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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与体罚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通过惩戒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通过接受惩戒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认清教育的严肃性。但惩戒并不等于体罚,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目的正当性原则。惩戒不能随意进行,惩戒的目的在于通过适当的惩罚实现育人的目的,那种恨铁不成钢,拿学生出气的行为不是惩戒,而是一种暴力。实施惩戒时也必须坚持程序性原则。

教师对学生有无惩戒权?

这似乎是一个不难回答的问题。很久以来,惩戒一直是教育中的重要内容。教师通过惩戒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通过接受惩戒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认清教育的严肃性。

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尊重学生权利的呼吁以及学生自我意识的觉醒,惩戒教育渐渐消失了。教师“怕”学生了,不敢“管”学生了。

于是师爱开始被更多地倡导。师爱是一种只讲付出不计回报、无私的爱,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博大的爱。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老祖宗说过“亲其师”,从而“信其道”。也正是在这个感情投入与回报过程中,教育实现了其“育人”的根本功能。

但一味地强调师爱,往往忽视了对学生另一个层面的教育,如关于责任心的教育,关于代价的教育,关于是非对错的教育。我国古有严师出高徒的说法,适当的惩戒是对学生尤其是犯错学生良性的惩罚,很多时候,这种惩罚的作用要远远大于正面教育的作用。

但惩戒并不等于体罚,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目的正当性原则。惩戒不能随意进行,惩戒的目的在于通过适当的惩罚实现育人的目的,那种恨铁不成钢,拿学生出气的行为不是惩戒,而是一种暴力。它对于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都会起到极大的消极作用。二是必要性和程序性原则。首先分析惩戒有无必要,对学生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然后考虑惩戒措施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具体学生能否承受;再考虑惩戒会对学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能否以最小的“侵害”实现最大的效果。实施惩戒时也必须坚持程序性原则。惩戒行为必须建立在对事实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做到有章可依,有理有据,并给予学生申诉和辩解的权力,方能实现惩戒的教育目的。

如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2年4月5日,某小学教师齐某失恋后脾气暴躁,一次在检查学生家庭作业时,让未完成的十二名学生罚站一节课,二十分钟后,一学生突然晕倒,牙齿碰掉了两颗。

案例二:某小学生上课期间三次喧哗捣乱,影响其他同学上课,教师罚其在教室外站了十分钟。其后教学行为顺利完成。

由惩戒的两个原则可以看出,案例一是一种体罚,而案例二则是一次正常的惩戒教育。

因此,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应正当地利用惩戒,避免不必要的体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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