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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关系辨析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自身特征与服务对象的不同,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各自又具有价值独立性。综观目前各级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与各省份推出的新一轮高考改革方案,笔者认为,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的关系仍需要在认识上予以澄清、在实践中予以理顺。笔者以为,必须要把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考试招生制度中的“综合评价”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实质性作用。

吴根洲[2]

[内容摘要]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为了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是为了招收符合具体高校、具体专业需要的合适生源,两者在理念上具有一致性。由于自身特征与服务对象的不同,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各自又具有价值独立性。在监督机制健全的前提下,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当且可以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硬挂钩”。

[关键词]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评价;高校招生;关系

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是新中国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然而,高等教育精英阶段长期存在的脑体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这三大差别构成了学校教育目标功利化的外部环境,具有强大“指挥棒”影响的高考制度把高中教育异化为“应试教育”。理论上高校招生录取标准是德智体全面评价,在德、体合格的基础上根据高考成绩高低做出录取决策,在德、体方面有特别之处的考生通过加分整合为录取标准的组成部分,然而绝大多数考生只能凭借高考分数竞争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样的高校招生体制逐渐导致了高考考什么高中就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的局面,学校教育培养目标中的“软”成分被“硬”成分严重挤压。为了化解严重的“应试教育”困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台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开展综合素质评价,标志性的事件是2004年在山东、广东、海南、宁夏四省区开始试点的高中新课程改革以及在此基础上推出的新高考改革方案,把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招生的参考,这一改革在2012年全面完成。但是,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招生这种“软挂钩”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同样陷入了尴尬境地。2014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改革目标,12月16日教育部又公布了《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与《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两项重要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配套方案,开启了新一轮高考改革,力图通过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使学校教育回归育人本质。综观目前各级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与各省份推出的新一轮高考改革方案,笔者认为,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的关系仍需要在认识上予以澄清、在实践中予以理顺。

综合素质评价的概念是伴随着素质教育的推进而逐步演化产生的。[3]具体来说,始自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03年,教育部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中提出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改进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在这个文件中出现了“综合评价方式”。2004年,教育部在《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生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首次出现“综合素质评价”提法,只不过是指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2006年教育部在“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研讨会”上借鉴广东省对“综合素质评价”的界定正式提出了“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从此,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逐渐成为一个专用概念。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关注高中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行为和表现状况、社会公益活动、综合实践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的素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真实反映普通高中学生的素质发展状况,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重要依据,并为高等学校择优录取学生提供重要参考。虽然在各省份高中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化与推进的进程中,这个概念的界定略有变化,但是其内涵、外延基本没有发生大的改变。2013年,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基本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的改革目标,切实扭转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倾向。也就是说,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出现是我国高中新课程改革的自然延伸和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新课程改革理念的内在要求,初衷在于改变高中教育“一考定终身”的“应试教育”困境。

与各项推进素质教育的政策、法规大多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相类似,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也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并没有把高中教育从应试的“泥沼”中解脱出来。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陷入这种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仅仅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导致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并不重视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第二,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操作的复杂性加重了评价主体的负担而使之疲于应付;第三,缺乏足够的应用理论支持,加之人情因素导致评价结果不够科学而难以应用。而其中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好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录取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高校招生录取不把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作为录取依据,那么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就不会重视,最终也就容易使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流于形式。如果作为高校招生的录取依据则又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诚信保障体系的完善,否则,高中学生综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将更加难以保证而造成严重的录取不公。到底要不要把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这似乎是一个两难问题。应该说,实施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初衷并不是为了高校招生的需要,而是为了促进高中素质教育的落实。之所以把评价结果仅仅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而非依据,既是对其初衷的“坚守”也是看到了自身难以作为录取依据的固有缺陷。那么,为什么不把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仅仅作为评估高中教育的依据而还要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呢?这似乎是对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相衔接的尊重,但更主要的理由可能还是对功利主义背景下有效落实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不自信。在新一轮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如何实施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如何使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才能达到改革目标?笔者以为,必须要把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考试招生制度中的“综合评价”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实质性作用。

我国统一高考长期以书面考试为主要手段,虽然纸笔考试的局限使考查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这是外部环境使然,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除了操作简便、节约成本的优势之外,以刚性的统一高考总分定去留满足了广大普通百姓对大学招生公平性的强烈诉求。但是,我国逐渐认识到这种追求低层次公平的招生模式的科学性欠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持续推进使这种“简单粗暴”的招生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前提是多样化,多样化的高等教育首先需要多样化的生源,单纯依赖高考总分甚至高考分数的高低已经难以为多样化的高等教育选择合适生源,这个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的培养质量。我国对这一问题的极度担忧直接催生了高校招生综合评价招生模式。

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就是根据高中学生发展的多样性和高校招生需求的多样性,构建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多元化的高校招生评价体系[4]。结合中国的国情,高校招生综合评价要以统一高考为基本依据、以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为补充,这是一个新型的高校招生评价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了我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从考试走向综合评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如果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还是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角度提出推进高校招生的综合评价,那么2012年,教育部在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议上颁布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则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角度提出了高校招生综合评价改革:高等学校质量和特色的核心在于人才培养,如果在生源选择上不考虑体现学校特色,凝练特色就无从谈起,“综合评价”就是要为每所学校按照自身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科学选拔人才提供依据。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处在从规模扩张到内涵式发展的历史转折关头做出的积极回应。为了避免损害公平,这次高校招生综合评价招生模式改革着重提出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并力图把监督从一个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对高校招生全过程的有效监督。2014年颁布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把综合评价作为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目标之一的同时,还提出要从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制度保障、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三个方面改革监督管理机制,为高校招生综合评价改革保驾护航。

如前所述,如果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与高校招生实行“硬挂钩”,那么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将可能重蹈流于形式的覆辙,如果实行“硬挂钩”作为高校招生的录取依据之一,那么具备了高利害性特征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又可能重蹈异化扭曲的覆辙。因此,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的衔接困境是改革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如何破解这个难题,实现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的有机衔接是这一轮高考改革甚至教育改革成败的一个关键点。除了改革监督机制、打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诚信环境之外,最重要的是改革目前的高校招生体制,要依法落实高校实施综合评价的权力,使高校真正成为招生的主体。目前省级招生部门实际掌控的招生权要还给高校,按照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和高等学校特色发展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多维度、多侧面的评价,进而选择合适的生源。这一改革的着力点在于改变高校招生录取的整齐划一性,同样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在不同高校、不同专业的录取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评价结果均为“优秀”可能因为与相应高校、相应专业的要求无关而几乎不起作用,某方面评价结果为“良好”也可能因为与相应高校、相应专业的要求密切相关而起到重要作用。这就会倒逼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回归真实、科学的记录,以釜底抽薪的方式剔除轻视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问题及材料作假问题,为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的“硬挂钩”扫清障碍。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是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共同追求的目标,是教育方针对两个阶段教育的共同要求,因此,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在理念上是一致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对高中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高中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可以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恰恰也是高校招生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单一的高考分数是对考生片面的评价,综合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才能对考生进行全面的评价,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即是从这三个方面选择合适的生源。反过来,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的科学性也有利于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真正落实。科学的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与真实、客观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辅相成,通过公正、科学地评价高中学生来引导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

无论是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还是高校招生综合评价的角度,两者的“硬挂钩”都是必要的,也就是说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内容要能够作为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的依据。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都可以成为录取依据,作为录取依据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也未必能通用于所有高校、所有专业,即应当对具体高校、具体专业,具体分析相关内容以决定如何使用。此外,作为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依据的相关内容要具有必要的刚性。在规范和减少高考加分项目后,学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类竞赛以考试的形式对学生相关素质进行检测,体现的是一种相当“刚性”素质,具有很强的客观性,体育特长也是一个比较“刚性”的素质。省级优秀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虽然通过人为检测的方式进行判断,但只要能够保证评价主体以“公正无私”的态度作出判断,其结果也能做到真实可靠。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与科技类竞赛成绩无疑是可以量化的,体育特长、省级优秀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等维度也可以细化为可操作的指标[5]。因此,在监督机制健全的前提下,高中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体育特长、省级优秀学生、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等刚性内容在技术上完全可以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衔接起来,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尽管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该而且可以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硬挂钩”,但这并不意味着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价值只有依附综合评价才能存在,即“硬挂钩”并不能抹杀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价值独立性,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第一,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采用质性评价,对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来说,作为定量评价的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无法替代;第二,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服务对象是高中教育,能够更为全面地评价高中教育的实施效果;第三,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能够更好地评价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发展状况;第四,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由高中常态化实施的过程性评价,产生的评价结果可以及时反馈给学校、学生,进而直接促进学生的发展;第五,教师指导学生客观记录在成长过程中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及时填写活动记录单,做到活动记录、事实材料真实、有据可查,这本身就是一个师生交往、教育的过程。对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而言,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也能发挥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大学招生是一项专门性工作,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在学制上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也具有各自的独立性。明确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价值独立性,并不能否认高校招生综合评价的价值独立性。第一,高等教育机会的稀缺性决定了大学招生录取制度的竞争性,高等教育从精英阶段进入大众化阶段并没有消除这种竞争性,而只是使竞争上移,良性竞争必然需要具有公平的特质,统一高考作为大规模考试具有强大可比性,因此是大学招生制度公平的基本保障;第二,由大量相关领域专家开发的大规模考试,具有普通高中教师、学生实施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所难以具备的科学性;第三,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是面向高中教育的,为高等教育选择合适生源只是其附带的功能,因此,无法代替综合评价在高校招生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即使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硬挂钩”,高校招生综合评价也并非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高考招生过程中的直接应用,而是综合统一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三种评价信息而进行的“综合评价”录取。

由于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存在理念上的一致性与价值独立性,在实践中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就要同时考虑两者的有机衔接与价值两立。从两者衔接的角度看,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该包括可以刚性衡量的素质内容、定量评价的素质内容,以利于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硬挂钩”;反过来,对纳入高校招生录取依据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要保证其真实性、客观性。此外,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记录应当尽量兼容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的使用要求,尤其是统一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难以涵盖的内容既不能遗漏且尽量以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方便使用的方式表述。从两者的价值独立性角度看,要防止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为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的附庸,即难以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硬挂钩”的部分被忽视,仅重视与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硬挂钩”的部分,甚至在这一部分造假;反过来,也不能过度使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而损害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的公平性。较为可取的处理方式是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在统一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维度设定最低条件,各高校、专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定个别科目条件,再综合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关内容作出录取决策。

Wu Genzhou

Abstract:The comprehensive literacy evaluation of senior school students is to promote all-around development and individual character development of all students.The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college enrollment is to recruit suitable students that can meet the need of specific colleges and majors.From this point,they have consistent ideas.However,because of their differences in self characteristics and service object,the comprehensive literacy evaluation of senior school students and the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college enrollment have their own independence in value.Under the premise of sound supervision mechanism,the comprehensive literacy evaluation of senior school students should and could be linked to the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college enrollment.

Keywords:the comprehensive literacy evaluation of senior school students;the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college enrollment;relationship

注释

[1]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课题“高考改革与高考认识互动关系研究”(课题号:16YB032)。

[2]作者简介:吴根洲,男,南昌大学教育系教授,教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校招生考试、科举考试研究。

[3]沈启正,周彩莺,章奎.综合素质评价与学业水平考试的外延界定[J].教学月刊(中学版),2011,(9):3-6.

[4]王烽.高校招生“综合评价”的价值导向和制度建构[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3,(1):157-163.

[5]朱沛沛.高考鼓励性加分项目转入综合素质评价析论[J].上海教育科研,2015,(1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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