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音乐教育”中,音乐教师或治疗师使用适应性或补偿性的教育方法来帮助和促进学校里的残疾学生学习音乐。特殊设计的课程的目的是让残疾学生能够最大限度地学习基本音乐知识和技能,以及能够成功参与学校的音乐合奏合唱。在西方国家,法律要求要让残疾儿童尽可能地回归主流社会(mainstream),因此所有公立的普通学校都要接受残疾学生,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课程(这种理念现在也正在逐步为我国的特殊教育工作者所接受)。在西方国家,特殊音乐教育主要被用于普通学校中能够胜任大部分课堂音乐活动,但需要某些特殊指导的残疾学生,同样也适用于那些专门为残疾学生开设的特殊教育学校或课堂。实践证明,在一定的特殊辅导的帮助下,有相当一部分残疾学生是可以成功掌握很多音乐知识和技能的。
“特殊音乐教育”的方法属于辅助水平,其性质介于音乐教育和音乐治疗之间,但是因为它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治疗,我们并不把它列在音乐治疗的范畴之内。在这里,学习音乐知识和技能是特殊音乐教育的最终目的,而不是达到治疗目的的手段。
另外,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系属于师生关系,因而是不具有任何治疗性的关系。在现实中,很多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看到学生在生理和智力上承受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因而不满足于传统的教育方式和仅仅以学习音乐为目的,转而尝试学习和使用音乐治疗的方法来帮助学生更好地发展生理和智力方面的能力。这时教师的角色就已经开始向治疗师的角色转化,音乐活动的性质也就开始向“特殊教育中的音乐治疗”转化了。
有关“特殊音乐教育”的文献可参阅:Nocera(1979),Graham & Beers(1980),Edwards(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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