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职生就业时常见的几种陷阱

中职生就业时常见的几种陷阱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向毕业生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不但加重了毕业生的复旦,有些根本就是骗取钱财。④故意混淆试用期与实习期、见习期的概念,以达到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目的。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设置陷阱,严重侵害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③生死合同,一些高危行业的用人单位会要求毕业生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消费陷阱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向毕业生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不但加重了毕业生的复旦,有些根本就是骗取钱财。这些费用有风险抵押金、报名费、培训费、考务费、资料费、登记费、服装费等等。有些毕业生不想错过机会,尝试着先把费用交了,但结果却是上当受骗。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二)高薪陷阱

求职中,毕业生往往容易被优厚的待遇、高额的工资所吸引,但等到正式开始工作时才发现,用人单位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借口不予兑现招聘时做出的承诺,或是用人单位对薪水中的不确定收入部分给予的是虚假或模糊的承诺,最终不能兑现。针对这种情况,毕业生一定要在求职时对用人单位做深入了解,重在预防,不要盲目签约。

(三)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试用期间只试用不录用,毕业生辛辛苦苦熬到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随意找个理由就把毕业生辞退了。②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签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毕业生在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就应该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③随意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有明确规定,有些单位却拒不执行。④故意混淆试用期与实习期、见习期的概念,以达到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实习期是在校大学生到单位进行实践活动的时间,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⑤榨取廉价劳动力,支付低工资甚至不支付工资。⑥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结束时,用人单位将毕业生辞退,同时又以劳动合同没有生效为由,逃避责任。

(四)合同陷阱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设置陷阱,严重侵害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合同陷阱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口头合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②单方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只约定毕业生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对毕业生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却很少甚至是根本不提。③生死合同,一些高危行业的用人单位会要求毕业生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④真假两份合同,假合同内容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真合同往往是从用人单位利益出发的违法合同。⑤格式合同,用人单位采用的是根据劳动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打印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好像看不出有什么问题,但具体文字却表述不清,甚至可以有多种解释。

除以上陷阱外,还有遭遇黑中介,被用人单位当作廉价劳动力无故克扣工资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被骗取劳动成果,陷入传销骗局,被网络虚假招聘信息蒙蔽等诸多陷阱,都在提示着毕业生求职路上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绕过陷阱,最终实现顺利就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