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时,还要运用法律手段,即通过立法,制定各种经济法规,来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和行使企业的正当的自主经营的一切权力,引导企业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所有这些方法,互相补充、相辅相成,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的行政管理不可缺少的。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首先应该是企业有充分活力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机构对企业的管理不应该是管死管紧,而应该是管活管好。管好企业,增强企业活力,除了简政放权、政企职责分开、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外,社会主义的国家政府机构还必须通过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以及三种手段同时结合运用的多种方法,来进行必要的管理。用一种方法、一个模式要求“一刀切”,就会把企业框住,把经济搞死,影响劳动者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的充分发挥。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经济要适当地多用经济手段,改变原来管理体系中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发指示、下指标、搞审批等等一套手续烦琐、办事迟缓的老做法。除特殊情况、特殊需要者外,也要改变各级政府经济部门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老办法,以保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给予企业应有的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同时,还要运用法律手段,即通过立法,制定各种经济法规,来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和行使企业的正当的自主经营的一切权力,引导企业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科学地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这也是我国革命斗争中长期形成的特有的成功的经验。在实现现代化的管理中,同样是行之有效而不可弃之不用的。所有这些方法,互相补充、相辅相成,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的行政管理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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