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所谓治疗,其中必须涉及到病人或治疗的接受者。但是治疗是否必须有治疗师?没有治疗师的治疗活动是否能称其为治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一个人是否能成为自己的治疗师?他可以不可以同时既是病人又是治疗师?
在早期,从事音乐治疗的人员多为医护人员,而他们在音乐治疗的实践中多采取简单的聆听方式,更多地依赖于音乐对人的生理影响来达到治疗目的,而鲜有涉及音乐的心理作用。那么当时被认为重要的是某一首乐曲会起到什么样的治疗作用,至于由谁来播放这首乐曲则是不重要的。因此治疗师的问题在音乐治疗发展的早期并没有成为问题,所以在早期的有关音乐治疗的定义中并没有涉及到音乐治疗师的内容。一直到1980年代,美国国家音乐治疗学会(NAMT)还把音乐治疗定义为:“音乐治疗是通过使用音乐来达到恢复、保持和促进精神和生理健康的目的”(1980,p. 1)。这种忽视治疗师作用的观点与当时NAMT更多地强调行为主义的传统取向有关。
但是我们从1982年后的文献中已经看到,很多音乐治疗家在自己对音乐治疗的定义中开始将治疗师的作用和治疗师与治疗对象之间的关系作为音乐治疗中极为重要的因素加以界定。例如英国音乐治疗专业协会(APMT)认为音乐治疗是一种由病人和治疗师之间形成的治疗形式(1982)。布鲁夏(1986)认为音乐治疗是涉及治疗师与治疗对象的人际关系和音乐体验的一个过程。科丁(Coding,1982)提出音乐和治疗师的技能都是促使治疗过程中的变化的媒介。法国音乐治疗协会(1984)对音乐治疗的定义是:在心理治疗关系中使用声音或音乐。
那么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就又出现了:音乐治疗师在音乐治疗中的功能是什么?或者说,音乐治疗师能够为治疗对象提供什么样的帮助,而这些帮助是治疗对象自身,或者他的亲友不能做到的?音乐治疗师与其他职业的治疗师有什么区别或特点?美国著名音乐治疗家彼得斯(Peters,1987)对音乐治疗师的功能表述如下:
音乐治疗师为特定的治疗对象精心地选择音乐或音乐活动,他的选择是根据治疗师的有关音乐对人类行为的影响的知识,以及具体的治疗对象的能力和弱点,和治疗的目标所做出的。音乐治疗师在帮助治疗对象在音乐及音乐活动的体验中引发出治疗的体验的过程中同时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音乐治疗师通过一个成就取向的(success-oriented)、无威胁的氛围(non-threatening atmosphere),建立一个促进治疗对象的成长的关系,并建构一个帮助治疗对象达到治疗目的的环境。音乐治疗师将纯粹的音乐活动转换到音乐治疗中去。(Peters,1987,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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