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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权利兴起对公民教育目标的影响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随着西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成员相关文化权利的兴起,必然会对公民教育总体目标产生影响,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在西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兴起过程中,族群精英和大众的分化,必然对文化权利理解和需求有差异。

在政治学意义上讲,“教育产生着身份,或者至少制造着身份认同。”[62] 而少数民族建构何种认同,具有何种身份对国家建设有着重要战略意义。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需要少数民族具有与国家发展目标和价值取向一致的认同排列,需要少数民族成员具有与国家整体相一致的认同意识,并形成一系列的机制。其中,教育则扮演着再生产和价值内化的重要角色。进一步讲,在社会转型和国家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教育则显得更加突出,因为它既涉及少数民族认同的变化,又涉及国家整合目标的实现。所以,如同前面所言,“四个认同”作为公民教育的目标毫无疑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当然这里所说的公民教育“不仅是教授政府制度和宪法原则的基本事实的问题,它还是一个灌输特定的习惯、德行和认同的问题”[63]。而随着西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成员相关文化权利的兴起,必然会对公民教育总体目标产生影响,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多元文化的影响。民族文化权利兴起的重要背景即多元民族文化存在和发展,这种多元文化形成了中华民族的基础。正是西南地区丰富多彩的多元文化,才使得少数民族具有形成和维护自己权利的物质基础。这种多元性从历史上体现为民族来源的多元性,而现实中则更多体现为地域、宗教、风俗等的多元性,在西南民族地区,既有与现代文明相结合的文化,也有以原始生态存在的民族文化形态,文化多样性和形态的复合性成为该地区显著的特点。既然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兴起与这种文化多样性密切相关,就必然影响到以“四个认同”为总体目标公民教育过程,并且就少数民族认同过程而言,“从来不是一种单一的构成,而是一种多元的构成,包括不同的,常常是交叉的、敌对的话语、实践和立场”[64],而是由一系列认同构成的认同序列。因此,文化多元性与认同多层次密切相关,尽管存在民族差异,但是在国家整体现代化进程中,无论是汉族成员,还是少数民族成员,“他们如此强烈渴望社会改革与物质进步的可能性,越来越依赖于他们能否结合成一个有相当规模的、独立的、强有力的、井然有序的政治实体。”[65] 这就需要统一的现代国家为背景,并实现对多元文化的整合,在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重构过程中,建立且明确高于其他认同类型的少数民族国家认同,而“四个认同”目标的确立则是其集中表现。但这并不是说不考虑文化多样性的因素,相反,应该积极将这种文化多样性纳入到整体公民教育的总目标当中去,与公民教育和认同序列调整结合,在国家整体性治理的背景下纳入多元治理的要素,即在保持少数民族客观多元文化的同时,又要在主观努力上形成有利于国家认同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族群分层的影响。在西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兴起过程中,族群精英和大众的分化,必然对文化权利理解和需求有差异。由于他们的位置和拥有的资源不同,也就对不同认同的感知和理解程度不同,进而也就导致了不同的后果,这个逻辑对公民教育的目标产生了直接影响。因为 “几乎在所有的多族群社会,人们的族群分类是决定社会资源分配的一个主要要素,因而,也就成为决定他的经济和政治地位的一个主要因素”[66]。在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也不例外,尤其是在整个社会分层加剧的大格局下,在分布不同类型族群的西南地区,随着社会分化、城乡差距拉大以及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这种差异性必然影响到少数的民族本身。(参见图表4-4)

图表4-4 西南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1年和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不仅如此,而且在这些区域内部的族群之间和族群内部已经逐步出现了分化,甚至出现了多种类型的亚族群群体[67],并且在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之间也呈现较大的差异。于是,处于不同分层格局的少数民族成员,对于公民教育的理解也可能有所不同,尤其会对“四个认同”产生具体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这就需要国家在公民教育的总体性目标中,在整体性治理的背景下纳入分层治理的要素,采取有所区别的方针和策略,针对不同的族群以及内部亚族群群体,回应其不同诉求和愿望,平衡不同亚族群之间的价值取向,避免和消解族群分化对国家治理和认同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让不同类型的认同在平衡中获得和谐。

第三,公共参与的层面。正是在民族地区社会成长和少数民族积极参与过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诉求得以生发。少数民族成员在参与的过程中,与国家频繁和紧密接触,必然将自身诉求反应到国家治理体系中,并以参与来促使国家治理体系对此进行反馈,这即体现了少数民族成员向现代公民转变的过程,也与公民教育主体的发育规律相吻合。如果国家对此有所忽视的话,就可能出现如阿克顿所说的:“一个无力满足不同民族需要的国家是在自我戕害,一个不包含不同民族的国家缺乏自治的主要基础。”[68] 所以,国家在进行“四个认同的”的公民教育中,应该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将各个少数民族,尤其是人数较少的民族纳入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从价值、观念和文化层面进行变革与发展,消除少数民族成员的不良传统与陈旧观念,引入新的价值、思想和机制,为培养少数民族积极的参与意识和能力提供良好的环境。在少数民族成员向公民身份转换过程中,培养公民积极性,增强公民的主动性,以公民的美德精神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积极创造少数民族成员参与的公共空间,使少数民族成员在成为公民的同时,从内心深处感受到国家的关怀和关爱,从而凝聚起对国家的价值共识,在少数民族公民治理场景中实现对国家的认同。

无论是多元文化的影响、族群分层的影响,还是公民参与的影响,实际上都涉及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多元一体”[69] 问题。这个多元既有族群主体层面,也包含文化价值层面,而“一体”既涉及民族地方性知识自然演进的过程,也与国家和社会的变化有关。国家一体的权力在显示其作用时,应该尊重多元文化的内在规律和成长周期,让多元和一体实现有机的吻合,保证不同族群的诉求和权利都得到尊重,为少数民族认同序列重构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因此,这个概念所蕴含的理念应该充分应用到民族地区的公民教育过程中,以此推动少数民族认同序列重构,实现国家认同与其他类型的认同的有机整合和协调合作。因此,就很有必要在保持公民教育总体目标的基础上,结合西南少数民族的特点对其进行调适。而这种调适具体来讲应该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整体层面的,另外一个是策略层面的。前者可以提供灵活的权变空间,在原则性基础上体现目的性,后者则进一步保证公民教育在民族地区的效果和落实,在灵活性基础上体现有效性。面对改革开放以后西南少数民族发生的巨大而复杂的变化,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使得公民教育总体目标在该地区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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