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利益场域的基本要素
个体主体是人类主体最基本的具有独立意义的形态,因而个体利益也是人类主体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一直以来,人们从不回避对个体利益基本要素的界定,从伦理学的观点看,构成个体利益场域的基本要素有三个内在的规定性:
第一,个人的限度。15、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以来,作为个体的人重新获得了完全意义上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人的主体性精神重新被确立起来,人的解放、进步和发展所赖以存在的一切丰富条件才从个体利益自身找到生长点。个人的限度所包含的人的个性、人的存在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才真正占有地盘。近现代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残存的人身依附关系,为独立人格的形成创造了社会经济条件。强调个人的限度,意在“人应该以自己为唯一的目的,而不是服务于任何超越于人的意图的工具”[53],当个体主体忘却自身利益的基本特性和存在精神而纯粹着眼于他人的利益时,讨论人的发展必然是纯概念的纠缠,不仅难于廓清个体利益的场域,也无法言说人的全面发展。澳大利亚道德哲学家J.J.C.斯马特和英国哲学家B.威廉斯就指出,“纯粹的利他主义不能构成普遍道德基础,因为它可能导致不同的人作出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行动,即使在境况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也是如此”[54]。此时,个体自身发展的前提条件也等于虚无,很简单,如若失去个体利益,那么社会的其他主体如群体主体、社会主体或国家主体的利益也必然荡然无存,谁都无法颠倒这个存在于生活世界的辩证法。个人的限度是个人获得其存在的最基本的自然的法理规定性,也是社会各个个体获得全面发展的最原初条件。尊重个人的限度、尊重个人的独特性,也就是尊重人的生存权利、发展的权利、进步的权利。
第二,个人的尊严。个人的尊严就其本质而言是内化的人格力量,是个人作为他自己存在的精神因素。如果说尊严可以被转换成计量单位来测算的话,那么它就是一把尺子的第一刻度,当第一刻度被忽略或者被污损之后,这把尺子的有用性就大打折扣,甚至将被废弃。问题并不在于尊严在多大程度上有用或者能否计量,而在于它确实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支撑点。13、14世纪以来人文主义者就倡导人应该是全面发展的人,一直肯定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人在追寻个体利益过程中,包括幸福和自由、财富和地位、民主与权利,等等,他若丢掉了最可宝贵的尊严,或者他被摧毁了他赖以生存的精神支柱——人格的力量,尊严失去了人在生活世界的意义,个体利益就只能退化为纯概念的架构,并无实质内容。个体利益的场域必将局限于“我是我所有”、“除了财产,我什么也没有”或“我占有什么”的荒凉境遇。把个人的尊严作为个体利益的构成要素,目的不在于它被多少人强调过而显得重要,而在于要说明人在追求以上所列举的方方面面的个体利益时,人不能丢弃马克思所说的做人的尊严,不能让人格力量丧失殆尽,不能失去自己灵魂的安宁,否则人的全面发展根本无从谈起。
第三,个人的责任。在伦理学理论视野中,责任与义务是等量齐观的,人的行动所指向的义务与责任是和谐一体的。没有义务自然不会有责任,有责任必然有义务,责任是先于义务的。因而,应当坚持人格至上论者的立场,把责任作为个体利益的构成要素,出于两种考虑:一是人在追求个体利益时不会因为行动的具体结果受称赞或责备而削弱了对责任的承受,不能因表扬而降低或减轻履行义务的力度,也不能因批评或检讨而提高或加重承担责任的范围,责任是对个体主体合理义务的合法承受;二是他在追求个体利益、提升个人能力和水平过程中,由于持久落实了责任,变得有能力影响自己周围的其他人,也能“激发他们相同的职业勇气和能力,从而为人类带来普遍的利益”[55],其责任的价值是需要张扬的。毫无疑问,两种考虑还不能完全精确地表述责任在个体利益发展过程中所起的重大作用,正如行动功利主义者的基本道德原则,既不把自己看得比别人更渺小,也不把别人看得比自己更重要,因而对责任的认识有偏颇,落实责任也存有疑虑。责任的意义在于践履义务时表现为对自我生命一定界限的超越,在于不断完善个体自身,合法获得个体利益,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
可见,个体利益的基本要素是个人的限度、个人的尊严和个人的责任“三位一体”的场域,个人的限度是个体利益场域的前域和最原初的条件,个人的尊严是它的中域和个体之所以为人的支撑点,个人的责任是它的后域和实现个体全面发展的义务实体,也是个体获得生活意义的界限与立场方式。个体利益在取得自己存在的合法化资格后,人的全面发展才开始彰显其合乎时代要求的进路,这条进路以个体利益的衍生要素为基本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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