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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措施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6个欧盟国家向参与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教师提供补休或补贴。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整个欧盟用多种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参加持续专业发展活动,但大多数国家往往只使用一种形式的激励措施,只有8个国家提供两种以上不同的激励形式。欧盟有20个国家规定,教师参加培训的部分差旅费由政府买单。欧盟有10个国家的财政支持措施直接针对教师个人。

○孔令帅 赵 芸

一、与升职挂钩

大多数欧盟国家把专业持续的发展作为教师的职责或义务,并判定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不断拓展知识视野,提高教学能力,有18个欧盟国家明确规定,教师持续专业发展和其升职直接相关;此外,9个欧盟国家规定,没有参与特定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教师是不能升职的。然而,专业发展并不是升职的唯一条件,它只是一个必要条件或有价值的条件。一般来说,持续的专业发展是教师评价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了教师必须参与的专业发展活动的形式和时间,教师只有达到要求才能升职。例如,在葡萄牙,为了升职,教师参与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50个小时;斯洛文尼亚有持续专业发展等级认证机构。另有7个欧盟国家强调,为保证一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一定形式或时间的专业发展活动是必要的。例如,匈牙利要求所有在职教师每7年要参加120小时的持续专业发展培训;罗马尼亚要求每个教师每5年至少积累90个专业学分。瑞典于2010年颁布的教育法案对教师资格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些不符合新要求的教师要想继续任职,就要参加一定的持续专业发展课程学习。

二、物质奖励与补休

7个欧盟国家为参与某些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教师提供奖金。这意味着同一级别的教师不用升职就可以获得更多工资或额外的津贴。在西班牙,参与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的教师,每5年或6年可以获得额外的津贴。在整个职业生涯中,教师最多可以获得5次额外的工资补助。在斯洛文尼亚,教授三门学科的中学教师在完成持续专业发展计划后也可以获得额外津贴。

有6个欧盟国家向参与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教师提供补休或补贴。例如,在爱尔兰,暑假期间参加持续专业发展课程学习的小学教师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个人假期。在希腊,教师可以申请带薪休假,以完成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习。在西班牙,由于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和教育创新研究活动相关,教师可以带薪参与持续专业发展学习。在意大利,教师每2—3年可有150小时的假期用于获得相关的培训证书,每年有5天带薪假期参与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在葡萄牙,一次最长的培训时间是5个连续工作日或8个非连续工作日。

另外,欧盟一些国家还会一次性给予教师整笔津贴。如在希腊,教师参加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后,学校会一次性发放津贴;在马耳他,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参加3个年度的持续专业发展会议并获得学术证书后可以获得津贴;在荷兰,中学教师每年至少可以获得500荷兰盾的培训津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整个欧盟用多种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参加持续专业发展活动,但大多数国家往往只使用一种形式的激励措施,只有8个国家提供两种以上不同的激励形式。相反,比利时(佛兰德斯社区与法语社区)、捷克、丹麦、德国、爱尔兰、拉脱维亚、卢森堡、英国、冰岛和挪威等国不提供任何激励教师参与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奖励和津贴。

三、政府给予财政支持

所有的欧盟国家都为实施教师持续专业发展计划提供了相应的财政支持。财政支持主要用于以下三方面:为持续专业发展计划的制定者提供研究成本、给学校拨款、报销教师个人相关费用。

(一)免费课程

欧盟大多数国家免费提供教师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课程。但是,并非所有的持续专业发展课程都是免费的,事实上,不同国家资助持续专业发展课程的方式各不相同。通常,教育局只为那些教师必须参加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或最高教育部门规定的某些主题、领域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提供资助。例如,在比利时(法语社区)、意大利、塞浦路斯和葡萄牙,强制性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是免费的;在比利时(佛兰德斯社区),只有最高教育部门规定的持续专业发展课程才是免费的。有时,持续专业发展课程是否免费则取决于课程的组织者。在保加利亚,所有全国性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经费包含在国家预算里,而区域或学校组织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则由学校的持续专业发展预算支付费用;在西班牙,只有教育当局组织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免费。

(二)财政拨款

除了提供免费课程,资助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第二种常见方式是向学校提供资金。欧盟有24个国家由政府拨款给学校以支付教师持续专业发展活动费用。在一些国家,用于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经费是固定的,而在其他国家,学校可以自主决定他们持续专业发展活动预算的金额。例如,在捷克共和国,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预算是学校总预算的一部分;在英国(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需要和情况以及发展计划来分配持续专业发展资金。在爱尔兰、拉脱维亚、卢森堡、荷兰、列支敦士登和挪威6个国家,当其学校教师参加培训时,政府只支付学校聘请代课教师的费用。

欧盟有20个国家规定,教师参加培训的部分差旅费由政府买单。通常,最高教育机构或学校组织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差旅费由政府买单。例如,在比利时(弗莱芒语区),大部分学校都为教师提供参加培训活动的差旅费和学习材料费用;在意大利,由学校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课程的差旅费可以报销;在塞浦路斯,塞浦路斯教育学院组织培训的差旅费由政府支付;波兰教师的差旅费、住宿费、膳食费都由政府或学校负责;在罗马尼亚,只有教育部允许举办的教师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差旅费能够报销。通常差旅费有地域限制,例如,在葡萄牙,政府只支付教师从住所到培训场地的部分费用。

(三)直接报销教师个人费用

欧盟有10个国家的财政支持措施直接针对教师个人。教师可以申请资金参加由学校、教育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以外的机构组织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在其他一些国家,这种支持只可用于教师进修学位课程,例如,在西班牙,当培训是为了提高教师的外语能力,但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又不是免费时,国家才直接向参与的教师提供财政支持。在荷兰,2008年,政府制定了“教师发展津贴”政策,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进修活动。最初,“教师发展津贴”可用于短期进修课程,但是从2012年开始,只有跟进修学士或硕士学位相关的课程才能使用“教师发展津贴”。在斯洛文尼亚,在职教师在进修学习时可以申请财政补贴。在英国,所有教师在成功完成规定的入门培训后,在其教学的第二年和第三年,都要接受“早期专业发展计划”的培训,其诸如临时聘请代课教师的酬劳、培训课程的学习和参加专题讨论会的费用等由政府承担。

(摘自《外国中小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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