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机构,精兵简政,实质上是党和政府领导体制的改革,当然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建设中特别注意精减臃肿的机构,他在全俄苏维埃工作人员工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上提出:“现在,在最近的几年,最重要的迫切任务就是通过缩减苏维埃机关,改进组织,消灭拖拉作风、官僚主义和减少非生产开支,来不断地精简苏维埃机关和减少其开支(《列宁全集》第33卷第402页)新中国成立以来,也很重视精简机构,我国政府机构特别是经济部门曾根据任务和需要进行过多次精简,比较大的机构改革经历了四次。但是由于没有从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入手,也没有从立法上给予保证,结果成效低,反复多。1982年的机构改革,在实现领导班子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然而因为没有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精简成果难于巩固。目前,国家机构编制的管理仍很不完善,既缺乏科学的管理办法,也缺乏法制观念,以权代法、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至今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基本上用的仍是“加减法”“唯上法”。领导的一个批条,甚过编制部门的一个图章,往往一个人的一句话,就可建立一套机构,使国家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不能发挥宏观控制的作用,因而造成了这几年机构越简越繁,人员越减越多,名减实增,“两三个人,一个木头疙瘩(图章),就是一个机构。”重床叠架,体虚内浮,臃肿不堪,相互牵制,抵消力量。有的地区、部门用“你有政策,我有对策”的办法,应付精简。“精简行政改事业,精简事业改公司。”群众把这种精简叫作“翻牌子”“变戏法”,用表面上的精简,掩盖事实上的臃肿。凡此种种,都是由于国家机构编制的管理,缺乏法制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因此,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制定编制法,健全法制是当务之急。使行政机构的设置,机构的级别、职责范围、权限划分,行政人员的配备,行政领导的职数等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编制法制定后就要严格执行,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约束和纠正一些领导想增机构就增机构,想增人员就增人员的随意性,改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不良倾向。只有这样,关系着政治体制改革全局的机构改革,才能实现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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