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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人身伤害事故五大新态势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中小学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因校园人身伤害事故致使学校和受害人对簿公堂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那些因为学校的过错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严格的“一票否决制”无疑成为学校所面临的高压线,绝大多数学校领导会因此在处理某些校园安全事故时表现出妥协性和软弱性。

○马焕灵

近10年来,随着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整体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校园人身伤害案件已然呈现出新的态势,把握这些态势,研究其中的问题和症结,对于预防学校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意义重大。

一、行为主体的明确目的性和故意性致危害程度升级

所谓行为主体的明确目的性主要指行为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借助意识、观念的中介作用,预先设想的行为或结果,并把自己的活动引向一定的、满足其需要的具体对象,主要体现在行为主体所需要的事物对侵害行为的激励作用。所谓行为主体的故意性是指行为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

校园伤害行为主体明确目的性和故意性现象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发展背景。首先,庸俗市场经济观念的蔓延和制度本身的某些漏洞,使得人的自私性和贪欲得以膨胀。个别教育界负责人一旦拥有权力,便利用权力寻租,满足自己的私欲,发生在2013年5月的海南省某校长开房事件就是一个案例。其次,社会发展提速,贫富差距拉大,社会整体心态浮躁。部分社会底层人员一旦遭遇社会不公正待遇,容易仇视社会,甚至通过报复社会的手段来发泄心中的愤懑。再次,社会利益诉求表达路径不够通畅甚至缺失,部分社会弱势群体会倾向于攻击、报复更为弱势的群体以求心理平衡,而中小学生是社会安全体系中更为弱势的群体,极可能成为攻击对象。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了负有安保义务的公共场所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其中第7条规定了学校的补充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我国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40条具体规定了学校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特别是该法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伤害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加大了学校的举证责任,这在客观上对中小学校的人身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性侵害事件的频繁性和恶劣性累及教育声誉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此类性关系的活动包括:猥亵、强暴、性交易、媒介卖淫等。性侵害作为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心理伤害和社会影响是深远的。总体而言,此种伤害具有三方面的特点,即心理伤害大于生理伤害、社会危害大于个体危害、后期危害大于当前危害。

从校园的性侵事件来看,其致因根源如下:首先,部分教师职业操守差。教师队伍中的确有害群之马。再加上幼儿园、中小学师生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师德检查非常态化,导致这些不法之徒更易侵害孩子。其次,在一些地方,当校园性侵案发生后,校方大多会通过“做受害者家长的工作”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另外,从过去判定的案件结果来看,很多案件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很难定性,这就给嫌犯的处罚带来了影响,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甚至还会让嫌犯教师逍遥法外。再次,学生性教育缺失。当今时代,由于独生子女政策的持续性影响,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教育越来越重视。但是,绝大多数家长们习惯把性教育神秘化、禁区化,觉得难以启齿,这也成为学校性侵害事件发生的致因之一。

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频繁性和恶劣性导致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尊重度和信任度降低。在缺少尊重和信任的情境中,教育是很难深入人心的,这必然导致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的非协调性,更使得学校教育功能弱化。

三、学校的软弱性和妥协性凸显评价弊端

随着中小学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因校园人身伤害事故致使学校和受害人对簿公堂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那些因为学校的过错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有些事故中,校方已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事后仍然出现了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采取赔偿的方式就值得深思了。

导致学校的这种软弱性、妥协性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点:首先,学校没有保留好证据,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牵涉赔偿的时候,学校举证困难,致使学校关键时候软弱。其次,学校的软弱性和妥协性有时也与社会对学校的关心、支持程度有关。如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消极介入甚至坐视不管,会给事故的解决增加难度,而且这种消极介入促使事故发生后由于沟通不够及时而导致事态扩大,学校不得不妥协。再次,学校盲目地履行替代责任,导致妥协和软弱。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可以认定在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超越职责范围而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校方可以免除自己的替代责任,一切法律后果由工作人员本人承担。但是,很多学校仍然以计划经济时代的属人原则考虑事故责任,认为凡是学校工作人员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都要由学校来承担,没有依照有关法律为学校的合法权益进行抗辩。最后,行政评价中的“一票否决”制度。关于“一票否决”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实行的《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中有如下规定:“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因学校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校长一律撤职。”福建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福建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细则》中要求,“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评奖、达标、评级等工作时,都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基本条件予以考虑,严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这种严格的“一票否决制”无疑成为学校所面临的高压线,绝大多数学校领导会因此在处理某些校园安全事故时表现出妥协性和软弱性。

由于中小学学校是事业单位,一直以来办学经费都比较紧张,而因处理某些学生伤害事故的软弱性和妥协性所引发的巨额赔偿直接影响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更为严重的危害是,学校为了预防事故发生而做出许多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限制了学校工作正常开展,而且严重影响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使质量。事实上,安全是相对的,学校安全问题不会消失,我们所要做和所能做的是通过积极的注意和合理的预防将其控制在最低程度以内。

四、被伤害主体的非理性易引发社会群体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形成偶合群体,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某种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这一现象导致了相应的社会心理失衡现象的出现。因此,一旦政府不能依靠其有限的控制力把众多引发民众心理失衡的社会结构性压力维持在民众所能接受的范围内,民众以群体性事件为形式的意愿表达就不可避免,而且会愈演愈烈。学校作为社会的文化中心,往往使得学校人身伤害事件成为燃点很低的导火索。利益诉求渠道不通畅、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调控机制的滞后,涉事学校以及地方政府与民众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沟通与反馈渠道不畅以及部分官员习惯于封锁信息、控制舆论、回避媒体等都对学校人身伤害事件中被伤害主体的非理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学校人身伤害事件中因被伤害主体的非理性而引发的群体性公共事件的危害众多。第一,破坏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特别是特大型群体事件的滋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社会稳定的基本判断,影响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同时,群体性公共事件中的非理性行为往往会直接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稳定。第二,破坏法治。在学校人身伤害事件中,被伤害主体的非理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旦演变为公共事件,就有可能迫使政府部门、学校超常规地应对解决,为息事宁人,往往不经司法程序而选择妥协,造成法治的再度缺位。第三,破坏经济发展。在学校人身伤害事件被伤害主体的非理性引发的群体性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处置平息过程本身就会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并且与其规模、持续时间成正比,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

五、媒体的娱乐性和非严谨性致学校饱受诟病

媒体的娱乐性和非严谨性是指大众传媒为吸引大众、娱乐大众,不能对事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及时的报道,不能科学地还原事件本身,对事件真相随意进行夸大、隐瞒、哗众取宠和炒作的现象。近年来,媒体大量报道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案件及各种纠纷本无可厚非,但是,许多媒体为吸引眼球,报道失实,致使家长们风声鹤唳,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过度怀疑,这一现象本质上是媒体的娱乐性和非严谨性作祟以致学校饱受诟病。

对此,就学校内部而言,如果一个学校的管理包括在校园安全上都面面俱到,有条不紊的话,家长就不会担心孩子在学校发生任何问题,就不会相信媒体的一些不实报道。如果学校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实行“阳光”管理运作,提前制订应急预案和舆情应对机制,学校也就不会因为一篇媒体报道而手足无措。

总之,近十年来,校园人身伤害事件频发,的确应该引起政府和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社会矛盾疏导机制的构建、师德水平的提升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人身伤害事件的评价标准的改革、“学闹”的社会治理、媒体的规范约束等问题应该成为亟需研究的重要课题。

(摘自《上海教育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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