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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育论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技能并非教育学,它是教育者的本领和教师的实际经验。因此,教育学是某种介于教育技能和教育科学之间的事物。教育学是教育理论之总和。用这种方式来看教育学,它确实接近于科学。但它有别于科学,因为科学的理论以说明现实为唯一目的,而教育学的理论之直接目标是指导行动。所以,现在要求教育学者予以注意的莫过于道德教育问题。

[法]埃米尔·涂尔干

(Emile Durkheim)

编者按:道德教育论是涂尔干于1902—1903年在巴黎大学开设的课程,后由其弟子保罗·富科内(Paul Fauconnet)整理出版。在此书的导言中,涂尔干针对当时法国道德教育的实况,论证了进行非宗教的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并指出厘清非宗教的道德的困难。从中可以看到他的社会学观点在学生道德社会化内容等问题上的应用。

既然我们是作为教育学者来谈道德教育的,那么,就应当限定究竟什么是教育学。首先我要指出,教育学不是一门科学。这并不是说不可能建立一种教育科学,而只是说教育学不是这种教育科学。教育学与教育科学必须加以区别,以免我们根据只适用于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研究的原理去评价教育理论。科学是从人们尽可能审慎地研究中得到的,它不是某一个时候获得的结果。教育学则无权有这样的忍耐,因为它要满足不能久等的至关紧要的需求。当环境的变迁要求我们有一种适当的行为时,这种行为是不能推迟的。教育学者能够和应该做的一切,就是尽可能认真地综合科学所寻得的一切材料,使之时刻能够指导行动。除此之外,我们决不能向教育学者再提出什么要求。

教育学不仅不是一门科学,也不是一种技能。因为,技能的形成一定凭藉习惯、实践和有条理的灵巧。教育技能并非教育学,它是教育者的本领和教师的实际经验。

教育学与教育技能既然有如此明显的区别,因此,即使教育学的思辩能力不多的人,也可能是一个相当好的教师。反之,教育学者则可能缺乏实用的灵巧。我们真不放心把一个班级托付给蒙泰湟和卢梭,而裴斯泰洛齐在教育上的屡次失败,也已经证明他的教育技能并非完美。因此,教育学是某种介于教育技能和教育科学之间的事物。教育学之所以不是教育技能,那是因为它并非是一系列有组织的实践活动,而是一系列与这些实践活动有关的观念。教育学是教育理论之总和。用这种方式来看教育学,它确实接近于科学。但它有别于科学,因为科学的理论以说明现实为唯一目的,而教育学的理论之直接目标是指导行动。即使教育学的理论不是行动的本身,但也在为行动作准备且十分接近行动。教育学是在实践中表现出它存在的理由的。我把教育学称之为一种实用的理论时,想表达的正是它具有这种两重性。用这种方式来看教育学,它具有人们可以期望的使用性。但教育学不是实践活动,因而不能免除实践活动。不过,它可以引导实践活动。所以,教育学之有利于教育技能,正如反思之有利于职业经验。

如果教育学超出其应有的范围,试图取代经验,并规定实际工作者只能机械地加以使用的一成不变的方法,那么,教育学即降为随意的构造。从另一方面来说,经验如无教育学的理论指导,也将成为一种育目的旧习,或者受一种不熟悉情况且没有条理的思考所摆布。因为,归根结蒂教育学并非别的,而是为教育实践服务的最有条理的和资料最丰富的思考。

我们阐明了教育学究竟是什么这一先决问题之后,便可以开始研究本学年我们应涉及的道德教育问题。为了能够有步骤地研究道德教育问题,我认为应该先对今天存在的道德教育问题作一限定。因为道德教育问题在今天处于特定的情景之中……应当很好地理解其原因。

我现在以道德教育问题作为讲课的题目,其原因不仅因为道德教育历来被教育学者看成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还因为道德教育问题在今天特别迫切需要予以解决。我在上一课谈到的危机,正是在我们传统教育学体系中的这一部分表现得最为尖锐。正是在这一部分发生的崩溃,可能最为彻底,同时也最为严重。因为,凡是能减少道德教育的效能,或者使它变得更加不确定的东西,无不同时在破坏公共道德。所以,现在要求教育学者予以注意的莫过于道德教育问题。

其实,虽然没有正式形成但已初步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长期以来就已经潜伏地且不完全地存在着,这就是我国20年来所进行的教育大革命。我们曾决心要对我们在校的儿童进行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宗教的道德教育。所谓非宗教的道德教育,就是不以默启的宗教原理为基础,而仅仅以理性所承认的观念、情感和实践为基础的教育,一言以蔽之,即唯理教育。然而,产生如此重要的创新,不能不突破已有的观念,打乱旧日的习惯和改变整个教育程序,因而也不能不出现值得我们注意的新问题。我知道,自己在这里已触及曾不幸引起激烈争论的一些问题。但要我们绝对不研究这些问题也是不可能的。谈论道德教育而不具体说明它在什么条件下进行,这一定会先陷入含糊不清的和不着边际的道德教育的共同性而不能自拔。我们现在要寻求的不应该是人类共同的道德教育,而应该是我国现时的道德教育。但我国多数儿童是在公立学校中得到培养的,所以这种学校实际上已经是,而且应该是我们法兰西民族性的卓越守卫者。无论做什么事情,公立学校就像普通教育中的调整性的齿轮。因此,我们现在更注意的正是公立学校,要解决的也正是公立学校中进行的和应该进行的道德教育问题。此外,我确信当人们研究这些问题时如果有一些科学精神,这些问题也就容易不带任何偏见和合情合理地得到解决。

首先,我要指出之所以能够进行唯理的道德教育,这是因为在一个以科学为基础的公设中已包含这种唯理的道德教育。我愿把这一公设称为唯理的公设。所谓唯理的公设,可以作这样的界说,即认定一切不真实的事物都从根本上违反了人的理性。我把这一原理称为一个公设时,其表述确实不尽合适。但是,当人类初次使现实事物服从理性时,至少可以说,当理性对世界的这种征服还只是第一步时,这一原理已有公设的性质。当科学开始形成之时,它势必假设自己有成立的可能,这就是说,假设事物能够用科学的语言加以表达,换言之,假设事物能够用唯理的语言加以表达是因为科学的语言与唯理的语言是同义词。然而,这一原理在当时只不过是一种超前的思想和暂时的推测,随后才逐步为科学取得的全部成果所证实。科学已经证明,事物之间彼此可凭借一种理性的关系来结合,科学正在发现这种唯理的关系。诚然,还有许多事物未能被科学所发现,甚至可以说,还有无数事物仍然是不为人所知的。况且没有一个人敢断言:世界上所有事物必将能够被人类一一发现,科学终于大功告成并恰当地表示全部事物的一日必将能够到来。现在所有人更倾向于相信的,只是科学之进步必将无止境。但唯理主义的原理并不肯定科学真的能够穷尽真实的事物,而只是否认人们有权把任何一部分现实和事实看成是不能用科学的思想去研究,也就是说,只是否认人们有权把现实和事实的本质看成是非理性的。唯理主义决没有提出这样的假设,即科学必定能够扩展到宇宙现象之极限;它提出的假设是,宇宙现象中没有任何界限永远不能被科学所超越。但不能说这种含义的理性主义的原理,早已为科学本身的历史所证实。科学进步的方式现在表明,不可能指明科学解释变得无能为力的某一极限。一切为前人所严加防守的界限,均已逐渐被科学所冲破。在过去,每当科学推进到一个新的领域,人们同时就相信这是科学所能成功到达的最后一个领域,但维持不久,人们又看到科学在兼程前进,深入到人们认为它不得入内的一些领域。一俟物理学和化学建设成功,当时有人就认为科学进步似乎应到此为止。有生命之物,在过去似乎是以超越科学思想的一些具有神秘色彩的原理为基础的,然而生物学又得以建设成功。随后形成的心理学,也已表明精神现象有其理性。因此,今天已无人再敢假设道德现象是一个例外。因为这样一种特例即使是唯一的,但也违反一切推理。现在再想用这种最后的界限来对抗科学进步,并且认为这种最后的界限比其他界限更难逾越,这实在没有理由。其实,道德学已经建立,这门科学虽然尚属年轻,但它把道德生活的现象视为一种自然现象即唯理现象来加以研究。如果道德是理性的事物,如果道德只是一些属于理性范围的思想和情感,那么,在陶冶情操和进行道德教育时,又何须求助那些回避理智的方法呢?

一种纯粹的唯理的道德教育,不仅可以合乎逻辑地进行,而且是我们历史发展之需要。无疑,如果教育在几年前才突然地具有这种性质,那当然可以怀疑如此急剧的变迁并非事物之常态。但事实上教育之所以具有这种性质,则是源远流长甚至可以迫溯到历史源头的逐步发展的结果。教育与宗教分离已有几个世纪。人们有时声称原始民族没有道德,但这种说法犯了历史的错误。因为没有一个民族没有他的道德,只是低级社会的道德不同于我们的道德而已。低级社会的道德,其特征就在于它主要是宗教的道德。我在这里想说的是,低级社会中数量最多且最为重要的义务,不是人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而是人对上帝应履行的义务。当时的主要义务不是尊重邻居、帮助邻居和照顾邻居,而是不折不扣地完成已经形成的典礼,敬重上帝,必要时还必须为上帝的光荣而献身。至于人间的道德,其规范甚少,违反这些规范者受到的处罚也极轻。这些规范仅仅是道德的开端。即使在古代希腊,杀人罪在量刑时也远远轻于渎神罪。在这种情境中,道德教育只能像道德自身一样,主要以宗教为特征。只有宗教的观念才能成为当时进行的教育之基础,教育的目的也首先是使人学会对上帝应有的行为方式。不过,情况渐渐有所变化。人间的义务逐渐有所增加、明确并占首要地位;相反,其他义务在逐渐减少。甚至可以说,基督教本身对加速取得这一结果也有贡献。既然上帝为拯救人类而死,圣经又规定人对上帝应尽的主要义务乃是履行人间的义务,因此基督教基本上是一种人类的宗教。当然,基督教中还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一些宗教义务,即一些对神才有的典礼,但这种义务所占地位及其重要性已趋降低。最重大的罪过已不再是犯神,真正的犯神已具有与道德上的过错合二而一的倾向。确实,上帝在道德中仍起着重要的作用。维系道德之尊严的仍是上帝,惩处道德犯罪者的也是上帝。此外,还认定侵犯道德即侵犯上帝。然而,此时的上帝只是道德的卫士。道德的纪律己不是为了上帝而是为了人才制定的;上帝的干预只是为了使道德的纪律有效。我们应尽的义务,其内容从此在很大程度上已摆脱宗教的观念,宗教虽然是义务的保障,但并不与义务合为一体。随着新教的创立,道德与宗教观念进一步分离,因此就本义而言的宗教义务已有所减少。在新教中,捍卫人类的道德几乎已成为上帝的唯一使命;这也是能表明存在着上帝的唯一证据。随后,唯心主义哲学继续进行新教的工作。现在,即使是相信上天的惩罚有其必然性的哲学家,其中也有人不得不承认,道德可以完全摆脱神学观念而形成。就这样,最初使道德与宗教两个系统相结合,甚至合在一起的联系,逐渐有所松懈。因此,我们今天彻底割断这一联系,实为历史发展的要求。正是历史的进程在长期酝酿着这么伟大的革命。

虽然进行这项工作既有可能也有必要,虽然它迟早势在必行(即使现在进行,也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操之过急),但它不会没有困难。应重视这些困难,只有正视这些困难,才有可能战胜这些困难。着手进行这项工作时,人们倒也没有把它看成是十分轻而易举的事;但在完成此举时,却难免会有它也许将更加向前推进和更加得到巩固的看法。尤其是这项工作现在已被视为一种纯粹的消极行为,以为只要从教育中抽出一切宗教因素,就足以使教育与宗教分离,变教育为唯理的事物。对道德持有同样的看法,以为只要简单地从道德中剔除宗教因素,就会摆脱一切外来和寄生的因素而得到唯理的道德(因为这种外来和寄生的因素在掩盖和阻碍着唯理的道德)。正像有人指出的,把我们先辈的古老的道德教给儿童似乎也就足够了,只要不掺入任何宗教的观念。但实际上,任务却要复杂得多。为了达到预期的目标,仅仅从道德教育和道德中排除宗教因素是不够的,使之有深刻的变化委实必要。

如果宗教的符号以前只是在外表上与道德实体合在一起,无疑,只要抽去宗教符号,便能使唯理的道德具有纯正和独立的状态,而这种唯理的道德教育是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但是,这两个涉及信仰与实践的系统在历史上其实是联结得如此紧密,在几个世纪里又如此难解难分,以致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外在的和表面的,且难以用一种不乏简单的方法使它们脱离关系。我们不应当忘记,这两个系统在昨天还有同样的基础,即上帝,因为上帝在昨天既是宗教生活的中心,也是道德秩序的最高保护者。宗教的义务与道德的义务实际上同是义务——都是道义上具有强制性的实际行为。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一点,对上帝集宗教和道德于一身,也就没有什么值得惊讶之处。当时,使人类在一个同样的上帝身上看到一切义务之源泉是极其自然的。正因为道德与宗教同源并有部分重选,所以不难预料,这两个系统中某些因素之接近已使它们混同起来成为只是一类因素,而某些道德观念与某些宗教观念之结合,也已经使它们不易区分,并使某些道德观念因为不再存在相应的宗教观念而消失,或者因为有相应的宗教观念而显得完善。因此,当我们使道德和道德教育理性化时,如果只限于取消道德规范中一切宗教因素,而不打算以新的因素取代,那么,几乎不可避免地就会同时取消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因素。那时候,所谓唯理的道德,不过是一种内容贫乏和丧失本来面貌的道德,为避免这种危险,我们不应该满足于在表面上使道德与宗教分离。我们应当深入到宗教概念中去寻找似乎已经消失却又隐匿在其中的道德实体。我们应当分析宗教概念,认清宗教概念包含的是什么,确定其本质,并用理性的语言加以表述。总而言之,应当发现宗教观念的合理的替代者——长期以来就在传递最主要的道德观念。

现在举例说明上述看法。

不必深入予以分析,所有人都已相当容易地感到,在某种意义上,也在相对意义上,道德秩序在世界上有其与众不同的规则。一切道德训诫,无不具有一种强迫我们对它特别尊重的特征。今天,关于物质世界,关于人或动物的身心结构的各种见解,已被允许展开自由争论,但唯独不允许对道德信仰随意进行批评。儿童对其父母应尽一些义务,人的生命应受到尊重,这是道德的训诫。无论是谁,如果在我们面前诋毁这些训诫,必将引起我们的指责。这种指责,与科学方面因观点不同而引起的指责大相径庭,但与诋毁神而只在信神者心灵上受到的指责丝毫没有不同。人们对违反道德规范所产生的情感,更不能与缺乏通常的实用才智或职业技术所产生的情感相提并论。因此,道德领域似乎围着一道神秘的栅栏,试图阻止亵渎道德者入内,正像宗教领域禁止渎神者入内一样。这是一个神圣的领域。此领域中一切事物都特别庄严,超越了我们全凭个人经验的个性,成为一种超验性的实体。难道我们不常说人是神圣的,应该真正地尊敬人吗?当道德与宗教紧密相连时,道德的这种神圣性自不难加以解释,因为此时的道德犹如宗教都来自上帝,而上帝就是一切神圣事物的源泉。凡来自上帝的事物都具有超验的性质,因而不能与其它事物相比拟。可是,当人们谈及道德时,如果不是有条理地去求助上帝,而且又无别的事物代替上帝,那么,道德的这种准宗教性恐怕就会失去所有依据,因为人们摒弃了观念的传统依据,但又不为它提供新的依据。于是,尽管在戒律中很可能已具有神圣的性质,几乎不可避免地就有否认道德神圣性的倾向,甚至很难感觉到道德实体的存在。事实上,道德规范中某些事物已经具有这种神圣的性质,且不用求助超验性的上帝和就本义而言的宗教概念,便能合乎逻辑地得到解释。诚然,对道德规范十分尊重,迄今为止几乎只是用宗教观念来解释的,但即便如此,也得不出这样的结论,即道德规范受到的尊重不能用别的观念加以解释。因此,尽管对道德规范的尊重历来与宗教观念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我们也断不可只用宗教观念来解释对道德规范的尊重。前人为了解释对道德规范的尊重,只求助于上帝的光芒和影响,但是,由此并不产生这样的结果,即我们现在不能够用另外一个实体来进行解释。所谓另一个实体,就是严格意义上的经验性的实体,此时,上帝的观念也许只是一种符号的表示。由此可见,在使教育理性化的过程中,我们如果不注意保全道德的神圣性,如果不以理性的形式使儿童感受到这种神圣性,那么,我们传授给儿童的道德,只是一种失去它原有尊严的道德。与此同时,我们很可能使产生教师的权威和热情之源泉枯竭,而教师的权威和热情则是使儿童有更大的热情和更高尚的精神所不可缺少的。因为,教师如果感到自己代表着一个崇高的实体在进行教育的话,教师就会有崇高的情感,感到自己的力量有所增加。反之,我们如果用另一种方式使教师具有这种情感但不能使它保持,那么,我们就可能只有一种无威望和无生气的道德教育。

当人们开始使道德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时,这些就是不能不注意的第一批最实际和最复杂的问题:仅仅从道德教育中剔除宗教因素是不够的,必须用另外的因素取而代之;必须揭示出人们至今只会以宗教形式再现的这些道德力量;必须使这些道德力量从它们的符号中摆脱出来,使这些道德力量以纯理性的形式出现,这就是说,必须找到使儿童感觉到道德实体的途径,而不求助任何有神秘色彩的媒介。如果人们想使道德教育的理性化产生预期的结果,首先应解决的正是这些问题。

但这些还不是全部问题,需要解决的不只是已提出的问题。在道德理性化过程中,不仅应当使道德不失去它内在的某些因素,还应当使道德因为增加新的因素而比先前更加丰富。我刚才提到的第一种变迁,几乎只涉及我们的道德观念的形式。但道德观念的内容也不会没有深刻变化。因为,世俗的道德规范和教育制度之所以有必要,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社会组织中有更为根本的变化,以致道德内容(即我们应尽义务的内容)本身也受到了影响。诚然,我们比前人更强烈地感到进行唯理的道德教育之必要,这显然是因为我们比前人更注重唯理主义。然而,唯理主义只是个人主义的一个方面,唯理主义只是个人主义在知识领域的面貌。还要指出,个人主义的精神与唯理主义的精神没有区别,而且前者必定促进后者,反之亦然。当人们感到有解放个人思想的需要时,总的说来是因为人们感到有解放个人的需要。知识上的束缚,只是个人主义所反对的束缚之一。而个人主义的整个发展,已使道德良心有一些新观念,并且使人对道德良心有更迫切的要求。因为,个人主义所取得的每一进步,其结果对于人的尊严必定会产生一个较高的概念和更完善的见解;如果我们并不认为社会关系有悖于人的尊严即有悖于公正,就像不久以前我们丝毫也没有感到社会关系的不公正那样,个人主义便不能得到发展。反之,唯理主义的信仰也在激励个人主义的情感。因为,凡是不公正之举都是无理性的,也是荒谬的,我们越是感到理性之正当,我们就会更加敏锐地感觉到不公正。由此可见,如果不同时出现一些新的道德倾向,如果对公正没有更高要求,如果公众意识并不感到被迷信所蒙蔽,那么,道德教育在更加理性化的过程中就不会有任何进展。使教育理性化的教育者,如果未考虑到这些新的情感的出现,如果不去培养和不去引导,那就有些失职。这就是为何不能局限于注释我们前人的古老道德的缘故。再者,教育者必须帮助年轻一代了解他们所模糊地追求的新思想,还应指导他们去实现新思想。仅仅保全过去是不够的,应当为未来作准备。

况且,道德教育正是在这一条件下完成自己任务的。我们若只满足于把几个世纪以来人类据以生活的全部道德观念传授给儿童,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完全能够保障个体有其德性。但这仅仅是最低限度的德性,一个民族断不能以此为满足。为了使一个伟大的国家诸如我们法兰西能够真正地处于道德境界之中,其成员普遍不进行各种最粗暴的行凶,不进行各种谋杀、偷盗和欺诈乃是不够的。一个平静和没有冲突的社会,如果除此之外别无其他,那就只有相当平庸的德性。这个社会还应当有一个自己所追求的理想。这个社会应当有某件事要做,有少量的善行要完成,有独特的贡献要丰富人类的道德遗产。怠惰对集体和个人都是有害的。当个人不知道使用自己的积极性时,个人的积极性就会转而反对它自身。当一个社会的道德力量长期不加以使用时,当这种道德力量不保证某种道德行为得以完成时,这种道德力量就会失去其道德意义,被人病态地和有害地加以使用。而且正像人越是有教养,就越是需要劳动一样,社会在智力和道德方面的组织越是高级和复杂,社会也就越是需要为自身已有所增加的活动提供新养料。因此,像我们法国这样一个社会,不能只是安心地掌握前人取得的道德成果。我们的社会应当有所创造,因此,教师应帮助其学生准备进行这些必要的创造,断不可只向他们传授前人的道德圣经,相反,教师应当激起他们在这种如同问世已久的书上添加几行字的愿望,还应当考虑使他们这种正当的愿望能够得到满足。

现在,你们也许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在上一课为什么说道德教育的问题在今天显得特别迫切。我之所以这样说,其原因就在于我尤其感到我国道德教育制度的各组成部分中多数有改造之必要。我们再也不能使用传统的教育制度了,况且很久以来这种制度只是靠神迹和习惯势力来维持。实际上,这种制度早已失去其牢固的基础,早已失去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能所需要的人们对它的充分信任。但是,若要有效地取而代之,光去掉它的标记是不够的。更确切地说,去掉它的某些宗教标记而同时冒着去掉其基本实体的危险是不够的。应当对我们的教育方法进行改造。况且,神圣的启示在人的心中所引起的共鸣也越来越弱,必须用另一事物去代替它。总之,应当在旧的教育制度中发现隐藏在里面的,而真正的本质又为宗教形式所掩盖的道德力量,应当使这些道德力量体现其真正的实在性,还应当研究这些道德力量在今天的变化——因为道德力量并非一成不变的。此外,还应当重视唯理的道德教育的存在所必须的前提即社会变迁,并重视因唯理的道德教育的存在而引起的社会变迁。可见任务比初时预计的要复杂得多。但是,这无论如何不应该使我们感到惊奇或泄气。相反,某些成果之不足正说明我们有理由抱有更大的希望。那种非但不使我们沮丧而且还要不断前进的观念,也必定能够增强我们的意志。不过,必须正视困难。如果我们对这些困难视而不见和随意回避,那它们只会变得十分危险。

(张人杰译自埃米尔·涂尔干著;《道德教育论》,1974年法文版,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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