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教师队伍专业化已是一个不争的发展趋势。现在对教师专业化的论述可谓“铺天盖地”。但论述中,人们往往忽视了教师专业化过程中的职业道德问题,以致教师专业化的不全面。要使教师的思想道德水平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相适应,彻底实现教师队伍“德才并举”,一是要靠教师自律,二是要靠法律。
作为对教师保护的法律条款,现行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对教师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2年9月起又颁布实施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些法律对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从法律的角度看,《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是从宏观上规范教育活动,并不具有微观上的可操作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面对的是越来越多的问题,许多与教育相关的法律、规范与教育现实脱节。
学生一次迟到,教师罚学生写一万字的心理报告。
学生出现一个错别字,教师要罚其抄五百次。
……
触目惊心的一系列事实令我们不得不深思,是什么使我们的教师一边经营着“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一边沦为“罪犯”?
——师德教育有等于无。据统计,县级重点中学中近十年没有对教师进行过师德教育的占到85%以上,学校开会就是谈教学成绩。换言之,“开师德教育的会也不会有人听。”
——以考代训等于既不考也不训。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举行的师德培训,往往是以考代训。而所谓“考试”则完全是照书对抄,成为应景之作。
——对教师资格不审不查。法律虽然对教师资格的取得和撤销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的是资格终身制,所谓“审查”等同虚设。
——过分地提高物质刺激,教师个体间的竞争加剧,教师间的关系变得冷漠,互不关心,心理上的畸变难以被发现,无法得以疏导。为鼓励提高教学成绩,各校无限制地增大物质奖励的额度、频度。为了拿到比其他同事多的奖金,教师之间互不来往,相互说话言不由衷,从隐藏学习资料到隐藏自己的内心世界。
古人云:“小智善于治事,大智善于用人,睿智善于立法。”面对校园内不良问题丛生,不少有识之士提出要加大校园的法制建设,提出要制定《校园法》。但是我认为,随着教师专业化的实现,必须要出台教师的行为规范或者教师的执业纪律。
为了规范教师的行为,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曾在1991年颁发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
二、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三、不断提高科学文化和教育理论水平,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勇于探索。
四、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团结协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六、衣着整洁、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1997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形势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1991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必要的修订。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对照两次颁布的《教师道德职业规范》,都是以宏观为主,虽然1997年职业道德规范有部分条文涉及微观层面,但对当前教师行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有切中要害。
可见,社会在变,人们的思想意识在变,教师的专业角色正在转型,但对教师的规范却相对滞后。如何在教师专业化这一新形势下,做好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已成当务之急。
为此我们必须做好:
——加强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教育却绝对是不行的。”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本,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学习模范人物事迹,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等活动,以优秀的文化、高尚的思想情操,引导教师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议在学校建立针对教师心理健康的组织,为教师心理健康提供咨询和服务。同时,各级政府及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关心爱护,关心他们的疾苦,从行动上温暖他们,多与他们进行思想交流。发现有不良苗头,应及时做工作,提醒、帮助、挽救,将犯罪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保持教师队伍的纯洁和崇高的形象。
——强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同时让准则守望道德。道德与法律不同,道德的作用偏重于自律,有规范不遵守怎么办?那就要求助于法律。教师职业规范先有“六条”,后有“八条”。职业道德旁边应放一只“虎”。这只“虎”就是教师的行为准则或者是执业纪律。
——规范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教师执业资格证制。教师资格的取得在教师资格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教师资格的丧失,表述却不够明确。如《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了两种情况:
一是教师资格的丧失:依照第十八条,即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二是教师资格的撤销:遵循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但是“品行不良”指的是哪些行为?公开学生的隐私算不算是侮辱学生?可见,有些条文不具有操作性或不易操作。因此,制定教师的执业纪律或行为准则势在必行。
教师执业纪律或者行为准则在现阶段至少应规范以下内容:一、教师同行间,不得相互诋毁、贬低,或以其他方式降低相关学校教师的声誉;二、不得以任何手段出卖现服务学校的机密资料,包括习题、学校的管理制度等;三、不得擅自或随意公开学生的隐私;四、不得向家长要求钱物或者向学生家长要求予以其他帮助;五、对任何一个应该教育的学生都要积极予以教育,不得因任何非正常原因出现教育的不作为,尤其是不能随意劝退、转学等;六、不得在正常工作期间兼职、家教,到其他学校谋利;七、不得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向招生机构介绍学生,收取回扣。
以上有些内容在过去的某些地区是被允许的。2005年8月10日,《中国教育报》刊载了福州禁止公办中小学教师到民办学校兼职的消息。福州市教育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全市所有中小学教师不得到外面的民办学校“走穴”任教,或从事各种营利性经营活动。海南的规定则更为详尽,在《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守则(暂行)》中,要求中小学教师严格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不赌博,不购买“私彩”,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工作时间参与议论“彩票”;不酗酒,不酒后上课,反对课堂内抽烟和其他庸俗行为;要求教师坚持读书学习,积极参加培训,认真钻研业务,树立优良教风,上课不携带通信工具,不得给学生进行有偿辅导、不得在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到校外应聘任教;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按学生学习成绩排座位;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影响,廉洁从教,反对乱收费、乱订教学辅助材料,反对向学生推销商品、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等行为。由此可见,制定一部教师的行为规则的时机已然成熟。武汉教育局则印发了《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详细列举了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及重大的教学事故。如把教师拖堂10分钟列为重大教学组织事故,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用品为较大教学运行事故等。
为保证教师遵守规范,就要建立相应的教师执业资格制度。每3~5年审定一次,符合的颁发执业资格证,不符合的则予以撤销。这样的好处是:第一、关注教师的日常行为,把规范管理延伸到微观。第二、内容细化、具体,便于操作。第三、给教师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执业暂停,但资格还在,起到的就是一个严重的警示作用,相当于足球场裁判的黄牌。
——健全完善督学制度、建立教师的自律组织,如教师协会。我们现有的督学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有些地方的督学甚至由一个学校的校长来担任,形成自己督查自己的“荒诞”场面。如何使督学发挥应有的职能,让教师协会真正真正发挥作用?值得我们去思考。
——加强学校聘任教师的程序。在许多人眼中,程序化的东西是可有可无的,实际则不然。程序的进行是以资格的审定为标准的,学校和教师在履行聘任手续时,实际应是学校对教师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的再审查,这也可以理解为教师的“入口关”。合乎标准则聘,不合则不聘。这也是从另一个角度促使教师自律的一种手段。
教师在转型,制度也应相应地转型。教师的专业化依赖以其专业化精神的不断进步、不断完善、不断提升。而专业化精神的锻造就要靠法律、靠行为准则来看护,这既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方向,也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核心内容。
注:本文写于2006年,文中所谈建议,国家现已开始行动,如建立教师资格审查制度;关于教师补课,教育部也出台了明确规定。2015年7月,教育部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规定指出,治理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
《规定》就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做出六条禁令: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规定》就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育部对各地教育部门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四是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加强师德考核、构建监督体系、畅通举报渠道,切实建立治理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标本兼治的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强调,各省级教育部门是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将严格追究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