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工作意识从横向结构考察,可以分为个体教育工作意识和群体教育工作意识。所谓个体教育工作意识,是指组织中个体成员特别是教育工作者个人的教育工作心理、观念、理论和方法,它是在个人的教育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个性意识。所谓群体教育工作意识,是指组织整体特别是教育工作主体群所共有的心理特征、教育工作观念、团体精神和价值取向。
传统的教育工作往往是忽视个体意识的,认为任何个性、主见都会妨碍教育工作。在他们看来,教育工作要统一受教育者的行为,首先统一大家的意志。因此,无论是个人的任何意见,不管它们正确与否,都不利于教育工作的统一指挥。因为,教育工作中,确实只有取得对教育工作目标的共识,才能进行教育工作。相反,如果各人按各自的意愿去行动,根本就谈不上统一思路、一致的教育目标。因此,前述的观点看上去有一定道理,但是,这种看法其实是非常片面的,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种观点割裂了个性和共性的关系,看不到个性意识的存在不仅是必然的,而且共性意识只有通过个体的理解才能发挥作用。在各种结构的教育组织中,由于不同教育工作者的经历、出身、地位、职责、利益和环境的差别,决定教育工作者的心理状态、价值追求、知识水平、理想情趣有所差异,甚至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教育工作管理层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消灭这些差别,集体教育工作意识也不是以消灭个体教育工作意识作为自身存在的前提。实际上,任何集体意识的产生都离不开个体的理解。正如没有个性、缺乏自我意识的原始共同体,同时也缺乏自觉的教育工作共识一样,如果教育组织内教育工作者缺乏自觉的个体意识,这个组织的集体意识也不可能形成。相反,只有个性发展的群体才是思想活跃的组织。这种教育组织从表面看,人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个个都有棱有角,少有唯唯诺诺、随声附和之辈。但正是这样的群体,才可能产生自觉的集体观念,才可能深刻理解统一的教育思路、一致的教育目标的意义,才可能上下同心自觉地完成教育任务。所以,认为个体教育工作意识必然会阻碍集体教育工作意识的形成,以为只有抑制个性和消灭个体教育工作意识才能统一受教育者的思想和行动,实际上是将组织看成同质要素的简单集合或机械拼凑,而不是将系统理解为异质要素的有机集合和辩证统一。这种观念在哲学上是一种形而上学观点,在教育工作领域中属于专制型的思维方式。
其次,这种观点颠倒了个性教育工作意识和教育工作共识的源流关系。个体意识在教育工作中的作用,不仅表现为教育工作共识必须通过教育工作者个人的理解才能起作用,还表现为个体教育工作意识是教育工作共识的基础和前提。一种观点认为,教育工作共识是先于个体教育工作意识而产生的,这其实颠倒了源流。事实上,任何教育组织中的工作共识,包括大家认可的教育工作原则、共同追求的教育目标、人人遵循的教育工作行为规范,都是在各种个体意识的比较、争论、碰撞之中逐渐形成的。当然,某些教育组织的领导者也可以不问群情、不征求大家的意见、不顾忌普通教育工作者的心理,而只将领导者个人的想法、要求通过行政命令贯彻下去,从而表面上看似乎大家都在按照领导的观点行动,但这只是领导者个人的一己之见,并没有使普通教育工作者真正折服和理解,也未形成集体教育工作意识,有的只是少数领导者的个体意识。因此,只有在党和国家“党史国史教育”工作政策方针指导下,有意地培育普通教育工作者的个体意识,让大家出主意想办法,鼓励大家为教育工作出谋划策,并允许不同意见之间展开争论、比较,然后才能求同存异,形成组织的共同识见,培育上下同心、和衷共济的团体精神,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提高工作效率。所以,认为个性意识同教育工作不相容是完全违背意识发生规律的。用这种观点来指导具体“党史国史教育”工作,就很难尊重他人、尊重群众,只会一味地以领导者个人的一己之见去对普通教育工作者进行行政强制。
最后,这种观点抹杀了个体意识的独特功能。在教育工作中,教育工作共识固然很重要,但个体意识同时又有不可取代的独特作用,其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一方面,教育工作共识一般属于求同思维,具有保守性;而个体意识则多表现为求异思维,善于发现新问题,具有敏锐性和批判性,是创新的重要因素。在组织中,要形成共同的集体教育工作意识,往往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种共识一旦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保守性。教育工作之所以可能,受教育者之所以能有所依归,正是以某种相对稳定的、具有保守性的教育工作共识为依托。如果教育工作共识缺乏这种特性和功能,指导组织行为的思想不断变化,教育工作便不可能,工作也可能无规范可言。但是,必须注意具有保守性的教育工作共识确实存在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这种工作共识缺乏对事物变化的敏锐性,对过时的思维习惯、规章制度的批判性。为弥补上述缺陷,就需要个体教育工作意识。与群体教育工作意识不同,个体教育工作意识是一种个性意识,是一种以求异为主要特征的思维方式,它可以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敏锐地发现新问题,对旧有的大家所认同的某些不足之处提出怀疑、做出批判。其中有的看法可能是错误的,但必有一部分是正确的。无论是人类其他意识还是教育工作意识,其发展的规律都是由异而同又由同而异的。如果没有少数个人对多数人已有的习惯和共识提出怀疑和批判,就不可能有认识的进步。在现实教育工作中常常不难发现,当人们长久习惯于用一种大家认可的教育工作思想或教育工作方法进行教育工作时,教育工作虽然显得秩序井然、有章有法,但却只能周而复始、简单重复,不可能有新的进展。只有当少数人指出旧一套的不足、提出新的改进意见,才有新的教育工作共识问世,也才有教育工作的进步。
另一方面,教育工作要想发展,以适应变动不定、充满竞争的现代社会,离不开创造性思维。而创造性思维的主体不是组织集体而是个体,特别是担当具体教育工作的个体。因此,创造性是个体教育工作意识的又一显著特点。
个体教育工作意识尽管有着上述各种积极作用,但其也有自己的诸多局限,单依靠它是无法进行教育工作的。要使教育工作得以进行并使之富有成效,应特别注重对群体教育工作意识的研究。
首先,群体教育工作意识具有目的的归一功能。所谓目的,是指意识对行为的指向性或行为内涵的趋向性。任何个人既然都有自己特定的意识,也就有不同的行为目的。只有当受教育者放弃或修正自己的目的而有了对组织统一目的的共识,教育工作才能步步逼近目标。显然,依靠个体意识是无法完成这个任务的,只有群体教育工作意识才具有统一受教育者目的的功能。
其次,群体教育工作意识具有团体凝聚功能。受教育者放弃或修正自己的行为目标转而接受组织的共同目的,这便使大家有了一个彼此配合、协作行动的思想基础,从而使众人能聚集在一起工作。但仅有共同的组织目的意识还不够,还应有与目的相关的其他组织意识,如共同的信念和相同的价值观念。因为,作为共同目的的教育工作意识虽然重要但毕竟还很抽象,而且目的性意识一般多停留在功利观念的浅层而未深入到信念、价值的深层。这样,为使组织的目的性观念牢不可破以迎战风险,还需要使人们充分理解它的意义,形成坚强的信念和明晰的价值观念,自觉地和衷共济,增强彼此之间的亲和力和凝聚力。
再次,集体教育工作意识具有抗扰功能。所谓抗扰功能,原指系统抗御外部环境的干扰以维持系统的平衡,这里是指防止组织环境对受教育者的各种情绪、心理上的干扰。组织既然存在于环境中,因组织之间的竞争或其他社会原因,外部世界对组织的各种干扰是不可避免的。在各种干扰下,个别受教育者可能会有情绪上的波动乃至信念上的动摇。要想完全避免干扰几乎是不可能的,教育工作的任务之一就是尽力排除、减轻干扰。排除、减轻干扰的手段有两点:一是硬性的行政措施,如批评、处罚受干扰的成员;二是强化集体教育工作意识,不断灌注团体精神,增强成员自觉的抗扰能力。这两种手段相比较,前一种是治标,后一种是治本。只有当每个受教育者自觉树立起一种爱集体、愿同组织共患难的“团体精神”的时候,才能从根本上抵御环境的诱惑,组织才能承受风险、解决难题。
最后,集体教育工作意识具有评价规范功能。如前所述,普通教育工作者具有各不相同的个性意识和自主活动,这些个性意识的存在既是必然,也有其无可取代的价值。但是,既然教育工作是一种组织活动,便需协调受教育者的行为,而要做到这一点,显然不能依靠个体意识而只能凭借集体教育工作意识。因此,受教育者的行为正确与否,不能按照各自价值观念进行评价,而只能依靠组织的共同价值观进行评价。个人认为是正当可行而对组织不利的事,就必须服从组织意见、严格按组织原则行事。
个体教育工作意识和群体教育工作共识作为教育工作意识的两个方面,是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共生共长的辩证关系。一方面,群体教育工作共识存在于个体教育工作意识当中并通过个体而发挥作用,离开个体教育工作意识就谈不上真正的教育工作共识。另一方面,教育工作共识又制约着个体教育工作意识,个体教育工作意识也离不开教育工作共识;离开了教育工作共识的制约,个体的意识就会失去教育工作功能。个体教育工作意识和群体教育工作共识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要求教育工作领导者必须尊重教育组织内每个普通教育工作者的首创精神,启发他们的聪明才智,注意倾听普通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并力戒思想僵化和个人专断。同时,也提示普通教育工作者要服从组织决议、遵守组织纪律、领会组织意图、发扬团体精神,警惕自以为是和各行其道,自觉地将个人的思想行为融入集体之中。只有这样,教育工作意识才能对教育工作实践发挥能动、积极的指导作用。如果割裂了教育工作共识和个体意识的关系,偏执一端,就会给教育创新实践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混乱。
【注释】
[1]【英】波普尔:猜想与反驳,付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317-318页。
[2]【英】波普尔:《猜想与反驳》,付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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