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的研究,分别对中美两国学校评价的组织、标准及实施等三个维度的全面透视分析与比较研究,可见我国当前学校评价制度和方式方法上有着自身的优点,比如以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有关业务科室对所属学校进行办学质量评价,这种“上对下”式的督评,工作开展起来顺畅、快速、高效、权威;我们的基础教育督导制度,也借着行政的力量,对下既可以“督学”,也可以“督政”等等。这种优势,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于拨乱反正,恢复学校元气,使曾经遭受严重破坏的中小学教育尽快恢复秩序,走上正轨,全面提升教育质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人才竞争白热化(这说到底是教育的竞争),我国现行学校评价制度——教育督导的弊端日益显露。那种重结果、轻过程,重考试成绩、轻综合素质,重死记硬背、轻创新思维,重硬件、轻软件,重教轻学等等的评价观念、方式方法的危害性,业内人士甚至全社会都看得很清楚了,呼唤学校评价改革的声音也很强烈,许多地方也积极进行了学校评价的改革探索,比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于2011年11月颁布《上海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试行)》,开始对学校实施“绿色评价”。这是迄今为止,最能体现现代学校评价理念、方法、手段的教育评价改革的积极探索。但是时至今日,我国的学校评价,大部分还是停留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方式方法和水平上。习惯于用行政手段,配合某个时期政府的工作,按照行政首长的意图去考核评价学校工作;最拿手的方法是“考试”(以前叫“统考”,现在改个形式和名称,叫“抽考”或“抽测”);最有影响力的手段是用中考、高考成绩来评价学校和教师。
当前从国家教育部到县级人民政府,基本上都设立了教育督导机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也制定了不少,对学校评价改革的呼声也喊了许多年了,为什么我国的学校评价改革进展缓慢?究其原因,主要的有这几点:一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我们的学校基本上是公办学校为主,中小学基本上归属于县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校长也基本上由教育行政部门任命。因而,校长实际上只对能决定他命运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而一个辖区内的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也直接关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政绩”和职务的升降。这种情况下,二者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在学校评价中,教育行政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让一个人去自己揭自己的“短”,怎么下得了手?二是“懒政”思想作怪。真正要科学评价一所学校的工作状况,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过专业训练的评价人员化大力气持续深入地进行,不是短时间里,用运动式的方法能做好的。而有“懒政”思想的人,只会追求短期效应,只会跟风,只会拍脑袋决策,只会采用简单的方法“一刀切”。而我们目前体制下的官员,很多人身上存在着严重的“懒政”思维,教育行政部门也不例外。所以我们的学校督查评价,一切随行政领导的意志而定,想什么时候去就去,想怎么查就怎么查,没有计划性,没有系统性,没有规范性。而用考试的方法去评价学校最省心、省事、省时、省力。所以不准“统考”,就搞“抽考”、“抽测”。校长也乐得省心,一心抓考试成绩,搞应试教育,这又方便对教师的管理考核;而且考得好,“一俊遮百丑”,还名利双收。三是评价体制方面的问题。我国的教育督导组织是专门的学校评价机构。而现行的教育督导体系依附于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其实质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它的人、财、物均受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控制,毫无独立性可言。怎么督,督什么……都要听领导的,更谈不上敢与领导“唱反调”,实事求是地督查评价了。再加上“懒政”思维的因素,督学们一般不能也不会主动去开展督导评价了。第四是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机制的原因。我们的社会里,一切社会管理工作都是政府包揽的。许多能够依靠民间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做得更好的事,却没有相应的机构去做,都是由政府在唱“独角戏”。事实证明,政府越来越包不了了。像学校评价这样的事,我们既没有民间中介机构去做;政府部门自己在做的时候,也不会想到去吸纳社区、家长等力量参与其中的。还有一点,就是一些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评价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认为督导评价无非是下到学校去看看表格、听听汇报,最后写个评价报告而已。因此很多地方的督导机构,很少或者没有专业督学人员,只有一个“光杆司令”。一般都是聘用一些在任或退居二线的行政领导和校长、教研员担任做兼职督学,督学似乎是谁都可以当得好的。国家很少对督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教育科研机构对教育督导、评价工作的研究也很少,根本谈不上督导评价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
反观美国的地区性院校协会学校认证委员会,他们的组织机构均具有政府认定的资质,专业性强。评价人员一般都是经过专业训练才有资格参与学校评价活动。学校认证委员会有一套相对完整的、比较科学的学校认证指标体系,认证工作按部就班,有条不紊,且五六年一个周期,持续进行,认证评价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细致化(认证活动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尽可能地在计划中考虑进去)。因为它们是独立于政府和学校的一个社会中介机构,决定它们生存的不是政府,也不是学校,而是它的专业化带来的公信力和社会声誉。它们的认证活动,会深入到教师和学生之中去,会和社区、家长合作,真正把关注学生成长和发展作为学校评价关注的聚焦点和落脚点。它们所践行的使命就在于通过认证活动,促使学校为每一个学生奠定扎实的“学力成长”和“人格成长”的基础而努力。
又因为它们认为评价的最重要的意图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所以它们对学校进行评价时,不是“上对下”的督查——虽然它们的认证结果可以决定学校的命运:一定时期内达不到标准并改进不好的学校可能面临被撤销认证资格的后果——它们与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它们会让学校校长、教师乃至学生代表全程参与认证活动,连认证的报告写作也会让他们参与其间,让他们向认证专家提出自己的看法。这是多么民主的一种做法。它们真正把认证工作聚焦于学生,关注学生的一切学习活动和学习过程,关注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关注学生在校的学习与将来的工作、升学的联系度,关注学生学习期间的幸福感,甚至将学生毕业以后的状况与学校教育的工作联系起来考评。更重要的一点是,它们把认证评价的重心放在学校的改进上,会跟踪关注学校的后续改进工作,及时地给予指导和建议。也正因为如此,它们所在的区域的学校会主动地、持欢迎态度地接受认证评价(学校为了更好地获得认证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更好地改进工作,在自查时,也会实事求是的面对自己的问题,绝无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行为)。这种融洽的关系,对比我国督导评价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现象,是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
虽然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的程度等差异很大,我们不能全盘照搬它们的学校评价思想和手段,但是教育也有其自身的规律,这些规律有其普适性,我们应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二、对建立中国学校评价制度的政策建议
教育督导作为我国当前最主要的学校评价方式,在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使命中,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关于如何加强我国的学校评价工作,笔者有如下思考并就建立中国学校评价制度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的教育督导组织网络已经基本具备,上至国务院,下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都设有教育督导机构,并且在法律法规上也赋予了各级督导机构“督政”、“督学”的权力。但是当前的状况是如前所述,除了配合政府各类“验收”、“创建”活动,进行一些突击性的检查评估外,几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经常性的教育督导评价活动,甚至有的地方督导机构形同虚设。而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方面,各个领域基本上还是由政府在做,特别是在教育督导评价领域,能独立地从事教育评价的社会中介组织还是空白。应该看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教育督导评价工作主要还是要靠各级政府的督导机构进行。因此,加强教育督导组织建设,刻不容缓。
为了发挥各级教育督导组织的功能,真正行使好职权,让督导评价成为为我国基础教育发展保驾护航和导航的有力保障,笔者建议:
(一)改革督导体制,科学界定划分各级教育督导组织的功能、职责
现在名义上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权力很大,既可以“督学”又可以“督政”。看似“大而全”,实则很容易滑向“假而空”。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别说国家级的,就以省、县两级督导组织为例。省级督导组织里面的那几位督学能督查、评价全省那么多的各级各类学校吗?哪怕是全省的学校走一遍都不太容易,遑论去实实在在地对全省各级各类的学校进行有效的督查评价;而如果一个县级的督导组织发现了县政府有某些不当的办学行为的时候,它作为县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甚或是县教育局下属的一个督导室),能够真正行使其“督政”的权力吗?所以,要真正发挥各级督导组织的督查评价功能,就得对各级督导组织的功能、权责进行科学的界定划分。建议:
(1)国家和省这两级的教育督导组织,以“督政”为主要职责。国务院的督导机构主要对各省人民政府、省级的督导组织主要对省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它们的具体办学行为进行督察评估,因地制宜地提出合理化的办学建议。也就是说,国务院和省级督导组织主要是从宏观上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执行教育法规、贯彻教育方针、办学理念、办学行为等进行督察和指导(比如督查某省或某县的教育经费是否按国家规定比例投入等)。
(2)国家和省级的教育督导组织要督察下属各级教育督导组织是否真正履行了督查评价职责,并提出整改建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考虑实行直管机制,以确保督导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下级督导机构要接受上级督导组织的领导和业务指导,要对上级督导组织负责。上级督导组织要对下级督导组织的工作状况进行规范、严格的督察、考核,对学校的评价工作不能随性而为,以确保督导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3)国家和省级的教育督导组织要开展探索学校评价改革创新的试点工作。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等发展极不平衡,学校评价又极其复杂,改革光喊口号不行,光靠行政命令,搞运动式的一哄而上也做不好。这就需要我们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然后逐步推广。要进行改革的试点,既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实践的摸索,对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学习和吸收,还需要行政力量的支持。具备这些方面有利条件的是国家和省级的督导机构。因此它们应该把这个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去做。积累了经验以后,方可以点带面,推动学校评价改革的全面展开。
(4)国家和省级的教育督导组织要发挥为教育发展出谋划策的智囊、参谋作用。国家和省一级督导组织里,聚集了一大批专家学者,它们又主要从事宏观“督政”工作,对教育发展的大局把握得比较好,对国内外教育发展的趋势认识得比较清楚;同时又对下级督导机构的具体督学行为进行督察,对教育发展微观层面的问题也有较深的了解,因此他们能够凭借自己精深的专业知识和对我国教育现状的全面深刻认识,为国家的教育事业发展提出自己的见解,为国家制定教育(尤其是学校评价方面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等提供智力保障。
相比而言,县一级的教育督导组织,它们所面临的是辖区内的一所所具体的学校。宏观决策离他们太远,“督政”也不是它们能承担得了的主要职责。因此,应该把它们的功能和职责明确界定为“督学”——对辖区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学生的学习生活等进行督查评价。他们要以操作层面的具体督查为主,学习掌握一个现代督学应具备的基础知识、技能技巧,善督,勤督,深入学校和学生中间,及时发现学校的办学成绩和问题。对督查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善于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指导帮助学校和教师改进。
总之,通过对各级督导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对其功能和职责进行科学的界定划分,才能真正发挥督导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各司其职,做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做自己的能力能做好的事。
(二)要切实加强各级教育督导队伍的建设
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因其社会管理机制的健全和活跃,学校评价工作,很多都是由独立于政府和学校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去做的。我国由于前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缘故,社会管理机制呆板封闭、手段单一。党的十八大虽然提出了要改革社会管理机制,政府现在也知道对那些社会力量能做好的事,不必事必躬亲,可以用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中介组织去做。但是在目前,从事学校评价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而学校评价工作又是刻不容缓的。因此,当下甚至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学校评价工作主要还是要依靠现行的各级教育督导组织去做。而目前我国的教育督导队伍力量非常薄弱,就笔者所在市的下属各县来看,有的是在县教育局里设一个督导室,仅配有一名督导室主任;有的县设有一个县政府督导室,办公室却是设立在教育局内的,也是仅配有一名主任(一般都是从其他部门退居二线的科局级领导,为的是享受相应的待遇而设,他们有的甚至从未从事过教育工作),都是没有一“兵”一“卒”的。凭借这样一支薄弱的队伍去督查一个县里几十所学校,成千上万的学生的教育教学情况,简直是天方夜谭!因此,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首先要充实教育督导队伍力量。随着国家对教育的投入越来越大,公众对教育的热情和要求越来越高,教育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越发显著,对评价工作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其工作量也将越来越大。国家和省级督导组织,因其以理论研究和宏观决策为主要任务,要充实一批对学校评价研究有造诣的高端人才,以有效地进行学校评价改革的顶层设计和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与指导。特别要强调扩充县级教育督学队伍。县(区)一级政府举办、管辖的学校最多,它们承担的对学校的督导评价工作量也最大。县一级督导组织,以具体的“督学”为主,需要一大批实践型的督学人才。要严格测算、核实一地的教育评价工作量,配备相应的专职和兼职的督学人员(特别要强调专职督学人员的相应配备)。不能以编制和经费的理由来限制必要的人员配备。国家要把必要的督导经费(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之中,采取切实的措施,尽快解决制约县一级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一系列具体问题,使县一级教育督导队伍尽快地真正发挥起有效的督导评价功能,为地方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其次是加强各级督学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加强对督学人员的管理,就是要严格选拔督学人才,走专业化道路。不是谁都可以当督学,也不是谁都可以当好督学的。“督学是一门专业”现已基本达成共识。国家要研究出台相关法规,规定哪一级的督学人员必须具备怎样的资质(比如国家级、省级、县级督学人员分别应具备怎样的学历、资历等)。各级督导机构督学人员的进、出机制要规范。除了政府指派的从事督导机构领导工作的以外,其他专、兼职的督学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一个督导机构里,要配备多少人数的专职督学,也必须明确规定)。担任督学的人士,除了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他们必须是有志于学校评价工作的,有从事过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的,能承担繁重的学校评价工作任务的专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定时考核,优胜劣汰。对那些不能胜任工作的督学,要及时取消资格,另进新人,以保持督学队伍的活力。
今天的时代,一切都在飞跃地发展。学生的情况和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等,也随着时代在不断地快速变化着。我们的督导评价人员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就必须不断地学习,谁都不能吃老本。在职培训是我们加强督学队伍建设的必经之路。对担任督学的人,除了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上岗外,还要健全督学人员岗前培训、岗中培训、考核验证制度。当前,督学人员尤其应该加强对国外学校评价理论的学习,引进先进的督导评价理念和科学的学校评价方法,并能联系实际,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学校督导评价思路、方式方法等。
严格督学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才能优化督学队伍,提高督学在社会上的声望,这也是做好学校督导评价工作的最有力的组织和人力资源保障。
(三)开展学校评价理念启蒙教育,营造正确的舆论氛围
这个话题看起来很玄虚,其实不然。本轮新课程改革的全面实施已经十余年了,时至今日,新课程改革的效果究竟如何,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极端的人士甚至持全盘否定态度。应该看到通过新课改,广大的教育工作者的理念(诸如教育观、教学观、学生观、人才观等)确实发生了巨大的,甚至可以说是“质”的变化。教材改革打破了过去“一本统天下”的局面,国家教材、地方教材、乡土教材百花齐放;教学理念变了,从关注老师的“教”转变到关注学生的“学”,“成长记录袋”成了学籍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教学方式方法也在不断地改进,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启发式教学,小组合作学习等形式进入课堂;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使得课堂教学情境化,学习变得生动有趣多了……可是这些发生在学校和教师身上的努力,似乎没有产生该有的效应,人们看今天的教育,跟10年、20年前比较,好像“差不多”。为什么?其中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我们的学校评价改革进展不大,甚至严重滞后。正如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中所指出的:“总体上看,由于教育内外部多方面的原因,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倾向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突出表现为:在评价内容上重考试分数忽视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发展,在评价方式上重最终结果忽视学校进步和努力程度,在评价结果使用上重甄别证明忽视诊断和改进。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制约了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为什么学校评价至今还停留在课改前的水平上,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习惯于用考试的手段来评价学校工作,很多人觉得除了用考试这个办法以外,没有其他方法比它更“公平”、更省力的了;另一方面,督导部门并没有履行职责,深入学校与课堂,对发生在学校和教师身上的变化与改进做出肯定性的评价,并对社会进行宣传。所以导致了新课改在学校内部轰轰烈烈,在社会上的反响还是一如往常。虽然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花了大力气,也有了诸多成果,但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的却仍是一个冷冰冰的“分数”。而长期这样下去,学校和教师的改革热情也会退去。可以这样说,如果评价改革跟不上,学校所有的教育教学改革最后都会失去动力的。
学校评价改革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上层领导和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倡导,很多有见识有良知的校长也很想改,并且也在用自己的方式努力着,可是改变为什么不大呢?除了一部分领导的“懒政”思想和思维惯性的原因导致不愿意主动去改革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导致人们想改也不能改,那就是顽固地存在在社会和家长心目中的落后陈旧观念。我们的国家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轻视体力劳动和其他才艺,“学而优则仕”,人人都望子成龙,一心读书求功名等观念,在社会上根深蒂固。这种人才观,决定了社会和家长只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而不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其他才艺的发展,造成了我们的社会历来以分数论英雄的畸形评价观和不正常的舆论氛围。这严重束缚了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校长对学校评价改革的手脚,使得他们想改也不敢改。一个学校如果升学率低了一点,哪怕学生的其他素质再好,社会对它的评价也好不到哪里去,家长和学生甚至会“用脚投票”。没有了好声誉,没有了好生源,学校怎么生存?观念和舆论的这种无形的威力是很大的,一般的教育行政官员和校长谁敢去冒这个险?
由此看来,要改变评价改革滞后的局面,我们不能就评价论评价。“工夫在诗外”。我们要为评价改革扫清障碍,首先要开展一场全民性的“启蒙”性质的人才观、教育观的大讨论,在社会上营造一种有利于评价改革的舆论氛围。在中国,再困难的事,“老大重视就不难”,首先要把正确的人才观、学生观、教育观的教育列入到各级干部教育的工作当中去,改变各级领导干部对学校教育和教师工作的评价、考核、奖惩观念;我们还要走进社区,走近家长(如家长会、家访等),用生动活泼的语言和事例,宣传新思想、新理念,以取得家长和群众的理解支持;还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一切舆论工具,在社会上广泛地开展讨论,以明辨事理,让先进的、科学的教育观、学生观、人才观深入人心。
通过这样的启蒙教育,让全社会的民众懂得并接受:学生的智能是多元的,社会需要各种各样的人才;好学校不只是升学率高,好学生更不只是每次都能得高分的考试“机器”;好学校应该为各种类型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提供一个理想的宽松的环境,是充满活力与智慧的教与学的统一体,学生在这里学习、生活,是充满自尊和幸福感的;好学生是具有批判性思维并勤于思考、善于创新的,他们是学习的主人,不是分数的奴隶。
经过了这样的启蒙教育,逐步改变民众的思想观念,才能为学校评价改革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当前教育督导部门要努力做到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评价改革的大方向不动摇,不为错误的舆论和行政行为所误导甚至绑架,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敢于改革。用行动引导舆论,改变观念。做好了这个“启蒙”工作,才能扫清改革的障碍,消除改革的后顾之忧,我们的学校评价改革才能顺利推进。
(四)改革社会管理机制,积极培育学校评价中介组织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价监测。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助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也明确指出,要“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要“推进专业评价”,“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
传统的教育行政机构对学校的检查与督导常常隐含着行政干预和长官意志,不利于学校的自主发展和创新。而独立于学校、政府的非政府中介组织,不存在与政府及其教育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有助于学校自我完善和发展,根据国外经验,特别是美国学校认证委员会的经验,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介于政府、学校、社会三者之间,以提供教育评估服务为主要形式,辅助政府进行宏观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加强教育与社会联系,促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的一种相对独立的专业组织。与政府的督导行为相比,作为第三方的中介组织参与教育评价,具有公正性、平等性,能为政府、学生和家长及社会提供全面客观的信息,能真正反映家长和社会对学校教育教学的要求。中介组织参与评价,能使政府从具体的监督管理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把精力、财力集中用于教育发展的宏观管理上。中介组织善于利用学校、家长、教师、学生和专家等多方力量参与学校的评价,有利于在政府、社会、学校、学生、家长之间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由独立于政府和学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专门进行学校评价,没有政府行政行为的干预和学校利益的瓜葛,能较好地保持评价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能更好地体现出评价的专业性、规范性,更好地能保持评价工作的持续性。当前,政府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抓住机遇,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校评价工作,主动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发挥民间社会的智慧力量,凡是社会中介能做的事,大胆放心地交给它们去做。在政策上扶持,在工作上配合,在过程中监督、指导,不断积累经验,壮大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当社会中介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完善以后,就可以把目前由政府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组织承担的学校评价工作当中的很大部分交给它们去做,政府可以集中精力进行监督和服务工作。
为了培育民间的学校评价机构,一是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鼓励、引导民间力量积极参与,创建并逐步完善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监测的评价机构和制度;二是要在人才培养上及早谋划。上层教育督导组织、教育科研机构和高校要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国外相关领域先进经验的介绍、引进,主动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少走弯路;三是高校要招收学校评价专业的研究生,加大理论研究力度,为社会输送学校评价的专业人才。师范院校要在本科生中开设学校评价的有关课程,学习学校评价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技巧,为他们将来走上教育岗位,能进行学校评价(尤其是自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加快发展信息数据平台建设,走评价科技化之路
在进行评价改革的具体操作过程中,特别强调“改进评价方式方法”,注重对每个学生进步的程度和学校的努力程度进行评价,改变单纯强调结果不关注发展变化的做法。这就要求我们重视使用发展性的“增值评价”。“增值评价”它注重评价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过程后的“成长”和“变化”,它不同于原来对学生在某一个特定时刻的结果的关注。“增值评价”以考察评价学生在原有基础上进步的幅度来评价学校的好和坏。它面向每一个学生,关注学生的进步与变化,能反映学校教育努力的真实情况。在推进以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的今天,“增值评价”是评价改革的一个大方向。要体现出学校和学生“增值”改变的具体过程,需要用事实和数据说话,不能凭空想象。为了增强学校评价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持续性,改变过去主要依靠经验和观察进行评价的简单粗糙做法,改变过去那种重硬件、轻软件的一阵风式的“检查”、“验收”型督导评估,就必须立足于全程的数据和事实,进行持续的科学的分析判断。这就要求我们要对学校教育和学生发展的所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得出结论性的认识。为此建议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组织力量开发“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让学校办学和学生进步的状况,鲜活地呈现在数据平台上,为学校自评报告提供坚实、丰富的事实依据;让评价专家在来校评价之前,就能通过该平台结合《学校自评报告》来更好地了解学校。再比如,评价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方式的采用、评价结果的交流等等,都可以借助于现代高科技手段得以有效实现。由于对教育质量证据多样化的要求,这些海量的数据收集、处理与分析工作,已远非手工所能为,高科技的使用可以在速度上、准确性上提供便利。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学校在使用学校档案(institutional portfolio)来提供并显示其教育成果。同时,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也通过网络来了解一个学校的教育成果与质量,以此体现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原则。为了使学校评价工作更具科学性、全面性、规范性,全面有效开展“增值评价”,我们一定要走科技化、信息化道路,尽快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评价资源平台,组织专业机构开发科学的评价工具,促进资源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数字化管理平台,开发评价工具,为开展评价、改进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要求。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加快有关学校评价数据、信息收集应用平台的建设步伐,加大人力财力智力的投入,在评价数据收集、分析、应用的软件、硬件建设上,快速突破,为学校评价改革提供技术保障,也为将来社会组织承担学校评价工作共享资源,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六)健全学校自评机制,增强学校评价改革内驱力
学校评价的目的不是为了给学校分等级,更不是为惩戒学校(包括校长和教师)找依据,而是为了促进学校的“改进”。来自外部的评价固然重要,但来自外部的观察与评价,终究是间接的,第二手的;尤其是当前我国以行政督导为主的“上对下”式的评价,对学校来说,是被动接受的,这对学校的“改进”的作用是表层的、短暂的、被动的,并不真正有利于学校的自我发展。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变化的根据。因此教育部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以学校自评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区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
我们要走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之路,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尤其要重视学校自评工作。
说到学校自评,我们似乎一直都在做。每学期、每学年学校都会写一个总结,向教育局汇报。但是这样的总结报告,大多是笼统的、浅层次的、概括性的抽象陈述,而且还是以讲成绩为主,讲不足一笔带过,并没有立足于数据的分析和原因的查找上,它是校长或是秘书的一个“作品”,并没有教师、学生和家长等的参与,其实质是一种应付上级的“官样文章”。应该承认,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学校自评,我们还是很陌生的,需要从理念上、操作上等各方面进行学习。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学校自评工作的重要性和对师生和学校工作“改进”的意义。这方面,美国的学校认证委员会要求学校开展自我评价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它们的经验表明:学校自评是实现有效教育督导、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途径。其作用有:①从地方教育管理机构视角看学校自我评价的重要性。一是监督和评价的需要,为地方教育局提供了一条“介入”其学校事务的有效途径。换言之,学校自我评价的要求,为地方教育局的职员创造了与学校及教师建立和保持紧密联系的条件。二是学校自我评价的实施,有助于地方教育局了解其学校的整体表现。就这一方面而言,学校的自我评价有着双重的目的。其一是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地方教育局职员通过与学校一起合作,可以帮助和培训教师在数据采集、评价和分析方面的能力。其二,评价数据的采集本身对于地方教育局来说也是有益的。此类数据不仅能用于反映某一特定学校里的学生和教师如何进行学习和工作,而且能整体反映出学校的教育业绩表现。三是学校的自我评价过程,有助于发展地方教育局和学校之间的积极合作关系。②从学校视角看学校自我评价的重要性。一是学校自我评价,有助于为学校文化带来变革,帮助形成和拓展授课学习评价以及数据分析的现行过程。二是对于一些校长,尤其是一些刚上任的校长来说,学校的自我评价为他们提供了一条了解学校,实现组织变革的途径。换言之,评价过程和机制,为学校的高层管理者提供了改变管理的准则和“杠杆”。三是学校自我评价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学校事务。四是自我评价指南和项目,不论是由地方教育局内部发展还是从外部引进,都能为学校实施评价活动提供一系列的工具。③从教师及职员发展的角度看学校自评的重要性。一是教师的专业能力发展也可以从学校的自我评价中获益。二是学校可以自己安排自我评价的议程,使教师专注于他们认为学校可以改进的领域。而且,学校内部设立的议程,也有助于教师在自我评价活动中培养一种自主意识。三是很多学校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从一个“关键朋友”的支持中获益良多,不管这个朋友是地方教育局顾问,还是来自另一所学校的咨询者或同事。一个来自学校外部的“关键朋友”,可以帮助教师明晰有待发展提高的领域,达到实施评价活动的日程要求,同时能“提出有难度的问题”。
自评有很多操作层面上的技术性知识需要学习,我们要按照教育部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所指出的那样,“学校应对评价所涉及的各方面进行自我评估,准确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改进措施。评价学校应注重实证性的考察(如现场观察、访谈、问卷、听课、座谈、分析学校的原始记录和档案等)”。各地也要加紧信息平台的建设,为学校自评创造基本条件。
可以这样说,学校评价及工作“改进”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学校自评报告上。一个连自身情况都不能真正看清楚的学校及员工,如何去“改进”?真正认真的学校自评的过程,是校长、教师乃至学生和家长的一个自我学习、反省领悟的过程。要自评就要认真地学习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教育发展的战略和要求,以及先进的教育思想;通过基于数据和事实的自评,能看到自己成绩和进步,增强自信心和荣誉感;通过自评,也能发现自身工作中的缺点与不足,进而引起反思和向他人学习的欲望,找到“改进”的途径和方向;自评需要全体员工和家长、学生和社会力量的主动参与,这也能培养大家的民主精神和主人翁意识,培养校长的民主作风……总之,这样的自评能增强学校全体员工和家长、学生工作和学习的内驱力,使评价真正能起到促进学校“改进”的作用。
(七)学校评价要以聚焦学生学习和促进学校发展为核心目标
赵德成曾经指出学生发展是学校教育质量的根本体现,是一切教育活动的终极目标。学校要为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负责。中国的学校评价的主要形式——教育督导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现行的教育督导制度却是在1986年开始恢复重建的。30年来,它在督促中国各级政府和教育机构依法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规范中国基础教育,促进“两基”目标的实现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总体来说,我国的教育督导偏向“督政”,而对“督学”不够强调和突出。美国的学校认证评价的根本目的是聚焦学生的学习,促进学校的改进与学生的发展。我们应借鉴美国学校评价的成功经验,牢固树立教育督导要以聚焦学生学习和促进学校发展为核心目标。
(八)倡导建立一种真诚、平等、协商、合作的学校评价文化
最初的学校评价只是针对“学校”,而非“师生”,督学们要对学校进行为期几个月的教育督导,这给学校校长、教师带来了过度的压力,因此他们不得不“做课”给督学们看,而督学们也无法看到“真实的学校”。实践证明,这种评价对学校的推动是很小的。之前这种情况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并不鲜见。那么,学校评价怎样调整才能加强教育效能,提升教育质量,让每一个孩子成为优质教育的受益者?“我们要改变教育督导的文化,改变成一个真正的并且是常态的合作伙伴关系。另外,我们还要将督导对学生的积极影响最大化,并且将督导带来的侵扰或者困扰最小化。我们想让学校感觉到我们与他们进行的是一种合作的关系,而不是对他们进行干预。”苏格兰皇家督学费欧娜·佩特这样认为。“这样就可以首先让学校进行自我评价,然后我们会与他们进行讨论,而我们所建立的质量指标体系就可以保证我们讨论中是用同一种语言说话。”现在,苏格兰皇家教育督导团以学校关于如何通过自我评价做出改进的简报作为学校评价的开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收到了学校的积极回馈:学校的老师认为这种评价的体系是非常有效的,他非常享受与督导员进行的讨论;学校的老师也受到了对于他们的质量反馈的鼓励。学校认为检查对于他们下一年在质量上的改进目标也给了清晰的规定。正如费欧娜·佩特认为:“所有这些都通过我们的督导体系得到了实现。我们认为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必须互相合作,而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督导和检查应该促使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并且为它们提供一些建议。”
(九)教育督导要强调绩效管理和问责机制
美国、英国、加拿大、西班牙、荷兰等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起试图通过建立“教育问责制”来保证教育财政投入的高效和行政服务的高效。
正如英国皇家注册督学朱莉亚·库普认为,督导的目标就是要给学校提供一个独立的外部的客观评价,可以体现出学校质量提升的水平,而且能够提高教学的质量,换句话说,就是可以提供一种问责机制。
吉林省在科学认定督导评价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督导结果的通报和公报制度,及时向被督导对象及其上级政府下发《督导评价考核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发布通报。督导结果还被用作对县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提拔任用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未来我国的学校评价要以“学生成功”为价值取向,通过计划、评价、行动等三个重要环节,对学校的领导与管理、资源利用、学校环境、教与学、与社会关系等影响学生成功的因素和条件进行绩效管理和教育问责,进而达到学校改进和提高的目的。具体学校改进与问责框架概念模型如图6-1所示。
(十)学校评价应设立监察机制
学校评价应尽量真实地反映学校的常态工作质量,而不是进行紧急状态下的运动式和突击式的检查。学校评价要体现客观、科学、民主、公正的学校评价原则,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借鉴美国的地区性院校协会学校认证委员会的做法,我们建议全国各级主管学校评价的组织——教育督导委员会在实施学校评价中,应建立评价投诉、造假、腐败等举报电话,实行仲裁、约谈、反馈等行之有效的机制,切实发挥学校评价的引导、监督、激励和保障功能。
图6-1 学校改进与问责框架概念模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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