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权力的下放、全能主义政治的解体,促使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激发了空前的社会活力,使得社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发展起来。在此过程中,人的主体性开始凸显,开始成长为独立的主体,他们从传统的统合性社会体制中解放出来,个体与集体之间的权利和权益的差别和边界日渐明显。与此同时,国家治理体系中实行的变革,也逐渐对社会主体的差异进行了确认,即包括“公共权力对治理对象的主体性地位的承认,也包括作为治理对象的群众自身对其主体地位的意识和自觉”[57] 。以上的内容在社会各个层面都有所显现,作为主体的个人形成了独立的权利。
以上中国社会变化中出现的巨大变化,对于少数民族来讲也不例外,其所蕴含的个体的权利是丰富和复杂的,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生存权、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等基本权利,还包括与汉族等相比较,对于少数民族成员生存和发展特别重要的宗教信仰、受教育权、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持和发展本民族传统文化权利等权利,它们构成了包括少数民族成员的文化权利,这一点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显得非常重要。因为西南少数民族生活的区域,具有多样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存了丰富多样的民族文化以及相关的文化载体。如与少数民族原始崇拜有紧密联系的山林自然圣境是云南最具特点的自然资源,它不仅能够保护重要的植被和大量的珍稀物种,而且也起到了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在民族地区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发展与其成长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新时期少数民族成员在社会变化中所依赖的重要手段。对于少数民族来讲,包括文化权利在内的个体权利无不是与少数民族身份联系在一起的,“身份是对个人进行社会定义的一个方面,它界定了一种社会关系并赋予其对他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个社会的人可以有很多身份。一个社会的人由这些身份的总和组成,也被他们定义。同时,每一个身份都对应着某些社会期待,这些社会期待经由时间而对维持身份做出贡献。对行动者来讲,每个身份的相对重要性有很大差异。”[58] 而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中宗教、家庭、语言等认同都与文化紧密相关。少数民族成员个体权利的成长,让其对社会期待以及可依赖的手段已经发生变化,他们就更多的基于个体选择和判断,对原有社会关系中的角色认知进行调整,也包括以往西南少数民族及其生活区域在文化和政治作用下所形成路径依赖。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具有特定价值观和文化生活的少数民族成员来说,必然影响其认同观念的变化,进而影响到少数民族对不同认同的依赖程度,从而改变不同认同之间原有的排列。因为,就认同本身来讲,它在认同主体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分别具有了“多种认同指涉(阶级、种族、社会性别、生理性别、国族、宗教等)的某种有所相互冲突的联结,始终处在秩序重置、等级重组之中,以便适于流动的社会生活,切合主体自身的生存策略”[59] 。所以,宗教、语言、族群、地域等认同都会结合不同的认同指向,而这些认同指向一旦遇到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环境、资源等重新组合和变动,就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而少数民族个体权利的成长,使得这种变化从可能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内容。无论是宗教认同,还是地域认同,或者语言认同,都可能会随着少数个人权利成长而分别获得内在支撑。一旦这些认同有少数民族成员个人权利作为内在支撑,这种认同就不仅仅是单纯观念上或者认知层次,而是会演变成实际的行动力量,进一步引发其组织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治理方式的变革,改变了原来依靠风俗、习惯、家族来进行调整少数民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机制。加上改革开放以后,民族地区的社会控制方式已经发生变化,不仅有整体层面上单位制度的解体,并且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少数民族个体权利成长与原有的国家整合机制之间产生了裂痕,让原来曾经不复存在的一些地方性认同又重新出现,而地方性认同又为少数民族个体权利提供了内在的价值支持,最为典型的表现为西南少数民族当中的宗教认同复兴。作为曾经对西南少数民族影响深远的认同类型,如果缺乏国家对少数民族成员的积极引导,宗教所具有终极关系的认同就可能与个人权利相结合,甚至会演变成他们获得和维护自己权利的工具和手段,民族地区曾经出现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其实就与此紧密相关。
因此,在整个中国社会大转型的背景下,少数民族的个体权利得以迅速成长,认同越来越依赖于个体的选择。在此过程中,权利所包含的要素如果与少数民族认同产生联系,就会使得后者不再仅仅局限在心理和认知的层面,而是获得实实在在的社会行动支持。对于具有独特身份的少数民族来讲,此时的个体权利不仅仅是作为成员资格的要素,同时也可以扮演强大的整合力量,赋予了不同认同的集体力量。这样,认知和观念和行动之间就形成了互动联系。在社会变化过程中,在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之间发生冲撞,从而形成了内在紧张关系,对于存在着多种少数民族形态的西南地区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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