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纳思维
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一般多是从认识个别事物开始的,即先认识一个个单独的对象,然后进一步把握其一般规律。归纳思维是一种从若干个同类个别事物或经验知识,概括出一般性认识或结论的思维方法。这种概括常常由部分推论到全体,它能够扩大人们的认识范围,并对已有理论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
归纳思维是根据个别知识概括出一般性知识的思维。这种思维的方法称之为归纳法,这种思维的形式称之为归纳推理。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从个别到一般
从个别到一般就是人类由事物的个别知识概括出一般认识的过程。归纳思维所依据的个别性知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人们通过观察或实验所获得的关于思维对象自身属性的经验知识;另一类是人们在思维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关于“方法”的若干次使用情况的经验认识。
归纳思维之所以能被人们大量运用,是因为人们的认识离不开从若干分散的实际情形到一般性概括的过程。而这种从个别到一般的概括遵循了以下原则:如果大量的情况A(A1、A2…An)在各种情况下被观察到,而且如果所有这些被观察到的A都毫无例外地具有性质B,那么,所有A都有性质B。这一原则在逻辑学上称为“归纳法原则”,它是人们进行归纳思维所依据的原理。
(2)从部分到整体
在归纳思维中,从个别性知识得出一般性结论,除了极为有限的完全归纳概括外,一般的归纳思维过程都拓展了认识范围,也就是说,结论所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涉及的范围,即由部分扩展到了全体。正是由于归纳思维突破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人们的思维才能够突破当前情境的局限而扩大了认识领域,并获得了新的知识。需要指出的是,归纳思维从部分推论至全体,虽然扩大了认识范围,但其结论不具有必然性。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归纳思维是容易发生“以偏概全”的错误的,也就是说,把部分对象所特有的属性,推广到其他对象上,而其他对象又不具有这种属性。因此,在归纳思维中应尽量扩大考察的对象数量及考察范围,注意分析被考察对象的属性是否为部分对象所特有,以提高概括结论的可靠性。
(3)扩展认识范围
归纳思维根据对部分对象的认识推论到该类事物的全体对象,所得出的结论不具有逻辑必然性,但它能弥补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扩大人的认识范围,拓展知识。应用归纳思维来扩大认识范围、升华知识层次,不仅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客观可能性。归纳思维是以同类事物为基础的,是在同类事物范围内的扩大。客观世界中,同类的若干事物,尽管有其特殊性和差异性,但都存在着共性和普遍性,而且共性中还包含有本质属性。如果我们在经验中反映出该类事物的共性,那么所做的推广就有了可靠的基础;如果已知的关于部分对象的经验认识中反映了该类事物的本质属性,那么所做的推广就会更可靠。
(4)支持理论原理
理论正确与否是要靠实践活动来检验的。一个理论是怎样得到支持的?一般来说,当一个理论(或观点)提出来以后,首先要以该理论为出发点推导出大量可以进行实践检验的事实,这些事实包括该理论所能解释的已知事实以及所能预测的未知事实,然后根据这些事实来支持该理论,说明该理论成立。
归纳思维因其注重个别性事实,它能够利用事实给理论提出支持;同时,因其结论不必具有必然性,因而给理论支持不是充分的,只能是一定程度的支持,即不足以完全证明一个理论。
2.演绎思维
演绎思维是一种从一般性知识推演到个别性知识,得出新结论的思维方法。在演绎思维中一般性知识(如理论性知识、规律性知识等)起着重要作用,它既为人们的思维推演提供依据,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规范。思维推演活动既不同于归纳概括,也不同于横向类推,它借助于一般性的理论知识,来推论某类个别性事物所具有的属性。
思维推演中所依据的理论知识,是相对于经验而言的,它是以全称命题形式表述的关于概括经验事实共性的经验定律和反映事物间普遍性的理论原理。理论性知识概括了一类事物的普遍性特征或普遍性规律,它涵盖了该类所有个体的共同性,因而适用所有个体事物。理论性知识为人们推断它所涉及的具体经验事实提供了依据。
理论性知识具有普遍性特征,因而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在一切政治、经济活动中,政策法则为人们提供了规范和指导性政策,是创新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1)演绎思维的特点
①从普遍性到特殊性
“演绎”一词来自拉丁文deductio(引申),后来泛指从一般到个别,即以某些一般性(普遍性)的知识为前提,推出个别性(特殊性)知识的结论。
②结论受到前提的严格限制
所谓结论受到前提的严格限制,就是演绎思维从一类事物到该类的部分对象,结论所断定的范围绝不会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
③推断的必然性
演绎思维从一般到特殊,结论所断定的范围不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结论也就被前提所蕴含,即前提与结论有着必然性联系。真前提必然能推出真结论。前提与结论这种必然联系或称作结论的必然性是就其逻辑形式而言的,而不是指结论的真实性。结论真实性,既依赖于逻辑形式的正确又依靠于前提的真实。
④深化认知领域
演绎思维因从一般到特殊,可以依据客观事物联系的普遍性和层次性,做出层层递进,连锁推导,从而不断深化认知领域,为创造扩展了途径。
(2)演绎思维的方法
从一般推导特殊的演绎思维,有多种具体方法和形式,大致可以分为直接推理、三段论选言推理、假言推理等。演绎思维结合科学探索活动的思维实际,还有演绎解释法、演绎预测法、演绎论证法和公理证明法。下面仅就几种常用的基本方法介绍如下:
①三段论法
三段论法是指从两个含有一个共同性质(概念)的判断推出一个新的性质(结论)判断的演绎推理方法,例如:
所有抗日英雄都是参加过抗日战争的,
马本斋是抗日英雄。
——————————
所以,马本斋是参加过抗日战争的。
在这里,前两个都是性质判断(断定事物具有某种性质),其中都包含着一个共同项,通过两个共同项的判断,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三段论可用以下形式表示:
所有M是P
S是M
——————————
所以,S是P。
应用三段论方法时应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首先,两项前提中的共同项应是同一个概念,防止同一词语不是表达同一概念,而引起判断模糊或错误。例如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某人是群众,某人是真正的英雄;这里的两个群众就不是同一概念,因而也就不能判断某人一定是真正的英雄。
其次,两项前提中的共同项至少周延一次。
再次,前提中尚未断定一类事物全部对象的项,在结论中不得扩大。
最后,结论否定,当且仅当两项前提有一否定。
②假言推理
假言推理是根据假言判断所断定的前后条件的逻辑关系而进行的推理。这里的假言判断是断定一事物情况(称为前件或大前提)是另一事物情况(称为后件或小前提)的条件的判断。而前件与后件的条件关系,有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三种。假言推理就是根据不同前后件的逻辑关系(条件关系)来进行的。假言推理也是确实可靠的推理。
③选言推理
选言推理是以断定若干个可能情况的选言判断作为前提,并依据选言判断的逻辑特征来进行的推理。常见的选言推理是前提中断定了若干事物的可能情况并且排除了其中部分情况,结论中断定未被排除的其他情况的存在。在实际运用中,假言推理与选言推理也常常结合在一起使用。
选言推理,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或者A,或者B或者C,
非C
——————————
所以,A B。
运用选言推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前提应穷尽有关事物的所有可能情况,以确保至少有一种情况存在。否则,推出的结论不一定是存在的。如“二人对弈,甲未赢”,就不能推出甲输了的结论。因为可能弈成平局。
第二,运用选言推理,还要注意前提中选言判断所反映的若干可能是否可兼容。如果它们是可兼容的,那么不能肯定一部分而否定另一部分。例如某案件有两个嫌疑人,甲与乙现已查明甲作了案,但不能必然推出乙一定没有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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