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的制作和应用一般以下级的“请示”为条件,即下级有请示,上级就要有批复。可见批复的适应范围很明确,只能用于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答复,不能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批复属于指挥性下行文,批复意见对下级机关开展工作具有指令性,体现了上级机关施政的权威,因此,批复的写作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但在实际写作中,由于批复篇幅大多比较短小,且常用惯用句式行文,这极易给人这样的错觉——批复写作不外乎就是表表态度,套套格式。
批复的写作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事项。
(1)有的批复除原件外,可能还带有附件。若有附件,可在正文结束后、落款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份数。
(2)批复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批复的针对性极强,应坚持“一请示,一批复”的原则,即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上级机关就批复什么事项。而且要在批复之前认真核实请示缘由的真实性,仔细研究请示所提意见的可行性,然后再根据有关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批复意见。
(3)批复意见必须观点明确,态度明朗。切忌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以免下级无所适从。
(4)批复要迅速及时。批复应根据请示事项的不同果断决策。尽快表态,并及时成文下发,以免贻误工作。
【相关链接】
批复与函的区别:
首先,可以从概念上加以界定。批复是专门用来答复请示事项的。函是用来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
其次,从作用与行文关系上来区分。批复的作用仅限于有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的上级对所管辖的机关单位行文,准与不准的态度鲜明,往往具有通知和指示的性质,它只能是下行文。而函的答复更多为平级行文,并只是商洽性,联系与咨询的答复,一般情况都是平行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