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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的移民教育与多元文化危机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国人加入法国籍的条件为在法国居住10年以上的成年人,且须经过品行调查。具体而言,这场持续了4年多的世界大战给作为战胜国的法国造成的人力、物力损失是触目惊心的。然而,法国在战争中死亡或失踪的军人多达1322万,有约300万人受伤,其中不少人因此而终身残疾。由此,法国成了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移民接收国。截至1954年,法国有外籍移民176.5万,占当时法国人口总数的4.4%。

一、共和模式下窘迫的移民

(一)法国成为移民大国的历程

如果说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移民接收国,那么法国当属欧洲最大的移民接收国之一。移民法国的潮流早在19世纪就已初露端倪。在这一背景下,法国还先后出台了堪称法国移民立法基石的相关法律,这就是分别于1889年6月26日出台的有关国籍的法律和1893年8月8日出台的关于外国人在法国居住和保护法国劳工的法律。1889年6月26日出台的有关国籍的法律对“法国人”的含义以及外国人加入法国籍作了如下精确规定:一切出生于法国人家庭(不管这个法国人是生活在法国还是外国)的人,或出生于一个外国人家庭,但这个外国家长本身出生在法国或成年时居住在法国,这样的人都可以被认定为法国人。外国人加入法国籍的条件为在法国居住10年以上的成年人,且须经过品行调查。而1893年8月8日出台的关于外国人在法国居住和保护法国劳工的法律则要求一切外国人向市政府提供自己的居留信息,比如说明确切的居住地址和职业。(沈坚.当代法国:欧洲的自尊与自信[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398—399.

进入20世纪后,随着法国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对劳动力需求的不断上升,大量外国人涌入法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这种状况更是有增无减,其中还包括大量来自中国的劳工。(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因其强大的杀伤力和破坏力,使原先认为自身颇为强大的法、英两国在战争开始的头两年很快就深感兵力和劳力的短缺。为此,他们开始从各自的殖民地招募大批的外籍士兵,而劳动力丰富且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也早早被其盯上,企望从中国招募劳工赴欧。1916年年初,法国派遣武官陶履德(Truptil)来华,和北洋政府商议招工事宜。几经磋商以后,北洋政府和法国于1916年5月14日正式签订招工合同,并由买办官僚梁士诒的惠民公司承办。在“到欧洲去发财致富”美好宣传的诱惑下,共有14万中国劳工远渡重洋去法,与法方签订了5年的苦役合同。他们大多来自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也有些人是被“抓猪崽”而卖到法国的。1916年2月2日,第一批中国劳工,共1600人乘坐“香港号”邮轮从上海港出发,经过2个多月的海上颠簸才最终抵达法国马赛。他们被关在船舱的底层,整日见不到阳光,由于船上条件恶劣,一些人死在了去法国的路上。华工抵法后立即从事与军事有关的劳动。那些过去就有一技之长的,如以前做过铁匠、木匠、油漆匠、机械匠的华工,被派往兵工厂、机械厂、坦克厂、飞机厂等从事冶炼、煅烧、轧钢和磨砂轮等繁重的体力劳动;没有什么技术的,则被分配去做搬运军用物资、修路、挖战壕等重活。)及至1918年大战结束,外籍移民占当时法国人口总数的6%。

诚然,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法国所属的协约国的最终胜利而宣告结束,法国人似乎有足够多的理由为自己的胜利感到自豪。但是,这种自豪并不足以掩盖这样一个事实:法国虽然已经取得了这场战争的最终胜利,但它亦已精疲力竭,遍体鳞伤。具体而言,这场持续了4年多的世界大战给作为战胜国的法国造成的人力、物力损失是触目惊心的。由于大战主要是在法国的土地上进行,法国北部工业发达的地区由于双方交战和德军的故意破坏已变成一片废墟,在战争结束之后,这些受破坏地区急需重建大量的住宅、厂房和公共建筑物,补充工业设备,以及修建毁于战火的道路、桥梁。然而,法国在战争中死亡或失踪的军人多达1322万,有约300万人受伤,其中不少人因此而终身残疾。由于轰炸以及其他战争因素,平民的死亡率远远高于战前的平均水平。凡此种种,使这个原本就劳动力不足、人口老龄化的国家在劳动力问题上雪上加霜。事实上,法国因这场战争在就业人口方面受到的损失在几大交战国当中是最严重的,其比率高达10.5%,而意大利、英国和俄国都在5%—6%之间,即便是德国,也未到10%。(Fernand Braudel et Ernest Labrusse. Histoir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de la France, tome IV, volume 2[M]. Paris: P.U.F., 1980:602.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急需补充大量劳力的法国将1893年出台的相对严厉的保护本国劳工的立法暂时搁置一边,一些大企业老板直接到国外招募劳工。由此,法国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迎来了第一次移民高潮。20世纪20年代,有大量波兰人和意大利人移民到法国洛林河以北地区定居,来自俄国等国的不少移民则主要生活、工作在巴黎地区。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开始,遭到法西斯残酷迫害和不堪忍受独裁统治的德国犹太人以及西班牙人、意大利人纷纷涌入法国,使法国的移民人口进一步增加。由此,法国成了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移民接收国。这些欧洲移民经过几十年的共处和定居生活,已逐渐和法国本土居民融为一体。

第二次世界大战再次使法国经济遭受重创并留下了一时难以消除的后遗症。其中,由于法国在大战期间死亡63.5万人,伤残88.5万人(其中包括大批青壮年),使这个劳动力原本就很紧张的国家在战后恢复经济时进一步痛感劳动力的奇缺。因此,法国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势必再次大量吸收来自外国的劳动力。以戴高乐为首的临时政府在1945年3月宣布要有计划地引进外国高素质的移民,并在同年11月2日设立了移民局。1953年,法国计划总署也宣布:求助于移民并非解决过渡性危机的权宜之计,而是完成第三个五年计划不可或缺的持续支撑点。由此,从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法国迎来了第二波移民高潮。这个时期的移民主要是葡萄牙人、阿拉伯人和法属非洲国家的非洲人,其中有70%来自北非和马格里布国家(“马格里布”在阿拉伯语中是“西部”的意思,指埃及以西的阿拉伯国家,是摩洛哥海岸、阿尔及利亚、突尼斯、毛里塔尼亚和利比亚5个国家的总称。)。截至1954年,法国有外籍移民176.5万,占当时法国人口总数的4.4%。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时期外籍移民在法国人口总数中的比重之所以有所下降,主要得归因于从战争结束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法国生育率较高且人口增速颇快。

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法国对移民的这种宽松政策出现了变化,相继出台了一些限制措施。例如,虽然在1962年签订的关于阿尔及利亚问题的《埃维昂协定》已经规定,阿尔及利亚和法国两国人员可流动自由,但在1964年和1968年法国和阿尔及利亚仍就双方人口流动的定额进行谈判,并先后达成两项协议。在1968年达成的协议中规定,每年从阿尔及利亚进入法国的人数不得超过3.5万人。在这一时期里,法国还和葡萄牙签订了类似的协议。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法国迎来了第三次外国移民高潮。在这一时期,大量不堪忍受战乱的柬埔寨和越南难民纷纷迁居法国。与此同时,许多非洲黑人和亚洲人涌入法国,其中包括不少来自中国大陆的移民。1968年,法国的外籍移民人数为261.1万,1975年,这一数字增至344.2万,到了1982年,则更是上升到371.4万。(参见:吴国庆.法国“新社会”剖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95.)就外国移民在法国人口中的比例而言,20世纪70年代为4%,80年代最高时达到6.8%,90年代人口调查时则为6.3%。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说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法国从补充劳动力的角度考虑,对移民采取鼓励和同化相结合的政策的话,那么从70年代开始,由于经济危机的出现和失业率的上涨,法国一度不仅对外国移民实行了较严格的限制政策,而且还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移民回流到原来的国家。

法国的外籍移民构成甚为复杂,不仅有来自其他欧洲国家的移民,也有来自非欧洲国家与地区的移民,其中包括大量的穆斯林。这从法国清真寺的数量中可见一斑。目前,法国有1550多座清真寺,其中有13座是能够容纳1000人的大型清真寺。根据法国移民融合高级理事会(Haut Conseil à l’Intégration, HCI)的统计,法国现有400万—500万穆斯林(这一归类基于人口文化属性,而不是根据宗教活动划分)居民,其中有33%—50%拥有法国国籍,他们大多是信仰伊斯兰教的非洲移民在法国生下的子女,但是他们的父母大多没有取得法国国籍。进入21世纪,法国的穆斯林总人口中约有300万来自北非或是北非移民的后代,其中150万为阿尔及利亚裔,100万为摩洛哥裔,其余为突尼斯裔。在其他穆斯林族群中,大约有32万是土耳其人,约25万来自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其余则来自中东其他地区。([法]多米尼克·马亚尔.从法国穆斯林移民的生存现状透视法国的移民模式[J].阿拉伯世界研究,2011(2):20—28.

(二)宽容与融合并重的“共和模式”

如前所述,法国长期以来都是一个移民接收国,而且这种形势很可能会一直持续下去。与此同时,在移民问题上,法国一向以“包容的国度”著称,其首都巴黎更是被人称为“宽容之都”,来自任何民族、信仰任何宗教的人都能在这里找到容身之处。事实上,无论是近现代法国,还是当代法国,很多重要人物都具有移民背景。例如,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自称是日内瓦公民;在现代法国画坛独领风骚的毕加索原籍是西班牙;当代法国足球巨星齐达内为阿尔及利亚后裔;曾入主爱丽舍宫的萨科齐则是匈牙利后裔。此类事例,不胜枚举。

如果说宽容是法国移民战略亮丽而诱人的一面,那么融合则是其坎坷而又崎岖的另一面。对于移民,法国政府一贯奉行以“共和模式”为标志的移民政策,强调异域文化与法兰西文化的融合。即便是面对在一些法国人看来封闭性、保守性较强的伊斯兰文化,法国也采取了大致相同的态度和政策。法国的这一政策取向显然与英国和德国大相径庭:“德国的政策是遣返穆斯林移民,英国则忽视他们的存在,只有法国采取积极措施促使其融入社会。”(魏秀春.“文明冲突”还是“种族主义”?——试析法国政府的穆斯林移民政策[J].世界民族,2007(5):9—17.)可以说,法国走的是一条与欧洲其他国家乃至北美截然不同的移民之路。

与美国的多民族融合、多元文化共同塑造新的美利坚文化不同,法国的融合模式一贯强调不同文化的同化。这更接近于我们中国人历来强调的“大一统模式”。1989年,法国移民融合高级理事会(HCI)宣告成立,其职责是向当局提供有关移民融合问题的资讯与建议。在贯彻文化同化主义(l’assimilationisme)的同时,移民融合高级理事会还着力维持法国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天平的一端是对共和国基本理念的信仰,另一端则是对法国社会实行必要的改变,从而为移民保留一些自由的空间。在理论上,融合针对的是个人而不是集体。法国官方绝不会把移民当作一个独立的群体来对待,否则就默认了移民是不同于法兰西民族的另一个整体,这有悖于“统一的法兰西”的原则。其次,在融合的过程中,关键是使移民最终成为法国公民和法兰西民族的一员,这将避免移民混淆自己在文化上的民族身份和在法律上的公民身份——法国公民就是法兰西民族的一员。再次,融合的观念中融入了平等的原则,移民在接受同化的时候并不会因其血统、信仰或社会出身而遭受歧视,这将促进法国社会生活中的平等。

然而,尽管以平等、宽容、融合为内涵的“共和模式”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并一度得到法国内外的赞誉,许多移民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被法兰西民族的怀抱所容纳。这从移民的地域性群居现象中可见一斑:例如,巴黎的不少华人(尤其是来自温州的华人)多汇聚在贝尔维尔(Belleville,一译“美丽城”),阿尔及利亚移民更多地生活在城市北部,等等。文化同化传统的本意在模糊各民族或族群之间的界限,但由于大多数移民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他们的宗教信仰、生活方式、思维习惯不仅与法国传统基督教社会差别很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封闭性,不易被改变——这在客观上迫使移民与主流社会产生了隔阂。换言之,在现实生活中,融合的理念与宽容的原则实际上颇难共存。如果说法国在对待移民及其文化的问题上,一边是对“无差别原则”的恪守与坚持,另一边却是对特殊文化的宽容与忍让,那么毋庸讳言,要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学业失败的移民子女

(一)移民教育的状况堪忧

1999年时,法国的移民子女总数超过了212万,占法国儿童总数的17.3%。如何教育、引导移民的子女,已经成为当代法国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课题。移民教育状况的不尽如人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移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后,许多移民只能当临时工,这在20世纪80年代法国经济发展持续低迷、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移民的失业率往往要高出法国平均失业率的两倍。其二,如果说第一代先锋移民是由于无法取得法国国籍而难以平等地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那么拥有法国国籍的第二代移民则更多地是因为伊斯兰文化传统对现代教育的忽视以及生育子女较多的现实而较难受到良好的教育。

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尽管有个别表现极其出色的移民艺术家和运动员(例如,巅峰时期的法国国家足球队就有许多球星具有移民背景)成为法兰西的骄傲,外国移民在总体上却是更多地生活在法国社会的下层,甚至被排斥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大门之外。对此,一位巴黎的大学教授曾说道:“一些人认为外来移民可以为我们提供运动员和艺术家,但我更希望他们成为企业家、律师、教授、知识分子或政治家,可这样的移民我一个也看不到。”他的话虽然不无夸张,但确实在相当程度上道出了实情。

(二)相对平等的教育机会

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时任教育部部长的茹尔·费里及其同僚就已经明白:谁控制了学校,谁就能支配世界;谁控制了法国的学校,谁就能统治这个国家。作为社会化工具的学校教育是培养法兰西公民,消除社会分裂与混乱,使共和国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早在1881年6月和1882年3月通过的两项《费里法》(lois Jules Ferry)就规定法国教育制度须遵循“免费”和“义务”的原则。这些原则在对待移民子女(只要他们获得了法国国籍)时,当同样适用。

虽然移民孩子和法国本土孩子的社会与家庭状况常常大相径庭,但值得肯定的是,大多数移民孩子至少拥有跟其他孩子一样进入公立学校平等地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的机会。他们同样可以进入普通高中(lycée général)或中等技校(lycée technologique);同样可以进入中等职业学校(lycée professionnel)——虽然除了葡萄牙和西班牙的移民孩子外,他们仍然较难踏入学徒期(apprentissage);马格里布和亚裔移民子女的辍学率甚至比法国本土孩子的辍学率更低。而且,就总体而言,移民孩子和其他孩子一样拥有平等的参加普通高中毕业会考(baccalauréat général)(业士(baccalauréat)是法国特有的学位,只有通过了高中毕业会考的学生方可获得这一文凭,并以此进入高等教育阶段。业士又分为普通业士、职业业士与技术业士,分别与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相对应。)的机会。

(三)绝对不对等的教育结果

尽管移民子女在就学机会上享受到了相对的平等,但这一切并不能掩饰移民教育总体失败的现状。1995年,法国政府进行了一项时间跨度长达7年(法国中等教育为7年,前4年为初中,从低到高为六年级到三年级;后3年为高中,从低到高为二年级、一年级和毕业班。)的有关移民教育的民意调查,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移民子女的学业失败情况:在经过了7年的中学学习之后,只有四分之一强的移民子女在备战普通高中的毕业会考。

1995年接受民意调查的学生多为刚进入中学学习的移民子女。在他们进入中学7年之后的2002年,每个人的学业情况是大不相同的——我们必须事先考虑到这点。在一个等级区分鲜明的教育体系中,学生和他们的家长对于过去的教育背景和将来的教育前景(高等教育或职业教育)的态度与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是密切相关的。父母会因为孩子就读的学校存在的某些不足而对学校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同样,就读于重点学校的学生和觉得自己所在学校被边缘化的学生对学业的看法也会相去甚远。

民意调查结果显示,1995年进入初中(collège)的大部分学生在2002年时仍继续着学业:其中83%的学生进入高中(lycée)学习,8%的学生则进入了学徒期,只有9%的学生放弃了学业。如果说移民子女放弃进入高中的比例(12%)要高于其他孩子(9%)的话,那么很有可能是因为他们就读的学校类型不同。移民子女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人数相对较少,只占27%;而在非移民家庭的孩子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者的比例为40%;在混合家庭的孩子中,这一比例则为48%。从下表中,我们不难看出移民子女的普通中学入学率相对较低。

表5-1 1995—2002年关于法国中学生升学情况的民意调查(%)

资料来源:MENESR-DEPP. Panel d’élèves du second degré recruté en 1995[Z]. enquête Jeunes, 2002.

另一方面,较之其他类型家庭的孩子,移民家庭的孩子更多地在为技术业士学位(baccalauréat technologique)或职高毕业文凭(diplôme d’enseignement professionnel)而奋斗。在进入中学7年之后,他们当中的55%属于这一群体,而这一比例在非移民家庭的孩子中只占43%。这一较高的比例和移民子女较少依靠学徒期这一事实是有一定联系的:2002年,仅有6%的移民学生参加了学徒期的实习,而在非移民家庭的学生中则有9%。移民子女与其他孩子的另外一个区别就是,前者更青睐与第三产业相关的专业,而鲜有人问津农业方面的专业:在就读职高时,只有1%的移民学生会选择农学类专业,而在其他学生中有8%的人会选择。

当然,作为一个整体被探讨和分析的移民子女的情况实际上也不是完全相同,从移民来源角度来看,他们具有很大的异质性。来自东南亚国家的移民孩子在学业方面与非移民家庭的孩子非常相似,他们的辍学率很低,且普遍接受普通中学的教育。与此相反,来自土耳其的移民孩子的情况却很糟糕:三分之二的孩子进入了中等职业学校或者辍学,只有11%的孩子在备战普通高中的毕业会考。马格里布或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移民子女接受职业与技术教育的比重也很大,接近三分之二。但是,在马格里布的移民孩子当中,男孩和女孩的情况也很不一样:超过一半的女孩在攻读普通业士学位或技术业士学位,而这一比例在男孩中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在辍学率方面,女孩也比男孩低许多。葡萄牙和西班牙裔的移民孩子中也存在类似的现象:2002年,将近40%的移民女孩在准备普通高中的毕业会考;而男孩则更多地选择职业教育,与其他的移民孩子不一样的是,他们更多地依赖学徒期,这一比例接近四分之一。

移民孩子碰到的学业失败问题跟他们的家庭与社会环境是息息相关的。比如,四分之三的移民孩子的父母是工人、服务员或者待业者,而在非移民孩子中父母从事此类职业的比例只有三分之一。移民孩子的父母大部分没有文凭:只有12%的父亲和14%的母亲持有业士文凭。

(四)无奈理想变幻想

一般来说,移民孩子比其他孩子更容易偏离父母对自己学业的期望与计划。事实上,在1995年接受民意调查的移民家庭中,有三分之二的父母在初中开学之时希望他们的孩子能够在4年之后进入普通高中并备战毕业会考。但是,到最后只有56%的学生备战这项考试。相比之下,在混合家庭和非移民家庭的孩子当中有四分之三参加了普通高中的毕业会考。

从移民孩子对其志愿问题的回答中可以看出,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状况的不利。自从国家在1992年撤销了在五年级结束时选择志愿的机会以后,中学生在学习期间只剩下两次志愿选择的机会:第一次在三年级末(也就是初中毕业的时候),选择二年级(即高中第一年)接受哪一类型的教育(职业教育、普通教育或技术教育);第二次在二年级末,确定参加哪一种类型的会考。将近三分之二接受中等职业学校(职高)教育的移民孩子认为,他们在选择志愿时受到不理想的学习成绩的影响。在被问及如何进行第二次志愿选择时,接近一半的移民学生认为,自己受到学习成绩不佳的影响很大。

另一方面,移民孩子还经常碰到所选志愿被拒绝的情况:他们当中有三分之一的人有过这样的经历,而非移民孩子中只有四分之一的人碰到过这种情况。另外,即使没有被拒绝,很大一部分移民孩子仍然认为他们的学习成绩无法满足自己本想选择的志愿。实际上,志愿选择有两道程序:首先,由班级委员会(le conseil de classe)为学生推荐适合其学业水平的教育;然后是一个“自动选择”(autosélection)的程序,特别适用于那些因怕被拒绝而不敢选择自己理想志愿的学生。这样一来,在26%的认为自己的学习成绩无法满足其理想志愿的移民孩子中,只有一半(即13%)没有碰到被拒绝的情况。尽管他们在“不被拒绝”上取得了些许小成果,但移民孩子并没有比其他孩子更多地受到“自动选择”这一程序的偏袒。我们必须考虑到,移民孩子往往会选择比其他孩子目标更高的志愿:在满分20分的初中毕业考试(brevet)中获得8—10分的学生中,有58%的移民孩子选择了普通教育或技术教育,而这一比例在非移民孩子中只有49%。这一现象还更为明显地表现在家庭条件较差的学生中。

显然,认为学习成绩无法满足其理想志愿的这种想法和接受调查的移民学生的学习处境是密不可分的:只有28%的普通高中学生有这样的想法,而在中等技校学生中这一比例为44%,在职高学生中这一比例则为63%,在辍学者中这一比例高达75%。这种由于接受的教育不同而导致的比例差异在移民孩子中比在其他孩子中表现得更为明显。这或许是因为他们的期望值太高,因而难以接受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或辍学的现实可能。

当然,这一总体趋势也因移民家庭的来源不同而有所区别。来自葡萄牙和西班牙移民家庭的孩子通常能较为明智地进行志愿的选择,他们对学徒期也有较多的好感,这些孩子较少感受到学习成绩对志愿选择的约束:只有38%的孩子认为自己受到这样的约束,这一比例与非移民家庭的孩子相当。与之相对,在土耳其移民家庭中这一比例为62%,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移民家庭中这一比例为59%,在马格里布移民家庭中这一比例为53%。不管怎么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选择中等职业学校被看作是学习成绩欠佳的后果。在职高学生中,有四分之三的马格里布移民孩子和70%的葡萄牙、西班牙裔孩子表达了这种观点。(Jean-Paul Caille. Perception du système éducatif et projets d’avenir des enfants d’immigrés[J]. Education & Formations, 2007(74):117—142.

三、世俗化法与“头巾事件”

(一)世俗的共和国教育

在第三共和国期间,法国就确立了国民教育的三大原则。除了前文提及的“免费”与“义务”外,第三个原则就是1886年通过法律确定的“世俗化”的教育原则。

法国历来十分重视对本国公民的爱国教育和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尤其是在普法战争之后,蒙受了战败之耻的法国在很大程度上将德国的胜利归因于其在国内大肆推行的爱国教育。为了培养新一代热爱共和的法兰西公民,法国共和主义者全力以赴地与实力强大的传统天主教会争夺孩子的教育权。世俗化原则就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1883年,茹尔·费里在致小学教师们的一封信中这样写道:“宗教教育属于家庭和教会,而道德教育属于学校。法律的首要目标是把学校与教会分开,保证教师和学生的信仰自由;把两个混淆太久的范畴区别开,即个人的、自由的、可变的信仰范畴与公共的、对于所有人都不可或缺的知识范畴。”当时的法国政府废除了教会监督公立小学、幼儿园及教士担任教师的特权,并以伦理课和公民课代替了宗教课。1902年,法国政府关闭了3000多所教会学校;1905年7月3日,社会党众议员阿里斯蒂德·白里安(Aristide Briand)提交的关于政教分离的法律草案文本以341票对233票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同年12月在参议院获得通过后公布实施。虽然1905年通过的此项政教分离法已失去原有文本的锋芒,更多地具有自由主义色彩,但它毕竟是法国共和派长期斗争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教权的政治势力,实现了国家的世俗化。

学校和教育系统无疑是外来移民子女接受法国价值观的前沿地带。时至今日,世俗化或曰政教分离已经成为法兰西的教育传统,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文化(尤其是宗教信仰)的同化与移民的融合,尤其有助于那些在法国出生并接受法国教育的第二代移民脱离传统文化。可是,在促进融合的同时,世俗化原则也带来了更多的冲突。不同于因信仰自由或与法国本土信仰相近而易于接受该原则的亚裔移民和葡萄牙、西班牙移民,多数笃信伊斯兰教的马格里布移民常常难以忍受法国教育的“霸道”。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的惯性,马格里布移民中的男孩不愿意因接受法国文化和价值观而放弃在家族中原有的优势地位,而女孩则希望借此提高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另一方面,穆斯林移民认为,与对同一所学校内佩戴犹太圆帽和每周六上午因参加礼拜而缺课的犹太裔学生,或者脖子上佩戴十字架项链的基督教学生所采取的宽容、忍让的态度相比,法国当局对他们的宗教服饰的管理显得过于严格,认为法国当局此举有悖于“平等”这一共和国原则。

然而,掌权者却不那么认为。他们相信,只有将伊斯兰教置于共和制度之下,消除其传统的思想,穆斯林才能与共和国而不是与其固有、封闭的社团保持一致。他们强调道,法兰西的“共和模式”在本质上是坚持文化的同质性和单一性的。

(二)头巾如何成为公共问题

在不少法国人,特别是法国政治家们看来,穆斯林女子所习惯佩戴的伊斯兰头巾(以及穆斯林身穿的伊斯兰罩袍)绝非简单的穿着服饰,而是某个族群要求承认其共同身份的具有象征意义的文化符号。

在实行政教分离的法国,围绕能否在校内佩戴宗教象征符号的争论早已有之,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穆斯林头巾危机”作为一个公共问题肇始于1989年。作为当今法国社会问题之一的伊斯兰教问题最初并未走向政治化。20世纪70年代,穆斯林不断提出建造宗教膜拜场所的要求,导致伊斯兰教问题在法国第一次趋于政治化。80年代,法国在移民融合问题上,更多地是关注“北非移民子女运动”(le mouvement “beur”)以及马格里布第二代移民所表达的对保留文化差异的权利需求。

1989年,当邻近巴黎的瓦兹河上的克雷伊(Creil)的一位中学校长决定以世俗化原则为由将三个穿戴头巾的穆斯林女生开除出校时,引发了第一次“头巾事件”。事发后,时任教育部部长的里昂内尔·若斯潘提请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法国在政府下另设行政法院,专司政府内的法律问题,从而体现绝对的分权原则——司法系统不得干涉行政系统。又因为法国的中小学教师,包括校长都属于公职人员,故而若斯潘提请行政法院而不是法院来对校长的行为作出裁判。)对开除行为做出法理上的解释。1989年11月27日,最高行政法院表态道:“(学生)穿戴头巾与共和国学校的世俗价值观并不矛盾。”在此,行政法院对世俗化原则进行了自由主义的解释,充分兼顾了1905年有关政教分离的法律(通常称为“世俗化法”)对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的保护。

在5年后的1994年9月,围绕着头巾问题的讨论伴随着时任教育部部长的弗朗索瓦·贝鲁(François Bayrou,一译白鲁)发给公立学校校长们的公告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在该公告中,穆斯林头巾被定义为“自身具有夸耀性的符号(un signe ostentatoire en soi)”,其带有宣传伊斯兰文化、劝诱他人信教的含义,与基督教徒的十字架或犹太教徒的无檐圆帽有本质的区别。该公告提请公立学校的校长们在校内明令禁止佩戴各种“明显的宗教符号”。这份告示在后来被法国媒体称为《贝鲁公告》。然而,在1995年7月10日,最高行政法院却判定伊斯兰头巾并不属于“自身具有夸耀性的符号”,故而裁定斯特拉斯堡的一所中学对18名穿戴头巾的学生的开除行为是不正当的。行政法院认定,在法国的教育体系内并不存在禁止穿戴穆斯林头巾的制度,对穿戴头巾的女孩的开除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法院还根据1905年的世俗法,宣称没有任何宗教符号是天生就过于明显的,符号本身并不能与世俗化原则相对立。由此可见,行政法院的司法者们维持了自己在1989年所持的立场。

在时隔近10年之后,亦即在2003—2004年,有关头巾问题的争论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这一次,争论持续升温,以致达到了白热化,并再次成为一个全国瞩目的“事件”。应当说,2003—2004年的“头巾事件”与斯塔兹委员会(La commission Stasi)的强硬态度和法国媒体的推波助澜是紧密相关的。

进入21世纪后发生“头巾事件”时的社会氛围已与1989年、1994年就此展开争论时的社会氛围大不相同。有关头巾的讨论已越来越密切地关乎对伊斯兰文明、社群主义和宗教激进主义的态度和立场,而且其间已有越来越多的法国人开始持有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伊斯兰教是对法国共和制度、世俗化原则和民族认同的重大威胁。尤其是在“9·11事件”之后,随着国际上对伊斯兰世界的文化与政治的敌视愈演愈烈,导致法国国内对穆斯林移民进行政治与法律限制的呼声日渐高涨。

2003年4月19日,在法国伊斯兰教组织联合会(Union des organizations islamiques de France,UOIF)第20届年度代表大会上,时任内政部部长的尼古拉·萨科齐将“头巾事件”重新推上了政治舞台。就在几天前(4月6日—13日),法国伊斯兰教委员会(Conseil françois du culte musulman,CFCM)的成员在萨科齐的大力支持下通过了协议程序,第一次入选大会。萨科齐希望以此在联合会中安插一些官方的代表。为了与伊斯兰教组织联合会这一被媒体视作有“宗教激进主义倾向”的组织保持距离,萨科齐象征性地在大会期间宣称,穆斯林在拍摄标准像时应当被禁止穿戴任何头饰。

“是否要对头巾问题立法”由此又一次被摆到了法国公众面前。左右两派虽然政见不同,却都宣称支持立法。2003年6月,时任法国国民议会议长的让—路易·德布雷(Jean-Louis Debre)提请议会讨论“学校内的宗教符号问题”。2003年7月3日,时任总统的雅克·希拉克为此特意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专门就在共和国内如何实施世俗化原则事宜进行反思和讨论。因该委员会由贝尔纳·斯塔兹(Bernard Stasi)执掌,故又被法国媒体简称为“斯塔兹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名义上关注共和国的世俗化原则,但事实上主要针对穆斯林头巾问题。)。

随着斯塔兹委员会从2003年9月开始举行公共听证会,法国媒体在新学年开学之际铺天盖地地报道着这样一则新闻:阿尔玛和莉拉姐妹因为拒绝脱下头巾而被欧贝维利耶的一所初中开除。此后在整个2003年的秋季,媒体都一直在特别关注头巾问题。与此同时,法国的政治团体和政治家们,无论是右翼的人民运动联盟(Union pour un Mouvement Populaire,UMP),还是左翼的法国社会党,乃至总统希拉克本人,都声称愿意通过法律来解决该问题。

(三)从世俗化原则走向明令禁止

执掌斯塔兹委员会的贝尔纳·斯塔兹是中间党派法国民主联盟(Union pour la Démocratie Françoise,UDF)的成员。他曾在1998—2004年担任法兰西共和国调解人(Le Médiateur de la République)。作为独立的行政权力,共和国调解人的职责是致力于改善法国公民与当局之间的关系。

斯塔兹委员会由20位职业背景不尽相同的成员组成:其中包括教师、科学家、法律工作者、政客、校长等。在短短的3个月内,委员会听取了140位来自各种公民社团、政党机构与宗教组织的代表的证词,其中对约100人的听证是公开举行的。在此期间,有一些观察者对该委员会的工作流程提出了批评,例如,只留半天时间给某位参加听证的学生;又如,混淆伊朗女性从小被迫穿戴头巾与法国穆斯林女孩自行选择穿戴的情况;等等。

2003年12月11日,斯塔兹委员对头巾问题提出了最终报告。与最高行政法院的态度不同,该委员会在报告中表露出激进的态度,提议立法禁止在公立学校内佩戴宗教符号。更确切地说,委员会提议在公立学校内禁止穿戴穆斯林头巾,因为头巾本身就是一种“极为显眼的宗教符号”。在这里,斯塔兹委员会的建议在穆斯林头巾(还有犹太教徒穿戴的无檐圆帽,即使后者惹来的争议相对较少)和其他宗教符号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分界:头巾和圆帽必须禁止,而诸如十字架、大卫星等(除非其数量过多、体积太大)则都可以容许。

根据斯塔兹委员会的最终报告,大多数教师和校长支持在校内禁止穿戴宗教符号的法律:“委员会非常理解他们的困惑……要求法律禁止任何看得见的宗教符号,这样一来,校长们就不用再面临搞不清楚学生穿戴的是否属于明显宗教符号的难题了。”该报告声称,许多政治家和地方性组织也表达了继续向众多生活在城市内的移民女孩提供帮助和保护的必要性。委员会认为,可以通过设立禁止穿戴头巾的法律向伊斯兰教徒们发出强烈的信号,要求他们尊重年轻女性的穿着,乃至信仰的自由。

报告强调:“经过聆听不同参与者的意见,委员会认为头巾问题在今天已不再只是涉及信仰自由,而且还涉及公共秩序。在过了多年之后,时代已经变了。围绕校内宗教问题的冲突以及对校内宗教的反对业已十分常见。学校课程的正常开展已无法得到保证。压力落在少数族裔的年轻女性身上,她们被迫穿戴宗教符号。家庭和社会环境有时候强迫她们选择自己不想要的东西。而共和国不能对这些女孩无助的呼唤坐视不管。学校的空间对她们来说必须是自由和解放的空间。”(Commission de réflexion sur l’application du principe de laïcité dans la République. Rapport au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R]. Paris: Présidence de la République, 2003:58—59.

因此,斯塔兹委员会提议在世俗化法律中加入如下条款:“禁止在小学和中学内穿戴任何表露宗教或政治归属的符号和服饰。若学生在被要求遵守该义务之后(仍不悔改),任何处罚都是适当的。”该委员会同时还补充道,此项条款须与如下解释密切联系在一起:“被禁止的宗教服饰和符号必须是故意表露的,例如,大十字架、头巾和无檐圆帽。不明显的符号诸如圣牌、小十字架、大卫星、法蒂玛的手或小本古兰经,就不被认为是彰显宗教信仰的符号。”(Commission de réflexion sur l’application du principe de laïcité dans la République. Rapport au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R]. Paris: Présidence de la République, 2003:58—59.

2003年5月,众议院有关在校内穿戴宗教符号的讨论同样以禁止穿戴而告终。同年12月4日的最终报告决定,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款,禁止在校内展现任何宗教或政治符号。12月17日,希拉克宣布立法程序正式开始。该进程以2004年3月15日确立的法律为终点,“该法律应用世俗化原则在公立小学、初中和高中内禁止穿戴任何表露宗教信仰的符号或服饰”(Loi n°2004—228 du 15 mars 2004 encadrant, en application du principe de laïcité, le port de signes ou de tenues manifestant une appartenance religieuse dans les écoles, collèges et lycées publics. J.O n°65 du 17 mars 2004:5190. Cf[EB/OL]. http://www.legifrance.gouv.fr/WAspad/UnTexteDeJorf?numjo=MENX0400001L.)。事实上,这一简短的法条和希拉克早先就此发表的讲话如出一辙。法律基本上采纳了斯塔兹委员会的意见,并在2004年9月开始生效。同年11月19日,法国最高立法机构——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第一次对宪法中的世俗化原则作出了正式的解释。宪法委员会第505号决定指出,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信仰违背适用于管理公共单位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公共规则。

然而,在另一边的阵营里,坚持对1905年世俗化法进行传统的自由主义解释的最高行政法院在其2004年的年度报告中,却以大量的篇幅来论述世俗化原则与头巾问题,并对新的法律表示反对。

2005年6月,曾为斯塔兹委员会成员的法国国民教育督察官(Inspection générale de l’éducation nationale)阿尼法·谢利菲(Hanifa Cherifi)向时任国民教育部部长的吉尔·德·罗比安(Gilles de Robien)提交了首份有关2004年世俗化法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对此项法律做出了正面的评价:在2004—2005学年,国民教育部列出了639种宗教符号(2种大十字架,11种锡克教头巾,626种伊斯兰头巾),比上一学年减少了50%。这些宗教符号中的大多数(82%)出现在5个移民人口很高的教育区:斯特拉斯堡出现了208种,里尔有118种,克雷伊泰有70种,蒙彼利埃和里昂分别有38种和32种。大多数学生(496名)同意放弃穿戴他们的宗教符号。在143个拒绝的案例中,有47例以学校纪律委员会决定开除学生而告终(其中44例为穆斯林头巾,3例为锡克教头巾),而另外96例则以学生自愿退学而告终(他们现在大多进入了私立学校或接受远程教育)。

2004年3月15日的世俗化法律最终只涉及学校层面,而头巾问题实际上并非仅仅涉及学校,它在其他公共服务单位,尤其是在医院内同样不同程度地存在。随着学校内的头巾问题逐渐平息,其他公共服务单位内的头巾问题逐渐被推到政界和媒体的风口浪尖。2007年1月29日,移民融合高级理事会根据斯塔兹委员会的一项建议,特向法国总理提议:“在2004年法律深入学校之后,很有必要给予在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冒犯世俗化原则之举一个恰当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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