孩子们的阅读和理解宗教原则和本国死刑法的能力。”法令同时规定,“如果这些要求被家长和师傅所拒绝,他们将被处以罚款,并且在法庭和地方长官的同意下,工作人员有权把那些没有能力和不适于培养的孩子送去当学徒。”此外,该法令还建议,“为了更好地履行对他们的信托,他们可以把整个市镇划分成若干区,每区指派一个挑选出来的居民,对一定数目的家庭予以特别监督”[12]——这就导致了日后“学区制”的划分和运作,对教育规划和管理有极大帮助。

通过对上述法令的解读,我们可以总结出这种强制教育的几个特点,首先,它不同于现代义务教育法的强制教育观念,这里对涉及委派管理和监督(教育管理者)及家长师傅(监护人)以及孩子(受教育者)本人都有明确的强制措施;其次负责孩子教育的是家长、师傅,而不是政府,政府仅对教育实施监控和惩处;再次,这里的教育虽然面向全体居民,但主要对象是穷人,规定的也是最低限度应受的教育;最后,学习的主要内容是读写基础上掌握初步的宗教和法律知识。[13]

可以想象,1642年法令的效果似乎未能达到立法者的预期——或许主要是由于经济的原因。因为时隔5年后,即1647年,马萨诸塞议会又颁布了一道力度更大,更为严厉的“祛魔法令”(或称“老魔鬼撒旦法”)。法令宣称老魔鬼撒旦的主要阴谋就是不让人们读懂《圣经》,因此规定“在辖区内的每个城镇,凡上帝给我们增加住户达到50户人家,就相应地在这个城镇里任命一位教师,教那些向他求学的孩子们写字和读书,教师的酬金由这些孩子的家长或主人来支付,或者由一般居民共同供给生活费的办法来支付”;并且规定,“不得强迫那些送孩子上学的人所交学费超过让孩子到其他城镇所付的学费”;此外还明确要求,“凡镇里的家庭或住户达到100户的要建立一所文法学校,该校的教师要能够教育青年使之尽可能符合上大学的要求,兹规定,如果任何城镇忽视这些规定达一年以上,它就得付给新办学校5磅,直到他们履行本规定为止。”[14]

1647年法令除明确要求50户以上的城镇要建学校,100户要建一所文法学校外,尚有其他特点值得重视。首先,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学校:读写学校,看来是普及教育的最低限度;文法学校则旨在升学,这种划分对日后美国教育的体制影响甚大;其次,学校教育的费用有私人家长或监护人以及公家城镇公共经费两种不同途径,日后私立、公学立校分途恐即滥觞于此;最后,相比于1642年法令,对拒不执行的城镇处罚力度加重,旨在促进推动殖民地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1647年法令在马萨诸塞及新英格兰殖民地的影响极其深远。根据研究,在该法令颁布后的第一个10年中,马萨诸塞有三分之一达到50户的城镇建立了简易学校,而全部8个100户以上的城镇都执行了建立文法学校的要求。不仅于此,在它的影响下,后来从马萨诸塞分裂出去的康涅狄格在1650年颁布了完全相同的法案,并在兼并了纽黑文的1672年重申了该法令的修正案。后来并入马萨诸塞的普利茅斯也分别在1658和1677年对当地居民提出了设立简易学校和文法学校的要求。[15]

可以说,自17世纪40年代到90年代这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学校作为一种体制已被牢固地从英格兰移植到了马萨诸塞殖民地,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从下列一组数据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马萨诸塞学校教育发达的程度:到1689年,弗吉尼亚有约6所学校,马里兰至少1所,纽约11所,共18所,而马萨诸塞一地,即有23所之多。[16]从克雷明绘制的另一份1650—1689年马萨诸塞教育机构结构表中,我们还可以发现,这段时间不仅学校的数量由最初的11所增加到23所,教堂的数量也由43座增加到88座,其他教育机构如出版社,也是成倍地增长[17],著名政治家马瑟(Increase Mather,1639—1723)的私人图书馆藏书达4000余册(一说为3000余册,在当时显然是惊人的数字)。这些指标,都远远超过了同时的新英格兰及北美其他各殖民地,说明1647年法案颁布实施后马萨诸塞教育确实有了长足发展。

由上述法令的解读中我们能够看出,清教徒将教育的执行权交给家庭及城镇的相关机构,而将教育的监督权留给自己,这也是马萨诸塞教育不同于中、南部殖民地一大特色。由于以城镇为主导,而不是殖民地政府直接操作,这就给马萨诸塞各类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除了殖民地常见的读写学校,女师学校,专门针对穷人的慈善学校以外,极具新英格兰特色的城镇学校,得到大力发展,其特点也最值得留意。

城镇一字的英文原作TUN,即农村,其范围包括自然村落及附近田地,面积约为4至10平方英里,大抵由一块公地,一块墓地,一座教堂和一所学校构成,跟我们现在理解的城镇不大相同。这种格局通常是众多家庭(亲友)为着宗教、政治和社会目的而形成的组织,既有利于御敌自保,又有助于政令维护,对于建立基督教模范社会尤其适合,从某种意义上说,40—60户家庭间彼此的交往相互影响就起着教育的作用。[18]

这种城镇学校作为正规的教育机构,一开始却几乎是教会的附庸。在清教徒占绝对统治地位的马萨诸塞,殖民地“政教合一”的政权框架要到18世纪“宗教大觉醒”后才逐渐宣告解体。而教会,通过对家庭、学校的影响及自身的作用而成为教育舞台上的主角,温斯罗普、科顿(John Cotton,1585—1652)、马瑟等清教领袖,本人既是一流学者,又热心于教育事业,他们的影响,几乎遍及全体殖民地居民。温斯罗普据说“在书籍和有学问的人中长大”,他致力于“用希伯来主义的道德真诚从事一种更高尚的慷慨的文化事业”。科顿出身高贵,受过良好的大学教育,他的孙子回忆他“通常每天从事研究12小时,称之为学者日”。他也被赞誉为“圣人中最宽容和最有才能之人”。[19]马瑟则不仅以他的图书馆,也以他丰赡的学识和著述赢得了人民的敬重和爱戴。

在这样一些清教强势人物的影响下,恰似沃浓·路易·帕灵顿正确指出的那样,城镇学校起初源源不断培养出的只是清教徒。后来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社会的急剧变化,那些从事生意贸易和投机事业的非正式教育场所培养出的才是名副其实的“扬基人”。[20]这种城镇学校的教育内容,由17世纪50年代单一的教理问答发展到对语言及文学作品的阅读理解,后来更扩展至写作、算学及其他实用性知识和技能,从而兼备了某种职业培训的味道。即克雷明所称的“盎格鲁—美洲”教育模式。这一种将正规教育与学徒形式结合在一起的新型教育模式最直接的一个后果,是它培养出了一大批殖民地迫切需要的不止从事一种职业的“复合型”人才。马萨诸塞的著名人物约翰·威尔逊(John Wilson),既是牧师又是医生,同时还在麦德菲尔德当了40年的教师。另一位著名人物利奥纳德·霍尔1672年荣任哈佛校长以前一直在波士顿做牧师和医生。[21]这一种教育远期的效果,则可以从巴茨的一段引言中见出,“1660年新英格兰靠贸易谋生,1760年它为贸易而生”(In 1660 New England traded for a living;in 1760 New England lived for trade)。[22]

在这一种新型教育模式下,出现了旨在提高个人技能的私立学校,教授新的职业所需要的航海、薄记、三角、地理、机械、气象等各类知识,课程和时间完全由学生的需求而定,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同时还有为女生专门设置课程的女子学校及其他各类夜校、寄宿学校等,爱德华兹曾引用《波士顿新闻通讯》上的一则广告来说明当时这种实用技能教育的流行程度。[23]

总而言之,上述马萨诸塞殖民地的教育史实表明,经过清教首领和当地居民的共同努力,教育事业在17世纪的马萨诸塞州取得了持续的发展。1642和1647年法令的颁布与实施,使得普及教育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也正因为以哈佛为代表的殖民地中、高等院校这种务实、质朴的教育风尚为北美培养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使得国民素质不断提高,社会经济稳步发展,这是长期注重教育之“果”。如此有利的条件,也为十八世纪美国独立革命的产生、发展和最终胜利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正如弗雷曼·巴茨(Freeman Butts)在评价殖民地末期教育状况时所提出的,“革命战争前,殖民地社会学校的设立,乃是为自由的彩排”。[24]所谓教育大计,百年树人,考察了这一段历史,则托克维尔显然是不应该感到惊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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